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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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12.14•【文号】•【施行日期】1999.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一、对制造、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刑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坚决取缔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地下工厂”、包装、藏匿假冒商标卷烟的“黑窝点”和已成为假冒商标卷烟集散地的卷烟交易市场及场所。

四、各执法部门查获假冒商标卷烟案件,必须全部收缴其假冒商标卷烟、制假机械、原辅材料,不得罚款放行。

没收的假冒商标卷烟依法公开销毁,没收的烟草机械应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销毁。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及个人,为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提供场所、原辅材料、机器设备、资金、证明、票据及藏匿、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或运输工具,无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制假、售假活动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启用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启用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启用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启用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26日)为适应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加强准运证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卷烟(包括雪茄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所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卷烟的准运证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通知要求如下:一、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的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01年1月1日零时起,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运输,启用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同时启用2000版准运证。

启用后试用期为一个月。

在试用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卷烟的单位,应使用2000版准运证,遇有系统出现故障或打印程序错误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使用98版准运证。

自2001年2月1日零时起,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卷烟的单位,必须使用2000版准运证。

2001年2月1日零时前签发的98版卷烟准运证,在准运证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2001年2月1日零时后签发的98版卷烟准运证无效。

二、启用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关于开证原则。

1、必须以管理系统中储存的合同或调拨单等信息为开证依据。

2、一份合同或一份调拨单,只能开具一张准运证(出口合同除外)。

3、必须由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打印,手工填写无效。

(二)关于用户名和用户密码。

登录卷烟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

国家局为每个经过审查同意的有权签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卷烟准运证的单位,分配一个登录系统的用户名。

鉴别真假卷烟

鉴别真假卷烟

1、烟草产品? 国家局制订了《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办法中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2、什么是假冒卷烟产品? 是指将私自生产的卷烟产品冒充在市场上已经有一定声誉和影响力的优质名牌卷烟产品,或者冒充市场上畅销品牌的卷烟产品。

3、对消费者的危害?一是假冒伪劣卷烟有害物质含量过高,原材辅料十分粗劣,对人体危害极大。

二是假冒商标卷烟往往以次充好,让消费者花了钱没有真正享受到相应的烟草品质。

4、对我们行业及国家的危害?一是假冒卷烟产品趋势已由过去的主要仿冒高档名优卷烟产品演变为全面防冒,造成卷烟市场上各类假冒卷烟泛滥成灾,对行业内正品卷烟品牌的冲击和影响极大。

二是假冒卷烟产品属非法地下生产,又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进入市场流通,逃避了国家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假冒卷烟数量超过300万箱,接近全国卷烟年产量的1/10,仅此这项国家的税收就流失超过200亿。

5、假冒卷烟产品类型:手工制造、改换包装、置换烟支、机器制造。

6、假冒卷烟产品特征:基本特征、外观质量特征、感官质量特征、包装特征。

7、假冒卷烟作为一种非法商品,同其它商品一样具有一定的产品属性和市场属性,由于它是作为真品卷烟的假冒品出现,必然具有它自身的特征。

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1、外观的仿真迷惑性。

○2、地域性和相对集中性。

○3、品种多样性。

○4、利润率高、危害严重、难以根除。

8、外观质量特征:条盒、小盒包装、小盒包装纸、水松纸、针眼、切口、接嘴、铝箔纸、烟丝规格、小盒折叠9、感官质量特征:烟丝色泽、香气、吸味、燃烧性10、包装特征:在实际卷烟真伪鉴别工作中发现,几乎所有的假冒卷烟与真品卷烟相比,在包装特征上均存在程度不等的明显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手工包装;○2.用回收的真品烟的条盒、小盒商标包装假冒卷烟;○3.用不同于真品卷烟的设备制作包装的假冒卷烟;○4.用和真品卷烟相同或类似的设备制作包装的假冒卷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卷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卷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卷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3.09.08•【文号】国烟科监[2003]66号•【施行日期】2003.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卷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国烟科监[2003]66号)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有关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丝束、卷烟纸等五类卷烟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烟科[2002]614号),经研究,决定于9月中下旬组织进行2003年卷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抽查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会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组织,由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部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验工作组,依据GB/T12655-1998《卷烟纸》国家标准及《卷烟纸》第1号修改单执行本次卷烟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二、为完成本次抽查工作,国家局将派出抽样小组,分别赴北京、上海、河南、河北、湖北、福建、江西、广西、山西的卷烟生产企业材料仓库进行抽样(具体抽样安排见附件1,抽样方法见附件3)。

