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大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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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程序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程序

县乡(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程序时间: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一、召开乡(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各代表组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人员:党委委员、各代表组召集人内容:(一)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二)提出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2、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3、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三)提出大会议程(草案):1、听取和审议乡(镇)第十四届政府工作报告;2、听取和审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3、选举乡(镇)第十五届人大主席团主席;4、选举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

(四)推选各代表组组长及副组长:一代表组:(17人)组长:副组长:二代表组:(14人)组长:副组长:三代表组:(14人)组长:副组长:(五)布置对几个建议名单及大会议程(草案)的讨论工作由各代表组组长主持二、召开乡(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各代表组组长及副组长会议主持人: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人员:党委委员、各代表组组长及副组长内容:(一)汇报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讨论情况。

(二)汇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讨论情况。

(三)汇报大会议程(草案)讨论情况。

(四)汇报各代表组组长及副组长建议名单讨论情况。

三、召开乡(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主持人: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人员:全体代表主持人讲:各位代表:现在举行乡(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这次大会应出席代表 45 名,今天实到会代表名,因事、因病请假名,实到会代表超过了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可以开会。

这次预备会议的议程是:1、通过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3、通过大会议程。

乡镇人大每次召开会议都要选举主席团

乡镇人大每次召开会议都要选举主席团
从 法 律 条 文 的 呼 应 上 来 看 ,乡 镇 人 大 主 席 团是 论 “次 ”而 不 是 论 “届 ”的。 另 外 ,地 方 组 织 法 明 确 规 定 了 乡 镇 人 大 主 席 、副 主 席 、乡镇 人 民代 表 大 会 代 表 资 格 审查 委 员会 的任 期 与 乡镇 人 民代 表 大 会 任 期 相 同 .它 们 由 每 届 乡 镇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通 过 ,只 有 因 为 人 员 发 生 变化 时才 重 新 选 举 通 过 。唯 独 对 于 乡镇 人 民代 表 大 会 主席 团却 没 有 类 似 的 规 定 ,说 明 乡镇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主 席 团 不 属于 如 果 成 员没 有 变化 只 进 行 一 次 选 举 的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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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 者 认 为 ,乡 镇 人 代 会 每 次 选 举 主 席 团 依 法 应 该 ,但 地 方 性 法 规 可 以 尝 试 变 革 。
闭 会 期 间 的 准 常 设 机 关 (机 构 )。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的 选 举 ,地 方 性 法
规 可 以 尝 试 变 革 。“人 大 三 法 ”修 改 实 现 乡 镇 人 大 主 席 团 的 “准 常 设 ”后 ,各 地 重 新 修 改 制 定 的 诸 如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 工 作 条 例 ”之 类 的地 方 性 法 规 ,对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是 否 每 次 人 代 会 选 举 ,规 定 不 尽 一 致 。 如 安 徽 、陕 西 等 大 多 数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每 次 都 选 ;但 也 有 诸 如 四 川 、 重 庆 等 少 数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每 届 只 选 一 次 :还 有 诸 如 贵 州 等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 每 年 只 选 一 次 。 实 践 中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包 括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成 员 一 般 都 具 有 相 对稳 定 性 ,非特 殊 情 况 人 事 变 动 .主 席 团 成 员 一般 不 会 调 整 。 即便 是 每 次 召 开 人 代 会 选 举 主 席 团 .也 只 是 在 预 备 会 议 上 举 手 表 决 走 程 序 而 已 。笔 者 认 为 .随 着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的 法 定 “准 常 设 ”,乡 镇 人 大 主 席 团的 产 生 方式 也 有 必 要 与 时 俱 进 。 建 议 地 方 组 织 法 再 次 修 正 时 ,不 妨 明确 乡镇 人 大 主席 团 的 任 期 与 乡镇 人 大 同 步 :这 样 ,乡镇 人 代 会 就 无 需 每 次 重

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转发《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转发《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转发《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乐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转发《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发〔2011〕11号)各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组织:《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2011年8月10日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本次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将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市、县、乡人大、政府、和市、县政协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4号)及《中共海南省委转发〈中共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省市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琼发〔2011〕9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程序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程序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例会操作程序xxx乡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人代会筹备工作要点一、召开主席团会议为召开好人代会例会,会前人大主席团必须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召开人代会的各项工作,大致内容有:(一)研究各项会务事项:1、听取补选代表工作情况报告;2、决定召开第届次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并以主席团名义拟发通知;3、确定分编代表团;提出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召集人)建议名单;4、决定预备会议主持人、各项报告的报告人;5、确定大会期间的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行政事务组的工作人员及组长;并制定各组工作职责;6、制订会议须知。

(二)讨论决定有关事项:1、提出大会建议议程;2、提出大会日程安排(草案);3、提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4、决定邀请、列席会议人员名单;5、确定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二、组织起草大会各项报告1、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有补选任务的乡镇);2、代表变动情况报告;3、政府工作报告;4、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5、财政预决算报告;6、起草《选举办法》(草案);7、大会各项决议(草案);8、起草关于大会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三、其他准备1、会场布置;2、大会出席证、列席证制作;3、编制代表名册;4、各种会议资料准备、装袋。

