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浅谈国际私法性质问题——以国际法效力根据为视角
般应包括假定条 件 、 为模式 、 律后果 等要 素 , 行 法 而
传 统 国 际 私 法 规 范结 构 却 与 此 不 同 。若 以 此 论 之 , 国 际 私 法 规 范 甚 至 不 能 称 为 法 律 规 范 , 仅 为 引 出具 体 而 国家 民商 法 适 用 的 技 术 性 规 范 。 由传 统 国 际 私 法 规
是一个 全称命 题 , 系特 称 命题 。需要 指 出 的是 , 而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全 称 命 题 是 不 存 在 的 。 不 仅 在 社 会 科 学
自于传 统 国 际 公 法 学 者 对 国 际 私 法 性 质 的 判 断 。 传
统 国 际公 法 学 认 为 , “国 际 法 是 国 家 间 相 互 关 系 的 行 为规 范 , 是个 人 间或个 人 与 国家 间关 系 的规 范 ; 不 它 是 各 国公 认 的 规 范 , 不 是 一 国 立 法 部 门 制 定 的 规 而
对 于 国 际 私 法 性 质 的 认 识 , 分 学 者 指 出 国 际 私 部 法 目前 仍 不 具 备 国 际 法 性 质 , 此 种 观 点 又 分 为 两 种 而
此外 我们知道 , 律原则 、 则 合称 为法律规 范 , 法 规
同一 类 法 律 规 范 的集 合 形 成 法 律 制 度 , 一 类 法 律 制 同 度 的集 合 形 成 法 律 部 门 即部 门法 。 部 门 法 的 基 础 是 法律 规 范 。而 以法 律 规 范 的 逻 辑 结 构 来 看 , 律 规 范 法
Ma 011 v2
第4 O卷 第 3 期
Vo. 0 NO 3 14 .
浅谈 国际私法性质 问题
以 国 际 法效 力根 据 为视 角
浅谈国际私法的性质
浅谈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是指受个别国家认可的,在两个或者多个国家之间产生有效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常常被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事宜,比如合同的制定和终止,此类法律关系并不
受每一个国家的司法管辖,而是受国际私法统一管辖。
国际私法的性质主要有三个:具有国际化、融合性和体制性。
首先,国际私法具有国
际化的特点,例如,涉及到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国际交易和活动时,国际私法具有普遍
约束力,对当事人有着全面统一的管理。
其次,国际私法具有融合性,它是不同国家制定
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其诸多条文的总集,这些法律往往综合传统的公法、开放的民法以及
发达的民事诉讼法则,实现法律的国际化和统一化。
最后,国际私法具有体制性,就是按
照国际私法的规定制定的一系列的程序体制,为实现法律的统一提供了依据,如果当事人
遇到了相关的纠纷,可以采取诸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解决,使国际私法契
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私法在国际活动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它的准确适用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维护当事人社会关系的稳定。
但是由于相关
法律制度比较复杂,难以真正了解和实施,因此应当加强对国际私法的学习和研究,一种
更加灵活和高效的国际私法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企业遵守法律,推动社会秩序和社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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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的性质和影响
国际私法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独立自主的实体之间就其贸易关系、财产管理、
债权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发生事宜订立的协议,由它们各自承认和遵守的法律。
这类协议
不一定归结于国家公法,亦或遵从国家官方政策,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确立其权利和义务,因此也被称为国际民法。
国际私法有别于公法。
它是由普通民众制定的,虽然这可能包括商业公司,但它的作
用仅限于其参与的双方。
因此,它的决定对没有参与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私法也不同于普通的国际法,即负责规定国家间关系、战争和仲裁权利以及国家
间贸易时,双方可以在其上进行调整或规定。
国际私法由个人双方制定,这使得它们可以
定义财产管理,以及其他双方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国际私法对于个体方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可以让双方在没有公共法规限定的情况下,
更好地解决争议或管理自己的财产权利。
其灵活性和包容性使它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国际贸
易关系的社会经济状况,为双方提供了一个确定未来目标和关系的平台。
此外,国际私法在解决财产纠纷时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帮助双方对争议点进行
审查,并立即正式记录,并在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调解和协商。
此外,在国际私法规定下,
双方可以自由管理和控制其财产状况,从而有效避免司法纷争。
总之,国际私法是双边约定,可以通过根据双方协商,将其规定应用于特定的事宜,
从而更有效地进行管理。
它在财产管理、债权关系以及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也是解
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国际私法重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2、涉外民事关系:二、简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有何特点?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式有哪两种?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3、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有哪几类?4、国际私法的名称有哪些?你认为哪一个最合适?5、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有哪几类?6、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有哪几类?7、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是什么?8、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是什么?三、论述1、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2、论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二)国际私法的历史一、名词解释:1、法则区别说:2、国际礼让说:3、法律关系本座说:4、曼奇尼:5、既得权说:6、斯托雷:7、本地法说:8、政府利益分析说:9、最密切联系说:10、利益论:二、简答1、当代英美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2、当代欧洲大陆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3、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成就。
(三)冲突规范一、名词解释1、准据法:2、法律冲突:3、冲突规范:4、连结点:5、系数公式:二、简答1、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2、冲突规范的类型。
