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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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发[2005]26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5.09.13
【实施日期】2005.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林发[2005]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林业局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建立科学的机构体系和精干高效的干部队伍,更好地适应林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服务林业中心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动态监督。
第三条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人事教育司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配置合理、精简高效。
第五条局机关司局机构按国务院和中央编办的批复设置。直属事业单位按中央编办的批复设置。严格控制新组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成立新单位的,由人事教育司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经局党组批准后,报中央编办审批。
第六条局机关司局和无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等工作,由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局领导审批。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立的总数,由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局领导审批;在核定的内设机构总数范围内,经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同意后可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处级内设机构应当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