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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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凡在本辖区内从事非煤矿山生产活动的企业均需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区安监局根据市安监局授权,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资料进行初审。
二、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矿山开采初步设计;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二)“三同时”有关证明材料。
三、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经初审认为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审查发证。
五、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有关人员或指派非煤矿山企业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和现场审查。对生产规模较大、系统复杂的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审查。审查人员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六、颁证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将在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向颁证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对变更上述事项的,企业应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其中申请变更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第(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第(四)项的,应当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