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浅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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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私法性质问题——以国际法效力根据为视角

浅谈国际私法性质问题——以国际法效力根据为视角

般应包括假定条 件 、 为模式 、 律后果 等要 素 , 行 法 而
传 统 国 际 私 法 规 范结 构 却 与 此 不 同 。若 以 此 论 之 , 国 际 私 法 规 范 甚 至 不 能 称 为 法 律 规 范 , 仅 为 引 出具 体 而 国家 民商 法 适 用 的 技 术 性 规 范 。 由传 统 国 际 私 法 规
是一个 全称命 题 , 系特 称 命题 。需要 指 出 的是 , 而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全 称 命 题 是 不 存 在 的 。 不 仅 在 社 会 科 学
自于传 统 国 际 公 法 学 者 对 国 际 私 法 性 质 的 判 断 。 传
统 国 际公 法 学 认 为 , “国 际 法 是 国 家 间 相 互 关 系 的 行 为规 范 , 是个 人 间或个 人 与 国家 间关 系 的规 范 ; 不 它 是 各 国公 认 的 规 范 , 不 是 一 国 立 法 部 门 制 定 的 规 而
对 于 国 际 私 法 性 质 的 认 识 , 分 学 者 指 出 国 际 私 部 法 目前 仍 不 具 备 国 际 法 性 质 , 此 种 观 点 又 分 为 两 种 而
此外 我们知道 , 律原则 、 则 合称 为法律规 范 , 法 规
同一 类 法 律 规 范 的集 合 形 成 法 律 制 度 , 一 类 法 律 制 同 度 的集 合 形 成 法 律 部 门 即部 门法 。 部 门 法 的 基 础 是 法律 规 范 。而 以法 律 规 范 的 逻 辑 结 构 来 看 , 律 规 范 法
Ma 011 v2
第4 O卷 第 3 期
Vo. 0 NO 3 14 .
浅谈 国际私法性质 问题
以 国 际 法效 力根 据 为视 角

国际私法论文

国际私法论文

国际私法论文公共秩序的含义、国际司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

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

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

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也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也都订有公共秩序保留我条款。

的法律;(4)在特定情况下不存在互惠或不能确认有互惠的存在;(5)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外国法有关制度不为内国法律制度所了解;缺乏连结因素;外国法的内容不能被认定);(6)当事人宣告放弃适用外国法或不再要求适用外国法;(7)所涉国家未承认该外国国家或其政府;(8)出于对在第三国领域内造成的法律地位的尊重,为符合它的法律制度,不适用另一个本可适用的外国法;(9)法院负有考虑必须绝对适用的第三国法律的义务等。

[1]四、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条件公共秩序保留只是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它的适用范围应该是非常有限的,而它的适用条件,也应该是比较严格的。

1.公共秩序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建立在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基础上的规则。

2.在援引公共秩序时,应区别是外国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内国公共秩序的观念或法律不一致,还是其适用结果会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只有在后者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浅谈国际私法的性质

浅谈国际私法的性质

浅谈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是指受个别国家认可的,在两个或者多个国家之间产生有效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常常被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事宜,比如合同的制定和终止,此类法律关系并不
受每一个国家的司法管辖,而是受国际私法统一管辖。

国际私法的性质主要有三个:具有国际化、融合性和体制性。

首先,国际私法具有国
际化的特点,例如,涉及到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国际交易和活动时,国际私法具有普遍
约束力,对当事人有着全面统一的管理。

其次,国际私法具有融合性,它是不同国家制定
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其诸多条文的总集,这些法律往往综合传统的公法、开放的民法以及
发达的民事诉讼法则,实现法律的国际化和统一化。

最后,国际私法具有体制性,就是按
照国际私法的规定制定的一系列的程序体制,为实现法律的统一提供了依据,如果当事人
遇到了相关的纠纷,可以采取诸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解决,使国际私法契
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私法在国际活动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它的准确适用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维护当事人社会关系的稳定。

但是由于相关
法律制度比较复杂,难以真正了解和实施,因此应当加强对国际私法的学习和研究,一种
更加灵活和高效的国际私法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企业遵守法律,推动社会秩序和社会繁荣。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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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的性质和影响
国际私法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独立自主的实体之间就其贸易关系、财产管理、
债权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发生事宜订立的协议,由它们各自承认和遵守的法律。

