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识别问题论文
论国际私法上识别与法律适用的关系——以不当得利为例
论国际私法上识别与法律适用的关系——以不当得利为例黄晓原【摘要】识别在案件事实与冲突规范之间起桥梁作用.“过度识别”是指识别的过程实际上对案件进行了实体裁判,“架空”了冲突规范,使法律适用失去意义这在不当得利案件中导致了“识别误差”,以及涉外因素的剥离.其原因在于,不当得利的法律概念含有内在判断,易发生请求权竞合,且案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总结实践经验,处理好识别与法律适用的关系,须以民法和诉讼法为基础,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分离出法律概念的内与外,以一个整体的思路来分析法律关系.【期刊名称】《河北企业》【年(卷),期】2016(000)007【总页数】3页(P130-132)【关键词】识别;法律适用;冲突规范;不当得利【作者】黄晓原【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1所谓“过度识别”,是指法院的识别过程部分包含了实体法裁判,导致冲突规范作用被严重削弱的现象。
“过度识别”的典型案例是原告江苏龙洲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公司)与被告南通大中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大中公司)、美国大中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大中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大中公司案”。
本案中,对于南通大中公司是否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法院认为,南通大中公司没有取得不当得利,美国大中公司不用因投资不足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法律适用问题,法院通过认定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无涉外因素,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第47条关于涉外不当得利纠纷的冲突规范。
对于因不当得利引起的美国大中公司赔偿责任,也不提及第47条,而直接用《法律适用法》中第14条来确定法律适用,简单地把它归为法人的股东权利义务问题。
“大中公司案”在对不当得利的识别上是有问题的,进而影响到其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院在进行识别的时候存在“过度识别”的现象。
针对《法律适用法》第47条,首先是对冲突规范的范围“不当得利”的识别。
国际私法论文
国际私法论文公共秩序的含义、国际司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
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
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
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
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也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也都订有公共秩序保留我条款。
的法律;(4)在特定情况下不存在互惠或不能确认有互惠的存在;(5)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外国法有关制度不为内国法律制度所了解;缺乏连结因素;外国法的内容不能被认定);(6)当事人宣告放弃适用外国法或不再要求适用外国法;(7)所涉国家未承认该外国国家或其政府;(8)出于对在第三国领域内造成的法律地位的尊重,为符合它的法律制度,不适用另一个本可适用的外国法;(9)法院负有考虑必须绝对适用的第三国法律的义务等。
[1]四、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条件公共秩序保留只是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它的适用范围应该是非常有限的,而它的适用条件,也应该是比较严格的。
1.公共秩序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建立在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基础上的规则。
2.在援引公共秩序时,应区别是外国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内国公共秩序的观念或法律不一致,还是其适用结果会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只有在后者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法学视角下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法学视角下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国际交流的频繁发生,国际私法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研究。
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国际私法研究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方法,为跨国交流和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出发,探讨国际私法问题的研究方向和重点。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和基本概念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民事关系和国际法律冲突解决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在国际交往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权益冲突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主要研究国际定居人的个人关系、财产关系、商事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等,主要包括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国际司法协助以及国际民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研究的重点问题1. 国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国际合同是国际交流和经济合作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和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存在,国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往往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如何解决国际合同中的法律冲突、风险分担和争议解决等问题,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2. 跨国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问题随着人们跨国定居和跨国婚姻的增多,涉及跨国家庭关系的法律问题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
国际私法研究涉及家庭法、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多个学科领域,探讨如何解决国际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法律冲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3. 跨国投资和财产权益的保护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投资和财产权益的保护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国际私法研究需要解决如何保护跨国投资者和投资目标的合法权益,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行为,降低投资风险和成本,促进国际投资和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4. 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日益引人关注。
