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阀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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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使用管理规定
为保证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范安全阀使用,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是《特种设备(承压类)管理制度(试行)》的补充。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02MPa的安全阀。公司其余安全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F1、F2)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阀的检修、校验工作。
1 岗位责任
1.1 各使用车间负责本区域安全阀的安全管理工作,至少包括安全阀选型、验收、安装、使用管理,报废。
1.2 各使用车间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域内安全阀的管理。
1.3 机电部监督各使用车间安全阀管理、协调安全阀校验。
2 安全阀选型
2.1 安全阀的选型必须考虑排放能力、工作温度、工作压力、工作介质等各方面要求。
3 安全阀验收
3.1 由材料申报人对安全阀进行验收,至少包括外观检查,产品性能参数核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安装及其使用维护、校验说明书等)完整性、准确性检查。验收合格的安全阀,其完整的产品资料交机电部存档。
3.2 填写《安全阀校验申请表》(附表1),安排安全阀校验,校验合格后,将《安全阀校验报告》(由校验站提供)交机电部存档,未经校验合格的安全阀严禁安装使用。
4 安全阀安装
4.1 安全阀安装要求:
4.1.1 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阀应铅直安装;
4.1.2 一般安装在靠近被保护设备处,安装位置应易于维修和检查;
4.1.3 蒸汽安全阀装在锅炉的锅筒、集箱的最高位置,或装在被保护设备液面以上气相空间的最高处。液体安全阀装在正常液面的下面。
4.1.4 在安全阀和被保护设备之间,不得安装取用蒸汽或排汽的管道和阀门;
4.1.5 安全阀的进口管道直径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直径,安全阀的进口管道应当尽量
短而直。如果几个安全阀共用一条进口管道时,进口管道的截面积不小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1.6 安全阀的出口管道直径不得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直径,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接向安全地点;
4.1.7 安全阀出口的排放管上如果装有消音器,必须有足够的流通面积,防止安全阀排放时所产生的背压过高而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及其排放量;
4.1.8 安全阀的进出口管道一般不允许设置截断阀。在必须设置截断阀时,应当加铅封并且保证锁定在全开状态。截断阀的压力等级应当与安全阀进出口管道的压力等级一致,截断阀的结构和通径不得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截断阀进出口的公称直径不小于安全阀的进出口法兰的公称直径。截断阀一般应当选用闸阀,阀杆应当水平安装,以避免阀杆和阀板连接的销钉因为腐蚀而断裂后使阀板下滑)。安全阀前设置截断阀必须填写《安全阀前设置阀门申请表》(附表3)报机电部备案;
4.1.9 安全阀出口管底部低点应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
4.1.10 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得装置阀门;
4.1.11 排汽管和疏水管应设置固定装置,其重量不应作用在安全阀上,排汽管必须考虑泄放反作用力;
4.2 安全阀安装前,应当进行整定压力以及密封性试验。
5 安全阀使用管理
5.1 各使用车间应当建立车间内的安全阀台帐,可参考《车间安全阀一览表》(附表2)。
5.2 安全阀前设置截断阀的使用车间,须在《安全阀前阀门状态记录表》(附表4)上对截断阀的开关状态进行记录。
5.3 使用车间应经常对区域内的安全阀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
5.3.1 安全阀的选型是否正确;
5.3.2 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
5.3.3 对杠杆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锤自由移动和杠杆越出的装置是否完好,对弹簧式安全阀检查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是否完好,对静重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是否完好;
5.3.4 如果安全阀和排放口之间装设了截止阀,检查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位置及铅封是否完好;
5.3.5 安全阀是否泄漏。
5.4 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车间应限期整改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
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则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暂停使用:
5.4.1 选型错误;
5.4.2 超过校验有效期;
5.4.3 铅封损坏;
5.5.4 安全阀泄漏。
5.6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因生产需要需延长校验周期的按5.7至5.10规定执行。
5.7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3年: 5.7.1 安全阀制造企业已取得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5.7.2 安全阀制造企业能提供证明,证明其所用弹簧按GB/T12243《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标准进行了强压处理或者加温强压处理,并且同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10%(但不得少于2个)测定规定负荷下的变形量或者刚度,其变形量或者刚度的偏差不大于15%;
5.7.3 安全阀内件的材料耐介质腐蚀;
5.7.4 安全阀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开启;
5.7.5 压力容器及安全阀阀体在使用时无明显锈蚀;
5.7.6 压力容器内盛装非粘性及毒性程度中度及中度以下的介质。
5.8 使用单位建立、实施了健全的设备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制度,并且能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也可以延长3年:
5.8.1 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5.4中所列的任何问题;
5.8.2 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5.8.3 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
5.9 满足5.7中1、3、4、5、和5.8要求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5年:
5.9.1 安全阀制造企业能提供证明,证明其所用弹簧按GB/T12243—1989《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标准进行了强压处理或者加温引力压处理,并且同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20%(但不得少于4个)测定规定负荷下的变形量和刚度,其变形量或者刚度的偏差不大于10%;
5.9.2 压力容器内盛装毒性程度低度以及低度以下的气体介质,工作温度不大于200o C。
5.10 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5.11 安全阀需要进行现场校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主管特种设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