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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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安监办〔2013〕159号
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各重点骨干企业,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于2013年8月4日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次局务会研究通过,现正式印发执行。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聘任,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安监局是专家的管理部门,专家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施管理。
第四条专家库的建立坚持“开放、择优、动态、分类”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库与专家聘任
第五条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组,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及专家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六条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首席专家1-2名。
第七条专家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接受自治区安监局管理;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两院院士和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五)自治区安监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核通过后,可确认符合专家聘任条件。
第九条专家聘任程序
(一)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自荐)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及专业考核;
(四)经审查、考核符合者,在自治区安监局网站公示10日,合格者由自治区安监局按程序公布名单,并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证书》。
第十条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组织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核后,担任专业组组长、副组长,按届任职。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核后,担任首席专家,按届任职。
(一)具有两院院士、自治区决策咨询专家、自治区政府参事等称号;
(二)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及省部级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发工作;
(三)作为专家参与过重特大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四)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学术带头人),或长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权威性。
第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安监局批准可以终止聘任,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专家正常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以自治区安监局聘任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指派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六)泄露国家秘密,泄露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七)不遵守本办法规定。
被终止聘任的专家,由自治区安监局收回其专家证书,并在自治区安监局网站公告。
第三章专家任务与纪律
第十四条专家主要任务
(一)参与制定和修订全区有关安全生产监管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咨询、研究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全区安全生产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为改善全区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措施;
(三)参与全区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全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性审核、审查、现场验收;参与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五)参与全区安全生产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应急处置方案和整改措施建议的提出提供技术依据;
(六)参与全区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技术鉴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决策咨询和风险评估;
(七)参与全区安全评价机构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评审工作;
(八)参与全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九)完成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级安监局”)指派的其它安全生产监管协助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专家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指派任务;
(二)服从自治区安监局管理,接受培训。参加各级安监局指派工作,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受领事故应急和调查任务后,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参与事故调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