国际私法研究涉及国际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国际交往中的适用和保护问题,以及各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之间的冲突和协调等。
三、国际私法研究的方法和意义国际私法研究采用了多种方法,如比较法、文化法和制度法等,旨在深入探讨各国法律制度的异同、法律冲突解决的有效手段和国际合作的切实途径。
国际私法立法问题探讨论文
国际私法立法问题探讨论文全球化是当今世界我们必须面临的一个事实。
不容否认,全球化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首要特征。
[1](P.45)它既是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至于其含义,一般认为,“全球化”是指一种进程,在这种进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活动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的。
[2](。
P.9)全球化进程滥觞于近代工业资本向全球的渗透与扩张。
冷战结束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
它是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经济、生态、政治、文化的全球社会整合运动,是人类向马克思笔下的“世界历史”时代的迈进。
它已经和必将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的各方面产生革命性的冲击,作为社会生活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的法律的变革在所难免,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3](P.10)就当代人类社会而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面临全球化这一客观现实,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必须反映这一事实,适应客观需要,进而在促进社会经济等方面发挥作用。
[4](P.140)同时,全球化的进程也是一个不断出现法律冲突的过程,因此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国民商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发展趋势,尤其是21世纪的发展趋势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
全球化的一系列进程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国际民商事交往,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因之而得到了发展,有一些较为显著的发展趋势值得注意。
全球化是一个历史潮流,任何国家不可能避免。
我们应当顺应这个潮流,驾御这个潮流。
在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方面也应如此。
因为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已经不可能离开全球化的总体背景。
这一点既是由于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在近二十年来更多地参与和融入了国际化的进程,更多地承担起了国际性的责任;同时也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情况下,中国国际私法的驱动和制约因素与西方日益接近。
全球化浪潮有力地推动了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5](P.68)故面对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发展的新趋势,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分子,我国国际私法也应融入这一大趋势中。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一、题目。
中国公民甲某,1990年与妻子乙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
1996年,甲某去美国留学,之后一直未归。
2002年乙某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与甲某离婚,并主张儿子丙的抚养权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甲某在美国法院起诉,请求美国法院判决他与乙某离婚,并主张对儿子丙的探视权。
在诉讼过程中,中国法院需要确定若干问题的法律性质以便确定准据法。
其中一个问题是:对于甲某在美国的起诉行为,在中国法下是视为对管辖权的积极争夺还是对中国法院管辖权的规避行为?(1)这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______问题。
(识别问题)(2)识别的依据通常有哪些?(解析:识别的依据主要有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等。
法院地法说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依据,即按照法院地国家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识别。
准据法说认为应根据适用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某特定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进行识别,但该学说在逻辑上存在循环论证的问题。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主张识别应基于建立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研究结果之上的一般法律原则,但这种学说在实践中较难操作。
)(3)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依据法院地法(中国法)进行识别,你认为可能会得出什么结论?(解析:如果依据中国法,可能会考虑到甲某出国多年未归,且乙某已在中国法院起诉,甲某再在美国起诉可能被视为有规避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嫌疑。
因为中国法院对于本国公民的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甲某这种行为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对于正当诉讼行为的界定,更倾向于管辖权规避行为。
但这只是一种基于一般情况的分析,具体还需要结合案件的更多细节,例如甲某在美国起诉是否存在特殊合理的理由等。
)。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小议
盘
I ■
国际私 法 上 的识 别 小议
梁 文 豪
( 深圳市福 田区城管局5 8 0 ) 10 0
[ 摘
要] 识别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学 界争论 的问题,本文从识别产 生的原因入手 ,又从识别的对象 ,以及解决识别的依据两个 方面论述了识别 的问题 。最后就
我 国 国 际 私法 学 界 对 识 别 的 观 点 进 行 了 论 述 。
认 识 ,因而 还会 导致冲 突的发 生 。
一
主 张 以法 院地 国家 地实 体法 作为 识别 的标准 的 为康恩 和 巴乔所 首倡 , 并 得 到许 多的 国际私 法 学者 的支 持 。他们 认 为,法 院在 处理 涉外 民事 案件 时所适 用 的是 法 院地 国的冲 突规 范 ,其使 用 的名词 ,术 语 的含义 都是 法 院 地 法 赋予 的 。同 时, 因为法 官最 熟悉 自己国 家的法 律 ,诉讼 当事 人 为了便
属 ”。
或法 律概念 对 有关 的事 实或 问题进 行分 析, 将其 归入 一 定 的法 律 范畴 , 并对
有关 的冲突规 范 的范 围或 对象进 行解释 , 而确 定应援 用哪 一种冲 突规 范的 从
法律认 识过程 。
综上 ,识 别的对 象 应该 是冲突 规范 的 “ 范围 ”和 案件所 涉及 的涉外 民
法。
3 不同 国家对 同一 问题规 定地冲 突规 范具 有不 同地含 义 。尽管 各 国都 .
