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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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摘要: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长期以来众说纷纭,至今仍未有为国内外学者都能一致接受的观点。国际私法的性质,实际上就是国际私法究竟是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问题。纵观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归纳为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观点。作者认为国际私法的性质应当是由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所决定的,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要对国际民商事交往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制约而不是要去解决法律冲突。因此国际私法应当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私法性质法律冲突涉外民事争议

一、国际私法中相关概念的厘定

讨论国际私法性质这种复杂问题,应该对其所涵盖或相关联的概念进行分析厘定。与国际私法性质问题相关的重要术语包括:国际关系、国际法。

1国际关系。即不同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它既可以是不同国家之间政府的正式交往关系如政治、外交关系,也可以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私人交往关系如商业、婚姻关系。

我国学者王铁崖先生曾指出:“国际关系有两种意义,一种是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这是严格意义的国际关系;另一种是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流关系——这是扩大意义的国际关系。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往往先于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而存在,而且,在国家的正式关系存在的同时,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更加发展更加有意义。”1

2国际法。狭义的国际法指国际公法即调整国家政府之间正式关系为目的的法律部门。广义上的国际法即与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国际法体系,其范围远远超过前述对国际法的狭隘理解,它大体上包括了与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法律部门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现金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已远非传统的政府之间交往关系所能概括。鉴于这一现实,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特别在作理论探讨时,应对国际法作广义的解释,即它在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时,包括了不同国家的私人和团体之间的交往关系。

1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二、国际私法性质的派别之分及观点

(一)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是与国内法平行的一个体系,它包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等。

这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之所以是国际法,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点:(1)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超出一国范围而具有国际性,并且这种社会关系跟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在国际交往中,在每一个具体的公司,每一个人背后……都有他自己的国家,而在这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甚至有关离婚的家庭纠纷,最终都可能转变为国家之间的冲突”(转引自隆茨等著《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也就是说,虽然国际法调整以国家为主体的主权者之间的关系,与公益有关;国际私法的主体大多数是自然人和法人,是非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涉及私人利益,一般与公益无关,但是国际私法调整的以个人、法人为主体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际社会中产生的,二者最终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2)从国际私法的渊源而言,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有趋势表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将占越来越多的比重。在19世纪中叶开始论争国际私法的性质的同时,统一国际私法的运动日益高涨。从局部地区发展到世界范围,通过各种国际会议,各国签定国际条约,国家之间不但已规定有不少统一的冲突规范,而且还规定有不少统一的实体规范,有些重要的世界范围的有关国际私法的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也产生影响。2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的效力范围,在这一点上,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是一样的,而且,国际私法的原则是由国际法演变而来的,大多数与国际法的原则相一致。

(二)国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与国内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同样的性质,并且国际私法规范的制定取决于一国的意志,不能离开该国民法的总原则及对外政策,应属于国内法性质,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原因有二:其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跨国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使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到此类民商事活动中,它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司法管辖等方面均与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国际公法活动迥然不同,这是决定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的最根本的要素;其二,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仍将是国内法,因为目

2[1]唐烈英.论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4(法学专辑):61.

前某些国际条约一般只约束缔约国,还不存在约束所有国家的国际私法统一规范,并且某些国际条约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以及任意性条款的性质可以排除条约规定的法律的适用3。

(三)综合论学派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到国内又涉及到国际;国际私法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的利益又涉及到他国的利益;国际私法的渊源既有国内法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可以说国际私法既有国际法性质又有国内法性质。因此有学者主张,应该将国际私法分为“国际的”国际私法与“国内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这两部分的综合

二、各种观点之缺陷简析

以上各种观点可以说都有一定的道理,每一种观点都是对国际私法的特性的深入的认识和判断。但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在其各自多方面的论证之下,也都存在着一定值得商榷的地方。这样说的主要原因在于,上述观点都是从国际私法的某一特定阶段为基点来阐述的,没有能够综观国际私法的整个发展过程。而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在这一过程中会有量变和质变的出现,任何一个变化都可能导致事物的性质发生或大或小的改变,国际私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和理论体系,也不例外。因此有学者曾提出,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从历史的角度和发展的观点来分析,用哲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质量互变规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4要正确地认识国际私法的性质,就必须置身于国际私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进行判断。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际私法的演进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国际私法的萌芽(13世纪以前);早期的国际私法(13-18世纪);近代国际私法(19世纪-20世纪中叶)和当代国际私法(20世纪中叶以后)]5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首先始于国内法。最初是在古罗马的法律中,以“万民法”来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而后是在意大利的各城邦之间由于各自法则的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国际私法的先驱巴托鲁斯提出了“法则区别说”的主张,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从而指出外国法的可适用性。后来法国的一些学者(主要是杜摩兰和达让特莱)进一步发展了巴氏的理论,扩大了“物法”或“人法”

3李双元.中国国际私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 36-37.

4黄世席.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5):71.

5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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