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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主体
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
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
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 (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大型国企)(如高等院校)(如某些行业协会:工会、妇联)(如村委会、居委会)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的种类
大类型
自由罚
子类型
行政拘留;劳 动教养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
声誉罚 警告; 通报批评
其它处罚 可由法律、行政法
规创设
行政处罚的设定
可创设
法律

各种处罚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部门规章
行政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行政主体的选择度 对相对人利益的影响
行为的启动方式 是否以特定方式作出
具体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 具体行政行为(特定对象、无反复适用性)
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管辖
① 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直接违法结果发生地) 一般处罚机关 ② 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权机关
③ 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移送管辖
同时违法并犯罪,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法。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处罚看能力 不予处罚:不满 14 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
行政主体类型
第一级★国务院
中央行政主体
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
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
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
产生执行力
一般情况下
经过争议期
经过履行期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
条件
无效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
撤销 废止
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律
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效力 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无公定力、无救济时效限制)
法律意义 判断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判断行政争议的性质 影响实施这些行为的行政程序
判断行政不作为 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主体上 实施者是行政主体,且具体实施人员意志健全
内容上 向当事人表达出效果意思
程序上 将行为内容送达当事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效力
含义
产生条件
后果
拘束力
形式上推定的效力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对象 依据 后果
行政授权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委托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其他机关、个人 一般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特征:法定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性、效力先定性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在其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 有权的行政主体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具备一定条件(技术人员、技术条件)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规章
警告;罚款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安机关行使。
可规定 下位法应当在上位法规 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 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 处罚做出规定(即上位 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 不得再设定)
注意问题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经生效即产生
当事人应遵守;做出者不得随意更改;他人不得随意干预
确定力
实质上确定的效力
争议期过后产生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执行力
现实中实现的效力
履行期过后产生
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示意图(图-20)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
产生拘束力
产生确定力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官管民: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 民告官:行政复议(找上级机关)、行政诉讼(找法院)、行政赔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速记:一理发便当心
具体内涵 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不缺位、不越位)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 (有公定力、有救济时效限制)
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后果 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
可获国家赔偿(有溯及力)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 国家赔偿(有溯及力)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 的行政行为。 含义: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为。 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救济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 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 行政效能;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资格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本质特征);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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