这类协议
不一定归结于国家公法,亦或遵从国家官方政策,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确立其权利和义务,因此也被称为国际民法。

国际私法有别于公法。

它是由普通民众制定的,虽然这可能包括商业公司,但它的作
用仅限于其参与的双方。

因此,它的决定对没有参与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私法也不同于普通的国际法,即负责规定国家间关系、战争和仲裁权利以及国家
间贸易时,双方可以在其上进行调整或规定。

国际私法由个人双方制定,这使得它们可以
定义财产管理,以及其他双方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国际私法对于个体方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可以让双方在没有公共法规限定的情况下,
更好地解决争议或管理自己的财产权利。

其灵活性和包容性使它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国际贸
易关系的社会经济状况,为双方提供了一个确定未来目标和关系的平台。

此外,国际私法在解决财产纠纷时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帮助双方对争议点进行
审查,并立即正式记录,并在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调解和协商。

此外,在国际私法规定下,
双方可以自由管理和控制其财产状况,从而有效避免司法纷争。

总之,国际私法是双边约定,可以通过根据双方协商,将其规定应用于特定的事宜,
从而更有效地进行管理。

它在财产管理、债权关系以及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也是解
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浅谈国际私法国内外的联系

浅谈国际私法国内外的联系

浅谈国际私法国内外的联系[摘要]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

纵观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国际私法体系差距较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实现全球一体化,国际私法显得尤为重要。

而加强国际私法的运用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只有把我国的国际私法体系与国外的国际私法体系接轨,加强联系,才能促进国内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国际私法;民事法;商事法;国内外的联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加快,各国人民往来愈加频繁,涉外民商事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大量法律关系不断增加。

为了实现在全球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共赢,加强国际私法国内外的联系刻不容缓。

如何加强国际私法国内外的联系,下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对象及起源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对象是针对国际私法,研究国际私法的产生和今后的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在大陆法系上习惯于称为“国际私法”,而在英国、美国的法系中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

“冲突法”这一法律术语,最早是1654年由荷兰的法律学者罗登伯格提出来的,可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赢得市场,相反地是在英国、美国普通法系的国家广泛运用,得到一致认可。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范畴、性质和发展历程(一)国际私法的调整范畴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称。

在西方的某些国家,对于民事法与商事法,传统上都称为私法。

由于都是在国际间调整法律关系,所以便由此称为国际私法。

涉外主要的因素在普通情况下有三种情况:(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2)它的客体应该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它标的;(3)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都是存在于外国。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是属于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者之间产生的特别的法律。

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内容都是既有国际法部分也有国内法部分。

国际私法涉及的利益有其他外国的利益,也有本国的经济利益。

所以国际私法既不是国际法也不能说其为国内法。

国际私法之准据法性质认识论文

国际私法之准据法性质认识论文

国际私法之准据法性质认识论文国际私法之准据法性质认识论文一、准据法性质认识的局限一种静态和抽象化的认识国内外学者关于准据法性质的认识历来存在不同观点,但总体上可归纳和表述为“法律体系说”和“实体法规则说”。

镩国学者沃尔夫认为“国际私法的职能就是:在同时都是有效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

”英国学者莫里斯认为,冲突规则是选定一个特定的国家(或法律管辖区域),以指定该国法律适用于所指的问题,而不考虑该法律的具体内容。

在谈到国际私法功能时,切希尔和诺斯也指出:一旦国际私法选择了适当的国际法律体系,国际私法的任务即告完成。

国际私法规则并不直接提供解决争议的方案,……就像火车站的问讯处不能代替站台一样,国际私法只是告诉法院应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何国的法律体系,却不告诉法院应适用该国法律体系中的哪一部具体实体法的哪一条具体规定。

日本国际私法学者神前祯也认为,依国际私法被指定的,不是特定的法律规定,而是法秩序。

可见,国际上传统国际私法学者都坚持准据法之法律体系说。

二、准据法性质认识的视域转换:从认识客体到寻法过程准据法性质认识的静态化,至少导致了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忽视了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与国际民商事新秩序构建的要求;二是屏蔽了法官寻找或创造准据法的动态过程与方法。