封条一律使用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封条;抽样时间为9月15日-18日。

请各有关省级局(公司)、省级工业公司及有关卷烟生产企业配合完成好抽样任务。

三、卷烟纸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定于9月20日在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工作时间为五天(9月20日-24日)。

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干扰正常工作。

参加本次抽查任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四、请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卷烟纸》国标要求提前做好检测准备工作,各种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校准,处于完好工作状态,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测试环境条件应满足测试要求。

五、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通知有关人员准时参加本次抽查工作(名单见附件2)。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5.07.11•【文号】国烟专[2005]457号•【施行日期】2005.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纸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国烟专〔2005〕457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品的流通秩序,提高管理水平,根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2002年31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家局决定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逐步实行到货确认制度。

现将卷烟纸到货确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

自2005年7月15日起,依据下列凭证签发准运证运输卷烟纸的,进行到货确认的试运行:1、通过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交易系统签订的卷烟纸购销合同。

2、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的卷烟纸调运单。

3、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鉴章的卷烟纸进出口合同。

2005年8月1日正式实行。

二、确认原则和依据。

按照“分级确认、共同负责”的原则,卷烟纸由需方单位依据随货同行的准运证进行到货确认;卷烟纸购销合同、进口合同需方单位与实际收货单位不一致的,先由实际收货单位依据随货同行的准运证进行到货确认,需方单位依据实际收货单位确认的信息再次进行确认;依据卷烟纸出口合同运输卷烟纸的,由代理出口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凭海关出口报关单进行到货确认。

三、合同的申请执行。

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级烟草物资公司或卷烟工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下属卷烟工业企业签订卷烟纸购销合同和进口合同的,申请办理卷烟纸准运证前,实际收货单位必须登录国家局准运证管理系统向需方单位提出卷烟纸购销合同和进口合同分解执行的申请,需方单位网上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准运证手续。

四、到货确认的方式和时限。

国家局统一为卷烟纸到货确认单位核发用户名和密码,使用单位据此登录国家局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确认。

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涉及的法律法规为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证据确凿,现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如下:一、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一〕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1、法律依据《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2、吊销条件〔1〕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500元以上的;〔2〕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适用《市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二〕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1、法律依据《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吊销条件〔1〕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的;〔2〕拒绝接受调查的。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适用《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三〕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1、法律依据《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2、吊销条件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且拒不整改,情节严重。

〔四〕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法律依据《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吊销条件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情节严重。

二、证据类别〔一〕物证:涉案烟草制品;〔二〕书证: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价格清单;2、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3、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5、相关销售台帐、记录等;〔三〕当事人陈述:询问调查笔录;〔四〕视听资料:1、检查现场照片或摄像;2、抽样、送检照片或摄像;〔五〕鉴定结论:检验报告或卷烟真伪鉴别检验结果证明单;〔六〕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七〕证人证言:1、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询问笔录;2、购买涉假卷烟消费者询问笔录。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高检会[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01年以来,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了卷烟打假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3年8月4日至6日在昆明召开了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刑法室应邀派员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并形成了共识。

纪要如下: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一)关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5.08.12•【文号】国烟专[2005]502号•【施行日期】2005.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烟专〔2005〕502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为加强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卷烟纸生产经营行为,巩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卷烟纸行为工作的成果,建立卷烟纸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卷烟纸行为的工作方案》(国烟专[2004]372号)要求,严格执行检查、监管等五项工作制度,建立卷烟纸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使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一)建立健全卷烟纸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制度。

有关省级局和卷烟纸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局要制订内容明确、操作性强的卷烟纸生产经营日常专卖管理制度。

(二)实行卷烟纸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工作责任制。

有关省级局要成立人员相对固定的工作组,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对卷烟纸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作统一规范的检查记录表,详细列明检查的项目内容。

