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4篇)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统计工作,加强教育数据的管理和运用,确保教育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提高教育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统计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教育统计工作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统计部门、教育科研部门、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统计人员等。
第三条教育统计工作是指对教育活动以及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形成统计报表、数据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教育统计工作的目标是保证教育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为教育管理和科学研究提供有力依据。
第五条教育统计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教育统计工作应首先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机构的机密信息,在统计过程中不得暴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七条我单位应设立教育统计工作部门,负责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教育统计工作部门应具备较高的统计学和数据分析能力,负责编制教育统计工作方案,指导统计人员的工作,审核和发布相关统计数据。
第九条教育统计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并提供相关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教育统计工作部门应定期组织教育统计工作汇报会议,对教育统计工作的进展和成效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教育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第十一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收集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和工具,确保数据的全面、准确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整理应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流程,确保数据的统一性和规范化。
第十三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整理应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进行数据的筛选、核对和校验,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整理应及时更新,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教育统计数据的整理应分类存储,建立完善的数据档案和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查询性。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4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于2018年5月15日经教育部2018年第12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6月25日公布,共六章四十一条,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1986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暂行规定》(〔86〕教计字034号)同时废止。
[1]中文名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发布机关教育部发文字号部令第44号发布时间2018年6月25日实施时间2018年8月1日目录.1规定发布.2规定全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4第二章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5第三章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6第四章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7第五章教育统计监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8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4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5日经教育部2018年第12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1]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18年6月25日规定全文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海师办〔2016〕42号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海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暂行规定》等六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2016年8月2日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6 年8月2日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是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财政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分为学生资助资金专项和学生资助工作经费。
第三条学生资助资金专项使用范围。
1.学生临时困难补助2.贫困学生生活补贴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与资助相关的办公设备配置、资助宣传、培训等工作2.走访贫困生家庭费用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海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2007]128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方案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教育统计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教育资源、教育质量、教育成果等方面进行客观、准确、全面的统计分析,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因此,制定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方案,对于规范教育统计工作,提高教育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总体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统计工作,明确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统计工作职责,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
2. 完善统计制度,规范统计程序。
建立健全教育统计的制度体系,明确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送程序,规范统计工作流程,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 提高统计技术水平,保障数据质量。
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4. 加强统计监督,保障统计秩序。
建立健全统计监督机制,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统计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具体措施。
1. 健全统计组织领导体系。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压实统计工作的责任。