所以,只有联系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与理论创新,深人准据法的寻法过程,呼应国际民商事新秩序构建的实践需要,才能获得准据法性质的深刻认识。

相反,如果我们只是孤立、静止的解释冲突规则,迷恋在冲突规则系属的领地里“寻觅”准据法,就当然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

李双元先生指出: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发展与发达,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中必将进一步提升。

国际私法的性质、功能、目标及制度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国际私法发展到今天,已不允许得出国际私法就是或只是冲突法的结论,因为这个结论不能使国际私法真正发展成为一个全面地、有效地调整含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不能使它随着国际崳娒裆淌律活的发展而得到发展。

对国际私法的认识500字

对国际私法的认识500字

对国际私法的认识500字国际私法是规范跨国家之间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主要涉及到个人或企业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纠纷,以及跨国家间的合同、贸易、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目的在于统一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国际私法的主要特点是其跨国性。

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这也就意味着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紧密。

国际私法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其多样性。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和制度都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跨国法律事务时需要考虑到这些差异。

国际私法的第三个特点是其不确定性。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不同,导致跨国法律事务的处理常常充满不确定性。

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国家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

根据国家法原则,当事人在跨国法律事务中应当遵循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

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适用哪种原则,以达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国际私法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国际私法的适用、国际私法的制度建设和国际私法的实践应用等方面。

其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规范法和实证法等方法。

比较法主要是对不同国家之间法律规则的比较研究;规范法则是对国际私法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实证法则是对国际私法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

国际私法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法律学科,其研究对于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应用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将成为未来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国际私法立法问题探讨论文

国际私法立法问题探讨论文

国际私法立法问题探讨论文全球化是当今世界我们必须面临的一个事实。

不容否认,全球化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首要特征。

[1](P.45)它既是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至于其含义,一般认为,“全球化”是指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的。

[2](。

P.9)全球化进程滥觞于近代工业资本向全球的渗透与扩张。

冷战结束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

它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经济、生态、政治、文化的全球社会整合运动,是人类向马克思笔下的“世界历史”时代的迈进。

它已经和必将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的各方面产生革命性的冲击,作为社会生活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的法律的变革在所难免,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3](P.10)就当代人类社会而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面临全球化这一客观现实,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须反映这一事实,适应客观需要,进而在促进社会经济等方面发挥作用。

[4](P.140)同时,全球化的进程也是一个不断出现法律冲突的过程,因此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发展趋势,尤其是21世纪的发展趋势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

全球化的一系列进程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国际民商事交往,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因之而得到了发展,有一些较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值得注意。

全球化是一个历史潮流,任何国家不可能避免。

我们应当顺应这个潮流,驾御这个潮流。

在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方面也应如此。

因为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已经不可能离开全球化的总体背景。

这一点既是由于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在近二十年来更多地参与和融入了国际化的进程,更多地承担起了国际性的责任;同时也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情况下,中国国际私法的驱动和制约因素与西方日益接近。

全球化浪潮有力地推动了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5](P.68)故面对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发展的新趋势,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分子,我国国际私法也应融入这一大趋势中。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性质作者:兰榕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性质提出了四种理论,本文从哲学理论中的对立统一规律角度阐述了国际私法所具有的二元性特质,并对其他三种理论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国际私法性质二元性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44-01一、国际私法属性的各种观点目前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存在四种理论:第一,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英美学者持此种观点,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断然否认有一种凌驾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而各国国际私法只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

第二,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为德国学者所推崇,该派学者将国际私法的地位提升至与国际公法相并列和平行,二者共同归属最广义上的国际法,提出所谓“人类共同体”、“国家共同体”的观念,主张实现冲突规则的国际统一。

第三,二元论,国际私法是介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该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既有属于国际法方面的,也有国内法方面的;国际私法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的利益又涉及他国的利益;其渊源既有国内法的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可以说国际私法既具有国际法性质又具有国内法性质。

第四,国际私法在当前主要是国内法,但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不断推进,国际私法将逐渐增加国际法的成分或因素,最后演变为国际法。

二、国际私法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及其哲学论证笔者赞同二元论的观点,即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

用对立统一规律分析国际私法性质,国际性和国内性两者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推动了国际私法的不断发展。

