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若干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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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曹伟华

(中共梅州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广东梅州514071) 摘要:本文根据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出现的一些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农民欠款问题、新的税负不均问题、农民增收问题等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问题;思考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这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各方面利益,是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按照国务院税费改革领导部门的要求,试点地区农民负担普遍下降了20%以上,农村税费改革受到了广大农民和真心希望改善干群关系的广大干部所拥护。然而,从试点地区来看,税费改革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提出些看法。

一、农民欠款“历史遗留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三提留”、“五统筹”以及其它各项杂费摊派,将农业税税种集中在土地上,即取消乡镇统筹、村提留、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屠宰税;取消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取消农业税附加;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改革村级经费筹集和管理。过去,农村各种税费的征收、结算,许多乡镇是以行政村为单位,由财政所、经管站委托粮食部门代征,在农民卖粮时直接扣除。部分不想交纳或是因穷困无法交纳有关税费的群众,则采取少卖粮或不卖粮的办法,长期拖欠。这些欠款户的存在,使其他部分农户交款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了税费的征收。这些负面效应,也给农业税的征收带来了一定难度。

这次税费改革,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受到了广大基层干部的欢迎。但在实践中,基层干部也碰到一个难题:费改税后农户以前所欠的税费如何处理?如果全部辖免,以情以理都说不过去。一则挫伤了农户缴纳税费的积极性,二则甚至给群众以错觉:“漏税和抗税或是拖延不交可以获得好处”,致使广大农户对这次改革产生观望态度,甚至会使这次农村税费改革受阻。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农户欠款“历史遗留问题”事关改革的顺利进程。

[ 作者简介]曹伟华(1969-),男,广东平远人,中共梅州市委党校讲师、经济学硕士。

处理以前的农民欠款“历史遗留”问题,必须从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农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律意识出发,确保维护农村的稳定大局。改革中碰到的诸如历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三提五统”等尾欠的“历史遗留问题”,基层政府要力求考虑得周到、具体、细致,慎重处理,以免激化矛盾。对历年尾欠可以只清不征,采取先挂帐的政策,而不能趁机采取过激的行为进行强制征收,必须等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以后,再做处理。对那些确实是心存侥幸,以为通过这次税费改革可以逃避缴税的农户要进行批评教育。农民是税费改革的主要承受者,对改革的成败起着关键作用,改革政策必须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全面推行农村费改税,必须加强政策宣传,破解农民困惑,让税费改革政策真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村费改税的顺利进行。

二、新的税负不均问题

这次农村税改主要是以土地为计税的主要载体,农民负担由人口向土地转移,由人均耕地少的地方向人均耕地多的地方转移。农村的自留地、宅基地、饲料地是以1979年3月10日静态人口数制定的,此次农村税费改革规定,“三地”不作为计税依据。事实上,从划分“三地”至今已有二十多年,数量上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道路占地、小城镇建设、农民建房等原因,出现了户有自留地多少不均,相当一部分人没有“三地”现象,造成农业税计税面积减少而税收未减。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加重耕地多而又相对贫困的种田大户和纯农户的负担。于是就出现了人少地多的地区人均负担重,减负幅度小;人多地少的区域人均负担轻,减负幅度大;纯农户、种田大户负担加重;村与村、组与组之间计税常产和人均土地不同的问题,导致人均负担差异扩大,造成新的税赋不均。改革前“税”跟田走(即农业税和耕地挂钩),“费”有的跟田走有的跟人头走,改革时取消“费”或改为“税”,“税”全部跟田走,改革后结果出现耕地少的农民减负多,耕地多的减负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一身轻,种田大户负担反而比以前更重了的情况。改革后带来新的税负不均问题有待于我们破解。

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定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基层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为此,我们要按照均衡减负的原则,合理确定计税面积、计税产量和计税价格。已经占用的耕地要如实逐级上报,该核减的进行核减,实事求是地确定计

税面积,建立健全土地分户档案,根据土地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要适当确定一个基准减负率,对改革后未能减负甚至增负的农户加以调节,使绝大多数农户的负担都能得以减轻。同时,我们还必须避免出现改革后同一地方农户负担悬殊过大的情况。对个别承包土地较多或跨村承包土地的农户,在统一执行新的农业税政策的基础上,应按实际情况从轻确定其负担水平。

如广州市在税费改革试点中,将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与确认占用土地的合法性分开处理,即“社会公益事业(修建公路、水利设施、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农民宅基地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经区、县级市政府或由政府委托的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可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田基本建设(水渠、机耕路等)占用的土地,不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这就较好地解决了历史遗留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问题。另外,广州市根据许多地区进行了水稻种植品种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本着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以1998年前五年实际产量为基础,按照土地级差水平和丰歉因素进行测算,合理确定了新的计税产量,减轻了种植高产三级谷改为种植低产量优质谷的农民的负担,避免了新的负担不平衡的问题,从而顺利完成了农村的税费改革。

三、“两工”取消后带来的新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一项重要举措是取消农村义务工、积累工“两工”制度,确立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农村税费制度框架。税费改革后,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要逐步取消,兴办村内集体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要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这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农民的负担。然而,由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公益性事业属公共物品,可以搭便车,而且它的提供也不一定会使每个农户受益。因此,那些与自己利益关系不大的公益性事业,所有的农户不可能都赞成出钱出力,“一事一议”反而成为“事事难议”。逐步减少“两工”有助于减轻农民负担,但是全部取消后却带来了新的问题。

一是平常不加以细致维护的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防洪基础设施,等到特大洪涝灾害等情况出现时农民的损失就会更多。而平常的维护工日如果采取有偿劳动的话,发生的费用可能在财政难以承付的时候还会回归到农民身上。取消“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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