3、连结点的不同分类。
4、国际私法上常见的系数公式。
5、准据法的特点。
三、论述1、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四)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一、名词解释1、识别:2、反致:3、转致:4、间接反致:5、外国法院说:6、法律规避:7、外国法的查明:8、公共秩序保留:二、简答1、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2、解决识别的方法。
3、反致产生的条件。
4、赞同和反对反致的理由。
5、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6、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及无法查明时的解决办法。
三、论述1、公共秩序保留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五)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籍:2、住所:3、外国法人的认可:4、国家豁免权5、绝对豁免权:6、限制豁免权:7、废除豁免:8、平等豁免:二、简答1、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2、自然人的住所冲突及其解决。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及法律适用。
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概述
适用中国法还是美国法?
中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能否在美国得 到承认和执行?
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 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 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 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 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例证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 52条:“(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 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 收取货物;(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 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 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买方收取多交部 分货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他必须按照合同 价格付款。”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 () A.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因离婚而产生的 有关法律关系 B.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海运公司约定由 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 的有关法律关系 C.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支机构与我国 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就购销合同产生争议的法律 关系 D.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的改造, 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而产生的 法律关系
9、【德】格哈德·克格尔著《冲突法的 危机》,萧凯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10、【美】弗里德里希·荣格著:《法律 选择与涉外司法》,霍政欣、徐妮娜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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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兼论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问题张仲伯*国际私法无论作为一门法律部门还是法律学科,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相比较有两大基本特点:一是历史发展时间很长;二是学术争论问题最多。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概况从西方来说,国际私法产生于中世纪地中海半岛的意大利,然后扩及到西欧大陆乃至美洲国家。
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出现就更早。
远在公元七世纪,即公元652年唐高宗李治在位期间的永徽三年,颁布了涵盖多达30卷的《永徽律》,其中“名例篇”中有这么一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这样的冲突规则出现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在世界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
唐宋以后,只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太长,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体制,对外处于封闭状态。
从此以后,历代的冲突立法便停滞不前。
1840年清末道光年间的鸦片战争,以英国为首的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把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许多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的治外法权,正式明文固定下来。
不久,清帝退位,民国建立,在辛亥革命的成功和1919年“五四运动”反帝反封建的浪潮中以及社会剧变的情势下,为顺应地主阶级改革派和洋务派、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的需要,西方的冲突法学说和民商法学说,被当时的知识分子新派逐渐引进中国,出现了一些国际私法启蒙著作。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北洋政府于民国七年即1918年公布一项国际私法法律,称之为《中华民国法律适用条例》,共七章二十七条,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的国际私法单行法。
2它在文字表述上还是坚持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内、外国的法律。
但是,由于旧中国当时还是一个半殖民地社会,西方列强在华享有治外法权,完全丧失了独立涉外司法管辖权。
因此,这部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废除了帝国主义一切在华特权,确立了独立的司法主权原则,为建立我国完善的冲突法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性质作者:兰榕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性质提出了四种理论,本文从哲学理论中的对立统一规律角度阐述了国际私法所具有的二元性特质,并对其他三种理论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国际私法性质二元性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44-01一、国际私法属性的各种观点目前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存在四种理论:第一,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英美学者持此种观点,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断然否认有一种凌驾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而各国国际私法只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
