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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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培训材料
各位领导、陪审员,这次培训县人大法工委、县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给司法局交流调解工作的一个机会,我受局领导的委托与大家简单交流一下人民陪审员怎样履行职责和人民调解
的基本方法技巧,仅供大家在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在陪审案件的工作过程中能否借鉴作为参考:
一、人民陪审员怎样履行职责我有三个方面的看法仅供大家
参考
1、要努力学习,为依法履职筑牢基础
我们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主要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要当好陪审员,还应当具有较好的法律基础和公正的司法理念;注重学习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经常了解国家的法治动态,对公布的案例和裁判文书进行了解和分析,供平时参审案件借鉴、参考;平时要注重向法官请教,虚心向合议庭学习,不懂就问,不会就学。
2、端正陪审态度,强化陪审责任
平时说起陪审员,有很多人都说陪审员只是陪坐坐、当“陪衬”,没有发言权。其实这反映出了人们对陪审员制度的不了解。我们的陪审员不能“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地混时间、走过场,更不允许“乱陪乱审”。我们且不说陪审员应当遵守法官履
行职责的相关规定,陪审员的价值不仅体现了司法民主,更重要的是在于发挥其来自人民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的优势,通过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克服法官思维定势,丰富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3、秉持公道良心,依法履行职责
陪审员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能否真正行使审判权,而合议庭评议是行使审判权的主要方式。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主审法官很注重发挥陪审员的作用,都要征求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陪审员要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用事实和法律说话,不“人云亦云”,不“勉强”迎合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观点,不怕因观点与主审法官不一致而得罪主审法官。我们要以陪审的每一件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裁判、赢得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和司法公信率得到有效提升为目的,这样我们陪审员依法履行的职责才算得到了有效发挥。
二、调解技巧。我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基本方法,也就是语言技巧和方式技巧
1、语言技巧。俗话说:话有几说、字有几撇,在调解工作中,运用语言技巧,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俗话说:“甜言一句三九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一句话能把人说笑起来,也能把人说跳起来,还会把事说砸了。”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适用语言技巧。
一是语言降温。面对对立情绪强烈、非常冲动、势不两立的当事人,调解员应及时分离当事人,用一些缓和的语气做好劝说、开导工作,可以适时插入一些自然得体的风趣话,调节紧张气氛。还可利用民间流传的“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等这样的话,引导当事人冷静下来,让当事人体会到调解员的善意。
二是话语引人。调解过程中,在与当事人谈话时,应条理清楚,说话干练,要做到语言既有感染力,也有说服力。要学会绕弯子,把握当事人心理,引导他们站在对方的立场换位思考,增进理解,让当事人向调解员的思路靠拢,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三是把握用语的强与温。当碰到当事人的言语、行为很强硬时,调解员要用温和的语言开导,用通俗的话劝解,举例说事,以事寓理,使劝说显得更加委婉,更能拉近心理距离,使当事人听得入耳,接受劝说。但对不听劝,很固执的当事人则要用强势的话。“告诉你,闹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将产生不利的后果”等。让当事人严肃对待调解,改变固执态度。
四是巧妙用语。在谈及赔偿数额时,多数当事人往往提出过高要求,甚至漫天要价。这时不要直接说“不可能”、“不合理”等话,更不能透漏出承诺的话,可以说“对于你们提出的赔偿要求,请提供法律依据和数额根据来”,可以反问:“你认为自己要求的数额高不高?”要耐心地解释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用恰当言辞说服、疏导,让当事人自己能降低数额要求。
面对蛮横纠缠的当事人,调解员要表现出沉稳而平静,不急躁,不迁就,不直接论理,用得当的说辞,不偏不倚的话进行说服,把法律讲清楚,把道理说透彻,让当事人改变蛮横态度,承认自己理偏,接受调解意见。
五是引用诗句、谚语。巧妙引用典故、诗句、谚语调解纠纷,在现今调解工作实践中仍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如“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在调解宅基地纠纷、建房纠纷时引用这首诗,不仅能体现历史传统文化、语言艺术,又有调解作用。又如“短短人生一照面,前世多少香火炎。十世修来同船渡,百世修来共枕眠”。用这样的诗句来调解婚姻纠纷是比较适合的。以上都是一些语言方面的基本方法,仅供大家参考。
2、方式技巧所谓方式技巧是指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的纠纷当事人的特点,以及矛盾纠纷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调解方式、方法的技能。人民调解工作因人、因事、因地,可变性较多,因此,调解方法也要灵活多样,不能一成不变。根据本人的调解经历,作一些提示,仅供大家参考:
1、“冷却降温法”也叫“冷处理法”。当矛盾纠纷激化,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调解人员一定要临阵不乱,冷静思考,首先采取有效办法和策略,制止事态扩大和蔓延;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
心平气和,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一般文化程度低,脾气暴躁,容易冲动失去理智。气头之上谁规劝也不行,有一股“二杆子”劲,甚至拉拢纠集亲朋好友参与其中,很容易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如果调解人员不明事理,盲目前往立即调解,不仅在节骨眼上无法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蔓延,反而由于处置不当会激发矛盾,引火烧身,危及自身安全,甚至陷入一场混战之中,无法脱身。
2、“换位思考法”又称“情理交融法”。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在民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怪,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我们要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此类纠纷特点:双方当事人刚愎自用,固执己见,爱争强好胜。
3、“扶正祛邪法”。是指运用法律的规定、道德的约束等,去除纠纷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及邪念,弘扬正气,压制邪气,找准纠纷争议的焦点所在,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对症下药,进行调解。此类纠纷的特点:双方当事人胡搅蛮缠,提出不合理要求,混淆是非,掩盖事实真相。
4、“逆向求助法”。是指运用逆向思维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首先明白争执结果如何?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辅之调解员法制宣传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从而达到调解之目的。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