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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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

1.1. 说明

1.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等。

1.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采购本工程所需的钢材、焊接材料、外构件和涂装材料

等钢结构制造和安装所需的全部合格材料,并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6.1条和本章第 1.2节的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检验和验收。

(2)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全部钢结构的采购、制造和安装,包括按本章 1.3 和1.4节规定进行钢结构构件的采购、制造、运输和存放、钢结构的安装和涂装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全部工作。

(3)承包人应指派持有上岗证的合格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进行钢结构制造、安装的焊接和检验工作,并应按本章第 1.3.3..2款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4)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承担保修期的缺陷修复工作。

1.1.3.主要提交资料

1.1.3.1. 钢结构制造、安装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钢结构制造前28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提交一份钢结构制造工艺和安装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钢结构制造和安装的进度计划;

(2)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1.1.3.

2. 在钢结构材料和外构件采购前28天,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提交一份材料采购计划(附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

1.1.3.3. 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商务文件》的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为发包人和监理人进行钢结构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钢结构工程完工图;

(2)钢结构工程各项材料和外构件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3)钢构件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资料;

(4)钢结构安装基础和支撑面的验收记录;

(5)钢结构安装焊缝的质量检验报告;

(6)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记录;

(7)施涂工艺和涂装检查记录;

(8)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9)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 87;

(2)《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 89;

(3)《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 91;

(4)《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5 — 95;

(5)《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221 — 95;

(6)《钢结构、管道涂装技术规程》 YB/T9256 — 96;

(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 98。

1.2.材料和外购件

1.2.1. 一般要求

(1)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使用的全部钢材、焊接材料、外购件和涂装材料均应由承包人按批准的采购计划(清单)进行采购。

(2)材料和外购件运抵工地后,承包人应负责验收入库,并应接受监理人的检查。每批到货的材料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及必要的材料试验报告。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到货的每批材料和外购件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成果报送监理人。必要时应请监理人参加检验。

(4)承包人根据货源情况要求采用代用材料时,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7.1 条的规定办理。

1.2.2. 钢材

(1)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种和规格进行采购,钢材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钢材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注意防止锈蚀和污染。

(3)钢材应分类堆放,挂牌注明品种、规格和批号,搁置稳妥,防止变形和损伤。

1.2.3. 焊接材料

(1)焊接材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焊条、焊丝、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焊接用钢丝》、《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用焊丝》、《碳素钢埋弧焊剂》和《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等的规定。

(3)焊接材料应密封贮存,防止受潮变质,库房内温度不应低于5°C,相对湿度不大于70%。

124.外购件

(1)按施工图纸要求采购的普通螺栓和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外购件应注意轻装轻卸,在室内按批号、规格分类存放。防止生锈、污染和损坏螺纹。

1.2.5.涂装材料

(1)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要求采购的涂装材料,应在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中写明涂层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份、配比、施涂方法、作业规则、施涂环境要求以及涂层材料的运输、存放和养护措施等。涂装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涂装材料及其辅助材料应贮于5〜35C通风良好的库房内,按原包装密封保管。

1.3. 钢结构构件制造

1.3.1. 说明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供的钢结构施工图纸,绘制钢结构构件的加工图和制订工艺措施,并在钢结构制造前56天报送监理人审批。

(2)若承包人根据制造工艺的需要,需对钢结构构件的施工图纸进行局部

修改时,应经监理人批准。除因发包人原因进行的修改符合合同条款第 3.39.1款

规定的变更外,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支付。

1.32钢构件零件和部件的加工

132.1. 切害U

(1)气割前应清除切割边缘50mm范围内的锈斑、油污等,气割后应清除熔碴和飞溅物等。

(2)机械切割时,加工面应平整。

(3)坡口加工完毕后,应米取防锈措施。

1.3.

2.2. 矫正和成型

(1)钢材切割后应矫正,其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钢材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弯曲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应符合GB50205—

95附录A表A的规定。冷压折弯的零、部件边缘应无裂纹。

②钢材矫正后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和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1/2,且不大于0.5mm。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 GB50205一95 表4.2.4的规定。

(2)弯曲成形的零件,应采用样板检查。成形部位与样板的间隙不得大于 2.0mm。

1.3.

2.

3. 边缘加工

(1)刨、铣加工的边缘,要求光洁、无台阶。加工表面应妥善保护。

(2)在施工图纸未

作规定时,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1的规定, 顶紧接触面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1-2的规定。

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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