首先,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产生于国内法。

法则区别说时代,它侧重于一国中各城市间或各地区间的法律冲突的研究和解决,即“区际冲突法”。

此时国际私法的国际性依赖于国内法的发展。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范例(写作参考6篇)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范例(写作参考6篇)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范例(写作参考6篇)国际条约的文本制订及其为当事国接受仅实现了条约的形式统一,而条约的实质统一则需要通过一致解释和适用来达致。

国际公法条约解释更多针对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国际私法条约解释更多关涉的是私人的权利和义务,且没有相应的管辖国际私法条约的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故存在当事国解释的多样性风险。

希望以下国际私法论文对你有帮助。

第一篇题目:试论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的未来发展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不平等因素增加。

私法的国际标准的强制性作用逐渐扩大。

现代国际私法对弱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不仅体现在国际私法制度的层面,也体现在法律适用规范之中。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私法基本制度的立法中丰富了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的具体内容,奠定了法律适用领域的协调与合作的基础。

本文将以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使用制度的未来发展展开相关论述,以期推动我国涉外经贸交往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关键词: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发展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在国际私法学界,它的价值是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国际私法已经从一种理论主张要变成了一项法律原则,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嬗变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国际私法在近五十年内建立了其稳固、毋庸置疑的地位。

当代国际私法学说的利益价值追求是国家、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促进国际私法统一化趋势是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的必然要求,故本文将由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使用制度从不同层面展开分析,主要通过国际私法理论研究阶段入手,再从立法阶段、执法阶段和守法阶段实现,及未来发展这一价值的具体途径。

一、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理论研究和立法阶段萨维尼在第十九世纪的"法律关系理论";的概念上提出了国际私法,从另一种角度上分析就是传统的私法理论和制度是在欧洲大陆逻辑思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内外国法律观应该是平等的,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案件提起后的法律适用才能保持统一和结果的一致性。

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

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

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摘要】这篇文章探讨了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

首先是为文章开篇引出主题。

接着在详细分析了国际私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国际私法的法源和法律体系,以及国际私法的实践意义。

在对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讨论,读者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国际私法的本质和重要性,以及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私法不仅仅是一项法律规范,更是涉及国际社会关系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领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性质、哲学分析、定义、特点、区别、法源、法律体系、实践意义、总结1. 引言1.1 引言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性质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

在哲学上,对国际私法的性质展开深入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特点和本质。

国际私法是针对国际私事和国际私人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则,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普遍性。

探讨国际私法的性质,不仅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国际法的多样性和发展趋势,还可以为国际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本文将从哲学角度出发,对国际私法的性质进行深入分析。

我们将探讨国际私法的定义和特点,揭示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

我们将比较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分析二者在法律实践中的不同作用。

接着,我们将研究国际私法的法源和法律体系,探讨其在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基础和运作机制。

我们将探讨国际私法的实践意义,总结国际私法的哲学分析,为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应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启示。

通过对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可以进一步促进国际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为国际社会的法治建设和规范化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倡议。

2. 正文2.1 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是对国际私法本质和特点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的过程。

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间跨国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性质和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际社会的运行和稳定。

在哲学分析的视角下,国际私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一)

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一)

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一)摘要:目前在学术界领域,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针对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即国际私法究竟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围绕这个问题,目前学术界领域主要存在着国际法论、国内法论和两者兼而有之的二元论三种观点。

分析国际私法的性质,首先要从符合法学当今发展的需要出发,从根本上理清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个概念,然后才能对国际私法的性质作出分析。

国际私法在当前主要是国际法,将来随着科技及全球化的发展,这种趋势将会更加明显。

关键词:国际私法;分类;国际法;国内法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国内外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他们的观点和看法。

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三种主要观点,即国际法论,国内法论和两者兼而有之的二元论。

至于这些理论是否成立,需要在当今法学发展的背景下仔细分析。

笔者认为,要准确界定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国内法性质,首先需要在问题的源头上分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概念的理清讨论国际私法的性质之前,首先要理清的是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个基本概念,这涉及到法理学中的法的分类,但与国际私法性质相关的两者概念和传统法理学中两者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传统法理学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对法律进行分类,其中,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内法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个人和组织,国家一般只是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作为与个人组织平等的主体出现。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

