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裁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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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功能从宽处罚情节的功能选择 当量刑中有两三种从宽处罚情节的,适用时只能 选择一种从宽处罚的功能。如何选择,应当根据 罪行的轻重,并考虑具体情节。 (三)减轻处罚情节 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
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 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 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区别于从轻处罚)
6、命令性情节与授权性情节
(三)法定量刑情节 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和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四)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 有:从宽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 (五)定罪剩余的构成事实转化为从重处罚 情节 (六)酌定的量刑情节 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 犯罪对象、犯罪瓣的一贯表现、犯罪后认罪态度
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而来的量刑情节
总结:
量刑情节是犯罪情节的一个方面。犯罪情节,根 据其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和作用的不同,在逻辑上可 以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定罪情节,就是决定性 地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作为是否构成犯 罪或者构成何种具体犯罪的标准的具体事实情况。量 刑的情节,就是存在于犯罪之中的,决定对犯罪人是 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因而对犯罪人量刑时必须考虑 的情节。
……
五、 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从重Hale Waihona Puke Baidu从轻处罚的界限
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 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 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从重处罚
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具有从重处罚 情节的犯罪人比对没有这种情节的犯罪 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者较长的刑期 。 从轻处罚
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的犯罪人比对没有这种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 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
注意
(二)量刑情节的体系
依据不同标准,可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 1、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解释的量刑情节、定罪剩 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的从重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2、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情节与体现行为人 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情节 3、从重处罚情节与从轻从轻处罚情节
4、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5、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一、刑罚裁量的体系
目录: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二、刑罚裁量的任务 三、 量刑的原则 四、量刑情节体系 五、 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简称量刑,指法院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及刑事 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 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所判刑罚是否 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二)量刑必须以案件事实为根据 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
和社会的危害程度。
(三)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包括依照刑法总则、分则有关刑罚制度、 法定量刑情节、量刑制度和刑罚幅度的规定。
四、量刑情节体系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指定罪情节以外的, 法院据以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的主客观事实。 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的区别 1、定罪情节是成立犯罪的事实,揭示 犯罪共性;量刑情节揭示同种犯罪不 同犯罪人的个性差异; 2、定罪情节决定犯罪性质,同法定刑 具有必然联系;量刑情节是刑罚个别 化的根据,同宣告刑有必然联系; 3、定罪情节仅限罪中情节;量刑情节 包括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
3、自首、立功情形 •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 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 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 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 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 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 处罚。 • 对立功的处理原则是:有一般立功表现
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列举——
• 1、犯罪主体主体: • 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 适用死刑。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 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状态VS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 的,应当减轻处罚。 •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 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在我国量刑理论中,有一类十分重要的量刑情节被忽略了,它就是定 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而来的量刑情节。忽略这类量刑情节的原因, 主要是“估堆”量刑方法;在“估堆”量刑的情况下,定罪情节与量刑 情节“眉毛胡子一把抓”,当然也就没有必要来严格划清两者之间的界 限了。事实证明,“估堆”量刑是处罚畸轻畸重的直接原因,目前自下 而上的量刑改革就是针对它的弊端而兴起的,
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 判处何种刑罚; 是否立即执行; 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三、 量刑的原则
(一)量刑的原则概念及法条规定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 罚 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 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 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上述规定,我 国 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可概括为:以案件事实 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一、作为定罪使用过的犯罪事实不可再次评价为量刑情节
犯罪构成事实不一定都是定罪情节
二、犯罪构成事实不一定都是定罪情节 三、犯罪构成的选择要素不一定都转化为从重处罚情节
1.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被评价为符合“加重构成要件”的,不能 转 化为从重处罚情节。 2.犯罪既遂形态为“情节犯”的,不存在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 3.犯罪既遂形态为“抽象结果犯”的,不存在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 4.前行为必然包括后行为或者数行为在内容上相互交叉的,不存在定罪 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 5.危害行为具有多种选择形式的“数额犯”,不存在定罪剩余的犯罪构 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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