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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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为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

房屋与建筑物、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章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第三条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固定资产报废的原则1.固定资产报废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流程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2.拟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论证、专家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3.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采用集中办理形式,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定在年度资产清查结束后;4.办理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帐、卡、物相符。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办理资产报废手续:1.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2.技术落后,机型已淘汰的;3.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一次维修费用达到重购费用50%以上的;4.报损的资产已按照报损规定处理完毕的。

第六条固定资产报废的申报和审批1.各部门根据拟报废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审批表。

2.单价5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报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复审,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复审通过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核或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资产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办理账目核销。

3.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在使用部门主要领导确认下报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资产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上报XX能源化工集团审批。

第七条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1.办理报废期间,使用部门对资产设备负有妥善保管的职责,保障其完整和安全,不得私自进行拆卸和肢解。

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程序,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对经鉴定、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三条固定资产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学校报废、报损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报废及审批第五条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报废:(一)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无法继续使用的;(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三)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用的50%及以上的;(四)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五)达到或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六)其他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情形;第六条为提高效率、节约支出,各单位固定资产申请报废原则上采用定期集中办理方式,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四月、十月各组织一次固定资产集中报废。

此外,特殊情况需要报废的另行受理。

第七条各单位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拟报废时,应提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拟报废固定资产具体明细,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科室进行初核,还能继续使用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全校公开调剂,调剂后剩余拟报废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报批手续。

第八条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报废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三名以上专家(管理人员)进行报废鉴定,要严格审查是否达到使用年限、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房屋、建筑物报废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废鉴定。

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报废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报废技术鉴定。

工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调拨处理管理办法

工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调拨处理管理办法

工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调拨处理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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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为学校所有并构成学校资产的房屋、构筑物、车辆、设备、仪器、家具、软件、图书等资产和参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转移、注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等。

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捐赠是指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所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出售、出让是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己不能继续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决策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

资产使用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资产处置提出申请或建议。

第.三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内部调配原则对闲置或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满足本部门教学、工作需要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配备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调配。

(二)修旧利废原则凡固定资产出现局部损坏,且维修费用尚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对其进行修复后继续使用。

(.三)梯次报废原则资产使用部门申请的拟报废资产中,经审查可转作它用的,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拨,直至确无利用价值,逐步实现梯次报废。

学校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学校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学校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资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多余、闲置固定资产的作用,规范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工作,本着增收节支的精神,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订以下处置办法。

第二章多余、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第一条多余、闲置固定资产范围(一)因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需要的改变或更新(更新标准:机电类20年、电子类15年、计算机类5年),不再使用的;(二)虽性能尚好,但因技术落后,已被淘汰,不再使用的;(三)长期闲置,多余积压的。

第二条多余、闲置固定资产调剂审批程序(一)多余、闲置固定资产的调剂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批准。

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贵重设备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多余、闲置固定资产首先在本单位内部调剂使用,单位与单位之间调剂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后调入单位方可提走使用。

(三)校内调剂后剩余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汇总造册,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进行校外调剂或会同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进行有偿调拨或拍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四)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教科用品,经学校批准移作它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免税单位要事先报原免税海关核准,并按章补税。

第三条调剂物资处理办法(一)校内教学与行政之间,原则上实行无偿调拨。

(二)非经营性单位与经营性单位之间实行有偿调拨,其价值协商确定。

(三)调给校外如实习点、协作单位或贫困地区的固定资产,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实行计价无偿或优惠价调拨。

第三章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第四条报损报废固定资产范围:(一)经长期使用,自然损耗,技术指标严重下降,且无修理价值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

(三)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且无修复价值的。

(四)设备陈旧,继续使用有危险或易发生事故的。

(五)修复费用过高达到原价值的50%以上或接近于新购置价格的。

大学高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

大学高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

XX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固定资产安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和浪费,根据《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废弃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转让以及在不变更学校固定资产产权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接受XX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五条学校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必须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六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对我校国有资产依法处置,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的批复,以及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对我校的批复,是我校办理产权变动、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权统一由学校集中行使,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审批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及办理相关手续,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账务处理。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校内调拨(调剂)、对外捐赠、出售、报废(包括房屋拆除)、报损等。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资产盘盈、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基本程序:(一)单位申请。

资产使用单位、管理职能部门或相关人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表,由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后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组织鉴定。

按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分类组织鉴定并批准。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3.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环保的原则。