第二,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为德国学者所推崇,该派学者将国际私法的地位提升至与国际公法相并列和平行,二者共同归属最广义上的国际法,提出所谓“人类共同体”、“国家共同体”的观念,主张实现冲突规则的国际统一。
第三,二元论,国际私法是介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该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既有属于国际法方面的,也有国内法方面的;国际私法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的利益又涉及他国的利益;其渊源既有国内法的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可以说国际私法既具有国际法性质又具有国内法性质。
第四,国际私法在当前主要是国内法,但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不断推进,国际私法将逐渐增加国际法的成分或因素,最后演变为国际法。
二、国际私法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及其哲学论证笔者赞同二元论的观点,即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
用对立统一规律分析国际私法性质,国际性和国内性两者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推动了国际私法的不断发展。
首先,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产生于国内法。
法则区别说时代,它侧重于一国中各城市间或各地区间的法律冲突的研究和解决,即“区际冲突法”。
此时国际私法的国际性依赖于国内法的发展。
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
其争议也一般是由一个国家 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处理 。
3 国 际私 法兼 有 国 内法 与 国 际 法 的性 质 。该 观 点 认 为 国 私法 的最基本 、 . 最重要的规范。并且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 际 私 法 的基 本 原 则 既 有属 于 国 际 法 方 面 的 ,也 有 国 内法 方 面 法律 关系 为调整对象, 以通过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解 的 ; 国际 私 法本 身 既 涉 及 一 国 国 内 的利 益 又 涉 及他 国 的利 益 ; 决涉 外 民商 事法 律 冲 突 为 中心 任务 的一 种法 律 。 是 对 国 际私 这 其 渊源 既 有 国 内法 又 有 国 际 条 约 和 国 际惯 例 。 因此 , 能 简 单 法 本 质 属 性 的揭 示 ,决 定 了 国 际私 法 的 主 体 性 质 也 必 须 在 于 不 地 说 国际 私 法是 国际 法 或 是 国 内 法 , 以说 国际 私 法 既 具 有 国 此 。冲 突法 的作 用 在 于一 国法 院受 理 涉外 民商 事案 件 并 且涉 及 可 际法 性 质又 具 有 国 内法 性 质 。该 观 点可 以说 是前 两 种 理论 的折 到数国法律 的效力时, 由法院地 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应当适用哪 衷 , 一定 的现 实 意 义 。 有
法 产 生 于 国 际 社 会 , 所 调 整 的 关 系 是 国 际 民商 事 关 系 , 作 讨 国 际私 法 究 竟 为 国 际法 或 是 国 内法 。国 际 私 法 作 为一 种 法 其 其 用 在 于划 分 国家 主 பைடு நூலகம்扩 及 的范 围 , 渊 源 主 要 是 国 际条 约 和 国 律 , 的性 质无 疑 是应 该加 以明确 的 。 它 以科 学 的定 性 , 其 它 给 不仅
国际私法性质的系统论分析
本 文 立 足 已有 的 观点 , 通过 运 用 系统 论 的 方 法, 要 基 于 系统 论 的三 原 则 即 整体 性 原 则 、 联 性 原 则 和 动 态发 展 性 原 则 来 分析 国 际私 主 关
的 争论 最 为 激 烈 。由 于各 国 学者 在 给 国际 私 法 定性 时的 着眼 点 不 同 , 因而得 出的 结论 也 各 有 分歧
(的一 般 方 法 、 律 的学 问 。 规 它通 过 研
究 各 种 系 统 的 共 性 找 出所 要 研 究 问题 的结 论 。它 的核 心 思 想
为整体观念 , 通过研究系统 、 素和环境三者相互变动的规律 要
性 。 而 达 到整 体 上 把 握 事 物 。 从 系统 论 以整 体 性 、 联 性 、 态 关 动 发 展 平 衡 性 为 其 系 统方 法 最 基 本 的原 则 。世 界 上 任何 事 物 都
法 的性 质 : 际私 法 目前 仍 然是 国 内法性 质 , 未来 国 际私 法 的性 质 将 是 国 际法 性 质 。 国 但
关 键词 : 国际 私 法 ; 质 ; 性 系统 论
一
、
国际 私 法 性质 的 各 种 学 说
惯例 ; 后 , 最 国际 私 法 具 有 和 国际 公 法 相 同 的诸 如 尊 重 国 家 主
之 所 以 持 此 观 点 , 要 基 于 以下 原 因 : 先 , 际私 法 的 主 首 国
调 整 对 象 是 涉 外 民商 事 法 律 关 系 , 有 国 内 性 , 有 国际 性 ; 既 又 其次 , 国际 私 法 涉 及 的 利 益 既 有 国 内利 益又 有 他 国 的 利益 : 再
权 和 国 家豁 免 权 , 认对 外 贸 易 的垄 断 制 , 际关 系 中两 种所 承 国
国际私法的性质
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李双元教授认为,国际 社会关系大体可以区分为三个层面的国际 关系,它们“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 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共同规范国 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
谢谢大家
我们认为在全球国际化进一步的今天,国际交往 的事实告诉我们,国际关系的理念已经发生了变 化,国际关系不再只是传统上认为的那种国际间 的公的关系,而是包括政治的,经济的,商事的 以及民事的等各种关系的在内的新型的国际关系。 这几种关系交织在一起,互相影响,共同构成国 家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都 是国际关系不可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即国际 私法属于国际法的范畴,也就是说,国际法领域 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前者主要处理国家间 的政治关系,后者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民商事的关
国际法学派
我们认为,该学派的观点不管在国际私法调 整的社会关系上还是在其渊源上,都过于 夸大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一致性,完全 忽视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区别。同 时,他们所说的国际法,主要是指调整国 际主体之间的法律,即国际公法,而国际 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两者 的调整对象虽存在交叉之处,但是不能过 于片面将二者同一,可见该观点将国际私 法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混同了。
国内法学派
2 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法,如冲突规范
