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设施报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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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设施报废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在应急时能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各部门、车间在日常检查中,如发现不能使用或不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应及时上报安环部,由安环部备案后进行报废或更换。
二、灭火器报废标准:
2.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2.1.1水基型灭火器——6年;
2.1.2干粉灭火器——10年;
2.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2.2.1筒体、器头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2.2.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2.3筒体严重变形的;
2.2.4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2.2.5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2.2.6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2.2.7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2.2.8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2.2.9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2.2.10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2.2.11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2.2.12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三、其他消防器材报废规定:
3.1消防水带有明显漏洞或粘连现象时可报废;
3.2消防栓锈蚀漏水或打不开时可报废;
3.3消防疏散标志、应急灯等器材损坏或不起作用时应报废。安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