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原石家庄市机械局办公楼工程项目“6·23”高处坠落事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第十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第十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冀建执法函〔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2020年第十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0年第十二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承德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包案该企业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建设的碧桂园观澜35#、36#楼项目中存在违法发包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2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
依据《建筑法》第6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第73条的规定,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40313.89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江作出罚款12015.69元的行政处罚。
二、唐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该企业在唐山市建设的恒泰·悦季工程1#、3#、6#、7#、9#、10#、11#、12#楼、热交换站、人防楼梯及地下部分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第73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8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关学明和直接责任人员王越分别作出罚款1851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案该企业在张家口市“东山天地小区二期项目”中,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畏和直接责任人员孙号峰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石家庄中院发布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石家庄中院发布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4•【分类】其他正文石家庄中院发布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被告人任某合同诈骗案【基本案情】2017年1月18日,任某以河北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另外两个房地产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开发建设霍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按照协议约定,被告人任某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
2017年8月份,任某将霍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命名为盛世天下城,在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销售盛世天下城项目的商品房。
2017年8月16日,任某将所持河北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任某不再在该公司任职。
但被告人任某在其已不在该公司任职、且退出霍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之后,仍利用POS机继续销售盛世天下城项目商品房。
经审计,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23日之间,任某非法收取36户购房款810.9057万元,该款项均由其支配使用,致使36户购房款无法退还。
【裁判结果】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所在公司合作开发的盛世天下城房产项目无任何手续无法履行,且在退出公司经营之后,仍继续签订购房合同,收取购房款,供自己挥霍或处分,导致购房款不能退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故以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任某违法所得810.9057万元追缴后返还焦某某等36名被害人。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鹿泉区人民法院该刑事判决。
案例二:被告人廖某、张某某挪用资金案【基本案情】2010年3月,被告人廖某、张某某成立河北灵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开发四季花城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
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5.06.10
•【文号】建督[2015]1号
•【施行日期】2015.06.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稽查执法
正文
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建督[2015]1号
(2015年第一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省河北鼎邦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机场净空保护高度限制的规定,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石家庄天颐佳苑项目,建筑高度突破了机场净空高度限制。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条等规定。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建稽[2014]182号),决定对该案进行挂牌督办。
请你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请于2015年9月10日前报告处理整改结果。
依法整改到位后,我部将按程序解除挂牌督办。
联系人: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李雪立
联系电话:(010)58933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0日。
拆除地产原结构的空调机位物业管家温馨提示语
拆除地产原结构的空调机位物业管家温馨提示语1. 请大家注意,拆除地产原结构的空调机位将会开始进行。
2. 为了让拆除工作顺利进行,请大家配合和理解。
3. 拆除空调机位是为了改善和提升地产的整体设施和环境。
4. 在拆除期间,请大家保持冷静和耐心,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5.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帮助,请及时联系物业管理办公室。
6. 我们会尽力减少拆除过程对大家的影响和干扰。
7. 拆除空调机位是为了让大家享受更加舒适和安全的居住环境。
8. 请大家避免在拆除工作现场逗留或者触碰相关设施。
9. 请保持个人财物的安全,在拆除期间尽量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10. 我们会尽快完成拆除工作,恢复正常的居住条件。
11. 拆除空调机位是出于对社区整体利益和发展的考虑。
12. 拆除工作可能会产生一些噪音和灰尘,希望大家谅解和包容。
13. 物业团队将对拆除现场进行全面监控,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14. 为了确保大家的安全,拆除期间请尽量避开拆除现场附近的区域。
15. 如果您有老人、儿童或者残疾人需要特殊照顾,请及时向物业管理办公室反映。
16. 拆除工作可能会对停车位和通行道路产生一定影响,请提前做好准备。
17. 我们会尽最大努力将拆除工作对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
18. 拆除过程中,希望大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19. 请谨慎处理拆除工作现场周边可能存在的杂物和边缘设施。
20. 在拆除工作期间,我们将加强巡查和安保力量,确保社区的安全。
21. 拆除工作可能会产生一些临时的停电或者停水现象,请耐心等待恢复。
22. 拆除空调机位是为了满足现代居住环境对舒适度和健康要求的需求。
23. 物业团队会做好现场安全措施,避免意外事件发生。
24. 在拆除期间,请注意居住区域的卫生和环境保持,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25. 拆除工作需要一定时间,请大家耐心等待并理解。
26. 如果您对拆除工作有任何建议或者意见,请随时向物业管理办公室反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第五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第五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冀建执法函〔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第五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0年第五批12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沧州市碧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案该企业在沧县建设的锦熙府一期34#楼、垃圾收集站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828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晓明和直接责任人员周凯分别作出罚款1414元的行政处罚。
