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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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是由标格公司制定的。根据《广告法》第20条规定,广告涉及侵犯民
事权益的,由广告主负责解决。未来公司依照《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 ,核实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履行了注意义务,并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 经确认后立即撤换了侵权广告。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
案例(一)分析
帝豪集团:
1、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2、作为广告直接受益人,无法免责;3、该
被告方却认为:文库只是一种资料分享模式,所有的文稿、档案等资料均来自网 友上传,而百度本身并不上传侵权的书籍和作品,因此其并未侵害他人权益。
案例(二)文字作品侵权
法律依据:
一、著作权领域中有个“避风港”概念,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 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 页内容,如果ISP被告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wk.baidu.com
案例(三)CD盗版侵权
案情简介: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全国音像总批
发单位,具有“音像制品总批发”的经营许可证。经与著名歌手腾格尔 合作,在1999年至2000年间花费了10个多月的时间,由原告全额出资、 组织、策划、包装宣传并录制了腾格尔演唱的最新专集《腾格尔》,该 专集通过原告全新的创意设计,腾格尔的几首从未公开在专楫中发行的 新歌也在其中,整个作品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因此,在上述活动中,原 告倾注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腾格尔》CD专辑无不体现了原告的集体 智力创作成果,原告享有该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无可非议。嗣后,原 告又通过与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合作,于2000年9月公开向社会出 版、发行了该唱片。但2001年7月,原告发现了市场上有销售盗用原告 上述专辑的录音制品,以低价冲击市场。使原告的正版产品滞销,损失 极大。
事学术论著、文艺创作、翻译、编纂、演讲、编程等
而依法产生的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 权。
(二)、著作权的特征
专有性
地域性——依国内法或条约、公约而受到保护
时间性
三、现代版权保护制度
(一)法律法规
(二)执法体制
(三)初具规模的社会服 务体系以及逐步提高的版 权意识。
(一)保护作者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 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违法性。
–
– –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四、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 –
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 剽窃的认定
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应当怎样赔偿?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依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 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例(三)法院审理结果
判处三被告共向原告支付30万元的赔偿金,且 在相关媒体登报致歉。
案例(三)CD盗版侵权
腾格尔说——“看到了希望”
法官说——“任重道远”
结束语
21世纪什么最难得? 原创最难得! THANK YOU !
《刑法》 《民法通则》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我国加入的《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等。
(二)执法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广 东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部分中心城市的 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包括版权在内 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全国31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部分省会和中心城市相继成立了版 权局,初步形成了国家局、省级局和中心城市 局的三级著作权行政管理体系。
案例(二)法院审理结果
判令百度公司侵权成立,需赔偿包括韩寒在内的3名 作家经济损失共计14万5千元,但原告关闭百度文库 的请求被驳回。
案例(三)CD盗版侵权
,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 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条导入:《著作权法》47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案例(三)CD盗版侵权
经原告调查取证后证实:该盗版专辑确系第一被告复制;委托复 制方为第三被告;第二被告销售了该盗版专辑,遂将涉案诸被告 推向法庭。 第一被告辩称:“自己是接受第三被告开出的复制委托书复制的 《腾格尔》CD盘,复制委托书上明确载明委托人(第三被告)应 对版权关系等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且亦电话核实过委托书的真 伪”为由表明自身并无过错。 第三被告:则以“委托书被篡改过(实际上委托书确实有篡改痕 迹,是将原先委托复制的VCD盘改成CD盘),且根本未委托第一 被告复制生产,不知道委托书如何落入第一被告手中”也作为其 无过错的抗辩理由。 第二被告称“我们也不想卖盗版盘,同时也不知道、更没有能力 识别这些从大本营电器城(当问及是电器城哪家供货商供货时, 第二被告称供货商不是忘了是哪家,就是已找不到了)所进的货 是否是盗版的,故也没有过错” ?原告状告了三个无过错!
