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一、施工期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
崇州市河道管理站崇州市西河人民堰倒虹管水毁修复工程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措施一、施工期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可知,本项目在施工期间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弃土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以及生态破坏。
1、废水施工期废水主要为建筑施工产生的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废水。
(1)生产废水生产废水主要是施工产生的施工废水,主要包括基坑废水、机械冲洗废水,主要污染物为pH、SS、COD。
其中基坑废水主要污染物为SS;机械冲洗废水为车辆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冲洗废水,主要污染物为pH、SS、COD、石油类。
①基坑废水本工程基坑排水主要为经常性排水,包括堰基、基坑渗透水、降雨等,主要污染物为SS。
基坑废水SS浓度最高约为2000mg/L。
项目将施工期的建设安排在枯水期,其排水水量小、历时较短。
为保证护岸工程干地施工条件,围堰内基坑排水均采用水泵定时或持续抽排。
项目在围堰施工处设置专门的沉淀池,基坑废水经自流或用大功率水泵抽至沉淀池。
基坑废水经沉淀后上层清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后,由水泵泵至西河。
②机械冲洗废水燃油动力机械是施工作业的主要工具,在冲洗时,将产生一定量的冲洗废水,类比同类项目,其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和SS,浓度分别为20mg/L、500mg/L。
项目在临时施工场地设置沉淀池和隔油池,对机械冲洗废水进行隔油和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沉淀池的泥浆运往市政部门指定的弃渣场堆放。
(2)生活废水生活废水主要由施工人员产生。
施工期间采用分段施工的方式,施工高峰期的施工人员人数约为365人,施工人员生活用水按每人0.05m3/d计算,则施工人员总用水量为18m3/d,污水产生系数按0.8计,则产生生活污水量约14.4m3/d,生活污水的主要污染因子为COD cr、BOD5、NH3-N、SS。
通过类比可知,生活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浓度为:COD cr400mg/L、BOD5220mg/L、NH3-N30mg/L、SS250mg/L。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成府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成府发〔2014〕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4日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出发点,以治理颗粒物(PM10、PM2.5)和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相匹配,着力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和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行动目标。
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
国控点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2012年下降25%,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20%。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2012年下降25%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20%。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郫县、双流县、天府新区成都片区PM10浓度以2012年为基准,下降25%以上;PM2.5浓度以2014年为基准,下降比例由市环保局牵头确定。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冶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的通知》(成建委〔2018〕349号)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帯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推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结合现场实际,成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均由责任心、事业心较强的同志担任。
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后,针对施工的特点,成立专职检査小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机械管理检査工作。
组长:杨建兵副组长:魏戴军机械班长:蒲元勇组员:朱建华、张志、艾智成等四、防治原则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五、准入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成都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亐染控制装苴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六、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市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七、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成都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枦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槭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应加强人员、装备、设施的配备,保障机构履职能力。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政策引导)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引导公众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
采取财政补贴、财政奖励、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洁节能和新能源使用。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开)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及防治信息。
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宣传部门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保宣传教育,倡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施
工
现
场
非
道
路
移
动
机
械
管
理
制
度
XXX有限责任公司XXX项目部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为降尘除霾,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7 〕782 号)要求,结合我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1. 切实贯彻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确定管理部门和人员及责任。
2. 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待市环保部门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管理办法后,未取得合格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 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使用合格油品,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严禁购买无合法来源、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与标号标识不相符、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
4. 按照《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要求,明确工作重点,责任落实到位。
5. 定期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整改到位。
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项目部。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7年9月21日市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9月30日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应加强人员、装备、设施的配备,保障机构履职能力。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政策引导)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引导公众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
采取财政补贴、财政奖励、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洁节能和新能源使用。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防治方案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防治方案1.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各类工程、农业、林业、交通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些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噪音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 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 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友好性,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 提高人们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防治的意识。
2.2 原则- 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 源头控制:从机械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等环节加强污染源头控制。
- 综合管理:采用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实施综合管理。
-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3. 防治措施3.1 严格市场准入-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品实施环保认证制度,未通过环保认证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 加强对在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3.2 优化机械设计- 提高发动机燃烧效率,降低能耗。
- 采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如SCR(选择性催化还原)、DOC(氧化催化器)等。
- 推广使用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3.3 规范使用与维护- 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的环保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
- 制定合理的机械使用计划,避免长时间连续作业。
- 定期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4 强化监管与执法- 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防治监管体系。
-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排放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 定期开展环保检查,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械进行整治。
3.5 推广环保技术-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研发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技术。
- 加大对环保技术的推广力度,促进其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的应用。
3.6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第三条【防治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原则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准入制度】本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条【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管理制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管理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根据其所能达到的排放阶段标准进行标志、核发,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本市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在申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按照本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报送程序进行登记报送。
第六条【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建设、水务、房管、林园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做好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遏制施工现场伪劣油品使用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制度规定.doc
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南路18号(宗地D)新建商业用房、绿化工程及附属设施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2018年1月目录一、制定目的 (3)二、适用范围 (3)三、防治原则 (3)四、准入制度 (3)五、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 (3)六、机械用油管理 (4)七、施工单位职责 (4)八、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职责 (4)九、处罚制度 (5)一、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防治原则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四、准入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成都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五、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市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六、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成都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七、施工单位职责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在《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成建委〔2017〕100号)的基础上,对围墙(围挡)设置、湿法作业、封闭施工、出入口管理、生活垃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优化,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围挡(围墙)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围挡)。
围墙(围挡)设置应遵循经济、美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县可通过颜色、文字和图案展现本区域特色。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遗产等范围内的围墙(围挡)应与当地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三条围墙应安全可靠,高度2.5m;主要路段围挡高度2.5m,厚度大于等于0.8mm,基座高度大于等于0.5m。
一般路段围挡高度2.0m,厚度大于等于0.4mm,基座高度0.2m-0.5m。
进行绿化迁移、管线迁改、人行道铺装及抢修维护等临时占道施工的,应使用高度大于等于1.2m,厚度大于等于0.4mm的围挡。
围挡都应采用硬质一次成型板材,现场模块化整体式拼装成型。