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

在讨论国际私法性质时,不同的学者容易在国际法的概念上理解不同。

概括地讲,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

什么是国际关系,是“公”是“私”还是“公私兼有”?我国学者王铁崖先生曾指出:“国际关系有两种意义,一种是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这是严格意义的国际关系;另一种是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流关系—这是扩大意义的国际关系。

试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

试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

试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兼评“国内法”论者的主要观点金明2013-04-16 12:16:42 来源:《清华法学》(京)2007年4期内容提要: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即国际私法究应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问题,历来的争论和分歧均着眼于对国际私法规范本身的分析和研究。

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的缺陷在于就事论事而看不到相关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

本文从法理学的宏观角度,先从“国内法”论者观点的方法缺陷入手,进而对国际私法性质的判定标准和国际私法的目的等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可靠的逻辑推论,由此得出结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私法法的分类法律冲突作者简介:金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际私法的性质,即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还是属于国内法的问题,是一个在国内外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其所持的观点。

①不能说哪一种观点具有更充分的论据支持,但争论的结果往往不是使问题更加清晰,而是使之更加复杂和令人困惑。

因此,在今天讨论这一问题不能说毫无意义。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中国已成为一个在新的国际法体系构建中积极介入并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家,使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变得更加重要。

此外,这一问题在国际法教学中的意义也更加不容忽视了。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争论,历来的观点均着眼于对国际私法规则本身的某些方面分析和解释问题,如国际私法规范的目的、范围、渊源形式、适用程序等。

然而,要触及事物的本质,仅仅从它本身的某些方面来分析和解释是不够的。

问题也许不在于我们缺乏专业知识,相反,如果讨论只局限于某一专业的知识,则难以看到此问题与其他领域的问题之间的联系。

所以,我们应当把国际私法性质问题的讨论放到更高的层面,从国际私法赖以产生的社会物质条件以及各国运用这些规则以达到一定的目的这两个方面来解释和回答这一问题。

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厘清和说明讨论中使用的一些关键性词语。

一目前,学术界在讨论较复杂的问题时,通常会将问题放在一定的语境下,以避免争论过后出现“南辕北辙”的尴尬局面。

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

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

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国际私法的性质,即国际私法到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注:本文所指国际法是广义上的国际法,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限于国家之间的、军事、外交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也即,国际法的产生来自于各国的合意,而国内法则很明显是各主权国家立法机关的事。

),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法律的,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各国国际私法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注:对于国际私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以及国际私法是私法还是公法这两个问题。

也有学者在讨论国际私法的性质时一并加以讨论,但随着国际私法的和国际私法范围的不断扩大,这两个问题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已不具有重要性,故不再属于本文讨论之列。

)。

国内外学者对此有不同的主张,或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不是国际法;或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不是国内法;或认为国际私法是介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特殊法律;或认为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将来会向国际法方向发展。

这几种主张各有其存在的理由,其存在对国际私法理论的和发展也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如果从国际私法的来,从发展的角度、中的质量互变来考察,其中的某些观点还可加以商榷。

本文是从哲学的角度来对国际私法的性质加以分析。

之所以针对国际私法的性质加以分析,是因为国际私法作为一种法律,它的性质无疑是应该加以明确的。

给它以的定性,不仅有利于指导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而且对立法活动也是很重要的。

[1] 毕业论文一、国际私法性质的不同观点前已述及,在当前的国际,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性质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

具体来说,由于各国学者在定性时的着眼点不同,强调的方向不同,以至于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其一,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不是国内法。

其理论根据是,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其所调整的关系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其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扩及的范围,其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国际私法本身所包含的原则、制度等其中不少是与国际公法一致的等等。

国际私法新课题研究论文

国际私法新课题研究论文

国际私法新课题研究论文报纸在前不久刊载了题为《强化国际私法教育》的文章,主要内容如下:鉴于出口和海外投资不断扩大,为预防国际交易中的纠纷和损失,商工部要求相关机关进行协助,强化对国民的国际私法教育,并对企业实施国际私法教育。

对一般人而言,国际私法是一个不怎么熟悉的概念,因此,不断有人提出国际私法到底是什么法的疑问。

实际上,即使是对学习法律的人来讲,提到国际私法,多数人也会将其理解为抽象的理论法或者古典的学说法,认为这是一门费解的科目。

一个国家的法律本来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

然尔,在今天的国际化时代,国际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不可能仅仅是像民、商法一样的国内法,还应存在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

