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统一化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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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的法律选择法(Uniform Choice-of-Law Rules)
法律选择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通说的冲突规范。在从事冲突法统一的国际组织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截止目前,已通过40部关于国际经济贸易、婚姻家庭、继承、抚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统一化国际公约。如2005年通过的试图达到如同《纽约公约》在仲裁方面所达到的效果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及2007年11月刚通过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议定书》等。
由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公约起草组的成员多由各国政府代表和国际私法专家组成,在公约通过前还征求各国政府的意见,因此,这些国际公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统一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代表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但是,不同于UNIDROIT 和UNCITRAL生成的公约,许多海牙公约并没有自己的实体规则,只确定了法律冲突问题。因此,不同于在国际贸易的特定方面适用特定的统一实体法,这种公约确定了某个特定国家的实体法将被作为准据法得以适用。以在美国和巴西之间的一个国际商业交易为例,其正确适用准据法的前提在于:(a)一个不在巴西的律师或者商人可以找到巴西的法律规定;(b)他们可以读懂;(c)他们的理解和翻译与巴西文本愿意大致相同。再比如,如果一个多国贸易先从美国到巴西再到阿根廷,在美国的当事人对巴西法律的理解必须与阿根廷当事人对巴西法律的理解大致相同。
。这种途径的出现和发展,法学家们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商人习惯法的形成过程则没有国家的参与,不仅如此,商人习惯法的优越性正在于它超越了国内法的地域性。商人习惯法不是国际条约,它不是国家间意志的调和,不代表国家的利益也不规范国家的行为,而只着眼于贸易发展的需要,为具体的国际商事主体提供行为规范。实质上,商人习惯法的效力源自国家的认可以及当事人的选择。
在现代国际法律实践中,仲裁者通常寻求一般法律原则来解决合同争端,以此作为证据,这些法学家们指出,现在已经存在大量的调整国际合同的国际法律原则和规则。商人习惯法(lex mercatoria)这种途径的主要缺陷在于,国际商人法存在着竞争的本质和历史,从而导致国际范围的商人习惯法缺乏融合性。
(四)标准格式合同
最后一种实现国际贸易法领域一致化的途径是采用标准合同和规定达成合同的一般条件。在国际贸易的许多行业中,积极的商人制定出标准合同或者达成合同的一般条件,从而适用于该行业的所有贸易合同。例如,粮食和饲料贸易协会(The Grain and Feed Trade Asso-ciation),创制了这种标准合同,并且广泛应用于北美粮食的出口。一部分贸易合同能够被固定化并且清晰的被纳入买卖合同,但是另一些贸易合同格式并不是非常正式,在实践中仍然被当事方认可。
政府在这当中,除了制定相应的国内法使其法院和仲裁庭认可这种合同的效力外,通常对于创制和实施这种标准合同不加干涉。因此,这些标准合同不是为了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为了解决实际中出现的问题。但其不足在于,制定标准合同的积极者通常仅代表了合同贸易的一方。即使贸易双方都有代表参与一个标准合同的制定,其他更多的社会整体利益也存在着被忽略掉的可能。
这种缺陷的例证就是ICC(国际商会)的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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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E.Trakman,The Law Merchant:The Evolution of Commercial Law.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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