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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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男(女),身份证号码为:,户籍地为。其配偶,身份证号码为

,户籍地为。该夫妇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只生育(合法收养)一男(女)孩,所生育子女无其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目前该夫妇计生管理地为,属正常管理。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经办人:经办人:

村(居、单位)章镇(街道、开发区)计生部门章

证明用途:该证明由女方计生管理单位负责出具,用于申请人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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