在现实国际社会中,虽然为制订国际性商习惯、国际条约的国际机构所承认的规则等在逐步增加,但还没有形成世界范围内统一的私法。

因此,在解决涉外案件时不可避免的需要国际私法的介入。

涉外诉讼案件的增加今天,涉外诉讼案件遍及世界各地,复杂多样的案件层出不穷,其规模也逐步大型化。

几年前,从巴黎起飞的土耳其航空所属飞机发生坠机爆炸事故,伤亡人数高达346人。

此后,遇难者家属以飞机制造商美国麦道?道格拉斯、货仓门设计商(generaldynamics)和土耳其航空公司为被告在加利福尼亚东部地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人均赔偿175万美元。

该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的原告人数高达337名,涉及24个国家的外国人和12个州的美国人(INreParisAirCrashofMarch3,1974)。

对于这种情况,即使是在美国,各州的法律选择原则也不统一,而且对于事故发生地通常是偶然位于某国上空的航空事故,居然也有的州采取不法行为地主义。

此外,如果根据效仿联邦法院应适用的法律选择原则的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选择原则,则应受Reich原则——在比较所有利益后,适用事故发生时的住所地法——所支配。

在根本不知道这么复杂的涉外案件应适用何国法的情况下,原告无一例外地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无疑是考虑到美国法院有对航空事故判做出巨额赔偿判决的先例、判决容易执行等诸多因素。

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_基于对传统学说的梳理和批判

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_基于对传统学说的梳理和批判

个人组成的团体以 及一 定程 度上 的个 人。它不 是由 专 家所扩及的范围。因此, 国际私法虽然 调整的是 民商事
门的立法机构 制定 的, 而 是在国 家之 间产 生的, 因此 国 法 律关 系, 但 从 根 本 上 讲 它是 规 范 各 国 主 权关 系 的。
际法不存在像国内法那样的法律等级; 它 不是靠专 门的 ( 韩德培主编, 国际私法!, 2007 年版, 第 9 页)
过清晰的界定之前, 双方的争 论很可能基 于对同一 概念 ∀ 国际法等同于国际公法# 的前提假定:
共同的错误理解, 或者对同一 个概念的不 同理解而 不断
第一, 在 国际 私法的 调整 对象方 面, 德 国学者 魏斯
持续下去, 沦 为毫无 建树 的诡 辩。∀ 人 们一 向认 为不 能 在 国际私法手册!中指出, 国际私法 与国际公法 的最终 回答、不能解决的, 并不是真 正的问题, 而是 无意义 的语 目的都在于调整 国际 之间 的关 系。苏联 学者 克雷 洛夫
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 的总 律不存在。[ 4] 德国的 冯巴 尔认 为, 国 际私 法是 划分 主权
和。[ 2] ( P1) 它是调整以国 家为主导 的国 际关系 的法, 主 体 扩及范围的法的部门。在持这种观点 的人看来, 冲突法
还包括国际组织、争取解放 的民族、跨国公 司或企 业、由 就是限定某一国家法律适用的范围, 也就是限定 主权国
[ 收稿日期] 2008- 03- 07 [ 作者简介] 王梦遥( 1986- ) , 女, 北京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象
法的渊源 法的作用 制定和适用范围
争议解决的方式
表 1 关于国际法性 质的各学派观点比较
国际法说
国内法说

论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

论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

作者: 唐烈英
出版物刊名: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59-62页
主题词: 国际私法;国际法;国内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际惯例;法律部门;国际条约;法的渊源;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系
摘要: 论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唐烈英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是指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这是法学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认为国际私法不属于国内法体系,不是国内民法的组成部份,也不等于国际法。

国际私法的性质应当表述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体系中与国际法平行...。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论国际私法的性质、摘要: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长期以来众说纷纭,至今仍未有为国内外学者都能一致接受的观点。

国际私法的性质,实际上就是国际私法究竟是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纵观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归纳为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观点。

作者认为国际私法的性质应当是由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所决定的,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要对国际民商事交往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制约而不是要去解决法律冲突。