2. 完善统计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教育统计的制度规定,明确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送程序,规范统计工作流程,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加强统计技术培训。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4. 健全统计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统计秩序的正常运行。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方案,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对教育统计工作的重视和认识,增强教育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增加教育统计工作的投入力度,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保障教育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本(2篇)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教育统计工作是保障教育质量、科学决策的重要支撑工作。
为了规范教育统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作原则1. 科学性原则:教育统计工作必须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 统一性原则:所有教育统计工作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及时性原则:教育统计工作必须及时完成,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4. 保密性原则:教育统计工作涉及敏感信息,必须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工作职责1. 教育统计部门的职责:1.1 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类教育统计数据,并编制相关统计报告。
1.2 监督各教育单位按规定报送教育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1.3 组织开展教育统计培训,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统计能力和素质。
1.4 参与教育政策的制定,提供统计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1.5 协调教育统计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2. 教育单位的职责:2.1 按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各类教育统计数据。
2.2 配合教育统计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和核实工作。
2.3 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高教育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4 及时反馈教育统计工作中的问题和需求。
四、数据报送1. 数据报送的要求:1.1 报送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2 数据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和标准进行组织,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1.3 数据报送必须及时完成,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2. 报送流程:2.1 教育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和频次报送教育统计数据。
2.2 教育统计部门接收到数据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和核实。
2.3 审核和核实合格的数据将纳入统计报告。
五、数据处理与分析1. 数据的处理要求:1.1 数据的处理应按照统一的方法和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2 数据的处理过程应记录,方便跟踪和溯源。
1.3 数据的处理结果应进行分析和解释,提供决策参考。
海南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doc
海南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根据《海南师范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海师办〔2014〕52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我院根据自身实际,特制定我院第二课堂实践活动的学分认定办法。
一、第二课堂学分的性质与基本要求根据我院2013版培养计划,第二课堂学分包含于实践课程学分,为必修学分。
每位学生毕业时需修满3个第二课堂学分。
二、第二课堂学分的类别与计分办法我院在第二课堂学分认定时,严格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海师办〔2014〕52号)中规定的记分类别和记分办法执行。
现对学校管理办法中未涉及的一些内容做如下补充规定:(一)学科竞赛类1.在全校性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者,计0.5学分/项;获集体三等奖的,参与者每人分别计0.3学分/项。
2.在我院举行的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0.5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1、0.5、0.3学分/项。
3.在国家级、省级、校(院)级学科竞赛中,获得特等奖的,参照一等奖计分;获得一、二、三等奖以外其它名次的(如优秀、优胜奖等,不含成功参赛奖),分别计1、0.5、0.3学分/项。
4.参加校(院)级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1、0.8、0.5学分。
5.学生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校级和院级创新、创业、科研立项的,主持人分别计5、4、3、2、1学分/项;参与者计3、2、1.5、1、0.5学分/项。
(二)学术活动类学生参加各类学术报告、课外活动等,按照参与次数(1次0.2学分)计入学分,以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认定为准。
(三)社会实践活动类学生参加由校、院团委认定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各类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累计服务时间达48学时以上者,计0.5个学分(每考核年度累计不超过0.5个学分)。
(四)其他凡未列入上述类别的其余与学生专业学习密切相关的各类实践活动,确需认定学分的,经学院讨论决定并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可给予相应学分。
五、海南师范大学课程成绩管理规定
海南师范大学课程成绩管理规定海师办〔2014〕52号一、课程考核形式与考试科目1.所有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各教学班每学期期末考试的科目一般为3-5门。
二、考试(查)方式2.考试的方式一般为闭卷、开卷、实验操作、术科项目测试等。
某些课程如需采用其他考核方式的,应在期中考试前由教研室或老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依据平时作业、考勤和期中、期末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3.考查的方式一般为闭卷、开卷,也可以结合口试、写论文、讨论、实践等形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应在期中考试以前由各学院审批, 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成绩登记、审核与报送4.无论考试、考查科目,平时、期中、期末和总评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录分数(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专业实习等实践课程先按百分制记录分数,再按五个等级进行登记)。
成绩登记表应按百分制登记学生的原始得分(而非按比例折算后的分数),按平时成绩(含考勤)、期中测验占20%,期末考试占80%的比例得出课程的总评分数。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总评成绩构成的,需在期中考试前由教研室或老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经教务处审批方可实施,但期末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总评成绩的60%。
5.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成绩登录到学校的正方教务管理系统,并认真填写考核成绩登记表,标明开课学期、开课专业班级、课程名称、教学时数、学分数、开课单位、填表时间、考核方式、成绩、绩点、任课教师签名,并经教研室主任核实无误后签名,在指定的时间内把成绩登记表报送到学院教务办公室,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
成绩登记表上的成绩不得涂改。
6.免修课程成绩,登记在成绩登记表上的总评栏,备注栏注明“免修”,并登记绩点。
7.总评成绩不及格课程的课程,总评成绩用红笔登记,绩点为0。
