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辽宁省各级政府权责清单管理,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各级政府及其直属机构的权责清单管理。
第二章权责清单的编制第三条编制依据政府各部门的权责清单应当依据各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进行编制。
第四条编制程序政府各部门的权责清单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编制:1. 制定编制方案,明确编制的目标、任务和周期;2. 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整理和分类;3. 进行内部审查,并征求意见建议;4. 经过上级部门的审批;5. 公示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编制要求政府各部门的权责清单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清单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糊其辞;2. 不同类别的事项应当分别列出,不得混淆不同职责范围;3. 清单应当包含事项的名称、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办理流程等信息;4. 清单应当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序,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三章权责清单的管理第六条清单管理责任政府各部门应当确定权责清单的专门负责人,负责权责清单的初始编制、定期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清单更新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权责清单进行更新和修订,确保权责清单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八条清单管理机制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的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清单的存储和档案管理;2. 清单的使用和查询规定;3. 清单的修订和更新程序;4. 清单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第九条信息公开和公示政府各部门的权责清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和定期公示。
第十条清单的监督评估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的监督评估机制,通过定期抽查、考核评估等方式,对各部门的权责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监督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权责清单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开封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监管与动态调整暂行办法
开封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监管与动态调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运行监管,规范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促进权责清单有效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开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是指梳理汇总行政机关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并将上述行政职权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监督方式等列成清单,便于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权责清单的运行监管和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运行监管第四条权责清单运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清单所列行政权力行使依据的合法性,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规范性,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责任义务的明晰化,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五条权责清单运行监管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权责清单运行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各部门和单位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必须纳入权力清单,不得法外设定职权或在权力清单之外行使权力;必须在责任清单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必须坚持依法监督、依法追责,把对权责清单的制约监督纳入法治轨道。
(二)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权责清单要充分、完整、长期地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布,方便群众了解,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规范运行原则。
严格遵守权责清单规定的职权边界和行为准则,明确权责清单运行的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主体。
(四)坚持创新管理原则。
乡村权责清单管理制度
乡村权责清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强化村民自治,创设和谐乡村社会,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乡村权责清单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办法,规范乡村治理相关工作,规定乡村权责清单的编制、公示、执行等程序,推动乡村民主、法治、透明化建设,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
三、乡村权责清单的编制1.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编制乡村权责清单,明确各类权责事项及责任主体。
2. 乡村权责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村务公开、农村土地管理、文化教育卫生、村级基础设施建设、村民自治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3. 乡村权责清单的编制应当充分听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座谈会等形式的民意征集,保证权责事项的全面性和合理性。
四、乡村权责清单的公示1.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编制完成的乡村权责清单在村级公告栏、村集会场所等显著地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2. 乡村权责清单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权责事项、责任主体、执行标准等内容,便于村民监督和参与。
3. 公示期间,村民可以对乡村权责清单提出意见和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认真考虑和回复。
五、乡村权责清单的执行1. 各村务原则负责相应的乡村权责事项,要严格按照乡村权责清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延误。
2. 村务要加强责任主体的考核和监督,对执行不到位或不合格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调整或追究责任。
3. 村务负责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权责清单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和评议。
六、乡村权责清单的完善1. 村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对乡村权责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
2. 乡村权责清单的修订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确保符合村民的利益和诉求。
3.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修订后的乡村权责清单进行更新公示,相关内容要及时更新到村级信息公开平台。
【组织办法】天津市武清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组织办法】天津市武清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优化公共服务,强化社会监督,根据有关YYY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各行政执法机构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动态调整、运行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检查、行政监察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清单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构编制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权责清单管理机制。
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由机构编制部门、法制部门、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组成。
机构编制部门是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管理的综合协调、动态调整及向社会公布等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类职权的审核、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有关行政职权的合理性、必要性审核工作。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权责清单及其调整的意见,具体实施本机构权责清单。
第五条绩效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对权责清单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工作。
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对权责清单建立、调整及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条权责清单由职权目录和职权信息表组成。
职权目录包括职责和行政职权。
职责是指部门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管理的有关职责,行政职权是指部门直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
职权信息表由行政职权名称、编码、类型、法定依据、实施机构、管理权限、运行流程、责任事项、监督方式、运行流程图等要素组成。
