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灯具集中采购合同——6.1.1律师修订稿-(KK发送夏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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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供货合同

甲方:河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郑州市东风东路********楼

乙方:河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郑州市商都路****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供货范围、品牌及合同价款

1.1供货范围及合同价款:

1.2质量要求:合格。

二、合同计价方式、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2.1本合同采用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暂定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包括材料设备成本费、制作加工费、包装费、运保费、装卸车费、质保金、仓储费、保险费、损耗、利润、税费、不可预见费等发生的一切费用,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更换及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甲方无需再因订购本合同项下材料产品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分项价格表及综合单价分析表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合同报价明细)。

2.2 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施工现场后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包干,任何其它条件均不得调增。对于投标时的清单中所涵盖的内容,如有乙方投标报价未列入,视为乙方已分摊到综合单价中或视为由乙方免费提供的服务。

2.3“固定综合单价”包括按照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必须进行的相关试验的检测费用。

2.4乙方已经充分预测了各项综合单价可能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已在价格中予以考虑,如有乙方投标报价未列入,视为乙方已分摊到综合单价中或视为由乙方免费提供的服务。乙方在此承诺:本合同约定固定综合单价在合同存续期间如因任何市场行情、国家政策、现场条件变化而引起单价增加,乙方自愿放弃相应价格调整,视为乙方的价格优惠;如引起单价减少,乙方同意按实际调减后价格进行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按甲方实际接收供货量进行结算。

2.5合同约定的灯具数量为暂定量,实际供货量的增、减皆包含在本合同的约定范围之内且必须满足甲方项目的实际数量需要,同时不因实际供货量与合同暂定量的出入而变更合同综合单价,具体供货量以甲方书面签字确认的订货通知单为准。

2.6付款方式:

2.6.1分批供货分批付款。每批次货到工地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该批货款的80%(每伍万元为一付款批次,最后一批次货款据实结算);依次类推;最后一批货物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付至全部货款的95%;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质保期两年(即最后一批货验收合格后两年)。所有付款均以转帐方式,甲方每次付款前两日内,乙方应提供相应合法有效且满足工程所在地税务局要求的足额增值税专项发票给甲方,甲方付至全部货款的95%时,乙方应提供全额增值税专项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亦必须赔偿。

2.6.2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附有送货清单的书面付款申请报告。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报告审核完毕且无异议的,并按上述条款的约定向乙方付款。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报告存有异议,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报告之后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付款。若乙方未能按上述条款的约定提交书面付款申请报告及送货清单,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3.1本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如有);

3.2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招标答疑);

3.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4图纸;

3.5投标书及其附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承诺函件等书面协议或记录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是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及是否违约的依据。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供货地点、时间及交付方式

4.1供货地点:乙方负责按甲方的供货计划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运送至工地范围内的甲方指定地点,具体指定地点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4.2交货时间:

4.2.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甲方提供的供货计划自行安排生产。分批供货的产品,每次供货前甲方提前二十天(供货周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供货通知。乙方负责在甲方的供货通知约定的时间内,送货至甲方书面供货通知指定的交货地点。

4.2.2乙方不能按时供货的,须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始供货日期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始供货的理由和请求,甲方书面同意后,供货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请求或乙方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始供货请求,供货工期不予顺延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未书面同意而乙方未按时交货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亦可不解除本合同,除要求乙方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外,还可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批货款金额10%的违约金。

4.2.3乙方接受甲方对供货期调整、暂停供货、恢复供货以及增加供货的要求,具体方式为:甲方提前三十天内发出由甲方授权代表签发的书面通知,乙方供货人收到通知后即可执行。

4.2.4在紧急情况下的供货要求:乙方应采取一切办法保证按甲方要求及时供货。

4.3交付方式:

4.3.1货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授权人员书面验收合格后,方始视为交付。

4.3.2本合同项下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产品书面验收合格之日起转移。在此之前本合同项下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负责承担。

4.3.3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产品验收:

5.1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指定的品牌要求进行验收。

5.2交货验收须在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进行。产品全部(分批到货的每批产品的全部)到达本合同约定或甲方书面通知指定的交货地点,乙方货到交货地点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申请验收,甲方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5.3甲方根据需要单独或会同与该产品使用有关的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质量标准及甲方确认的清单(含品牌、规格等)进行交货计量和验收(在规定时间内乙方不派人参与验收的,视为同意甲方自行验收并同意甲方作出的验收报告)。主要核对:数量、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参数、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即表示交货验收完成。甲方单独或会同与该产品使用有关的设计、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后并不免除任何乙方对交货产品存在质量、制造、设计、性能方面的缺陷和不合格的维修、更换责任、违约责任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5.4存在数量、规格型号、产地、材质、质量等级、尺寸、颜色、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方面不合格情况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全部拒收、部分拒收、全部退货、部分退货或者解除本合同,并在3天内通知乙方,并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代为保管或退货,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乙方负责;如经乙方请求甲方代为处理,甲方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代为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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