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
云南道路交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云南道路交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在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根据不同的地方在我国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那么在我国去南道路交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017年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印发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2017-05-31 来源:云南省公安厅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及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参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参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参照“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关费用计算。
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2017年5月27日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一、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11元。
二、2016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20元。
三、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622元。
四、2016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331元。
五、2016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720元。
六、2016年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769元。
七、2016年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8904元。
其中:(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19元;(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314元;(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995元;(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6517元;(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758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3349元;(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803元;(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1957元;(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170元;(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4379元;(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7646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409元;(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7819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724元;(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514元;(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133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495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825元;(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8407元。
2017-2018年度云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7-2018年度云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根据云南省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2017-2018年度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如下: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11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2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622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31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611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02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611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02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611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02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方法计算。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目录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九、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3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十一、山东省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二、陕西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陕西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十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十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十六、浙江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7月)十七、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十八、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云南省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收费站点设置,降低收费管理成本,增强收费还贷能力,规范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含电子不停车收费,下同)规划、设计和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和《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联网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互连互通的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施联网收费。
除两端出入口外,在其主线上不得设置收费站(本省与邻省之间尚未实施跨省联网收费的互连互通封闭式收费公路除外)。
第四条具备电子不停车收费条件的收费公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开谩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为公众出行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实施联网收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推进、统一拆分、统一清算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联网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统筹协调、技术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云南省范围内,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包括身体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等,进行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云南省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具体来说,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而导致的身体损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进行合理的赔偿。
其次,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精神损害,云南省也进行了具体的赔偿标准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将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况、治疗费用等因素,给予合理的赔偿。
此外,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而导致的财产损害,云南省也对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财产损失、财产修复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面,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赔偿。
总的来说,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总之,云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严格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法治建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坚持“制度统一、机制健全、预防优先、分级管理、待遇公平、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
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参保缴费办法、统一认定鉴定标准、统一待遇给付水平、统一业务经办程序、统一系统网络应用。
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并公布了云南省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在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前)和调解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此标准。
按此标准,法定的丧葬费为54368÷2=27184元;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为24299×20=485980元,农村居民标准为7456×20=149120元(此处均按不满60周岁标准计算,超过60周岁的每超过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计算5年);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24299或者7456×20年×2系数(城乡两标准,十级的系数为10%,九级的系数为20%,八级的系数为30%……以此类推)。
一、201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4299元。
二、201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6268元。
三、201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456元。
四、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6036元。
五、2019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368元。
其中:(一) 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44元;(二) 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897元;(三) 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733元;(四)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313元; (五) 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788元;(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368元;(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943元;(八) 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077元;(九) 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198元;(十) 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455元;(十一) 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826元;(十二)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227元;(十三)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700元;(十四)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260元; (十五)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802元; (十六) 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804元;(十七) 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049元;(十八)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436元;(十九)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185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一、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1.医疗纠纷既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也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有权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或者以医疗服务合同主张权利。
2 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疗争议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以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一方应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住院证明、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不能提供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4.患者一方与医疗机构开设的医疗美容科发生医疗美容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理。
5.非法行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6.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均应作为证据材料提交;医患双方享有对病历资料的共同封存和启封权。
7.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怀疑的,保存、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应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8.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资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实质内容,导致过错无法认定,或者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9.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具有医疗过错,以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等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
...../...../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了规范我省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本院2009年第3次审判委员会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达成了以下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I.医疗纠纷既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也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有权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或者以医疗服务合同主张权利。
2 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疗争议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以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一方应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住院证明、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不能提供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4患者一方与医疗机构开设的医疗美容科发生医疗美容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理。
5.非法行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6.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均应作为证据材料提交;医患双方享有对病历资料的共同封存和启封权。
7.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怀疑的,保存、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应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公交[2009]100号【发布部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9.04.24【实施日期】200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公交〔2009〕10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08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参照此标准执行)。
同时,请各地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附件:1.2009年云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3.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1: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一、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3250元;二、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9077元;三、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103元;。
2017年云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2017年云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新标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中较为特殊的一种赔偿,其适用的条件是交通事故中出现死亡的情况。
2017年云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应该如何计算?下文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云南省公安厅云公交〔2016〕89号关于印发201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
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一、201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6373元。
二、201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7675元。
三、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242元。
四、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6830元。
五、2015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463元。
其中:(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229元;(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913元;(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752元;(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8681元;(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1738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8069元;(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475元;(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9710元;(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595元;(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7855元;(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2404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9113元;(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491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920元;(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067元;(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6459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6215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2934元;(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161元。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102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102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保险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精神,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构建和谐云南。