二、处置范围和方式4.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捐赠、报废、报损、置换等方式。

5.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1)闲置的国有资产;(2)因技术原因或政策调整不再使用的国有资产;(3)超过使用年限或无法维修、修复的国有资产;(4)因学校发展规划调整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5)其他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

6.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应根据资产性质、用途和价值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

三、处置程序7.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资产管理部门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审核,提出处置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2)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处置方案,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办理相关手续;(4)资产管理部门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处置活动公开、公平、公正;(5)资产处置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对处置结果进行公告,并报学校领导备案。

8.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使用。

四、监督检查9.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制度,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0. 学校应定期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1. 学校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责任追究12.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3. 学校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根据国家国有资产局、教育部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各部门对所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转让以及在不变更其固定资产产权情况下划转其使用权或将其转变为非固定资产的行为。

具体行为有:固定资产的报废(含房屋拆除等)、报损、报失、赠送、对外出售、对外出租、对外出借、校内调拨、以物换物(置换)等。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鉴定、监督、报批、残值回收、废旧物资入库以及入库后的清理、调剂、帐卡物注销等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审批权限(一)产权注销、转让(报废、报损、报失、赠送、对外出售)的审批权限1.仪器、设备:(1)单台件价值在IOOOO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3—15类固定资产,下同),处置前由使用部门组织鉴定(一般性固定资产须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参加,科研、教学设备还应请科研处、教务处、实验实习中心、研究生处参加)共同审查并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处审批。

(2)单台件价值在IoOOo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处置前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基建处、设备管辖部门等单位共同鉴定审查后报主管物资设备的校领导审批。

科研、教学类固定资产还必须有教学、科研等单位参加共同鉴定和审查,再报批。

(3)单台件价值在3万元以上40万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前由使用单位提交专题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和校内有关部门共同鉴定,经主管物资设备的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单台件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前由申报单位提交专题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论证,经主管物资设备的校长审查,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处置。

2.其它固定资产:(1)参照上述仪器、设备处置审批权限办理。

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
10年
教学试验检测设备
10年
教学机电设备
10年
教学电子设备
10年

文艺体育设备
篮球设备
13年
足球设备
13年
乒乓球设备
10年
羽毛球设备
10年
田径设备
10年
(2)低值耐用品类:单价在500元以下,能长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形态。如低值仪器、工量具、家俱等。
(3)耗材:指易耗或使用过程中不能复原的批量物资耗品(如各种原材料、玻璃器皿、锯片、试剂等各类耗材)。
三、资产报废程序:
1、单位申报: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原则上只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凡需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下载填写《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填写后必须由使用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如实填写报废原因,盖章后提交归口部门(办公设备归校长办公室主管;教学仪器设备归属各系、部主管;房屋、建筑构造物、车辆、教室、寝室的家俱归属后勤处主管;图书资料归属图书馆主管;其他各类设备归属各使用部门主管),各归口部门汇总再报资产管理处。
3、资产管理处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邀请买方,被邀请的买方要求在三家以上.一次性批量原值超过50万元的报废处理,应举行招投标,会同财务、纪监、审计等部门,采取公开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4、报废资产处理时,按程序进行,需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处进行,并报纪委、监察、财务共同参与。收回的残值金额交财务处。如在处理报废资产时发生聘请专人鉴定,请零工搬运产生的费用,可由报废残值中支出该部分金额,也应在纪委、监察的监督下执行。
申请表一式三份(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各执一份存档).
2、资产管理处审核:是否达到该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可否修复并继续使用,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完整等.

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房屋指各种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是指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各使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使用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

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拆除(房屋建筑)。

1.无偿调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2.出售是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

3.报废是指经过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4.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统一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使用单位无权擅自处置。

第六条审批权限1.学校各单位使用的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设备的处置,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教育部物资局审核后,由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学校资产报废、报损制度

学校资产报废、报损制度

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年久老化不能继续使用的,或一次维修费用超过该设备新购价格一半的,可以报废。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报废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报损、报废申请单。

经本部门人员集体讨论同意,部门负责人签字,总务科审核、校长批准签字后,由学校资产管理员向厦门市资产管理中心申请报废、报损,待批复后注销。

第三条贵重财产物资丢失需要报损的,单位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在未破案并未有相关证明时,该财产一直记在财产帐簿中,学校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厦门市资产管理相关法规。