二、中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按规定备案案该企业在承德市建设的中诚左岸住宅小区开发项目,未按照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迪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唐山市协力胶带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案该公司在唐山市建设的胶保测控设备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191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5月8日-20日,我厅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检查分5组,覆盖11个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对主管部门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共抽查在建项目86个(含城市及县城规划区外的国债项目8个),共发现问题57个,对6个项目下发执法建议书(名单见附件)。
经检查,施工现场未发现PM10监测数据超标和使用无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
总体看,各地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健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手段,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日常管理,积极开展差异化管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建筑工地PM10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管理技术要求(试行)》《建筑工地PM10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对建筑工地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管理进一步规范。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扬尘防治攻坚行动,加强春季开复工条件现场核查,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坚决纠治整改。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坚持抓节后开复工的关键阶段、抓扬尘治理措施落实的细节死角、抓项目经理扬尘治理责任落实不放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两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两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冀建质函〔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两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冀建质函〔2014〕23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去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我省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进行了多次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案例一:2014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抽查邯郸市金百合小区4号楼工程。
建设单位:邯郸市腾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森;施工单位: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冯杰;监理单位:邯郸市四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义平。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自然人高国辉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二是施工单位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高国辉以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三是LL15梁抗扭钢筋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四是约束边缘构件在连梁高度范围未设置箍筋,违反强制性标准。
五是结构十五层以上楼层临边、预留洞口、电梯井口等未设置防护,违反强制性标准;六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位器失效,违反强制性标准;七是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违反强制性标准。
处理情况:一是责成邯郸市金百合小区4号楼工程各有关单位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市场违法行为认真进行整改,邯郸市建设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省厅责成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住建厅。
案例二:2014年5月,省厅开展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中抽查高阳县鑫城壹号小区18#楼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衡水市“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衡水市“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4.26•【文号】建办质函〔2019〕273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衡水市“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建办质函〔2019〕27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就“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通报如下:2019年4月25日7时20分许,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翡翠华庭工程发生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人员伤亡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极其惨痛。
该事故工程建设单位为衡水友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熠,项目负责人:许建国),施工单位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振峰,项目经理:于桂森),监理单位为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阳,项目总监:于建华),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为衡水老程塔机拆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义,项目负责人:程学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施工安全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自觉,增强忧患意识,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勇于担当的精神、严实深细的作风,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始终将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周密部署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狠抓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第十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第十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冀建执法函〔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2020年第十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0年第十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邢台县宏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案该企业在邢台市建设的XXX瑞府13号楼(幼儿园)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0条的规定。
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邢台市信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资质开发案该企业在衡水市开发建设的滨湖万象城项目中存在超越资质等级限制开发经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北顺磊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施工扬尘污染案该企业在石家庄市施工的石家庄市第二职业中专学校校内建筑拆除工程项目中,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万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扬尘污染案该企业在唐山市建设的荣盛碧桂园玖玺台项目中,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
方某、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某、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靖李祥高瑞江【审理法官】王靖李祥高瑞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建;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方建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方建【当事人-公司】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继勇河北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继勇河北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继勇【代理律所】河北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方建【被告】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省直纪元房地产公司与方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证明力举证责任倒置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训诫罚款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省直纪元房地产公司与方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上诉人省直纪元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的诉求为:请求判令上诉人方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恢复方某擅自改变的该买卖合同项下【西山御园22(BT3-2)】的房屋结构。