是用 一定 的法律 名词 或术语 来 规定冲 突 规范 的范 围和 系属 ,但 由于 各 国阶 级性 质 ,社 会 制度 以及文 化历 史传 统的 差异 ,不 同 国家对 同 一问题 规 定的
冲突 规范所 使用的法 律名 词或概 念并不 一定 相同 。
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研究论文
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研究论文摘要:判例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
在我国,判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随着两大法系的日益融合,法、德、日等国纷纷以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补充,故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对此项建立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还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字:判例国际私法判例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在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中发挥着重要且特殊的作用。
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判例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自然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传统上不承认判例是其法律渊源,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日趋重要,法官和律师援引法院的判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也并不鲜见。
至少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国、德国、荷兰、日本等国都很重视判例的作用,在这些国家,当处理具体案件缺乏成文的冲突规范时,法院可以援引最高法院的判例作为判决依据,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判例的国际私法法源地位。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只有指导、参考作用,是为“间接渊源”,兼之国际私法的立法又尚欠规范、完善,因此带来了很多问题。
为此,已有不少学者呼吁加强对国际私法判例的研究,有学者还提出“在必要时,应该允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1笔者对这种大胆的提法深表赞同,依笔者拙见,我国应该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且也已经具备了此项建立的基础。
一、建立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由于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各各不同,调整手段各具特殊性,故在考虑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时,不能不顾及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的个性。
成文法的局限性、判例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判例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趋势等本身并不必然成为此项建立的全部理论依据,而更多的,是应当考虑判例对国际私法的特殊功用。
(一)判例是国际私法原则、制度、规范的生长点正如英国著名法社会学家梅因所说,判例先于习惯,司法先于立法。
浅析国际私法中识别的法律适用问题
浅析国际私法中识别的法律适用问题作者:旋国伟曲桐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2期【摘要】识别问题是国际私法中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对于识别的法律适用问题,理论上有着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做法,本文对几种主要的解决识别冲突的理论,即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和比较法说等学说做了评价,在此基础上对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进行了总结,提出识别问题不应该严格地限定适用某一标准,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综合角度来确定识别标准。
【关键词】识别问题;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2 -0317-01一、识别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识别的概念识别是指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是“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问题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国际私法案件中,法院首先必须对事实性质作出识别,才能决定适用哪一类冲突规范,各国的法律在识别问题上也经常会发生分歧,因此,有必要对识别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二)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识别冲突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对于同一案件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案件进行识别从而导致同一案件事实适用不同冲突规范和不同准据法的结果。
识别冲突产生原因主要有:(1)不同国家对于同一案件事实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使同一案件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这是识别冲突产生的重要的原因。
比如,对于土地抵押权的继承问题,有的国家认为这是不动产继承的法律关系,而有的国家则认为这是动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如果法院地国冲突法中既有不动产继承的冲突规范,又有动产继承的冲突规范,则法院就面临依哪国法律对该案进行识别,以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问题。
(2)不同国家对于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含义不一致。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初探
2008年4月第2期(总第99期)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of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Apr.2008No.2一、识别的概念与识别冲突的成因关于识别的概念,就如许多其他专业术语一样,学者们对其有各种各样的界定。
通俗地说,识别就是一个定性的问题。
即便是在处理一般的国内案件时,法院也需要通过一般意义上的识别(即定性)这样一个认识过程,来判定事实的性质和应该适用的法律。
只是由于单纯的国内案件并不涉及其他国家,法官只需要依照自己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即可,不会发生冲突问题。
但是,对于涉外民事案件来说,由于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因而所涉及的各国的法律在识别上往往会产生分歧和冲突。