四、召开大会前各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在代表报到的同时,召开各团(组)召集人会议。

主要内容:1、汇报各团(组)参加会议人员到会情况;2、熟悉了解大会日程;3、宣布会议期间的有关注意事项,熟悉会议须知。

xxx乡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日程(草案)(年月日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xxx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文件x人字xxxx第x号关于召开xxx乡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的通知×××代表: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经乡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主席团决定,于年月日召开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

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20 年月日镇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人、副主席1人(以下简称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人民政府镇长1人、副镇长人。

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是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可以是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可以是本行政区域的选民。

三、各项职务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联合提名都必须填写《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代表联合提名,可以在本代表团内联名,也可跨代表团联名,并于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前将《提名候选人登记表》送交大会主席团。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书面向大会提出,主席团应向主席团成员和提名的代表说明;如果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前,提名者书面撤回提名,所提的候选人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不愿意撤回提名,仍应将所提名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全体代表说明其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理由,供代表在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和投票时预以考虑。

四、从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代表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不是少于24小时。

具体由大会主席团根据会议进程决定。

五、镇人大主席、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镇人大副主席、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各多一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上述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差额选举。

选举法(2015年修正)

选举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人大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人大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XX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2011年12月13日XX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条根据市委提名的人大主席、镇长、人大副主席、副镇长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研究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四条本次会议选举镇人大主席1名;政府镇长1名;镇人大副主席1名,政府副镇长2名。

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人选必须是本级本届人大代表。

镇长、副镇长人选可以是本届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本届人大代表。

人大主席、政府镇长的候选人,如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人大副主席、政府副镇长实行差额选举。

第五条本次大会选举选票共四类,分别为选举镇人大主席选票、选举政府镇长选票、选举人大副主席选票、选举副镇长选票,选票同时填写,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第六条大会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缺席的代表不得委托投票。

第七条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如同意选票上某一候选人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符号栏内画个“○”,反对的画“×”,不画符号或符号不正确、不清楚、无法辩认的为弃权。

;如另选他人,就在另选人1姓名栏内写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符号栏内画个“○”,不画“○”的无效。

第八条大会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九条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十条大会选举时,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大会选举时,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2人,经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年×月×日××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大会选举××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一人、副主席×人;镇人民政府镇长一人,副镇长×人。

大会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必须为本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镇长、副镇长人选,不限于本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五、本次大会提名、酝酿各项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六、如果提名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镇长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和副镇长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

七、在酝酿候选人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应按照要求填写《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表》,并应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提名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具体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八、大会设监票人×名,由各代表小组推选。

设总监票人一名,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

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均须经大会通过,并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计票人员由大会组织组安排。

九、选举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始得进行。

不出席选举大会的代表,不能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代表对于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即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可以投弃权票,即不要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任何符号,并不得另选他人;可以投反对票,即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

乡镇人大简要会议议程

乡镇人大简要会议议程

XX县XX乡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程一、预备会(由上届主席团主持)第一项:清点人数。

应到正式代表名,实到正式代表名,实到正式代表超过应到正式代表的过半数,符合选举法,可以开会。

第二项: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

组长:,成员:、、、(如无意见,请鼓掌通过)。

第三项:请同志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第四项:通过乡XX届人大主席团建议名单。

由、、、、人组成。

(如无意见,请鼓掌通过)。

上届主席团使命结束,请主席团成员到主席台就坐。

(主席台召开第一次会议,推荐同志主持会议)。

第五项:通过大会主要议程。

主要议程有两项:一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主席团工作报告》,二是选举人大主席、乡长、副乡长。

(如无意见,请鼓掌通过)。

二、正式大会。

(XX召集)同志宣布:XX县XX乡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现在开幕!第一项:全体起立——奏国歌(请坐下)第二项:请同志致开幕词。

第三项:请同志作政府工作报告。

第四项:请同志作主席团工作报告。

第五项:集中讨论。

时间30分钟。

(记录)(主席团召开第二次会议,讨论选举事项,听取党委推荐同志为人大主席候选人,同志为乡长候选人,、为副乡长候选人意见,提出任监票员,任计票员,任唱票员的建议名单)第六项:向大会推荐人大主席、乡长、副乡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并介绍候选人情况。

请代表酝酿几分钟,(如无意见,请鼓掌通过)第XX项:通过监票员、计票员、唱票员名单(如无意见,请鼓掌通过)。

第八项:选举人大主席、乡长、副乡长。

(清点人数)1、发出人大主席选票张。

同意划“○”,不同意划“×”。

开始划票。

收回选票张。

选举有效。

2、发出乡长选票张。

同意划“○”,不同意划“×”。

开始划票。

收回选票张。

选举有效。

3、发出副乡长选票张。

同意划“○”,不同意划“×”。

开始划票。

收回选票张。

选举有效。

4、唱票。

先唱人大主席选票。

有效票张,废票张,弃权票张。

获得有效票张。

再唱乡长选票。

乡镇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乡镇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办法。

一、××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乡(镇)×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人、副主席1人,选举××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人。

