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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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评定得原则、方法与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得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评定。
2总则
2、1目得本标准目得就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得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得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得伤情、损伤后得并发症与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得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得人员担任.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得治愈(即临床症状与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得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得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得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她人帮助得时间.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
~
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与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
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与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4、4、2头皮缺损>10cm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5颅盖骨骨折
4、5、1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90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与护理期.
4、5、2、2需手术整复者:误工120日,营养与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 颅底骨折
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与神经损伤: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与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
4、7闭合型颅脑损
伤
4、7、1轻型
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误工30日,营养、护理可以不考虑。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误工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误工90日,营养、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必要时适当放宽。
4、7、2中型:误工90日~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 2
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4、8、2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
5、1、1眼睑损伤
5、1、1、1眼睑血肿:误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得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5、1、3泪器损伤
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结膜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