8.学生缺课节数占教师总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教育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教育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及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制度旨在明确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数据采集和整理、统计分析和报告编制等各个环节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教育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运作。
一、组织管理1. 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应当明确,责任分工清晰。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确保教育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组织机构应当制定教育统计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时间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
统计工作的进度和完成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跟进和评估,确保工作按照计划进行。
3. 统计工作的相关培训和人员配备应当得到重视,确保统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的统计工具和软件。
二、数据采集和整理1. 数据采集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数据来源应当明确,采集的方法和过程应当规范。
2. 数据采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采集的数据应当经过核实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采集到的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可查阅和查询。
数据的备份和存储应当得到重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统计分析和报告编制1. 统计分析应当针对教育统计数据的实际情况进行,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技术进行分析。
分析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并能够提供有关教育决策的参考依据。
2. 报告编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报告内容应当简明扼要、清晰易懂。
报告的结论和建议应当基于数据的分析和总结,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审批和发布,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报告的发布渠道和方式应当多样化,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获得报告内容。
四、质量监督和评估1. 教育统计工作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对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评估。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范文(4篇)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南省的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统计工作是国家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决策的重要依据。
海南省统计工作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报告国家统计数据。
第三条海南省各级统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海南省统计机构应当维护统计机密,保障统计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统计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修改国家统计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统计工作的进行。
第二章统计机构的组织和职责第五条海南省统计局是海南省政府的统计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统计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工作。
第六条海南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备统计人员,并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统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海南省统计局应当加强对各级统计机构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问题,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海南省统计局应当定期发布统计公告,向社会公开统计数据,并建立统计数据查询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和使用统计数据。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收集与报告第九条海南省各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收集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到海南省统计局。
第十条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海南省统计局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海南省统计局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数据收集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海南省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数据的质量监控,提高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利用第十三条海南省各级统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使用统计数据时,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海南省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人员,为教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教育领域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八条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它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九条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教育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部门教育统计调查项目。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44号文)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教育领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七条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管理,规范统计工作流程,提高教育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及时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教育统计工作,包括从事教育统计的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教育统计是指通过对学校各种教育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等一系列工作,为学校提供决策支持和数据参考的过程。
第四条教育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统计工作机构和队伍,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教育统计的组织管理、工作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和保密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灵活运用本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学校应当成立教育统计领导小组,负责教育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九条教育统计领导小组的组成必须包括校领导或其授权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统计工作专职人员。
