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综上所述,某省土地管理局对省地产公司实施的“没收非法所 得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感谢大家! 愿大家有一个愉快的周末!
所涉及是关于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法律责任。
一、内容
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解释:
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是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非法预售 商品房的单位发出处罚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非法预售商品 房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正在进行的商品房预售活动。
本条所涉及的关于非法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内容
条例: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 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罚款。
解释:
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是指县级以上工商管理和 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并经确认是非法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活动的,向非法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发出处罚通知,以 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非法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单位在一定的期 限内停止正在进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
二、实际案例
分析:
本案转让的土地原为集体土地,在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有偿出 让给省地产开发公司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所以,省地产开发公司与 某市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合法、有效 的。
本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 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 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 他建设用地条件。”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1.30•【字号】•【施行日期】1999.01.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8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出典、交换、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必须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

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房屋转让、抵押,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包括:(一)买卖、赠与和继承房屋的;(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第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无合法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权益,促进城镇房地产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合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管理第四条城镇房地产开发应当坚持土地集约利用、高品质建设、绿色生态发展的原则,推动城镇化进程,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确保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优化城市空间格局。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技术和人员条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项目开发计划,明确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项目安全、环保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房地产经营管理第八条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积极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提供高质量的住宅和商业空间。

第九条房地产经营企业在销售房源时,应当公示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格、产权证书等相关信息,保障购房者知情权。

第十条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不得违规捆绑销售,不得哄抬房价。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购房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市场监管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备相关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针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和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暂停或吊销相关企业的许可证。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并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购房者以及其他相关主体。

第三条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推动城市建设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活动管理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开发活动前,应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获得相应的开发资质,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款项。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及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商应按照规定合理设置销售价格,不得违背价格管理政策进行哄抬房价。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项目过程中,应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约定的建筑面积、楼层、装修标准等。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商应按照规定,提供质量保证期,并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商应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及时处理购房者的投诉,并解决问题。

第三章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经过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地向当事人提供市场信息,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收取中介费,并提供发票。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正常运营,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不得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购房者权益保护购房者享有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交易环境,有权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正)(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品房销售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价格指导和税费优惠等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能力。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发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发项目开工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发项目竣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房地产经营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并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三)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四)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条件;(五)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六)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八)其他约定事项。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0带修订版)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0带修订版)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镇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买卖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开公正、有偿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发展改革、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该出示委托证明文件;(三)房地产交易书面合同文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1998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陈义初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用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三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实施房屋建筑和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旧城改建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综合开发,限制零星、分散建设,优先开发普通居民住宅和城市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三)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四)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五)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开发能力,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实填写年度房地产开发申报表。

2023修正版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23修正版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的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规划与审批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损害城市环境、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申请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合理,不得滞后。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合法的建设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发和销售。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和用途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地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前,应当编制详细的开发计划,包括项目的建设安排、销售价格、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合同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房屋建设,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有权查阅相关材料,并对购房合同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已经销售的房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销售等环节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有关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加强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城镇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购房者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开发商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经过规划、设计、施工等一系列工作,将土地转化为不动产,并通过销售、租赁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管理职责贵州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条件和准入管理第五条开发企业条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不少于一定金额;3. 具有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证书;4. 具有相应的建设资质证书。

第六条准入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章市场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建设项目备案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前,应当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提供相关的规划设计文件、资金等信息。

第八条市场价格公示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前,应当按照规定将房屋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并报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纳入市场监管范围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包括对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产品质量监督、合同管理等。

第四章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第十条购房合同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完工验收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完成房屋建设,并向购房者提供完工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售后服务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售后服务,包括房屋质量保修和相关咨询等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监督检查贵州省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法律根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2、《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第六条: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

(十八)完善市场监管制度。

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

3、《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06]61号)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项目资本金的监控,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对项目资本金实行管理、解控与返还。

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资本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与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前,应到市开发办办理项目资本金监控手续。

办理监控手续程序如下:(一)开发企业与市开发办、银行三方签订《黄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书》,并在签订该协议的银行设立一个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监控专用帐户。

(二)开发企业持市开发办项目资本金核缴通知书,将项目资本金一次性足缴存入到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并在市开发办备案。

审批(服务)机构:黄石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批(服务)主体: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服务)范围:对全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现建立资本金制度审批(服务)收费:行政审批不收费审批(服务)执法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流程(见下页)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进展的通知》3、《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流程图(法定工作日30日,承诺7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事项 ★ 不收费受理申请黄石 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2、发改委批文;3、《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出让批准通知书;4、《建设规划许可证》;5、修建性详规红线图;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7、《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8、《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9、《房屋拆迁许可证》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10、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的有关材料;11、项目可行性报告。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树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树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2日榆树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全面建设以人为本、高度和谐的宜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工作;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专业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项目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政府鼓励支持新型建材、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市国土、发改、环保、金融、人社、市场监管、安监、税务、城管执法、公安消防、供电、通信、广电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领域监督管理。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者协议方式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下列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与房屋等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设市城市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务必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务必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与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与园林绿地。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与扶持居民住宅的开发建设,严格操纵建设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下列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守法经营、文明经营,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第二章开发单位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开发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开发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开发单位应当制定开发计划,明确项目的地理位置、建设规模、投资额、建设周期等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开发单位应当保障房地产项目设计、施工、质量等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经营应当依法进行,且严禁操纵市场、哄抬房价、虚假宣传等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当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标明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如售价、面积、户型等。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当促进租赁住房的发展,且租赁住房的租金和租期应当合理,不得随意涨价或变更租赁条件。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管,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违规的开发单位或市场经营者,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三条对于涉嫌犯罪的开发单位或市场经营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1\城房地产开发许可证样本2\城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经营。

2024年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二篇)

2024年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二篇)

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二)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城市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销售、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健康、公平、诚信的原则,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经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对出让条件、土地价款和土地使用权期限等进行明确规定,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

第三章房地产项目开发第七条房地产项目开发应当按照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不得违背经批准的规划。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信,资金实力充足,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房地产项目开发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四章房地产销售管理第十条房地产销售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房地产销售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销售应当遵守履约义务,履行购房合同的约定,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房地产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未取得资质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支付应付的贷款本息,不得拖欠债务。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新新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新新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居民住宅的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建设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城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包括居住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为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执法。

第二章项目开发管理
第四条项目规划与审批
1. 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规划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规划进行审查,并作出合理的批复意见。

3. 开发商在获得规划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项目开发工作。

第五条建设资金管理
1. 开发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项目开发资金的合法来源和稳定性。

2. 开发商应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及时完成资金的划拨和使用。

3. 开发商应保证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符合合同约定,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六条施工管理
1. 开发商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信誉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的施工。

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
量和安全。

3. 开发商应负责组织和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确保
项目按时完成。

第三章销售与交付管理
第七条销售管理
1. 开发商在项目销售前,应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
公示相关销售信息。

2. 开发商应公正、公平地进行项目销售,不得采取虚假宣传、
夸大宣称等不当手段。

3. 开发商应与购房人签订明确的购房合同,并提供必要的权益
保障。

第八条交付管理
1. 开发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进行房屋交付。

2. 开发商应提供完整的房屋交付资料,并与购房人一同完成验收手续。

3. 如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应积极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九条监督检查
1.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运营。

2. 监督检查应包括对项目规划、建设、销售、交付等环节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处罚措施
1. 对违反本条例的开发商,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2. 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开发商,主管部门有权吊销其开发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其他规定
1. 对于新的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模式和业务形态,主管部门应及时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2. 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关规章的调整和补充,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
以上是《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内容,本条例旨在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各相关方应严格遵守,加强自律,共同推动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