检查结束后,要详细记录检查结果,检查工作组负责人和卷烟纸生产企业负责人要在记录表上签字,存档备案。

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检查工作到位,结果真实可靠。

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弄虚作假,出现卷烟纸流失到制假窝点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检查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2.11.02•【文号】国烟专[1992]第55号•【施行日期】1992.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1992〕第55号1992年11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假冒卷烟在市场上泛滥,不仅严重影响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严重危害着我国烟草工业的健康发展。

为长期、有效地依法同假冒卷烟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准确、科学、公正、权威地鉴别卷烟真伪,国家烟草专卖局特通知如下:一、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所辖区域内市场上发现有假冒嫌疑的卷烟,而经销卷烟人否认其为假冒时,应当暂时扣留该批卷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取样、送检。

二、卷烟取样办法:1.在所暂扣的卷烟中,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卷烟随机抽样五件。

2.从每件卷烟中随机抽取一条。

3.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卷烟数量少于五件,则应逐箱抽样检验,并应保证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卷烟样品数量为五条。

4.取样后应详细填写取样单(取样单式样见附件一)。

三、卷烟送检1.取样后应立即封存卷烟样品并送往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真伪鉴别。

2.抽取的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五条卷烟样品中,四条送往检测机构鉴别,一条专卖管理部门留存。

3.送检卷烟样品应随附取样单一份。

四、承担鉴别卷烟真伪的检测机构,在接到样品后,应按GB5606~5610-85标准,参照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写的《中国名优卷烟鉴别手册》等技术资料,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切实、准确、科学、公正地鉴别每个送检样品的真伪,并应在接到样品后十五日内提交出鉴定报告。

五、取样费用、送检费用及检测费用在被鉴别认定为假冒卷烟后,由该批假冒卷烟经营者负担,否则由查扣卷烟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负担。

六、具有承担卷烟真伪鉴别检测资格的单位及所承担鉴别任务的区域见附件二(暂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材料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材料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材料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3.01.24•【文号】国烟专[2003]31号•【施行日期】2003.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材料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为推进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增强行业管理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和行业的运行成本,国家局确定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实现各类烟草物资专卖品及非专卖品的网上交易。

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的卷烟材料交易系统经过半年的试运行,证明采用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是可行的。

现就卷烟材料全面推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合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2003年3月1日起,卷烟材料(专卖品)全部采用电子商务合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卷烟材料(非专卖品)逐步采用电子商务合同。

国家局(总公司)承认内容符合《合同法》要求、通过中国烟草电子商务网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见附件1、2、3、4、5)的有效性。

合同签订完成后,双方应及时下载打印,加盖本单位合同章后存档备案。

二、交易资格专卖品的卷烟材料供需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得交易资格:1、持有国家局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2、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的注册用户。

专卖品卷烟材料交易内容仍按照国家局专卖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非专卖品卷烟材料的交易资格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或各省级烟草物资管理部门确认,并注册成为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的用户后,可以进行网上交易。

三、卷烟材料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与鉴章供需双方登录中国烟草物资电子商务网(网址:),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就卷烟材料的品牌、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日期、商务条件等达成一致后,签订卷烟材料电子商务合同,供、需双方利用网络交易系统提供的电子鉴章技术,在网上完成对合同的盖章确认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3.04.07•【文号】国烟专发[1993]第27号•【施行日期】199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国烟专发〔1993〕第27号1993年4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及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是我国自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国务院下发的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第一个文件。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

国家烟草专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通知》,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工作。

《通知》是在党的十四大以后,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发出的,表明了国务院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的态度。

《通知》强调,要全面加强烟草专卖管理。

这即充分肯定了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是一项成功的改革政策,重申禁止开办各种计划外烟厂(包括变相办烟厂)和继续抓好限产压库促销工作;又强调要有效控制烟叶盲目发展并提出一系列相应改革措施,要求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和明确规定了开办卷烟批发市场的组织领导及审批原则;指出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尚未发布之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执行,并提出了烟草行业当前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同时,明确地回答了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即专卖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二者并不矛盾。

