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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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化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
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期:
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工期天。在合同签定后3
天内,乙方应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3天后施工人员还没有入施工场地,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发包。
第三条工程质量和技术要求:
施工要求:
第四条合同价款:
第五条甲方责任:
第六条乙方责任:
1、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
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设计进行施工。
2、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3、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治,做到“工完场清、道路畅通”。
4、工程竣工未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养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景
观损坏、苗木死亡),乙方负责恢复。
5、进入
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
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
第七条工期顺延:
1、除自然灾害和甲方原因外,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每延误一天乙方需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
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工程付款及竣工结算:
1、
2、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7天内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
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第九条竣工验收:
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7天内向甲方申请验
收。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组织验收。
第十条违约责任:
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
成工期延误责任
分担: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2、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
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
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安全施工:
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施工期间,乙方在甲方工地要注意自身安全,乙方所有人员施工期间造成任何地点出现任何事故,均甲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附近及交通要道施工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关于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废除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争议:
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执行及工程密切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友好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好,可持本合同到当地劳动仲裁机关和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附加条款与本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未尽事宜,另行商定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
电话:电话:
合同签定日期:年月日
篇二: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及合同补充条款
施工合同中应约定的承包人
其他违约责任和补充条款
一、施工合同专合条款第35.2条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反下列约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每月发生的罚金在当月申报工程进度款前必须支付给发包
人,否则发包人不审批当月进度款。承包人一旦违反下列规定,经监理、发包人核实后书面通知承包人,至通知之时起生效,承包人若有异议,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提出。
1、承包人应按规定全额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缴纳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费用及己方人员应办理的保险费用等,及时提交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资料。若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发包人暂不支付进度款,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工期不予顺延。
2、若承包人未按国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施工,每次罚款500元,累计达三次以上发包人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3、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且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出勤天数不得少于5天,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4、因承包人原因每月工程施工进度达不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并每延误1天罚款200~500元。
5、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经监理检查,并按规定在监理的见证下送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若未经检查或试验便擅自用于工程的,每次罚款500元,累计达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扣罚30%的履约保证金。
6、上一工序或上阶段工程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