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各项(封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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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劳务派遣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所称劳务派遣合作,是指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派出与其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称“派遣人员”)到甲方提供劳务,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并由甲方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派遣费用的事项。

第二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派遣人员的确定

甲方根据本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的需要将派遣人员数量、资格要求、工作内容和使用期限提供给乙方,乙方据此提供备选人员,经甲方考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双方确定派遣人员人选。

第四条用工规则

派遣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各项任务,接受并完成因特殊原因增派的临时任务;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接受工作检查和业务考核、测评。

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及教育培训等参照甲方员工的规章制度执行。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以及派遣人员的知识技能,对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予以调换。

第五条派遣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派遣费用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劳动报酬费用

劳动报酬费用是指派遣费用中应付给派遣人员作为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报酬费用不准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费用由甲方在次月考核后于10日前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至派遣人员本人工资帐户,并

依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拖欠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上述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社会保险费用

乙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幅度范围内,双方确定缴费标准,单位缴费费用部分由甲方在支付劳动报酬费用的同时一并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该笔资金后一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足额缴纳相应款项。个人缴费部分由乙方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对乙方派遣人员劳动报酬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甲方有权予以监督,乙方应按月反馈给甲方一份甲方认可的资金使用清单备查。

(三)管理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派遣人员管理服务费,甲乙双方确定标准为每人每月元。根据协议生效时间按年支付。

第六条劳动保护

(一)乙方派遣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所发生的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

间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按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工单位须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劳动者各项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由用工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第七条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八条劳务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协议变更与转让

订立本协议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按照法律、法规做相应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议履行期间,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不得转让。

第十条协议解除

(一)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甲方无故不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派遣服务费用,用工工资及各项保险。经催告三日内仍不支付的;

2、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工作条件、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派遣人员身体健康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乙方克扣或拖欠派遣人员工资的;

2、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协议续签和终止

在协议期满前45日,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续约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协议,并在协议期满30日之前办理完续签手续。一方不同意续约的,协议期满,即告终止。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违反协议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对方赔偿。

(二)由于乙方未足额或及时支付派遣人员报酬、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三)派遣人员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三十日同时向甲、乙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离岗审计无问题的,由甲方出具审计报告、离岗手续后到乙方办理辞职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单方面为派遣人

员办理辞职手续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负担。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事宜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

本协议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在派遣合作过程中,以对方认可的信函及明细清单,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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