澄清了种种错误观念和糊涂认识。

当前,要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首先就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通知》的精神。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贯彻《通知》的方案和措施,并付诸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4.02.09•【文号】国烟科[2004]57号•【施行日期】2004.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烟科[2004]57号2004年2月9日)行业各直属单位:规范使用卷烟条形码是卷烟生产、流通领域有关信息传递、采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现国家局已引用卷烟条形码作为卷烟产品代码,成为行业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采集相关数据的重要技术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条形码的使用,保证卷烟生产、销售信息统计的准确性,国家局特制定《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引用卷烟条形码作为卷烟产品代码,使之成为行业信息化建设特别是“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采集相关数据的重要技术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卷烟条形码,确保卷烟生产、销售信息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提高国家局信息化工作质量和宏观调控水平,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一、卷烟条形码的管理与使用1、国内生产的卷烟(包括内销和出口卷烟)的箱包装、条盒包装和小盒包装都必须印刷(或粘贴等)符合要求的条形码标识,并满足唯一性、稳定性和可识别性要求。

本着一物一码的原则,不同牌号、不同规格、不同颜色、不同价格、不同包装形式的卷烟须分别编码,不得重码。

卷烟的箱(件)、条、盒须分别编码。

2、为确保对卷烟条形码的有效管理和实时维护,各省级工业公司或省级局(公司)、各卷烟生产企业须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卷烟条形码,并在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若卷烟条形码管理人员因故需要进行调整,其所在单位须在该人员调动前确定新的卷烟条形码管理人员并完成交接工作后,报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科〔2006〕894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管理,确保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更好地服务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印发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国烟科[2002]436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此件可上网)主题词:烟草产品检验管理通知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抄送: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专卖司、法规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1日印发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烟草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烟草产品(含进口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对授权范围内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各省级局(公司):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局。

同时,2006年1月19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废止,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中有关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2011年2月15日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打码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32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打码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32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打码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打码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324号)各省级局(公司):目前,卷烟打码到条及订单采集系统已正式运行,各单位已基本具备打码条件,为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秩序,推动“卷烟上水平”战略任务的顺利实施,现将卷烟打码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销售卷烟必须打码到条商业企业所有卷烟货源必须进入营销系统,通过正常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入网销售,销售卷烟必须打码到条,未打码到条的卷烟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展开自查,自2010年10月份起,不得销售无码卷烟。

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个别暂不具备卷烟打码条件的单位,要向国家局专门报告,说明情况并限期完成技术改造,做到打码销售。

特殊包装的卷烟也要打码,可进行人工打码。

二、加强卷烟打码管理商业企业要制订卷烟打码到条管理办法,明确打码到条的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打码到条系统的运行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系统维护,确保条码数据的妥善保存,尽快创造条件,使条烟打码信息可验证、可查询。

如卷烟打码工作遇到特殊情况或问题,要形成书面记录并报告国家局。

三、严格专卖监管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卷烟打码到条工作情况的检查,纠正不打码和打码不规范现象。

要将条烟打码事宜公告辖区内的零售户和消费者,零售户有权拒绝接收未打码卷烟。

要将条烟打码情况作为内管检查和市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无码烟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发现未打码销售卷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抓好上述事项的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卷烟打码到条,严格规范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卷烟真伪送检样品抽样规则

卷烟真伪送检样品抽样规则

附件一:
卷烟真伪鉴别检验送检样品抽样规则
根据国家局下发的《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规定,卷烟真伪送检样品抽样规则为:
1、应先根据品牌、规格、批号、包装、条码等情况进行分类,若同一类样品间仍存在差异的,还应按表象特征进一步分样。

2、样品应以一条完整卷烟为一个样品单位。

同一属性卷烟应按以下规则抽取试样,剩余的样本放回。

数量在2条(含2条)以下,抽取1条作为试样;
数量不足2件时,则从所有样品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式样;
数量在5件以下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3条且总数不少于5条,形式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5条作为式样;
数量在5-10件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5条作为式样;
数量在10-50件之间的,随机抽取1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5条作为式样;
数量在50件以上的,随机抽取2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5条作为式样;
散支烟按10千克相当于1件计。

真假烟鉴别知识

真假烟鉴别知识

卷烟产品鉴别基础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国家局制订了《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2006〕894号),办法中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日常接触的烟草产品基本上是卷烟产品,因此本教材仅对卷烟产品真伪鉴别及假冒卷烟产品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一、假冒卷烟产品的危害假冒卷烟产品是指将私自生产的卷烟产品冒充在市场上已经有一定声誉和影响力的优质名牌卷烟产品,或者冒充市场上畅销品牌的卷烟产品。