侵权广告是录音录像制品。
未来公司: 1、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2、合理注意义务
案例(一)法院审理结果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帝豪集团、标格公司、未来公 司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向原告魏明伦、王持 久、陈翔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 不履行,法院将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关媒体上,费用由 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被告负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帝 豪集团、标格公司赔偿原告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经济损失5 万元;被告未来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 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三、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法律公约,未经著作人许可,提供网络平台供他人上传、 阅读、下载,无论是网络平台提供者还是上传者,都涉嫌侵权。
案例(二)文字作品侵权
确定被告是否购成侵权的关键有二: 1、被告是否属于“避风港概念中的主体”; 2、如果其主体概念符合,确定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所链接的作品侵权。”如果其被确定主体符合,但不 知或不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案例(二)文字作品侵权
2 、韩寒等作家诉百度侵犯著作权
案情经过:原告韩寒等作家认为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百
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文档分享平台,在明知文学作品的 著作权属于原告的情况下,对网友上传的作品是否取得合法授权不加以审查,而 直接对上传作品进行编辑加工,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和阅读,以此来增加用户 量和广告投放量,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作品应享有的著作权。
案例(二)文字作品侵权
1、百字博文系列维权案:博文虽小,维权事大
2006年4月,山东滕州作者郑锋在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郑锋 哲思:女人成就男人》的博文。2011年4月18日,他在网上发现 该博文被抄袭上百万次,并将题目改成《聪明的女人不做糊涂事 》。2011年7月中旬~11月中旬期间,作者在京、沪两地法院掀 起500字博文系列维权行动,经法院调解,获赔金额达1.1万元。
案例(一)被告答辩
被告帝豪集团辨称,我集团与标格公司于2001年3 月20日签定了 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标格公司为帝豪集团制作其拥有合法版权 的广告,今后发生的关于本广告的著作权纠纷,帝豪集团不承担 任何责任。另根据《广告法》第20条和25条之规定,在其制作的 广告中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由标格公司事先取得原 告的同意。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制作录音作品时使用已 公开发表的录音作品,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只须支付报酬。 帝豪集团既不是广告的制作者,也不是发布者,不应向原告支付 报酬。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 据。帝豪集团认为,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 权行为,与标格公司、未来公司也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一)被告答辩
被告标格公司首先向原告表示歉意,但辩称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工作失 误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没有侵权的故意,事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书 面致歉,并通知未来公司撤下了侵权广告,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 明显过高,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补偿。 被告未来公司辨称,其发布广告时,依法与标格公司签定了广告发布业 务合同,约定若发生侵权责任由标格公司承担,并且涉案广告的内容完
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 –
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 几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犯专有出版权 规避或破坏权利保护措施 删改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 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 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 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 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三)初具规模的社会服务体系以及逐步提高的 版权意识。
中国版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中国音像协会中国软件联盟(CSA)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 会版权保护工作委员会 地方版权局 各地版权保护协会 版权服务——专业书刊 著作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体系 著作权司法和行政管理机构
案例(一)——作曲侵权
原告:魏明伦,系四川省川剧艺术研究院顾问;王持久 ,系海军政治部歌舞团编剧;陈翔宇,作曲家。 被告:河南许昌帝豪集团(简称帝豪集团)、北京标格 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标格公司)、北京未来广告公司(简 称未来公司)。
案例(一)原告诉称
三原告诉称,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是由魏明伦、王持久作词, 陈翔宇作曲,并于1993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首次播出。 2001年,被告帝豪集团在未告知、未被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作 品用作其集团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该广告由标格公司制作、未 来公司发布,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时 间长达八个月,经原告再三要求,帝豪集团停止了侵权广告的播 放。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不良 影响,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 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 同侵权责任。”,此条例规定同著作权领域中的“避风港”概念内容相通。
浅析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及案例分析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马若曦
二、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 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 财产权的混合权利 •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
一、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二、著作权的特征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copyright),指作者因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