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天津市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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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10-048
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二手机动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
三、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所有权争议及执法部门查封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机动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1年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
使用。
JF-2010-048
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
出卖
人:
买受人: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二手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依法出售具备以下条件的二手机动车
原所有人名称车辆牌
号
原所有人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
码
厂牌型号颜色
车辆类型初次登记日
期
发动机号码车架号
码
行使里程km
车辆使用性质:□营运(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
□非营运(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校车、营转非、出租转非)
□其他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二手机动车的价格为(不含税费)、(人民币/大
写)元。
买受人应于年月日
在(地点)同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支付定金元,并以□现金□支票□汇票□二手机动车抵扣部分新车
款项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日向出卖人支付车款
的%。
出卖人应在收到车款后交付车辆及相关资料、凭证,并协助买受人办理完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
式:。
第三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
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凭证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资料、凭证,并按照
约定支付车款。
4、出卖人收取车款后,出具收款凭证。
5、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车辆买卖手续。买受人取得车辆及相关资料、
凭证后,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提交相应证明、凭证。
6、车辆交付后办理买卖、转移登记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实际使用者负责。
7、在出卖人将二手车交付至买受人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违法、经济纠纷等
由出卖人全部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
纳税费、报废期、所有权争议及执法部门查封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受人购买的车辆如因出卖人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出卖人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资料、凭证的应每日按车款总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买卖、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
求出卖人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买卖、转移登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日期: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