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联合制定了《云南省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抓好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改善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行动。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密切配合,协力推进。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密切配合,共同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安监部门要加强总体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保监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承保理赔服务。
各承保公司要不断创新保险产品,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为投保企业提供良好的保险服务。
三、注重引导,加强宣传。
2015云南交通事故人损赔偿标准(官方版本)
2015年云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计算明细表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一、201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4299元。
二、201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6268元。
三、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456元。
四、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6036元。
五、2015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368元。
其中:(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44元;(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897元;(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733元;(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313元;(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788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368元;(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943元;(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077元;(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198元;(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826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227元;(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700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260元;(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802元;(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804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049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436元;(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185元。
附件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附件3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2017年度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2017年度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最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呢?交通事故赔偿具体的计算又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将为大家整理了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一、201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7278元。
二、201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8023元。
三、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526元。
四、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6175元。
以上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发布“十二五”期间云南省城乡居民收入、消费水平调查报告。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延伸阅读: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赔偿技巧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流程。
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关于印发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公交〔2015〕66号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
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2.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3.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2 0 1 5年4月3 0日(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法院、公安局)附件1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一、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4299元。
二、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6268元。
三、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456元。
四、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6036元。
五、2014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368元。
其中:(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44元;(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897元;(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733元;(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313元;(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788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368元;(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943元;(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077元;(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198元;(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455元;(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826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227元;(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700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260元;(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802元;(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804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049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436元;(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185元。
云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云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云南省是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资源使得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日益迅速。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各种意外事故也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伤残赔偿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因工伤造成的伤残,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其中,十级伤残是指因工伤造成的伤残程度达到十级的情况。
那么,云南省对于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两部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的一次性支付的金额,而伤残津贴则是指在伤残鉴定确认后,按月支付的生活补助金。
具体的标准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对于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45个月的工资。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是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于十级伤残,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月工资的100%。
此外,云南省还规定了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发放程序和方式。
一般来说,被保险人应当在获得工伤鉴定书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工伤鉴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伤残鉴定。
一旦确认为十级伤残,便可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赔偿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云南省对于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规定是有一定的变动和调整的,具体的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相关政策文件来进行查询。
同时,在享受伤残赔偿的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以免因操作不当而影响到自身的权益。
总的来说,云南省对于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比较明确和具体的。
通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发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受伤职工缓解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补)偿计算试行标准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补)偿计算试行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3.03•【字号】云政发[1992]31号•【施行日期】199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补)偿计算试行标准(云政发〔1992〕31号1992年3月3日)一、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涉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财产直接损失和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赔偿,均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办法》中涉及的“平均生活费”,不论城镇居民或农村农民均按照每人每年863元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中涉及的“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附表行业标准计算。
四、《办法》中涉及的“丧葬费”,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中涉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论城镇居民或农民均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计算。
六、《办法》涉及的农业人口中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按照840元的标准计算。
七、《办法》中涉及的住宿伙食补助费及住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9〕30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9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
八、《办法》中涉及的财产直接损失,按照公安部公通〔1991〕113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九、《办法》中涉及的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有伤残评定机构的,由公安机关评定;公安机关暂无伤残评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部门的伤残评(鉴)定委员会或小组评定。
十、《办法》中涉及的交通事故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在国家未下发标准以前,暂按我省原规定执行。
十一、本试行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本试行标准的具体运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附表1:1990年云南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表。
附表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浙高法民一〔2013〕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3〕5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近期我庭经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制定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
2014年1月1日后一审法庭辩论尚未终结的侵权纠纷案件,可参照本解答执行。
2014年1月1日前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一审案件、2014年1月1日后受理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当事人请求参照本解答执行的,不予准许。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13年1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侵权纠纷案件系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关涉民生。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较为突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受害人因享受医疗社保待遇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因侵权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能否因此而减免?答: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
赔偿义务人抗辩从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中扣除有关核销部分医疗费的,不予采纳。
二、误工时间是否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答: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云南省2016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关于印发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公交〔2015〕66号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
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2.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宿费开支标准3.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2 0 1 5年 4月3 0日(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法院、公安局)附件1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一、201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4299元。
二、201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6268元。
三、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456元。
四、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6036元。
五、2015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368元。
其中:(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44元;(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897元; (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733元;(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313元;(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788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368元;(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943元;(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077元;(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198元;(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455元;(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826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227元;(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700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260元;(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802元;(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804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049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436元;(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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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件云南省公安厅
公交〔2010〕97号
关于印发2010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州、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0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0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
同时,请各地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
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如有新的规定,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2010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4424元;
二、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0202元;
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369元;
四、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2925元;
五、2009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992元。
其中:
1.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514元;
2.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800元;
3.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443元;
4.电力、煤气及水的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942元;
5.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686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066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975元;
8.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073元;
9.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962元;
10.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545元;
11.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726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314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3080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353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565元;
16.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696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348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649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404元。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级别开支标准副省级及相当
职务的人员
厅局级及相当
职务的人员
处级及相当
职务的人员
处级以
下人员
省外600 300 240 150 省内一类地区600 300 240 150 省内二类地区600 300 200 100
注: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50元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