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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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假冒伪劣商品

【发文字号】国烟专[1992]第55号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1992.11.02

【实施日期】1992.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烟专〔1992〕第55号1992年11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假冒卷烟在市场上泛滥,不仅严重影响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严重危害着我国烟草工业的健康发展。为长期、有效地依法同假冒卷烟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准确、科学、公正、权威地鉴别卷烟真伪,国家烟草专卖局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所辖区域内市场上发现有假冒嫌疑的卷烟,而经销卷烟人否认其为假冒时,应当暂时扣留该批卷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取样、送检。

二、卷烟取样办法:

1.在所暂扣的卷烟中,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卷烟随机抽样五件。

2.从每件卷烟中随机抽取一条。

3.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卷烟数量少于五件,则应逐箱抽样检验,并应保证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卷烟样品数量为五条。

4.取样后应详细填写取样单(取样单式样见附件一)。

三、卷烟送检

1.取样后应立即封存卷烟样品并送往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真伪鉴别。2.抽取的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五条卷烟样品中,四条送往检测机构鉴别,一条专卖管理部门留存。

3.送检卷烟样品应随附取样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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