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的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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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的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

在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能否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呢?违约金的数额又应该如何计算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一宗具体案例

来分析,详细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基本案情】

长远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截止2007年5月累计欠某

供电公司电费124867.00元。供电公司以长远公司拖欠电费和违约金为由,在履行了欠费停电的法定程序后,于同年6月1日对长

远公司中止供电。停电后,长远公司缴清了所欠电费,但拒绝缴纳违约金,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该供电公司于6月10 日恢复供电,

同时再次下达停电通知书,要求长远公司于6月15日前缴清违约金48643.00 元。

长远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在供用电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事项,供电公司要求其缴纳违约金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定原告不承担缴纳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执焦点为被告向原告收取电费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立法采纳合同自由的原则尊重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因此,废除了法定违约金制度。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具有预定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依据

该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原告不应支付给被告违约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于2004 年7 月8 日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截至2007 年5 月)日原告拖欠被告电费数额为124867.00 元,且已于6 月8 日向被告清偿。但原、被告并没有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原告逾期缴纳电费时应缴纳违约金及具体的比例和数额,故被告向原告收取违约金无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定原告不应承担缴纳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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