第十条教育统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教育统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设立教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教育统计工作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学校规模和层次相适应,具备必要的技术和人员条件。
第十三条教育统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管理系统,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储存等功能。
第十四条学校教育统计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掌握统计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熟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统计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机制,对教育统计工作中的优秀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同时对工作不到位的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教育统计工作流程包括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等环节。
第十七条数据收集主要包括分析学校教育数据需求、编制数据收集方案、采集相关数据等。
第十八条数据整理主要包括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核对、整理和分类等。
第十九条数据分析主要是对整理好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综合评价和报表编制等。
海南师范大学教务处
海南师范大学教务处海师教务[2012]39号关于开展2011—2012学年度实践教学工作检查评价的通知各学院: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管理,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学校将组织专家组对全校各本科教学单位2011-2012学年度的实践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评价内容各专业培养计划(2006版、2009版)中实践课程的开展情况。
依据《海南师范大学实践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一)对各学院开展的实践教学活动和毕业论文工作进行评价,并请财务处同志对各学院实践教学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二、检查评价时间本学期第16周(6月4日—6月8日),具体时间安排见下表。
三、检查评价程序1.专家组按检查表中列出的时间到各个学院查阅本年度实践课程开设情况的原始材料,逐项评议;2.专家组当场向院负责人反馈评价情况;3.各学院将本单位2011-2012年度的实践教学活动经费使用明细表,包括经费使用的相关原始票据(如住宿发票、实(见)习单位指导费和个人补贴的签收表等)送到办公楼108室备查;4.学校下发检查评价情况的通报文件。
四、检查评价要求1.各单位根据学校有关实践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照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做好实践课程材料的归档工作,并认真总结分析,填写好2011-2012年度实践教学工作评价自评结论定性分析表(见附件二),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2.本次评价结果除了为2012年度院系本科教学状态评估提供参考数据外,还将作为2011-2012学年度实习工作表彰的主要依据,凡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将取消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资格,优秀实习生推荐名额减半(即为实习生总人数的2.5%)。
五、实习工作总结表彰为了鼓励和表彰在2011-2012学年度实习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集体及个人,各学院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实习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评选办法》(详见2007年印发的《海南师范大学教学管理制度》第345-350页)中的评选条件,开展“实习先进单位”、“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生”的评选活动。
海南师范大学校部机关和教辅部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校部机关和教辅部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根据《海南师范大学人事分配改革方案》和《海南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全员合同制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对各部门进行管理目标考核的要求,特制定对校部机关和教辅部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校部机关和教辅部门实行目标管理,管理目标由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学校提供的基本条件三部分组成。
学校与各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责任及要求。
根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一)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
(二)工作的主动性、开拓性、创新性。
(三)为教学及群众服务的情况,便民措施的实施及效果。
(四)本部门管理制度的建设,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团结、协作情况和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管理人员的管理及对违纪、违规人员的教育处理情况。
(五)领导班子情况。
(六)综合管理。
三、考核办法(一)考核方式考核方式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
校领导对各单位工作的评议、测评占50%,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工作的评议、测评占40%;群众代表对各部处工作的评议、测评占10%。
(二)考核等级考核分为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两类。
单项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综合考核评选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先进单位,其基本条件是:所有单项考核均为良好以上且至少有4个主要项目被评为优秀;不出现一票否决指标。
(三)考核流程自评;单位考评;校考核小组考评;学校审定;意见反馈。
四、建立和健全日常考核制度为了客观、公正、全面地考察校部机关和教辅部门的整体工作情况,进一步发挥师生员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学校建立并健全考勤制度、管理职员个人工作实况每月考评制度以及巡察、投诉等加强作风建设的各项制度,作为校部机关和教辅部门的平时考核内容。
(一)强化考勤制度1、各单位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消除上班、会议中的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等不良现象。
凡有以上现象者,除对当事人按规定处理外,发现一次,对当事人所在部门扣0.2分。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1、为加强对门诊量、住院量、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各项经营业务核算数据的管理,健全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与效率,做到精确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院级(含医院对外报表)、科级核算数据的统计、报送与管理。
3、职责3.1各部门(科室)负责根据要求向统计室(经营部)统计员报送各种统计数据。
统计数据要保证准确,必须以原始数据为准。
3.2统计员负责上报上级规定的各项统计报表;及时地收集汇总统计资料,包括门诊、病房及各医技科室的原始资料,进行系统加工,整理分析,发布《医院信息》;负责对医院工作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预测、预报;负责协助临床科室建立健全各种原始登记,指导检查统计质量,保证报表的准确性;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统计任务。
3.3电脑管理员负责采集工作量数据,包括门诊工作量、住院工作量、医技工作量、分类分科收入以及对比、同比分析;满足科室提出的各类数据需求。
