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微博链接截图侵权)律师拟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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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2 页 律 师 函
(20XX )XX 律函字第 号
XXX(微博:XXXXXXXXXXXX):
广东XX 律师事务所受XXX 女士的委托,如下简称“委托人”,指派本律师就阁下侵犯委托人肖像权、名誉权等事宜,向阁下严正致函如下:
本律师依据委托人的介绍及提供的微博链接及截图等侵权及名誉权损害资料,可知:
20XX 年XX 月XX 日阁下未经过委托人允许通过微博【账号:XXXXXXXXXX 】发布委托人照片,并进行恶意诋毁、侮辱、诽谤委托人,对委托人进行人身攻击,将虚造谣扩大。阁下侵权信息完全属于对委托人的恶意诋毁,干扰委托人的正常生活及工作,已经对我委托人造成严重名誉、肖像侵权,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本律师结合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我委托人授权,本律师事务所郑重函告阁下:
1、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12小时内,删除上述诽谤、侵权信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后期阁下不得参与或者自行传播侵犯我委托人名誉或肖像权的行为,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包括电话、网络、纠集他人等)再次骚扰我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