因此国际私法应当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私法性质法律冲突涉外民事争议一、国际私法中相关概念的厘定讨论国际私法性质这种复杂问题,应该对其所涵盖或相关联的概念进行分析厘定。

与国际私法性质问题相关的重要术语包括:国际关系、国际法。

1国际关系。

即不同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

它既可以是不同国家之间政府的正式交往关系如政治、外交关系,也可以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私人交往关系如商业、婚姻关系。

我国学者王铁崖先生曾指出:“国际关系有两种意义,一种是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这是严格意义的国际关系;另一种是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流关系——这是扩大意义的国际关系。

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往往先于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而存在,而且,在国家的正式关系存在的同时,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更加发展更加有意义。

”12国际法。

狭义的国际法指国际公法即调整国家政府之间正式关系为目的的法律部门。

广义上的国际法即与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国际法体系,其范围远远超过前述对国际法的狭隘理解,它大体上包括了与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法律部门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现金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已远非传统的政府之间交往关系所能概括。

鉴于这一现实,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特别在作理论探讨时,应对国际法作广义的解释,即它在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时,包括了不同国家的私人和团体之间的交往关系。

1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二、国际私法性质的派别之分及观点(一)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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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浅论国际私法的性质摘要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从19世纪中叶以来一直是众说纷纭,其中三类学派深受各大法学家支持,即国际法学派、国内法学派和二元论学派。

为此,本文通过分析这三类派别的观点,并着重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的角度,来论证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性和国际性,以便更好的把握国际私法的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国内法国际法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性质从19世纪中叶以来就一直是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各派学者众说纷纭,其中就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法学家们主要观点有三类:世界主义学派的“国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民族主义学派的“国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二元论的“特殊法律部门说”,认为国际私法具有国际国内双重性质。

一、国际私法性质各种观点及分析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还是国际法性质,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今社会,理论界都持着不同的观点,具有影响力的可概括为以下三类学派:(一)国际法学派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将国际私法的地位提升到与国际法同等地位,认为有一种凌驾于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存在。

①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巴尔,法国的魏斯,意大利的孟西尼等。

他们主张,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超出一国范围,并且这种社会关系跟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因此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性。

如法国的魏斯在其所著的《国际私法手册》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最终目的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②同时,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且国际条约在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必然趋势。

我们认为,该学派的观点不管在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上还是在其渊源上,都过于夸大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一致性,完全忽视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区别。

同时,他们所说的国际法,主要是指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即国际公法,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两者的调整对象虽存在交叉之处,但是不能过于片面将二者同一,可见该观点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混同了。

(二)国内法学派国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而不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他们主张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各国国际私法只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

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康恩,法国的巴丹、巴迪福,英国的戴西、莫里斯,前苏联的隆茨等。

在他们看来,国际私法是由主权国家立法机关以该国国内自身利益与意志为出发点,制定的调整非主权者之间民法关系的国内法,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等原则或规则,虽被许多国家采用,但它们都是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的,其具体内容与适用范围不尽相同,在国际上也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通过研究和分析可知,一方面,该学派的学者过于夸大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区别,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密切联系完全割裂开来了。

另一方面,他们认为国际私法虽然是“调整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之间关系”,但又只能是“间接地调整”,③因为国际私法是通过一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适用本国或者外国的实体法规范来调整民法关系。

所以,在他们看来,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唯一组成部分,而不存在统一的或者公认的国际私法,可见其主张过于片面且僵化。

(三)二元论学派该学派主张国际私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内性,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齐特尔曼,捷克的贝斯特里斯基。

其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国内又涉及国际;其次,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有国内立法和国内司法判例,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最后,国际私法本身所涉及的利益,既涉及一国的国内利益又涉及他国的利益。

譬如,有关国家的立法机关将已订立国际条约的若干国际私法规则转变成为本国的法律,这种法律就包含有一切缔约国家所共有的一些规则,从而使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性和国际性。

笔者是倾向于二元论学派的观点的,认为该观点更可取。

笔者认为,国内法学派和国际法学派提出的理论根据均有明显的局限性,国内法学派仅在于通过对传统的国际私法,即冲突规范的分析来确定国际私法的性质。

而国际法学派,尤其是现代国际法学派亦是仅针对现代国际私法中统一实体法进行研究,以强调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