第三章出入口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用防锈铁门或电动门,大门两侧设立柱,大门应做到美观、整洁。
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沥青)混凝土硬化或者装配式道路硬化,硬化长度一般大于等于20m,混凝土路面厚度大于等于200mm,强度等级大于等于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大于等于80mm。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挡水带、排水沟(沟宽×深≥300mm×300mm)、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门口应设高压冲洗设施,冲洗区外侧应铺设串联成片的麻袋或绿色草毯等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
设置了洗车槽的,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
工地废水应按照水务部门要求进行排放。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1年6月18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移动源污染防治第四章固定源污染防治第五章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第六章区域协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的原则。
本市应当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联防联控防治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支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隐患排查。
正常施工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源头管控措施
正常施工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源头管控措施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一、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控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推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结合现场实际,成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均由责任心、事业心较强的同志担任。
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后,针对施工的特四、防治原则: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洽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五、准入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六、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县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县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着位置七、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八、项目部职责: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2、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
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第三条【防治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原则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第四条【环境准入制度】本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条【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管理制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管理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根据其所能达到的排放阶段标准进行标志、核发,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本市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在申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按照本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报送程序进行登记报送。
第六条【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建设、水务、房管、林园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做好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遏制施工现场伪劣油品使用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第七条【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落实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确定管理部门和人员;(二)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普得·先锋国际(一、二期)项目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批准: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5月1日普得·先锋国际(一、二期)项目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防治原则: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四、准入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成都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五、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市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市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六、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成都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七、施工单位职责: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
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黄强2021年1月7日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资金保障。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正常施工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源头管控措施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控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内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推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结合现场实际,成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均由责任心、事业心较强的同志担任。
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后,针对施工的特四、防治原则: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洽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五、准入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超标工程机械一律禁止禁入施工现场开展作业。
六、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移动机械需向县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必须取得县环境主管部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标志应粘贴于显着位置七、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用油台账,提供进货凭证和用油台账到项目部留存备查。
八、项目部职责: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2、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
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一)一、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人民政府关于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的通告》和《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17〕130号)、《关于加强房建与市政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宁建质字〔2018〕219号)等规定,结合本企业和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旋挖机、强夯机、平地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
三、管理机构结合本项目施工现场实际,成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均由责任心、事业心较强的同志担任。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机械管理检查工作。
组长:副组长:组员:领导小组职责如下: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2、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单位或个人、下同)提供的机械负责监督、检查;3、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定期进行机械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或个人,下同)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5、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污染物排放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对未达到排放和用油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退场处理。
四、防治原则本工程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五、准入制度进入本工程区域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不得超过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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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第三条【防治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原则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准入制度】本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条【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管理制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管理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根据其所能达到的排放阶段标准进行标志、核发,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
本市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在申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按照本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报送程序进行登记报送。
第六条【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
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建设、水务、房管、林园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做好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遏制施工现场伪劣油品使用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落实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确定管理部门和人员;
(二)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
(三)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四)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五)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严格把关,并有相关进场验收记录,未取得排放标志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进货凭证和台账的检查。
业主单位(含代理业主)应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各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禁止未取得排放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进行检测,印制、核发全市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向社会公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及防治信息;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全市加油站油品来源的检查力度,定期对企业油品购买合同、购买发票进行抽查,发现成品油采购渠道不正当等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罚。
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企业,由区(市)县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市经信委,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质。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查处的非法销售油品协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国家油品质量有关标准鉴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行政许可审查,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取得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后,方可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经营假冒伪劣油品或无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其违法经营行为达到刑事追究标准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房管、建设、水务、林园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本部门主管工作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定期检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购置凭证和购置使用台账,督促企业从正规渠道购买油品,确保油品来源渠道正当。
第九条【征信制度】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征信管理,对责任主体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来源不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条【禁用管理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排气污染监督检查;未登记或使用机械与登记信息不符;不按排放标志管理规定作业;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破坏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监管设备;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毁坏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和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办法实施】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