第七条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的行政职权设定依据一般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家部委、市人民政府文件(以下统称法定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9日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务求实效、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管理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逐步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履职清单,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
结合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赋予市、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揭府办〔2018〕104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揭府办〔2018〕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揭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7日揭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权责清单责任单位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5〕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且按规定须制定权责清单的单位(下称“权责清单责任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三定”规定,以清单的形式载明权责清单责任单位行使的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权力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以及权责清单责任单位之间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权力和责任事项。
第四条权责清单共10个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
其他类别可以细化分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9〕2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9〕24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加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市和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相关机构(以下统称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其对应的责任事项(以下统称权责事项),以清单的形式列明,并向社会公开。
权责事项要素主要包括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等。
第四条权责清单按照政府层级分为省、市、县三级,同层级政府同一部门的权责事项数量应当基本相近,同一权责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编码等要素应当一致。
第五条政府部门是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权责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日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权责清单管理体系,促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职权的清理,权责清单的编制、运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范的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规范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其他等10类。
政府信息公开、信访维稳、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行政机关共有的行政职权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清单是指实施部门编制的本部门行政职权的实施要素汇总,主要包括行政职权事项目录、行政职权事项登记表、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行政职权事项登记表应明确实施部门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时,重复适用的各项要素,包括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办理对象、相关职责要求、救济渠道等内容。
行政许可等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的职权事项,还应包括申请材料、办理条件、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收费情况等信息;行政处罚等政府主动行使的职权,还应包括违法情形或处理行为。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商政〔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政〔2016〕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8月8日商丘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5〕2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201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商丘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职权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简称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内容包括:行政职权项目数量、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机关、实施对象、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申请材料、运行流程、责任事项、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受理地点、服务电话、投诉机构、投诉电话等。
第四条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各级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和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的统筹编制、调整公布、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权力事项,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权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所对应编制的责任事项。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是指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具体负责本级权责清单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对权责清单实行“一表两单”、动态管理。
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包括对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及通用目录的动态调整。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未纳入权责清单的事项不得作为行政权力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调整的权责清单及通用目录,一般包括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承办的内设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免责事项、备注等要素。
第五条除保密事项外,按程序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各单位门户网站、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和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为本单位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权责清单的编制、动态调整、公布工作,对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中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权责事项;负责编制和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7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7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8日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权责清单的调整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权部门,含政府行政权力的承办部门)依法行使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及其相关要素明细。
要素包括: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权部门、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
责任清单,是指行权部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关要素明细。
要素包括:责任事项、责任边界、责任分工及相关依据等。
第四条权责清单的管理工作,坚持依据合法、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权责清单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权责清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权责清单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政府法制机构等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权部门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权责清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调整权责清单:(一)因法定依据发生变化,需要增加、取消、下放行政权力的;(二)因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需要对应取消或者承接的;(三)因行权部门职能调整,需要增加、减少行政权力的;(四)其他增加或者减少行政权力应当调整的情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不 得 推诿 或 者 怠 于 履 行 责 任
对 于 权 责 清 单 中 的 行 政权 力
^
,
行 政 机 关要 逐 项 编 制 行 政 职 权 运 行流 程 图
、
,
并 向 社 会 公开
理 要求
、
行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应 当 明 确 每项 行政 权 力 的 运 行 过 程
、
承办 机构
、
、
废 止 或更 改 的
;
;
(
四
)
职 能变 动 调 整 的
■
辽 宁 省人 民 政 府公 报
|
2 01 6
|
.
