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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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钢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2.质量保修期

2.1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钢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为年。

3.其他项目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他

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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