4、统计分类与内容____人事行政统计4.2医疗统计4.3教学、培训、科研统计4.4设备与物资统计4.5基本建设统计4.6财务统计5、医疗登记和统计5.1医院必须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5.2临床科室应及时填写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患者流动日报》。
门诊科室应准确填写《门诊登记》。
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
5.3医疗质量统记,一般包括出入院人数、治愈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患者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等。
5.4统计员应每天到科室登记住院情况,在住院处将上一天的出院病历收集后,交给病案管理员保管,并对欠费情况进行登记。
5.5报表时间规定:00报出(假日等特殊情况例外)。
6、附则6.1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种统计任务。
6.2统计数字要保证全面、系统、精确、保密。
6.3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三篇)
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是指为了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统计工作管理规定:1. 统计工作策划:明确统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时限,制定统计工作的计划和流程,并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2. 数据采集和整理:明确数据采集的方法、调查对象和指标,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归类,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可分析性。
3. 统计报告和输出:规定统计数据的发布和输出的要求和流程,确保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数据保密和安全:制定数据保密和安全的规定,建立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统计数据的安全和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泄露。
5. 统计质量控制: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机制,包括数据验证、核对和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6. 统计技术支持:提供统计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统计工作人员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统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7. 统计协作和沟通:规定各部门之间的统计协作和沟通机制,保证数据的及时交流和共享,提高统计工作的协同效率。
8. 统计工作评估和监控:建立统计工作的评估和监控机制,对统计工作的进展和成果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和进行调整。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组织和行业的需求有所不同。
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二)是指组织或企业中用于统一规范统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统计工作管理规定:1. 统计工作职责:- 定义统计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报告编制等。
- 明确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或岗位。
2. 统计数据管理:- 规定统计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分发的流程和要求。
- 确定数据权限的管理,包括谁有权查看、修改、发布数据等。
3. 统计报告编制:- 规定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内容和格式。
- 明确报告的提交时间和责任部门或岗位。
4. 统计操作规范:- 规范统计工作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2篇)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1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的统计管理,有效地、科学地____统计工作,依据《____统计法》、《____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在____市场经济下,公司统计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工具,其基本任务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任务、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和及时提供准确的统计资料,如实反映全公司生产和经营情况,作为编制计划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的依据。
1.3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专业归口的原则。
全公司统计和部门统计形成二级统计网,按统计工作内容分为综合统计、专业统计和部门统计三种类型。
2____与领导2.1计划管理部门设置统计工作管理机构,统计专职人员____人,管理全公司生产、技术经济运行指标的统计和综合统计以及小型基建统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各部门的专业统计工作。
2.2各生产部门设计划统计员____人,负责各生产部门和运行班组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核算并公布。
2.3各运行班设指标员(兼职)负责各班的生产技术运行指标的统计核算。
2.4计划管理部门在统计业务上接受省国信公司、省电力公司和上级统计部门的指导,对公司内各生产部门统计和运行班兼职指标员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与各相关部门的统计员建立业务上的联系。
定期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统计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3基本工作制度3.1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作风,按照上级颁发的统计方法,建立健全原始资料,填报统计报表,保证统计数字准确可靠,并及时上报。
3.2提高报表质量,各种报表上报前必须进行逻辑性和技术性____。
3.3贯彻数字查询订正制度,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立即向受表机关进行订正,并及时说明原因。
3.4统计资料整理应做到全面及时;提供给其他部门的,应相互准确及时。
3.5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原始记录和报表的管理,同时做好统计、财务、技术三方面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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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海师办〔2014〕18号文印发)
一、总则
(一)为了科学、有效地完成学校的统计工作,加强对学校统计工作及统计资料的管理,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及《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我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执行教育部、海南省颁发的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学校教育发展情况的有关资料、数据。
2.依法律规定实施统计监督,对学校上报的、公开或内部发布的统计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可靠。
3.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4.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服务。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统计网络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全校综合统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办公室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各单位配兼职统计员一人,组成学校的教育统计网络。
(二)统计队伍建设
1.各单位必须配备一名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调动者须办好资料移交手续。
2.学校办公室定期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学习和情况交流,提高业务水平。