上诉人方某则辩称涉案房屋并未交付,地下室,地下室不是方某一方挖掘的室的挖掘建造者是谁以及挖掘者的挖掘建造行为有否经过被上诉人省直纪元房地产公司的许可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冀建执法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4年第四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在承德市高新区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土地管护工程肢解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秦皇岛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某商厦装修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2条第(五)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刘青刚、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青刚、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2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邸亮李文华张力【审理法官】邸亮李文华张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青刚;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刘青刚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青刚【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程翠双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翠双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翠双【代理律所】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青刚【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合法违法原始证据关联性合法性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南辛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承认是村委会组织人员对涉案厂房进行了拆除,上诉人刘青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系被上诉人宋营镇政府所为,被上诉人宋营镇政府的主体资格与所诉具体行政行为不符。
至于上诉人刘青刚与宋营镇南辛庄村民委员会的租赁纠纷,应属另一法律关系。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上诉人刘青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冀建执法函〔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4年第一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医院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承德市某医院在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建设的某改造及能力提升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河北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施工建设的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挖掘机拆除混凝土路面时毁损燃气管道,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河北华庭房地产拆除原石家庄市机械局办公楼工程项目高处坠落事故
河北华庭房地产拆除原石家庄市机械局办公楼工程项目高处坠落事故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原石家庄市机械局办公楼工程项目“6·23”高处坠落事故一、事故有关单位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二)工程概况华庭国际广场旧楼拆除改造项目(原石家庄市机械局办公楼拆除工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和平东路与胜利大街交叉口东南角,为东西向四层办公宿舍楼,结构形式为砖混结构,1楼大门南墙边以北拆除,以南作为华庭国际广场临设继续使用。
该拆除工程于2013年6月10日开工,建设单位为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且没有工程监理单位。
事故发生在4楼顶层平台进行拆除作业时,建筑高度约12.5m。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过程及报告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3年6月23号下午3点左右梁超飞和梁荣军在4楼顶层平台进行拆除作业,将已经打完眼的楼板剩余连接处砸断。
拆除人员站在打眼楼板的小头(长50cm),打眼位置在小头楼板的最北端,从西往东逐个砸断,当时1-3层的楼板已全部砸断,楼板之间只有一排Φ5mm冷拔丝相连接。
梁超飞和梁荣军两个人倒着班干活。
18时25分许,梁荣军在砸楼板的时候,梁超飞在梁荣军南面水平距离约2m左右的楼板顶休息时,听到楼板断裂后下砸声响,看到梁荣军从4层平台作业面处随断裂的楼板一起坠落。
(二)事故救援过程事故发生后,梁超飞立即跑下楼,告诉了在1楼现场一同干活的张定海,并于18时30分左右拨打的110、120电话求救,大约4分钟后,120赶到现场,由于楼板压着看不到人也搬不动楼板,随即120医护人员让梁超飞拨打119进行求助,在消防特勤大队官兵搬开楼板后,看到梁荣军在1楼北边偏东的地方趴着,后经120抢救无效,当场宣布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善后事宜进行了妥善处理,在消防部门救援结束后,随即石家庄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冀建撤字〔2024〕14-2号)
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冀建撤字〔2024〕14-2号)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4.15
•【字号】冀建撤字〔2024〕14-2号
•【施行日期】2024.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冀建撤字〔2024〕14-2号)
何媛媛: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石家庄晶石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工作的事实,将二级建造师证书先后注册在河北朝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阳阳建工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我厅于2024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书》(冀建告字〔2024〕35号)。
你已于2024年4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撤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行政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5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冀建执法函〔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关于2019年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冀建执法函〔2019〕2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秩序,决定对2019年第二批11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张家口佰汇医药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案该公司在张家口市建设的张家口佰汇医药物流园(办公楼)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912767元的行政处罚。
二、张家口龙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案该公司在张家口市建设的龙兴·中央华府一期项目商业1#、2#,车库1#-6#工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3#、5#商业楼、6#社区用房、7#地下车库工程违反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
以上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43条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合计罚款501070元的行政处罚。
