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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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画家张某和图画爱好者杨是挚友,张某前后送杨自己的画作50余幅,后张因病去世,杨从张送的画作中精选30幅以张的名义发行,张子女得知后认为其擅自出版张的画作,侵犯了他们及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认为画既然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不存在侵犯著作权。问:杨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著作权,为什么?
最佳答案 1.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他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案例2则
悬赏分:40 | 解决时间:2010-12-15 21:21 | 提问者:allship 某饲料厂的工程师承担工厂的科研项目而发明了一种高营养动物饲料。该饲料产品获得了专利权。某生物研究所为了繁育和销售某种转基因实验小鼠而自行生产该种饲料,并喂养实验小鼠。某制药公司为研制一种新药而大量向研究所购买实验小鼠,进行药物的动物实验,并希望对该新药进行专利注册。
问:
(1)该种饲料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谁?为什么?
(2)研究所生产饲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转基因小鼠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
(4)该新药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
某电器开关A厂开发设计了一种高压隔离开关,于1996年7月3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7年4月专利局予以公告,并于1997年8月12日正式获得专利。后A厂发现某高压电器B厂在销售该产品,经交涉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被告B厂辩称,其在1996年5月以后就已经作好了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准备,属于在先使用,要求法院确认其有权在已有范围内继续生产该产品。现法院查明:B 厂虽于1996年5月提出了该种产品的开发课题,但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B厂在1996年8月仅完成了一小部分模具的制造,而且1997年5月B厂试产后的产
品,其型号、名称、产品结构、说明书等均与A厂的专利产品相同。
问:
(1)B厂是否构成使用在先?为什么?
(2)A厂是否享有专利权?如果有,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3)B厂是否侵权?如果有,侵犯了A厂哪些权利?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最佳答案一、(1)该种饲料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饲料厂,因为该工程师是在执行本单位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而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所在的单位。
(2)研究所生产饲料的行为合法,因为此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法律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3)该转基因小鼠不能申请专利,法律规定动植物品种不能申请专利权。
(4)能,符合发明专利权的授予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1)不构成,因为构成使用在先,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显然B厂不是。
(2)是,A厂享有独占使用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和标示权,并承担公开和缴纳年费的义务。
(3)是,侵犯了A厂的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悬赏分:20 | 解决时间:2010-5-14 15:26 | 提问者:mandy8368 自"蝴蝶"缝纫机被评定为驰名商标后,某生产缝纫机用品的A公司为扩大知名度,推销自己的产品,将自己公司的名称改为“市蝴蝶缝纫机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以“蝴蝶”商标为其缝纫机用品进行了注册。由此,许多消费者都认为该公司是蝴蝶缝纫机厂的连锁公司,是为工厂配套的。由于这种误导,给蝴蝶缝纫机厂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请分析:
1、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哪些特别保护
2、A公司将“蝴蝶”商标用于非类似商品上,是否侵权?为什么?
3、A公司更名是否成为“蝴蝶”商标的侵权,为什么?
4、如何处置A公司的更名、及他注册的“蝴蝶”商标?
最佳答案 1,答:
(1)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
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注册人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因此,本案中A公司将"蝴蝶"商标使用于非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对"蝴蝶"这一驰名商标的侵权.
(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以核准注册;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所以,A公司更名的名称已经构成对"蝴蝶"这一驰名商标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