第五条固定资产调出和变价须严格执行厦门市资产管理相关法规。

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一律从原管理部门清出,交学校总务科集中处理,个人或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后,资产管理员要及时到财务部门销帐,并通知各部门管理员调整其分管的分户帐册。

第八条低值耐久品使用一定年限后,经核查确认为自然损坏的由学校统一进行报废处理。

使用部门填表报总务科审核,校长批准,按照每年10%的折旧率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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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的处置程序,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捐赠的处置。

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各二级院、各部门要按照”先申请、再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自行拆除、改建、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1.处置资产价值(原值,下同)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报财政厅审批;2.处置资产价值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由院务会议研究,报教育厅审批。

3.报废资产,根据审批部门批复文件,部门资产管理员核对账物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并将资料移交学院国资处。

对外捐赠资产,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应由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联合与接收单位签署赠予协议。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可申请办理报废处置。

1.仪器设备(1)使用期满或年久失修,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2)因国家修订技术标准或规范,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验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且不能修复的。

(4)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5)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6)型号过时,已停止生产,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且不能改作它用的。

(7)因教学或生产更新淘汰的。

2.家具(1)使用过程中严重损坏,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2)使用年限已久,不适宜改变再使用,且不宜调配它用的。

3.车辆已超过使用年限规定或车况极差不能保证行驶安全,或因事故严重损毁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4.房屋及构筑物(1)危房。

(2)根据学院发展规划需拆迁、改变的。

第六条固定资产被盗、丢失,应先报告保卫处,并视具体情况报公安到现场勘察,保管人员(或当事人)同时提交事故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和保卫处签字盖章后,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申请,按报损处置。

第七条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流程:1.仪器设备及家具: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捐赠、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计划财务处、国资处各留存一份。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按先鉴定后申请处置的流程办理(处置流程附后)。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原值超过万元以上)的报损、报废应先由国资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检,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报学院相关会议审核后,再按程序报批处置;对国家或省上有文件规定的相关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先报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后再处置。

2.车辆: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经学院和交通警察部门鉴定后,提请学院院务会议审核,报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后处置。

3.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处置由房屋使用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学院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后,提请学院党委会议审核,报请、财政厅现场查看、审核、审批后处置。

第八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在未经学院同意处置以前,仍由原所在部门将资产妥善保管,待由学院国资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处理。

固定资产办理报废手续后,仍可继续使用的,转为低值易耗品继续使用。

第九条报废申请时间:每年的3月至6月。

第十条报废资产的帐务处理: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办理固定资产减值手续,并将批复及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计财处作为资产核减凭据。

对丢失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必须上缴学院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对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处置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处置。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每年6月、10月份为集中处置时间。

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合理安排好处置事项。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主要方式与范围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无偿转让(含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包括:资产调拨、资产划转、资产移交、对外捐赠等;(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

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固定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因损毁等原因导致无法使用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报废或报损,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制第九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检查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用以及使用情况,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国有资产的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等情况,并提出国有资产相应处置申请意见。

第四章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流程第十二条审批权限(一)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元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报、财政厅审批;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处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三)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基本流程(一)使用单位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同时由使用单位或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鉴定小组现场查看待处置资产实际状况、审核待处置资产使用年限,出具鉴定意见;(二)使用单位根据鉴定小组意见,填报《学院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1)或《学院货币性资产核销审批表》(附件2)与《学院资产处置鉴定表》(附件3)或《学院货币性资产核销鉴定表》(附件4)各一式四份,履行审批手续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待处置资产的使用年限审核后组织学校鉴定小组,对单价10万(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及软件进行二次论证,出具鉴定意见;(四)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五)按审批权限需财政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填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5)、《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6),提供相关材料,报、财政厅审批;(六)对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七)根据规定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拍卖等形式公开处置。

其中,车辆的报废交售给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电子产品的报废由具备省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企业资质的企业回收;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过资产评估的,其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资产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暂停处置,在学校报经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出售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另有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由省财政厅实行集中处置;(八)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办理资产卡片核销申请,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九)下发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十)与财务处对接,完成国有资产处置账务处理;(十一)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已经处置的国有资产明细及批复文件等材料汇总报送、财政厅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在办理资产处置时除须提供资产处置审批表、鉴定表等材料外,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无偿转让1、无偿转让协议;2、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3、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4、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售、置换1、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2、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3、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4、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1、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2、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

因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4、其他相关资料。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1、学校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情况说明;2、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和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4、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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