三、张润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案当事人在高碑店市世纪大街北侧建设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395.05元的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石建办[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石建办〔2008〕22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施工企业:通过对我市2002年-2007年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发现,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起数占总事故起数的42.3%,死亡人数占总人数的40%,针对上述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我局定于2008年3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方案》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断强化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此专项整治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保障每个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身心健康,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专项整治活动关系到广大建设职工,特别是一线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开展“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就是为了切实保障每一位建设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要通过全面发动、强化监管、狠抓落实,督导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施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预防建设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二、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建设局成立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昭社(市建设局副调研员)副组长:刘成(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处长)武杰(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成员:王哲(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副处长)王志来(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书记、副站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公室主任由武杰同志兼任。
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F1区项目二次结构施工3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F1区项目二次结构施工“3.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3月6日7时40左右,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F1区项目二次结构施工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
事故发生后,裕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在市安监局指导和协调下,于3月6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槐底街道办事处、石家庄市建设局安监站等部门组成、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了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技术材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工程建设单位:石家庄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位于石家庄市建华北大街19号富华大酒店3层,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民经济行业:房地产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过程及报告情况(一)工程概况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F1区项目位于槐安东路与建华南大街东北角,包含两栋塔楼和塔楼之间的裙楼。
工程占地面积约4万平米,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为19.6万平米,建筑高度99.75m,地上25层,地下3层,裙楼6层。
工程总造价约2亿元。
该工程于2011年10月15日开工建设,建设单位为石家庄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二次结构及粗装修施工分包单位为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三凯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于裙楼(裙楼建筑地上6层,高度32m,地下3层,深度16m),部位位于6层L-M轴线的三号楼梯西侧风井洞口处。
目前裙楼主体已完工,正在进行二次结构维护砌筑。
(二)事故发生经过2013年3月6日7时许,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工长于广忠带领魏汝山等人在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F1区裙楼6层北区砌筑内隔墙的加气混凝土块墙,这时由于室外北侧外用施工升降机地面附近堆放的加气混凝土砌块已使用完毕,室外南侧外用施工升降机地面附近还有堆放的加气混凝土砌块。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拆装与使用安全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拆装与使用安全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石建办[2006]129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拆装与使用安全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石建办[2006]129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安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2006年8月19日上午8:30分,鹿泉市石家庄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宿舍4号楼工程,在进行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拆卸时发生一起塔机倒塌倾覆事故,致3人死亡,塔机报废,事故原因正在调查过程中。
该工程建设单位是石家庄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监理单位是石家庄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违反法规和规范,私自与无资质资格的个人签订协议拆卸塔机是事故发生的根源。
为切实做好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监察条例》、《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维修保养和检查的紧急通知》(石建办(2006)79号)文件,市建设局研究决定对塔机拆装与使用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国泰民安”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加强塔式起重机拆装与使用安全专项治理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抓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到预防为主上来,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迅速组织塔机拆装与使用的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塔机一旦出现事故,势必造成群死群伤,涉及到的单位都要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措施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国家和建设部的有关规程、标准和规定,迅速开展对塔机的专项治理工作,对本地区、本单位使用的塔式起重机进行全面排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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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原石家庄市机械局办公楼工程项
目“6·23”高处坠落事故
一、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C座1-1701,注册资金500万元,主项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四级,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证书编号:冀建房开石字第084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30104000003014,组织机构代码:78255146-3。
(二)工程概况
华庭国际广场旧楼拆除改造项目(原石家庄市机械局办公楼拆除工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和平东路与胜利大街交叉口东南角,为东西向四层办公宿舍楼,结构形式为砖混结构,1楼大门南墙边以北拆除,以南作为华庭国际广场临设继续使用。
该拆除工程于2013年6月10日开工,建设单位为河北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施工单位,且没有工程监理单位。
事故发生在4楼顶层平台进行拆除作业时,建筑高度约12.5m。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过程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6月23号下午3点左右梁超飞和梁荣军在4楼顶层平台进行拆除作业,将已经打完眼的楼板剩余连接处砸断。
拆除人员站在打眼楼板的小头(长50cm),打眼位置在小头楼板的最北端,从西往东逐个砸断,当时1-3层的楼板已全部砸断,楼板之间只有一排Φ5mm冷拔丝相连接。
梁超飞和梁荣军两个人倒着班干活。
18时25分许,梁荣军在砸楼板的时候,梁超飞在梁荣军南面水平距离约2m 左右的楼板顶休息时,听到楼板断裂后下砸声响,看到梁荣军从4层平台作业面处随断裂的楼板一起坠落。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梁超飞立即跑下楼,告诉了在1楼现场一同干活的张定海,并于18时30分左右拨打的110、120电话求救,大约4分钟后,120赶到现场,由于楼板压着看不到人也搬不动楼板,随即120医护人员让梁超飞拨打119进行求助,在消防特勤大队官兵搬开楼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