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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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的

处置程序,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

办法》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捐赠的处置。

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各二级院、各部门要按照”先申请、再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

禁未经批准自行拆除、改建、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

1.处置资产价值(原值,下同)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

党委会会议研究,报财政厅审批;

2.处置资产价值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

下的,由院务会议研究,报教育厅审批。

3.报废资产,根据审批部门批复文件,部门资产管理员

核对账物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并将资料移交

学院国资处。对外捐赠资产,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应由

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联合与接收单位签署赠予协议。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可申请办理报废处置。

1.仪器设备

(1)使用期满或年久失修,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2)因国家修订技术标准或规范,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验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且不能修复的。

(4)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5)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6)型号过时,已停止生产,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且不能改作它用的。

(7)因教学或生产更新淘汰的。

2.家具

(1)使用过程中严重损坏,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2)使用年限已久,不适宜改变再使用,且不宜调配它

用的。

3.车辆

已超过使用年限规定或车况极差不能保证行驶安全,或因事故严重损毁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4.房屋及构筑物

(1)危房。

(2)根据学院发展规划需拆迁、改变的。

第六条固定资产被盗、丢失,应先报告保卫处,并视具体情况报公安到现场勘察,保管人员(或当事人)同时提交事故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和保卫处签字盖章后,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申请,按报损处置。

第七条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流程:

1.仪器设备及家具: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捐赠、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计划财务处、国资处各留存一份。报损、报废固定资产按先鉴定后申请处置的流程办理(处置流程附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原值超过万元以上)的报损、报废应先由国资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检,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报学院相关会

议审核后,再按程序报批处置;对国家或省上有文件规定的相关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先报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后再处置。

2.车辆: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经学院和交通警察部门鉴定后,提请学院院务会议审核,报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后处置。

3.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处置由房屋使用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学院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后,提请学院党委会议审核,报请、财政厅现场查看、审核、审批后处置。

第八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在未经学院同意处置以前,仍由原所在部门将资产妥善保管,待由学院国资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处理。固定资产办理报废手续后,仍可继续使用的,转为低值易耗品继续使用。

第九条报废申请时间:每年的3月至6月。

第十条报废资产的帐务处理: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办理固定资产减值手续,并将批复及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计财处作为资产核减凭据。对丢失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必须上缴学院

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对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处置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处置。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每年6月、10月份为集中处置时间。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合理安排好处置事项。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主要方式与范围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

(含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资产调拨、资产划转、资产移交、对外捐赠等;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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