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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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书由作为需方的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作为合格供应商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署。

鉴于甲方承建工程,因施工需要,由甲方向乙方购买以下工程所需材料,并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计量单位、价格、数量及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计量单位、价格和数量

备注:表列暂定数量仅为进料的参考数据,不作为合同履行数量,双方以实际供应数量为结算依据。

2、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下列约定:(对此条内容的约定应当做到具体、明确和全面。如果约定执行现有成文标准,则须将标准的名称、代号、编号等写清楚;对成套产品,附件的质量要求也须约定清楚;如果是根据需方的特殊需要提供产品,更要将相关要求约定明确,必要时可以用附件形式说明,包括图纸等。如需以样品为标准的,应对样品的封存、保管及各项技术参数写清楚。)

3、其他:(此条是预留条款,如果对产品的质量约定在以上条款中还不能全部满足要求时,即可在此进行约定。如对产品的产地、生产厂家有特殊要求的等。如没有则去掉此条。)

第二条产品的计量方法

1、本合同产品的计量方法:(此项是针对某些计量方法或方式较特殊的产品设计的,如果合同项下的产品数量能在第一条中约定清楚,则删除此项即可。)

2、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此条也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不同,视需要而约定。不需要时须删除。)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产品的包装种类、包装标准、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标识按以下约定执行:

2、包装费用的标准和包装费用的承担,按以下约定执行:

3、包装物的回收,按以下约定执行:

(此条关于包装的约定,需根据具体合同内容决定取舍,不涉及产品包装问题时须删除此条。如涉及产品包装问题,则在约定中应注意以下问题: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当具体写明该标准的名称、编号和代号等。不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或没有该标准的,应将需方的标准写得具体、明白,必要时可用附件形式说明。)

第四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产品的交(提)货期限:(如果是一次性买卖,则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时间;如果是一种连续性的、多批次的买卖,则应当约定合同初始的开始时间、每批次开始时间,或者在无法在签订合同时确定该时间的,约定其确定开始时间的方式和程序,如由谁、以什么方式确定该时间等。)

2、交货方式:(交货方式涉及产品风险的承担的问题,所以,必须认真考虑约定清楚。原则上要求以乙方送货方式交货,而且应当与后面的交货地点结合起来,以求最大化地保护我公司利益。)

3、运输方式:(需要时保留)

4、交货地点:(如果有可能临时改变交货地点时,应当具体约定改变交货地点的最迟时间、通知的方式和时间,以及责任的划分等事项。)

第五条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货款的结算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2、本合同货款的结算方式及支付时间:(按批次或按月)

乙方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办理货款结算时提供税务发票。

3、乙方办理付款手续时,应持合同副本、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的付款依据、乙方的授权委托书。手续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付。

4、乙方按供货计划履行完毕后,双方对历次供货和付款进行核实汇总,确认乙方实际供货数量,甲方应付款和已付款,办理末次结算。若乙方经通知不参加末次结算,则视为承认甲方的结算金额和日期。

5、末次结算完成之日,合同关系终止。除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赔偿金外的财务清算剩余资金,转为债权债务关系。甲方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在末次结算完成之日起90日内一次或分期付清,如果未能支付,乙方同意延期支付,不计息。

第六条验收方法及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

1、乙方送货到甲方工地现场后,应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员逐一按实计量,并填写收货签认单作为初步计量。计量方式及单位为:(此条应根据所购买的产品的具体情况,详细约定对交货的数量的统计方式及统计数量的单位。)

每月25日~30日,双方以初步计量为依据,扣除验收不合格部分后,经甲方总工程师和甲方项目经理最终签认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后,作为计算货款的依据。

2、产品质量检验:(此条应详细约定对产品质量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手段、验收方法和标准,以及由甲乙双方的哪一方具体负责验收事宜和相关费用由谁承担。同时,必须详细约定一旦对质量验收出现争议,由什么部门或机构进行监督、仲裁,必要时还应包括检验的内容、使用的设备或方法、检验标准等。)

3、本条第2项约定的验收为初步验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复验,对确认不合格的,应当将不合格部分从初步计量中扣除。乙方经通知不到场的,视为承认甲方异议。如双方发生争议,按本条第2项约定办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甲方就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应当保管好有质量异议的产品。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的日内到甲方收货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所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需要时保留)

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现金)人民币元。否则,不予签订合同。此款由乙方直接汇入甲方财务部专账管理。

2、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履约保证,合同终止,乙方未出现违约情形,一次性退还本金,不计息。乙方出现违约情形,甲方可以直接从中扣除违约金,直至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份货款的 %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通用产品为1~5%,专用产品为10~30%。)。乙方造成迟延交付的,在实际发货前的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同意,甲方同意继续收货的,乙方应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同意继续收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在乙方迟延交货的情况下,经催告乙方仍不能按期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第七条)。前述任何情况导致甲方工期进度受阻,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赶工费、业主对甲方的罚款等。

2、乙方交付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负责另行交付同等数量的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并负责处理不合格产品出场并承担一切费用。由甲方处理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费用。因此造成迟延交付的,乙方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乙方交付的产品不合格连续达3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4、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因此而造成迟延交付或不能交付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迟延交付或不能交付的相关责任。

5、乙方提前交货的,应当得到甲方的同意,并承担甲方为该批货物所支付的保管等费用,非因甲方原因的货物毁损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的付款时间仍按原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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