只要是通过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来表现的,其效 力也仅仅限于一国境内;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 际条约和国际判例 3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一般由一国法院或 仲裁机构解决;国家之间的争议则依靠谈判、斡 旋、或者国际法院来解决 4 各国主权独立,各自独立自主的制定其国际 私法,反映的只是一国的意志;国际法则是多国 意志的体现,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和共同遵守的规 则
(二)国内法学派 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康恩,法国的巴丹、 巴迪福,英国的戴西、莫里斯,前苏联的 隆茨等。 主 张:国际私法是是国内法而非国 际法 原 因: 1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 一种私的关系,与国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具有同样的性质;国际法调整的是主权者 之间的一种公的关系,因此,它们属于不 同的法律范畴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
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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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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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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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2
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网上搜集)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规范是(A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2.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 B)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3.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 )A.德国的萨维尼 B.美国的库克 C.英国的戴赛 D.法国的巴迪福4.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基本发展趋势是采用(D )A.分散立法式 B.专章专篇式 C.综合立法式 D.法典化式5.标志着国际私法立法进入法典化阶段的立法是()A.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B.1804年《法国民法典》C.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 D.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6.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A.立法模式的法典化趋势 B.调整对象范围缩小C.硬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 D.结果选择方法在法律选择中不受重视7.“子女抚养费的取得,依子女惯常居所地法,如依前法不能获得抚养费的,依法院地法”这一规定是()A.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的体现 B.法院地法说的体现C.政府利益分析方法的体现 D.法院地法说的体现8.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A.胡伯 B.孟西尼 C.杜摩兰 D.巴托鲁斯9.萨维尼在1849年《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礼让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本地法说10.在国际私法中,被有些西方学者誉为是“哥白尼革命”的学说是()A.法律关系本座说 B.既得权说 C.政府利益分析说 D.意思自治说11.在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里斯提出了()A.法院地法说 B.优先选择说 C.功能分析说 D.最密切联系说12.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是()A.唐朝《永徽律》 B.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C.1986年《民法通则》 D.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二、多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A.相辅相成 B.互相排斥 C.暂时并存 D.长期并存2.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A.国际民法 B.国际民商法 C.法律冲突法 D.冲突法3.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有(ABCD )A.立法模式法典化 B.调整对象扩大化 C.冲突规范灵活化 D.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方法受到重视4.在立法中增加法律选择灵活性的方法有采用(ABD )A.双边冲突规范 B.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最密切联系原5.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私法条约主要有(ABCD )A.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B.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1970年《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D.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6.孟西尼倡导的三原则包括(BCD )A.最密切联系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C.国籍原则 D.公共秩序保留原则7.我国有关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主要有( ABCD)A.1986年《民法通则》 B.1992年《海商法》 C.1995年《票据法》 D.1991年《民事诉讼法》三、名词解释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答案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和范围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和范围
ﻭﻭ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主要涉及国际私法是属于国际法性质,还是国内法性质。
ﻭﻭﻭ由于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既涉及国内又涉及国际;其渊源既有国内立法,又有国际立法;其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利益,又涉及国际的公共利益。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它是国际法或国内法,它是一个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特点的的法律部门。
可以说,国际私法既有国际法性质的一面,又有国内法性质的一面。
因此,国际私法具有二元性质。
ﻭ