二、××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其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必须是××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及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三、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候选人,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提名代表填写《代表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逐个签名,并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代表书面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应在×月×日×时×分以前,将填好《代表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送交大会组织组,提名方为有效。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联名者如果要求撤销提名,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意被提名时,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代表说明。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的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副。

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5修正)

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5修正)

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5修正)【法规类别】组织法【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08.30【实施日期】1990.10.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2日)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0月31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行。

根据主席团的决定或者经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四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五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和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每次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等重要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安徽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安徽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七)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报告;(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8.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选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一、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XX镇人大主席1名、副主席1名,XX镇人民政府镇长1名、副镇长3名。

其中人大主席、镇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实行等额选举,副主席、副镇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三、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主席团提名候选人时,应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数,该候选人即为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

在主席团确定各项候选人名单以前,被提名人如果不愿意接受提名,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主席团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愿,予以同意。

四、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五、大会选举时,设监票人3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计票人、唱票人各2人。

监、计、唱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镇十四届人大代表中提名,并提交大会通过。

六、本次会议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选票共4张,浅蓝色是“人大主席候选人选票”、浅绿色是“人大副主席候选人选票”,深红色选票是“人民政府镇长候选人选票”;粉红色选票是“人民政府副镇长候选人选票”。

七、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八、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如果候选人的得票数未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是否重新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九、对选票上所列的各项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缺席的代表不得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

投票人赞成选票上的某个候选人,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空格里画“○”,不同意某个候选人,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空格里画“×”;对某个候选人弃权,则不画任何符号;如果另选他人,就在选票的空格里写上其姓名,并在其姓名下面的空格里画“○”。

人大主席及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是否需要通过选举

人大主席及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是否需要通过选举

人大主席及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是否需要通过选举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有的观点认为,主席、副主席为法定主席团成员,无需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再次进行选举(表决通过);也有的观点认为,法律规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仍需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进行选举(表决通过)。

黎启海: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无需通过再次选举。

一些地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时,将主席、副主席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表决通过)。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黎启海认为,此举做法甚为不妥。

主席、副主席为法定主席团成员,无需再次通过大会选举(表决通过)程序来进行重复确认。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由此可见,主席、副主席一旦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即为当然的主席团成员,这是地方组织法作出的特别规定。

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还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此可见,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般情况为五年;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选举的主席团虽然不是法定的常设机构,但其任期却始于本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之时,止于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之时,一般情况为一年。

在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需要举行多次会议,每次会议都需要选举主席团。

对主席、副主席在每次会议主席团中的成员职务,依法无需再次通过大会选举(表决通过)程序来进行重复确认。

从各省、区、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来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5至9人组成。

乡(镇)选举办法

乡(镇)选举办法

中坝乡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

三、中坝乡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1、选举中坝乡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名。

2、选举中坝乡人民政府乡长1名、副乡长3名。

四、中坝乡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必须是本乡笫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六、中坝乡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人选,应由提名代表填写本次大会秘书处选举组制发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签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七、大会提名、酝酿各项职务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代表联合提名各项职务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

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主席团的,提名有效。

八、中坝乡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的候选人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上述各项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各1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人选,进行等额选举。

九、中坝乡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副乡长的正式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1名。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2•【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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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大会选举办法
(草案)
一、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人;选举镇人民政府镇长1人,副镇长3人。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三、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镇政府镇长实行等额选举。

镇政府副镇长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1人。

四、本次会议选举的各职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应由提名代表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提名为××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可以是本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不是本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副镇长候选人的截至时间为D月D日上
午10:30之前。

提名登记表在截至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的,提名方得有效。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各职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五、如果提出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

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六、大会正式选举共印制三种选票,采取无记名的投票方式一次发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进行。

一号选票(黄色):为××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选票;
二号选票(红色):为××镇人民政府镇长选票。

三号选票(粉红色):为××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选票。

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但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某一候选人赞成的,在选票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反对的在选票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弃权的在选票姓名上方的空格内不做任何符号。

另选他人的,先在反对的某一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填写姓名时,在其上方空格内划“○”。

不能填写选票的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代写,代写人必须完全按照委托代表的意愿填写。

缺席代表不得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填写、投票。

七、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

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八、每一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划写选票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

对书写模糊的选票,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如果划错选票,可以向本选区监票人提出,报大会执行主席批准,换发选票。

九、各项正式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仍确定不了当选人,是否再次投票,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出席选举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才能进行大会选举。

各项选票中所列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

十一、大会选举和预选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9人,对选举进行监督。

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经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讨论后,大会通过。

大会选举和预选设总计票人1人,计票人9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工作。

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提名,大会主席团确定。

十二、选举大会会场共设5选区,每个选区设一个投票箱。

各个选区的代表分别到各选区的票箱投票。

投票时,监票人应首先在自己所在的选区投票,然后,其他代表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依次投票。

十三、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验票,由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票数,汇总后,交由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签字,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并宣布本次投票是否有效。

十四、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确认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并确认后,宣布选举结果。

十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有关法律决定。

十六、本选举办法经××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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