这两种观点均是不被接受的。

二、准确认识国际私法性质在考察一个法律部门具有什么性质,属于哪一法律体系时,不应该从不是国际法就是国内法或者不是国内法就是国际法这种过于绝对和极端的观点出发,也不应该只停留于抽象的理论研究,更不应完全拘泥于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而应该从生动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出发来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究。

随着国际联系的日益加强,国际关系层出不穷,已经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产生了许多跨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部门,而国际私法发展到现阶段正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法律部门,国际私法是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性质的独特法律部门。

第一,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适用来看。

一方面,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顾名思义,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国内也涉及国外,同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有时也参加到民商事关系中来,只是这时国家不是以政治上的权力主体,而是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并取得一般的民事法律地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已超过了一国的范围,具有明显的跨国性和国际性,例如,几乎全部英格兰冲突规则已被苏格兰、加拿大和南非的判决所采纳,很多英格兰规则也已被美国所采纳。

④另一方面,就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言,根据冲突法指引,适用本国法或者外国法来解决争议,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且必须有涉及一国以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否则就只限于本国内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只需要适用本国的民商法调整即可,无需适用国际私法予以调整,因此,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性。

第二,从国际私法的渊源来看。

传统的国际私法是一个国家根据自身意志而制定和适用的,其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司法判例,但是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相互依赖性的增强,国际交往不断深入,国际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以及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其调整对象日益国际化。

这样,愈来愈多的国家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中吸收、参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或者直接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规定统一的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规范,这使得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日益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⑤所以,国际私法以国内性为主、国际性为辅的趋势日益加强。

第三,从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目的来看。

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以求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协调和发展;国际私法的目的是为了选择适当的准据法,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法的目的是具有一致性的。

虽然国际法更侧重于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利益,国际私法更注重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法权益,但是一个国家的任何行为都是以国家利益为其根本目的的,苏联学者克雷洛夫认为,“在国际交往中,在每一个具体的公司,每一个人背后……都有它自己的国家,而在这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甚至有关离婚的家庭纠纷,最终都可能转变为国家之间的冲突”。

⑥民商事冲突在只涉及个人或法人之间,而没有上升到国家主权的高度的情况下,是不会变成国家之间的冲突的,但是,当国与国之间的民商事冲突违背了国家主权而引起了国际冲突时,通过国际私法进行调整,则国际私法兼具的国内法和国际性就显而易见了。

三、确定国际私法性质的意义由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国际私法归根到底是一个以国内法为主导并兼有国际性的独特法律部门。

而国际私法发展到现阶段,确定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在世界上具有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

一方面,从理论发展上来考量。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的结合,对国内法论和国际法论进行了折中,有利于平息国内法学派和国际法学派的争论。

此外,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把国际私法体系建立在冲突规范上,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本国实体法或者外国实体法,有利于国际私法学科在兼具国内法性质和国际法性质的道路上发展。

另一方面,从实践中来观察。

国际私法的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性质具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

其一,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上,各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的同时,不仅要考虑本国自身的利益,还要考量别国以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以促进全球发展和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

而且它还将促进国际立法的交流与合作,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统一的冲突规范,并在最大程度上制定冲突最小的实体法,建立起一些类似于国际条约等能反映各国共同利益的,并被各国一致遵守的法律原则体系。

正如沃尔夫所指出的:“虽然既没有一个国际法的规则,也没有一个假定的礼让原则禁止国家采用它认为适宜的任何国际私法的规则,但是公道要求每个国家在制定这些规则时都要考虑这些规则将会怎样影响任何人与人——不论是本国人或者外国人之间的社会和经济往来。

”如果只希望本国的利益在国际社会中得到最大发挥,而忽视他国或者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这是有悖国际道义和国际准则的,因此,国际私法虽然不是国际的,但它也是不能脱离国际而存在的。

其二,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性质,有助于认识到在全球化背景下,现实的国际私法虽然有与国际公法有交叉和类似的成分,但是并没有真正和国际公法并列相一致,且更多的还是以国内法为主导。

注释:①蒋新苗主编.国际私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②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③金明.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社会科学.2007(8).④[德]马丁·沃尔夫著.李浩培,汤宗舜译.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⑤崔灿.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4).⑥隆茨,等著.国际私法(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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