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合同标的的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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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合同标的的追加

政府粟购中合同标的的追加

,在追加政府采购

合同标的方面存在的问题

如何正确地履行政府采购

合同,《政府采购法》第五章做出

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履约过程中

不追加合同标的,不能满足采购

项目实际需要的情况,《政府采购

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四十

九条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多数

采购单位在追加合同标的时,能

够按照规定办理,履行必要的程

序.但也有不少采购单位在追加

合同标的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

的甚至有悖于《政府采购法》的原

则.归纳起来,其主要问题有:

1.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程

序.

2.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

应商协商后,直接以中标,成交的

单项价格追加.

3.非原采购合同已有标的.

4.在追加比例方面,有的追

加原合同金额的10%,有的大大

超过10%.

二,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有的是单一存在,

有的是交叉并存.之所以会出现

这些问题,主要原因是:

1.采购单位提供技术方案时

考虑不周,在签订合同或履约过

程中才发现不追加标的则不能满

足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

2.对政府采购履约的认识存

在误区.有些采购单位认为采购

资金虽然是预算资金,但有一定

的节余,再追加一些也无所谓;还

有些采购单位认为采购资金是本

单位的预算资金,应该自己说了算.最终是双方协商直接追加合同标的.

3.采购单位的领导或经办人

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为了某种利益而达成默契.

4.监管不严.对其是否按照

规定的程序办理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

5.《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虽

然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必须履行哪些程序,有些并没有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三,关于追加政府采购

合同标的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对合同标的

是否需要追加,什么可以追加,追加比例多少,应该办理哪些手续等等,我们作如下的建议:

1.必须经过专家的论证.履

约过程中的追加问题,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分,对是否确实需要追加,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由相关专家论证,对确实需那么,如何既能避免”倾向

性”,又能保证买到合适的商品呢?其做法是:

(1)技术指标应尽量选用标

准指标,不少产品(商品)有国际

通用标准,国家级(部级)标准,省级标准等,在招标文件中应100% 地选用这些标准指标值,既不可违背,也不可模糊,更不可标新立异的另立招标采购单位自行制定的技术指标值.

(2)实质性技术指标应详细

但不能独选其一,非实质性技术指标应好操作.如:某单位招标

采购一批木质办公家具,材质属于实质性指标,应具体明确楠木,檀木,水曲柳等一类硬质木

材种类,而不能单独明确水曲柳木材家具为本次招标的必选项木质家具,除此以外的硬质木材不

属于招标采购范围;而家具的产

地属于非实质性指标,就不能详

细规定限购范围为本省,本市

等.

(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

员应当独立地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相互间保密,不得串通或做任何记号,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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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追加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否则,要坚决予以杜绝.

2.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

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

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 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从上述可以看出,预算资金的编制

有严格的程序,采购项目的节约

资金应统筹安排,即便是本单位

的自筹资金也不能随意处置,确

实需要追加的,应报原预算审批

单位审批.

3.必须是原合同已有标的.

原合同标的是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竞争得来的,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

件中已客观存在的标的.非原合

同标的没有经过竞争,不具有法

律效力,其表现形式是把本应进

行其他方式采购的项目,有意或

无意地变成了单一来源采购,因此,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补充合

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4.必须控制在原合同金额的

10%以内.《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

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

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追加比例必须控制在原合同金额的10%以内,是基于政府采

购的公开,公平,公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不能逾越.

5.必须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

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

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

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

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

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

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如果说,一个采购项目中标,成交

金额较小,追加10%以内的合

同标的对其价格不会产生大

的偏差的话,那么对于一个中

标,成交金额较大的采购项

目,仅仅是追加10%合同标的

的价格,对整个采购项目价格

的变动将会是另外一个概念.

比如,一个采购项目中标,成

交金额为1000万元,10%的比

例就是100万元,如果直接以

中标,成交单项价格履约,显

失公平,公正,所以,对追加部分

必须经过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才

能保证价格的合理性.

6.必须控制在预算金额之

内.预算资金是根据整体财政实力,经过相应程序审批,统筹安排的.采购金额如果超出预算金额, 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都将无法正常支付,这对多方乃至政府采购

的声誉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 原合同金额和追加部分金额之和不得超出预算金额.

笔者认为,对上述建议,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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