ﻭ国际私法的范围既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也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范围,两者是一致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ﻭ
一是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此外,还有国籍,即对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国籍的确定.
ﻭ二是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表现形式为:a,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b,统一实体规范,指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ﻭ三是各国国内的涉外民商事法律规范,以及对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问题。
ﻭﻭﻭﻭ。
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2)
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2)第二,从国际私法的渊源来看。
传统的国际私法是一个国家根据自身意志而制定和适用的,其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司法判例,但是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相互依赖性的增强,国际交往不断深入,国际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以及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其调整对象日益国际化。
这样,愈来愈多的国家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中吸收、参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或者直接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规定统一的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规范,这使得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日益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所以,国际私法以国内性为主、国际性为辅的趋势日益加强。
第三,从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目的来看。
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以求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协调和发展;国际私法的目的是为了选择适当的准据法,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法的目的是具有一致性的。
虽然国际法更侧重于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利益,国际私法更注重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法权益,但是一个国家的任何行为都是以国家利益为其根本目的的,苏联学者克雷洛夫认为,“在国际交往中,在每一个具体的公司,每一个人背后……都有它自己的国家,而在这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甚至有关离婚的家庭纠纷,最终都可能转变为国家之间的冲突”。
⑥民商事冲突在只涉及个人或法人之间,而没有上升到国家主权的高度的情况下,是不会变成国家之间的冲突的,但是,当国与国之间的民商事冲突违背了国家主权而引起了国际冲突时,通过国际私法进行调整,则国际私法兼具的国内法和国际性就显而易见了。
三、确定国际私法性质的意义由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国际私法归根到底是一个以国内法为主导并兼有国际性的独特法律部门。
而国际私法发展到现阶段,确定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在世界上具有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
一方面,从理论发展上来考量。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的结合,对国内法论和国际法论进行了折中,有利于平息国内法学派和国际法学派的争论。
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
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摘要:目前在学术界领域,不管是国内仍是国外,针对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都存在着猛烈的争辩,即国际私法究竟是国际法仍是国内法。
围绕那个问题,目前学术界领域要紧存在着国际法论、国内法论和二者兼而有之的二元论三种观点。
分析国际私法的性质,第一要从符合法学现今进展的需要动身,从全然上理清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个概念,然后才能对国际私法的性质作出分析。
国际私法在当前主若是国际法,以后随着科技及全世界化的进展,这种趋势将会加倍明显。
关键词:国际私法;分类;国际法;国内法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国内外学术界长期争辩不休。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他们的观点和观点。
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三种要紧观点,即国际法论,国内法论和二者兼而有之的二元论。
至于这些理论是不是成立,需要在现今法学进展的背景下认真分析。
笔者以为,要准确界定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国内法性质,第一需要在问题的源头上分析,才能从全然上解决问题。
一、概念的理清讨论国际私法的性质之前,第一要理清的是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个大体概念,这涉及到法理学中的法的分类,但与国际私法性质相关的二者概念和传统法理学中二者的概念并非完全相同。
传统法理学依照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对法律进行分类,其中,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效劳范围一样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性法律文件。
国内法法律关系主体主若是个人和组织,国家一样只是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作为与个人组织平等的主体显现。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信其彼此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
其要紧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老例。
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若是国家和国际组织。
在讨论国际私法性质时,不同的学者容易在国际法的概念上明白得不同。
归纳地讲,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标准。
什么是国际关系,是“公”是“私”仍是“公私兼有”?我国学者王铁崖先生曾指出:“国际关系有两种意义,一种是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这是严格意义的国际关系;另一种是人和集体跨越国界的交流关系—这是扩大意义的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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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的性质、摘要: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长期以来众说纷纭,至今仍未有为国内外学者都能一致接受的观点。