24
(
五
)
行 政 权力 信息 内 容发 生 变 更 的
;
(
六
)
其 他应 当 予 以 调整 的 情 形
。
第十三条
内
,
符合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情 况 的
s宁省人
辽 政发
關府文件
〔
2 01 6
〕
73
号
辽 宁 省 人 民 政府 关于 印 发
辽 宁 省 权 责 清单 管 理 办法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府
,
省 政府 各 厅委
、
各 直属f 构
l
:
现 将 《 辽 宁 省 权 责清 单 管 理 办 法 》 印 发 给 你 们
第四 条
政 府 及 有 关部 门 应 当 将 推 行权 责 清单工 作 纳 人考 核 指 标体 系
。
,
建立 行 政 问
责 和 绩效 考 核 管理 制 度
县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县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某某县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促进“权责清单”有效落实,确保政府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某某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某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并将上述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监督方式等列成清单,便于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权责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对象为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人员。
第五条“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各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必须纳入政府权责清单,不得法外设定职权或在政府权责清单之外行使权力;必须在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必须坚持依法监督、依法追责,把对“权责清单”的制约监督纳入法治轨道。
(二)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权责清单”要充分、完整、长期地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布,方便群众了解,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规范运行原则。
严格遵守“权责清单”规定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明确“权责清单”运行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责任主体。
(四)坚持创新管理原则。
结合“权责清单”的规范运行,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不断创新“权责清单”的规范运行机制与监督管理方式,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任务第六条“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清单所列政府行政权力实施主体、行政权力事项依据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职责任务的明晰化,“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郴政办函〔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函〔2017〕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5日郴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郴政发〔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含直属特设机构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含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分别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处、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分别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相关信息在政务服务大厅及网上更新工作;市监察局负责权责清单运行监管中相关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的;(三)因职能调整需增加行政权力的;(四)因合理原因需收回行政权力的;(五)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6]62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6]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长治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3日长治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5]2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和《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厅长治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市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
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
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统一、规范全省行政机关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以下简称权责事项)管理,促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与行政权力及时、全面衔接,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权力实施单位)权责清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的其他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权责清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同级政府部门进行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由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编制。
第四条对编制公布后的权责清单,采取由行政权力实施单位主动发起动态调整和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集中调整两种方式与行政权力进行对应衔接。
第五条行政权力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权责清单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应当制定权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一个具体的内设机构负责统筹、承办权责清单有关调整、管理事宜,明确权责清单管理岗位职责并指定专人承办相关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对本级行政权力实施单位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进行审核,组织本级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开展集中调整,对权责清单管理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申请进行审核,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对权责清单开展集中调整,对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管理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编制、公布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权责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编制权责清单,将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内设责任机构、追责对象范围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
第八条权责清单编制或集中调整完成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完成后,由行政权力实施单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权责清单的管理和运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依
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权责清单是指明确政府职责和部门权限的清单,包括行
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清单、行政处罚清单等内容。
第三条
辽宁省权责清单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确
保政府部门的权责清晰明确。
第四条
省级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对本部
门的权责进行清单化管理。
第五条
辽宁省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等工作,应当由省政府统一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积极配合。
第六条
辽宁省权责清单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权责名称、职责描述、权限范围、责任承担等要素。
第七条
行政权力清单应当包括权责事项、行使依据、行使方式、行使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许可清单应当包括许可事项、许可条件、许可依据、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处罚清单应当包括处罚事项、处罚依据、处罚方式、处罚对象等内容。
第十条
辽宁省权责清单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确保其时效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
辽宁省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等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辽宁省权责清单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并提供便利的查询途径,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辽宁省权责清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8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0日西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法治西藏建设,推动政府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和规范权责清单管理,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权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调整、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事项,是指行权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
行政权力事项设定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项,是指行权部门按照权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所对应编制的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7日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将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市直单位(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实施部门、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是指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
第三条市政府审改办负责市级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的组织清理、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并经市政府授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权责清单。
实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和对应责任依法进行梳理;负责编制、调整权力运行流程图,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政府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有关内容;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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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省、市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的制订、公布、运行、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并对下级政府的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权力集中办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流程优化、行为规范、协调监督、考核评议等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是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制订和公布权责清单。
在对现有行政权力和责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
第八条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权力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等要素。
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省、市、县三级共同实施的行政权力应当在要素内容上统一规范。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不得推诿或者怠于履行责任。
第十条对于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行政机关要逐项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应当明确每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持续对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进行精简优化、流程再造,切实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要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通过推行“受理单”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清理规范前置要件、中介服务,推行网上审批等具体举措,
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
第十二条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权责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规章新设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权力的;
(三)行政权力设定依据失效、废止或更改的;
(四)行政权力因机构、职能变动调整的;
(五)行政权力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转经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规定的情况,经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定;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四)、(五)规定的情况,经审核后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决定,及时更新政府网站相关信息。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决定,及时更新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权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建立权责清单委托评估机制。
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评估,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对权责清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建立简政放权长效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
定期收集社会各界对权责清单取消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权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取消调整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
对于行政机关未建立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行政机关未建立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行政机关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的;
(三)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未及时申请调整权责清单的;
(四)行政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推行“受理单”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未按要求清理规范前置要件和中介服务,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