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库存商品融资业务模式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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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库存商品融资业务模式的比较研究
本文在深入剖析国内外库存商品融资业务的发展轨迹的基础上,总结并梳理出国外5种和国内4种基于库存商品融资的业务模式,并重点分析了不同融资业务模式的操作流程,以及国内外在开展库存商品融资业务实践中的差异。
标签:库存商品融资物流金融比较研究
1 概述
国外的库存商品融资业务在20世纪初就已初现雏形[1]。从1905年俄沙皇时代的谷物抵押贷款开始,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开展的库存商品融资、保理融资等业务,再到20世纪90年代台湾地区开始推行的以IT大型企业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制造业融资业务,以及意大利、以色列等地区陆续推出的灵活多样的贸易融资服务,库存商品融资业务取得了突飞猛进地发展[2]。相对于国外开展库存商品融资业务的悠久历史,我国起步较晚,从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储运开展的第一笔仓单质押业务开始,到现在已发展到年授信额度近50亿元的库存商品融资规模。截至今天,我国已经出现了20多家金融结构联合物流企业开展形式多样、手段灵活的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业务[3]。快速发展的库存商品融资业务,吸引了国内外诸多学者的注意,物流金融范畴内的相关概念逐渐在学术界和金融界传播开来。本文旨在深入剖析国内外库存商品融资业务的发展轨迹的基础上,总结梳理出典型的基于库存商品融资的业务模式,并针对不同的业务模式,分析它们在实践中具体的操作流程,最后给出国内外在开展库存商品融资业务实践中的差异。
2 国外库存商品融资的业务模式
根据美国商业银行组织CFA(Commercial Finance Association)归纳,库存商品融资业务可以划分成两大类:第一类中银行根据贷款者的质押库存价值阶段性地发放贷款;第二类中银行发放贷款用于购买全部或部分贷款企业的库存。就企业业务模式上来看,大概经历了以下五种库存商品融资业务模式[4]。
2.1 存货留置权融资。在该融资模式下,银行拥有借款企业的存货留置权,但企业能够自由地销售存货。从具体操作层面看,这种融资模式对银行的存货监管并不利,随着时间推移,存货减少,相应的价值也下降,如果企业不及时补货,银行将面临贷款抵押品部分留置的问题。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这种模式现在已经很少使用。
2.2 公开仓储融资。在该融资模式下,借款企业将存货放在专门仓库中,由第三方仓储公司代为保存和管理。购货方在购买借款企业的存货后,直接将货款打到贷款银行,用于冲减企业贷款。仓储公司在得到银行的授权之后,购货方才可以提货。这种融资模式由于需要额外支付仓储公司存货保管费,对借款企业来讲成本较高,而且发生过仓储公司与借款企业联合欺诈银行的事件,因而现在这
种模式也较少使用。
2.3 就地仓储融资。在该融资模式下,仓库就设在借款企业的货站里,银行为加强存货监督会雇佣第三方仓储公司来管理存货。相对于公开仓库融资,就地仓储融资不必支付存货管理费,成本大大降低,优势明显,因而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2.4 信托收据融资。在该融资模式下,借款企业将银行贷款用于购买货物,同时向银行开出信托收据,注明货物实为银行所有,借款企业只是代为持有并销售。货物卖出后,货款直接打入贷款银行帐户中用于冲减贷款。这种融资模式由于需要银行职员到仓库现场监管货物,因而适用于大型机器设备或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等,而对数量较多、清点不便的商品不便。
2.5 抵押单融资。在该融资模式下,独立的第三方对借款企业的销售活动和存货情况进行跟踪式的贴身观察,并定期签发给贷款银行抵押单,保证抵押品的存货数量。相对于信托收据融资,这种模式由于第三方的参与,银行职员无需亲自对企业进行监管,从而降低了银行的信贷成本。此外,独立的第三方还通过提供一系列的专业服务,使借款企业和银行之间的贷款管理问题简化,这让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这种第三方公司经过专业化的发展,至今已经有很多公司发展起评估企业中间产品、存货的技术。这种发展,不仅使得商品运动的自由度大大扩大,而且适用于抵押的商品的范围也不断扩大。
3 中国库存商品融资的业务模式
