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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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2011年9月20日辽宁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在辽宁省律师实习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与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辽宁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所在市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各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规定,规范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实习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实习秩序,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各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与考核,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基地第五条辽宁省实行律师实习基地制度。

律师实习基地资格由辽宁省律师协会根据本省律师事业发展需要,在各律师事务所申报及各市律师协会推荐的基础上遴选授予。

第六条律师实习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3年(包括3年)以上和专职律师人数人(包括人)以上;、管理规范,所务建设好,近年未受过处罚和经查实没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投诉,在当地具有良好声誉;、有3名以上具备实习指导资格的律师;、有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并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律师业欠发达的县、县级市的律师事务所,经省律师协会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律师实习基地不具备上述条件或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律师实习基地情况时,省律师协会可以撤销其律师实习基地资格。

第七条实习指导律师的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不良行为记录;、能独立承办案件,并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年以上(包括年)执业经历。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中,实习人员是指取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或者法律硕士学位,并已获得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为一年,可以连续实习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工作不得从事独立代理案件,仅限于协助律师进行案件调研、法律研究、文书起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章实习申请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法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和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核实习人员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给予实习机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实习人员的实习岗位和实习期限,并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职导师,负责指导实习人员的工作。

导师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按照导师的指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实习工作总结,导师应当对其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实习人员。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组织实习人员参与法律研讨、庭审观摩等活动。

第四章实习结业和评价第十三条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实习结业申请,并提供实习期间的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实习结业评审,评价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并向其颁发实习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结业后,可以继续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

第五章监督和纠纷处理第十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其实习。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对律师事务所有关实习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

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2011年9月20日,辽宁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3月2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8年4月1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网上表决修正,2019年1月26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七次理事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在辽宁省律师实习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与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辽宁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所在市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各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规定,规范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实习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实习秩序,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各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与考核,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七)没有其他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事项。

第六条拟在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应当在辽宁省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辽宁省司法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2012年7月27日省律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四)身份证、户籍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五)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七)人事代理协议、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应包括是否辞去公职)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2010版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2010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律发通[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X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XX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XX书或者律师XX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XX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XX;(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XX、执业证书、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XX书或者律师XX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XX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X;(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律师实习管理规则

律师实习管理规则

律师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实习管理,促进健全律师执业制度,根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习律师的实习可以采用聘请和考试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实习期限应不少于一年。

对因私所属单位故调入公有单位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限按其调入前的实习期限计算,作为满足实习期限的一部分;同一实习单位接受两个实习期限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限按实习年限连计计算,但实际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并经律师执业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之前,应完成法律法规学习。

对实习律师的学习内容及程序,由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执业机构依据学习大纲规定。

第五条实习律师须通过参加所在律师机构或省律师协会考试,由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机构出具执业证书,方可顺利完成实习期。

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完成一定规定的任务且经考核,可申请由省律师协会出具实习证明。

第七条实习律师有权参加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机构组织的律师法律学习研讨会及实习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实习律师应成熟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服务社会,不得从事与实习本身无关的行为。

第九条实习律师应遵守本规则,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予以结项考核。

第十一条本规则须经省律师协会审议通过,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报省政府财政厅备案后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一、实习律师的资格与录用
1. 实习律师须具备相关法律专业的学历和相关资格证书,经过面试和考核后方可被录用。

2. 实习律师需签署实习协议,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工作时间和休假
1. 实习律师需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

2. 实习律师享有法定的带薪休假和节假日休息,需提前请假并经领导批准。

三、工作规范
1. 实习律师需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2. 实习律师需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服从领导指挥,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3. 实习律师需尊重老师、同事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循职业道德。

四、实习期培训
1. 公司会对实习律师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实务操作指导,帮助实习律师提升专业能力。

2. 实习律师需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实践活动和法律研究讨论。

五、绩效评估
1. 公司将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根据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

2. 实习律师可在实习结束后获得公司出具的实习证书。

以上规章制度是实习律师事务所对于实习律师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对实习律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具体体现。

希望实习律师们能够严格遵守,做到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济南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济南市律师协会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济南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如本协会同时组织应一并参加)组织的集中培训,以及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应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七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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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实习律师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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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
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
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 ( 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 ,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
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
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
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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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习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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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考核、实习指导等。

第三条实习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实习期限与内容第四条实习期限为一年,自获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实习内容主要包括:(一)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包括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参与案件讨论,协助律师办理各类案件等。

(二)法律法规学习: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

(三)业务技能培训: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四)实习律师所在地的社会实践:参与社区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提高社会服务意识。

第三章实习考核第六条实习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

第七条平时考核由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包括实习律师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八条结业考核由实习律师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负责,考核内容包括:(一)实习律师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二)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三)实习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实习律师的社会实践表现。

第四章实习指导第九条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一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实习指导老师。

第十条实习指导老师应负责:(一)指导实习律师完成实习任务;(二)对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进行指导;(三)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由实习律师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如有违反实习管理制度的行为,由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XX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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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期间纪律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三条实习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或者直接向所在地省辖市律协或省直分会提出实习申请,由受理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安排到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相关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安排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是一种实习学习关系,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

实习人员有本办法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报告。

第七条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八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实习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具体标准为:
(一)优秀等次
1、集中培训考试成绩均分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2、指导律师对其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考核评价优秀的;
3、集中培训及实务训练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4、模范遵守律师管理制度,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良好等次
1、集中培训考试成绩均分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指导律师对其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考核评价良好的;
3、集中培训及实务训练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4、模范遵守律师管理制度,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合格等次
1、集中培训考试成绩均分6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2、指导律师对其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考核评价合格的;
3、集中培训及实务训练期间,无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

(四)不合格等次(三者有一)
1、集中培训考试成绩未能全部及格或经补考仍有单科不及格;
2、指导律师对其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3、集中培训及实务训练期间,有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九条实习人员经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省、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优秀、良好或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条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由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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