近几年来,生产、贩运和销售假冒卷烟产品活动越来越猖獗,其趋势已由过去的主要仿冒高档名优卷烟产品演变为全面仿冒,凡是市场销售看好的,不论是否名优、是否高档卷烟均有假冒。

不法分子抓住消费者难辨真假的特点和求真求美的心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获取非法高额利益。

假冒的卷烟品牌涵盖品种多,数量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假冒卷烟的数量超过300万箱,接近全国卷烟年度总产量的1/10,仅此一项每年造成国家财税流失逾200亿元。

制售假冒卷烟产品活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对名优卷烟甚至是普通卷烟产品的信赖,导致卷烟价格下滑,销售量减少,库存增加。

首先,由于假冒卷烟产品属非法地下生产,又以非法手段和渠道进入市场流通,既逃避了消费税、增值税,也逃避了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收,从而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其次,假冒卷烟产品不仅对合法生产企业的卷烟品牌这一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进行掠夺,而且由于生产假冒卷烟产品比合法烟草企业生产的卷烟产品有着低得多的成本,加上合法生产经营企业为打假导致成本上升,从而非法地下烟厂有着高得多的生产利润,导致市场对合法生产者和非法生产者进行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造成了社会分配秩序的严重混乱。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业各卷烟生产企业要依据《规定》认真进行卷烟包装标识的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立即着手进行改版印刷;涉及到卷烟产品注册商标的基本组成部分的,允许企业在今后的产品改造和品牌整合过程中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逐步修改;新注册的卷烟产品注册商标一律不得使用《规定》明确指出的禁止使用的用语.二、国家局将对2006年4月1日之后生产的国产内销卷烟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三、2006年4月1日之后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卷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GB5606-2005),加强对卷烟包装标识的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历次印发的有关卷烟产品包装标识(注)的各项规定,在充分考虑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以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条款的基础上,现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卷烟的包装标识作如下统一规定:一、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卷烟应符合国家标准《卷烟第2部分:包装标识》(GB5606.2-2005)的技术要求。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2.10.15•【文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的检验依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

2检验依据2.1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2 卷烟标准样品(包括标准,下同);2.3 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及相关检验标准;2.4 国家有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2.5 其它足以判定假冒伪劣的依据。

3工作程序3.1 工作程序图。

3.2 受理要求根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要求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3.3 签订委托书符合受理要求接受委托的,承捡方要与委托方签订鉴别检验委托书。

3.4 抽取样品当委托包括抽样时,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本规程第4章的要求组织抽样。

3.5 登记编号鉴别检验样品接收后,必须立即对其进行登记,记录样品状态,并标注唯一性标识。

3.6 鉴别检验3.6.1 感观鉴别检验法可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

3.6.2 鉴别检验要选择同一牌号、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形式的相应卷烟标准样品作为对照样品。

3.7 检验报告鉴别检验后,应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3.8 留取样品3.8.1 鉴别检验样品的留取依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除保留样品外,其余样品可随鉴别检验报告归还委托方。

3.8.2 保留样品要标注唯一性标识,并放置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留样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3.9 复检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诉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对鉴别检验样品进行复检,复检样品从留样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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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假冒伪劣商品
【发文字号】国烟专[1992]第55号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1992.11.02
【实施日期】1992.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烟专〔1992〕第55号1992年11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假冒卷烟在市场上泛滥,不仅严重影响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严重危害着我国烟草工业的健康发展。

为长期、有效地依法同假冒卷烟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准确、科学、公正、权威地鉴别卷烟真伪,国家烟草专卖局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所辖区域内市场上发现有假冒嫌疑的卷烟,而经销卷烟人否认其为假冒时,应当暂时扣留该批卷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取样、送检。

二、卷烟取样办法:
1.在所暂扣的卷烟中,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卷烟随机抽样五件。

2.从每件卷烟中随机抽取一条。

3.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卷烟数量少于五件,则应逐箱抽样检验,并应保证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卷烟样品数量为五条。

4.取样后应详细填写取样单(取样单式样见附件一)。

三、卷烟送检
1.取样后应立即封存卷烟样品并送往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真伪鉴别。

2.抽取的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五条卷烟样品中,四条送往检测机构鉴别,一条专卖管理部门留存。

3.送检卷烟样品应随附取样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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