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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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制度

1、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不受损失,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基层单位、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安全保卫部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对基层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给予监督检查服务和指导。

3.2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主要责任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3各单位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3.4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和消防安全管理。

4、制度内容

4.1组织管理

4.1.1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经理为消防安全管理人。

4.1.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实行“五同时”即: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3)为本单位和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6)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应急演习。

4.1.3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

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建设,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的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4.1.4分公司(厂)保卫部门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具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安全责任制、消防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的实施。

4.1.5健全防火责任制,签订逐级防火责任书,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和消防职责,使员工懂得“四懂四会”内容:

四懂:

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方法。

四会:

会处理危险事故;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4.2消防人员设置

4.2.1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义务消防队组织,项目经理部要设专职消防员一名,义务消防队人员不得少于20人,局工、外来工可以联合组建,并填写《义务消防队组织名册》(TUCG6A(04)83)。

4.2.2项目经理部的专(兼)职消防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填写《专兼职消防人员登记表》(TUCG6A(04)84)。

4.2.3各单位要成立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公司经理或厂长担任,安委会每月活动一次,并填写《安全委员会活动记录》

(TUCG6A(04)85)。

4.3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

4.3.1消防器材主要包括: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钩等,上述器材装备保养工作,应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3.2消防器材是进行灭火的重要工具,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对于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人,必须严肃处理,轻者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4.3.3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以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4.3.4手提式灭火器要箱式管理,设置要稳固,标识要明确,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4.3. 5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4.3.6在需配置灭火器的一个配置场所,设置灭火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

具,每个设置点灭火器不应多于5具。

4.3.7项目经理部在建点初期要提出消防设施布置方案,填写《施工建点备案表》TUCG6A(04)86、《施工平面图》TUCG6A(04)87,并有施工消防分布图。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标准。

4.3.8分公司(厂)保卫科购买消防器材,需到合格的供货方采购并负责验收,填写《购置维修消防器材验收表》(TUCG6A(04)88)。

4.4明火作业管理

4.4.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操作前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经消防部门或单位保卫安全技术部门同意,填写《动用明火申请单》

TUCG6A(04)89,方可进行操作。

4.4.2从事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掌握焊割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4.4.3动火审批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审批前要深入动火地点查验,确认无火险隐患后再行审批,批准动火应采取定时(时间)、定(层、段、档)、定人(操作人、看火人)、定措施(应采取的具体防火措施)。

4.4.4进行电焊、气焊前,应由施工人员或班组长向操作、灭火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任何领导不能以任何借口纵容电、气焊工人进行冒险操作。

4.4.5装过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管道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能进行焊割。

4.4.6严禁在有可燃气体、粉尘或禁止明火的危险性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灭火距离。

4.4.7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气候时,施工现场的高处和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4.4.8领导及生产技术人员,要合理安排工艺和编制施工进度程序,在有可燃材料保温的部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必要时,应在工艺安排和施工方法上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作业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进行。

4.4.9焊割结束或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炽热的焊嘴、焊钳以及焊条头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4.4.10焊割现场必须配置灭火器材,危险性较大的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4.4.11焊割部位必须与氧气瓶、乙炔瓶及各种易燃、可燃材料隔离、两瓶之间不得少于5米,与明火之间不得少于10米。

4.4.12煤气罐与食堂操作间要隔离存放,使用灶具时,操作人员要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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