3.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统计工作检查。
(三)专职综合统计员的职责
专职综合统计员在学校办公室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教育统计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建立与贯彻学校统计工作制度,统筹学校统计工作。
2.统一组织协调各单位的统计员,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级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年报或一次性统计调查表,确保质量。
3.做好管理学校统计报表工作。
4.编制学校年度统计数字公报。
5.参加上级统计部门召开的统计工作会议,进行校际统计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6.做好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为学校发展提供参考资料。
(四)兼职统计员的职责
在各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学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本单位的具体统计工作制度。
2.建立数据搜集渠道,及时搜集、整理本单位各类常规统计数据。
3.协助学校办公室综合统计员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级统计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年报或一次性统计调查表。
4.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本单位的统计台账,为学校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三、统计内容与数据来源
(一)组织部
1.党组织情况(分党委、总支、支部);
2.学校管理干部队伍基本情况(现职学校领导、现职处级干部的人数、名单);
3.在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党员情况。
(二)宣传统战部
1.海内外媒体报道学校情况;
2.学校各类刊物管理情况;
3.全校教工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民主党派成员、少数民族情况。
(三)团委
1.团组织情况(分团委、总支、支部);
2.在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团员情况;
3.团组织活动情况。
(四)教务处
1.本科专业设置情况;
2.教学活动情况(教材、授课教师、教学研究、实习实践教学);
3.教学研究成果、教师获教学奖情况;
4.教学实验室、教学实验室人员及实验教学情况;
5.学生学籍变动情况;
6.学生发表论文情况。
(五)招生办公室
录取人数、生源、录取分数、新生名册。
(六)科研处(学科办)
1.科研经费、科研立项及获奖情况,科研人员情况,科研项目的转让及专利情况,科研机构(基地)及科研成果,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各类学术会议情况;
2.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
3.学科建设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
1.学校所有资产总台帐情况;
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房产、家具情况。
(八)研究生处
1.博士、硕士点专业设置,博士后流动站情况;
2.研究生基本情况(毕业、入学、在校生人数,分学院、专业及年级在校生人数、新生及毕业生名单、境外和港澳台学生人数、少数民族学生、研究生党员、学籍变动、奖惩情况);
3.博士生、硕士生导师人数、名单、年龄情况;
4.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情况(人数、结业生人数、获学位人数);
5.研究生科研情况(论文、讲座、交流)。
(九)财务处
学校办学经费基本情况(预算与决算,财务分析)。
(十)人事处
1.教职工基本情况(人数、性别、职称、单位);
2.师资队伍情况(专任教师数、年龄、学历、分专业教师、出国进修、归国人员);
3.临时工基本情况(人数、性别、单位);
4.劳动工资情况;
5.校内机构设置变动情况;
6.聘请各类教师情况(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7.教职工奖惩情况;
8.计划生育情况。
(十一)学生处
1.本科学生基本情况(毕业、入学、在校生人数,分学院、专业及年级在校生人数、新生及毕业生名单、境外和港澳台学生人数、少数民族学生);
2.新生报到率情况;
3.全校班主任、辅导员、奖学金、勤工助学、毕业生情况(毕业生流向、就业率);
4.学生奖惩、举办讲座、课外活动等。
(十二)外事侨务处
1.外籍教师情况;
2.校际交流合作情况,国际交流情况,国际会议的组织情况。
(十三)后勤管理处
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使用情况、能源资源消耗状况(新增)。
(十四)基建处(原基建办)
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
(十五)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1.专业设置情况;
2.学生情况(毕业、入学、在校生人数,分专业及年级在校生人数、新生及毕业生名单、境外和港澳台学生人数、学籍变动、奖惩情况)。
(十六)继续教育学院
1.成人教育专业设置情况;
2.成人教育学生情况(毕业、入学、在校生人数,分学院、专业及年级在校生人数、新生及毕业生名单、境外和港澳台学生人数、党员、少数民族学生、学籍变动、奖惩情况);
3.自考情况(自考专业、自考培训班人数、毕业人数)。
(十七)图书馆
学校图书资料的种类、数量、金额、周转率,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情况。
(十八)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临时性统计项目,视实际情况由学校办公室指定有关单位负责统计、提供。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一)加强统计数字的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准确、统一、保密。
学校的基本统计数字,必须以学校办公室“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的统计数字为准,各单位对外发表统计数字,均应统一口径。
对外报出或引用的数字,须先由学校办公室综合统计员核准。
(二)为了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统计数据的采集范围以制表单位对统计指标解释为准。
(三)学校各单位直接向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应在报送前,报送学校办公室一份,学校办公室有权对填报数字进行核查和比较,如发现错误,有权通知填报单位进行修改。
学校办公室审核通过、请示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方能上报。
(四)各种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和有关校领导审核签署后方能报出。
(五)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制度。
各单位均应保管好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包括: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需由学校保管的资料,应按时移送学校办公室档案室保存。
学校办公室综合统计员应保管好历年我校上报的综合报表及各种一次性调查表。
(六)统计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机密,严格按照《统计法》、《保密法》和上级规定的范围提供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将资料外泄。
五、责任与奖惩
(一)各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统计员对向学校办公室所填报的统计数据负有管理、审核责任,须在报送的书面统计报表上签署并盖章。
(二)对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或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单位或统计人员给予表扬。
(三)对在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以及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而影响统计工作的单位或统计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附则
(一)学校各单位的兼职统计员应相互配合,紧密合作。
兼职统计员应向综合统计员提供必要的本单位的统计资料,综合统计员应定期将学校各类基本统计数字向各单位兼职统计员发布。
(二)统计员有权向本单位或其它单位的有关人员搜集与其职责相关的统计资料,有关人员有义务提供各项统计资料。
(三)学校要创造条件组织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
(四)各单位领导要主动关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帮助统计员开展统计工作,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所规定的职权。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