国际私法的性质,实际上就是国际私法究竟是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纵观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归纳为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观点。
作者认为国际私法的性质应当是由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所决定的,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要对国际民商事交往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制约而不是要去解决法律冲突。
因此国际私法应当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私法性质法律冲突涉外民事争议一、国际私法中相关概念的厘定讨论国际私法性质这种复杂问题,应该对其所涵盖或相关联的概念进行分析厘定。
与国际私法性质问题相关的重要术语包括:国际关系、国际法。
1国际关系。
即不同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
它既可以是不同国家之间政府的正式交往关系如政治、外交关系,也可以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私人交往关系如商业、婚姻关系。
我国学者王铁崖先生曾指出:“国际关系有两种意义,一种是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这是严格意义的国际关系;另一种是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流关系——这是扩大意义的国际关系。
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往往先于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而存在,而且,在国家的正式关系存在的同时,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更加发展更加有意义。
”12国际法。
狭义的国际法指国际公法即调整国家政府之间正式关系为目的的法律部门。
广义上的国际法即与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国际法体系,其范围远远超过前述对国际法的狭隘理解,它大体上包括了与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法律部门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现金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已远非传统的政府之间交往关系所能概括。
鉴于这一现实,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特别在作理论探讨时,应对国际法作广义的解释,即它在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时,包括了不同国家的私人和团体之间的交往关系。
1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二、国际私法性质的派别之分及观点(一)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是与国内法平行的一个体系,它包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等。
这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之所以是国际法,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点:(1)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超出一国范围而具有国际性,并且这种社会关系跟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在国际交往中,在每一个具体的公司,每一个人背后……都有他自己的国家,而在这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甚至有关离婚的家庭纠纷,最终都可能转变为国家之间的冲突”(转引自隆茨等著《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也就是说,虽然国际法调整以国家为主体的主权者之间的关系,与公益有关;国际私法的主体大多数是自然人和法人,是非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涉及私人利益,一般与公益无关,但是国际私法调整的以个人、法人为主体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际社会中产生的,二者最终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2)从国际私法的渊源而言,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有趋势表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将占越来越多的比重。
在19世纪中叶开始论争国际私法的性质的同时,统一国际私法的运动日益高涨。
从局部地区发展到世界范围,通过各种国际会议,各国签定国际条约,国家之间不但已规定有不少统一的冲突规范,而且还规定有不少统一的实体规范,有些重要的世界范围的有关国际私法的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也产生影响。
2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的效力范围,在这一点上,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是一样的,而且,国际私法的原则是由国际法演变而来的,大多数与国际法的原则相一致。
(二)国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与国内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同样的性质,并且国际私法规范的制定取决于一国的意志,不能离开该国民法的总原则及对外政策,应属于国内法性质,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
原因有二:其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跨国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使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到此类民商事活动中,它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司法管辖等方面均与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国际公法活动迥然不同,这是决定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的最根本的要素;其二,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仍将是国内法,因为目2[1]唐烈英.论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4(法学专辑):61.前某些国际条约一般只约束缔约国,还不存在约束所有国家的国际私法统一规范,并且某些国际条约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以及任意性条款的性质可以排除条约规定的法律的适用3。
(三)综合论学派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到国内又涉及到国际;国际私法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的利益又涉及到他国的利益;国际私法的渊源既有国内法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可以说国际私法既有国际法性质又有国内法性质。