我国金融机构在开展库存商品融资业务的具体实践中,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创新。总结来讲,先后经历了动产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买方信贷融资、异地仓单质押融资和信用担保融资[5]。
3.1 动产质押融资。在该融资模式下,借款企业将货物或动产存入仓库,仓库验收后形成仓单给银行,银行按照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贷款给企业。银行拥有货权,借款企业在偿还银行贷款后方可提货。银行对企业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而仓储企业仅对货物的数量和保管质量负责,风险还是由银行来承担。
3.2 仓单质押融资。随着银行对于风险的考虑,部分银行开始选择有信誉的物流仓储企业进行合作,而物流仓储企业所承担的责任以及风险也越来越多。例如,物流仓储企业必须对借款企业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必须为银行把握货物的经营风险并及时传递相关信息,借款企业一旦违约,物流仓储企业要承担一定的回购责任等等(具体的操作流程见图1)。
3.3 买方信贷融资。为了更大程度地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我国金融机构又开展了保兑仓业务,也就是买方信贷。在该融资模式下,首先形成一个以四方为主体的两套三方协议,第一套协议方包括甲方银行、乙方物流仓储企业、丙方经销商;第二套协议方包括甲方生产企业、乙方经销商、丙方银行。银行在经销商交纳了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
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成仓单质押(具体的操作流程见图2)。
3.4 信用担保融资。最近,我国金融机构又在尝试信用担保融资模式。在信用担保融资模式下,银行把贷款额度直接授权给物流企业,再由物流企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条件进行质押和最终结算(具体的操作流程见图3)。4 国内外库存商品融资业务模式的比较分析
从以上论述可知,国外库存商品融资业务大致经历了对存货具有留置权到具有拥有权再到总量拥有权的发展历程。在公开仓储融资和就地仓储融资模式下,第三方的责任主要在于对存货的监管,以保证银行对存货的拥有。而在信托收据融资中,参与该业务的只有银行和贷款企业两方,货物由银行监管。在这三种模式中,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银行对质押物具有拥有权,只有质押物的销售货款到位后,质押物才能被提出。上述这一点类似于我国目前广泛进行的仓单质押业务,仓单使得银行对质押物具有了暂时的拥有权,企业可以销售质押物,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他只能相当于是银行的代理人。而对于国外的仓单存货融资来说,国外的仓单或者说抵押单是一个由第三方定期签发给贷款银行的文书,它保证了作为贷款抵押品的存货数量的存在,它采取的是总量控制的方式,并没有对存货进行实物上的分离和拥有,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流动。此外,国外物流企业对自己开出的仓单负责。因为国外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具有法律效力,加上比较系统的全国性仓单管理和流通体系法规,比如美国、英国、波兰和俄罗斯等,仓单流动性比实体货物好。而在我国由于物流业服务不规范,更重要的是一般物流企业签发的仓单没有权威的机构认证和监管,仓单的标准化程度低,仓单管理流通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使用和流通范围有限。
综上所述,我国的仓单质押业务目前更类似于公开仓储融资或就地仓储融资,但是又有不同之处,表现在作为第三方的物流企业具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其能力又受制于国内信息技术的发展,不能像国外仓单存货融资中的第三方企业那样实现销售活动的跟踪式调查。
参考文献:
[1]陶经辉,应丽景.物流企业开展物流金融服务的模式和风险管理[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3(2).
[2]罗齐,朱道立,陈伯铭.第三方物流服务创新:融通仓及其运作模式初探[J].中国流通经济,2002(2).
[3]冯耕中,李鹏.库存商品融资业务诠释[J].物流金融,2005(2).
[4]张军.中国国有金融体制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5]李毅学,汪寿阳,冯耕中.一个新的学科方向——物流金融的实践发展与理论综述[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