因此有学者主张,应该将国际私法分为“国际的”国际私法与“国内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这两部分的综合二、各种观点之缺陷简析以上各种观点可以说都有一定的道理,每一种观点都是对国际私法的特性的深入的认识和判断。
但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在其各自多方面的论证之下,也都存在着一定值得商榷的地方。
这样说的主要原因在于,上述观点都是从国际私法的某一特定阶段为基点来阐述的,没有能够综观国际私法的整个发展过程。
而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在这一过程中会有量变和质变的出现,任何一个变化都可能导致事物的性质发生或大或小的改变,国际私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和理论体系,也不例外。
因此有学者曾提出,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从历史的角度和发展的观点来分析,用哲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质量互变规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4要正确地认识国际私法的性质,就必须置身于国际私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进行判断。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际私法的演进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国际私法的萌芽(13世纪以前);早期的国际私法(13-18世纪);近代国际私法(19世纪-20世纪中叶)和当代国际私法(20世纪中叶以后)]5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首先始于国内法。
最初是在古罗马的法律中,以“万民法”来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而后是在意大利的各城邦之间由于各自法则的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国际私法的先驱巴托鲁斯提出了“法则区别说”的主张,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从而指出外国法的可适用性。
后来法国的一些学者(主要是杜摩兰和达让特莱)进一步发展了巴氏的理论,扩大了“物法”或“人法”3李双元.中国国际私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 36-37.4黄世席.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5):71.5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50的适用范围。
这一时期的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国内部各城邦之间的法律冲突,无论调整对象还是法律渊源和解决纠纷的途径,都应该认为只具有国内法的性质,最多也只能是类似于现在的“区际私法”。
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
这一法典的编纂使得法国内部各地方的法律得到了统一,巴托鲁斯时代的一国内部的法律冲突问题不复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已经转化为内国法律与外国法律之间的冲突。
该法典对后世国际私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国际私法空间领域的扩大;(2)本国法主义的诞生;(3)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
[6]该法典中有许多关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条文,而在此之前的国际私法主要是建立在学说基础上的习惯法,至此,国际私法进入了制定法阶段。
《法国民法典》给国际私法带来的影响除了上述几点,还体现在对国际私法性质的改变上,从调整对象上来看,此时的国际私法已经是为了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了,这使国际私法获得了真正的“国际”的意义,可以说是国际私法性质的一个质变。
进入20世纪以后,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活动迅速发展,并表现出这样一些特点:国际私法的规范开始集中化,以法典或单行法的形式加以制定;国际私法调整范围大大拓展,深入到一切可以进入的领域;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大大增强。
[7](p19)同时在这段期间,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出现了许多统一法律适用、管辖权和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方面的条约。
始于19世纪下半叶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与前面提到的对国际私法性质持国际法论观点的学者的主张有密切联系。
1893年9月12日,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荷兰举行,到1951年的几年时间内,先后制定了7个国际私法公约,在195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为一个永久性政府间组织之后,在统一国际私法方面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到1997年已经制定了34个国际私法公约,除此之外,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中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他制定的一些国际私法公约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参加的国家都比较多。
可以说,从国际私法产生国际法成分,到这种成分不断增加,在当今国际社会,国际统一冲突法正在日益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国际私法作为一种制度和规则,必须服从社会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否则只能固步自封,失去发展的空间。
国际私法为了继续存在,继续发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作用,就必须要不断增加其国际法成分。
可以预见,这一发展趋势将会继续进行下去。
如前所述,既然讨论的问题是国际私法究竟应归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这里的“国际法”显然就是相对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体系”而不是指国际公法;既然国际关系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而不是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的正式关系;既然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要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要解决所谓“法律冲突”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既然我们衡量国际私法性质的标准是它所调整的对象关系的性质而不是其规范的渊源形式,我们当然会逻辑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法律部门而不是国内法。
参考文献:[1]唐烈英.论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4(法学专辑):61.(2)金明.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社会科学2007 年第8期[5]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50.[6]李双元.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