如何解决这种识别冲突,各国至今未达成共识,因此就产生了国际私法中的这一基本问题———识别。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就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种规范的认识过程[1]。
之所以会产生识别冲突问题,不外乎以下原因: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4.不同国家各有不同的或独特的法律概念[2]。
由此不难看出,只要存在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定,识别冲突的现象就会一直存在。
二、解决识别冲突的有关学说(一)法院地法说该学说主张以法院地法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标准。
最初发现识别问题的两位学者,即康恩和巴丁,均认为识别应依法院地法进行。
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允许外国法来决定它在什么情况下应被适用,法院地法就会失去对它自己的冲突规则适用的所有控制,且在自己国家里不再会是主人”[3]。
第二,既然冲突规范是国内法,那么其所使用的名词或概念只能依其所属国家的法律,亦即法院地法进行解释。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范例(写作参考6篇)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范例(写作参考6篇)国际条约的文本制订及其为当事国接受仅实现了条约的形式统一,而条约的实质统一则需要通过一致解释和适用来达致。
国际公法条约解释更多针对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国际私法条约解释更多关涉的是私人的权利和义务,且没有相应的管辖国际私法条约的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故存在当事国解释的多样性风险。
希望以下国际私法论文对你有帮助。
第一篇题目:试论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的未来发展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不平等因素增加。
私法的国际标准的强制性作用逐渐扩大。
现代国际私法对弱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不仅体现在国际私法制度的层面,也体现在法律适用规范之中。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私法基本制度的立法中丰富了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的具体内容,奠定了法律适用领域的协调与合作的基础。
本文将以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使用制度的未来发展展开相关论述,以期推动我国涉外经贸交往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关键词: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发展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在国际私法学界,它的价值是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国际私法已经从一种理论主张要变成了一项法律原则,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嬗变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国际私法在近五十年内建立了其稳固、毋庸置疑的地位。
当代国际私法学说的利益价值追求是国家、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促进国际私法统一化趋势是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的必然要求,故本文将由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使用制度从不同层面展开分析,主要通过国际私法理论研究阶段入手,再从立法阶段、执法阶段和守法阶段实现,及未来发展这一价值的具体途径。
一、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理论研究和立法阶段萨维尼在第十九世纪的"法律关系理论";的概念上提出了国际私法,从另一种角度上分析就是传统的私法理论和制度是在欧洲大陆逻辑思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内外国法律观应该是平等的,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案件提起后的法律适用才能保持统一和结果的一致性。
国际私法中识别问题之浅见
茜
识别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也是一项重要制度, 是解决涉外案件的前提。 但对于识别制度, 在很多方面都没
中图分类号: D99
识别由 19 世纪的德国法学家康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丹首先提 出, 它是通过冲突法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必经的 步骤, 是确定某一涉外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前提。 识别并不是国际私法上的特有概念, 国内法上也存在识别问 题。但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并不等同于国内法上的识别。主要在 于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在于解决应适用何种冲突规范, 而国内法上 的识别是为了解决实体法的选择适用问题。本文指国际私法上 的识别。 要进行识别是因为冲突的存在, 通说认为冲突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案件涉及的事实构成或事实情况, 赋予 不同的法律性质, 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 往往得出相互抵触 的判决结果。 2. 不同的国家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 律部门中去, 从而导致这一法律问题所涉及的有关事实构成识别 上的冲突。 3. 由于国家间社会制度和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 会发生一个 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制度是另外一个国家所没有的, 从 而导致这一法律制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构成识别的冲突。 对于识别的含义, 学者有不同观点, 但核心均在于 “定性” 或 “分类” 即识别是对特定对象进行归类, 上, 从而放入特定的法律 范畴中, 由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 但这里的 “特定对象” 是指什 么呢?学界有几种不同观点, 主要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识别的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事实构 ① 成;第二种认为识别的对象是冲突规范; 第三种认为识别的对象 包括事实构成和冲突规范; 第四种认为识别的对象为事实构成以 及冲突规范的系属。② 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 即识别的对象仅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 事实构成, 即识别时只需依据一定的标准, 对有关的事实构成进 行定性和分类即可,而不包括对冲突规范的解释及其系属的识 别。识别是为了解决国际范围内民商事纠纷而进行选择冲突规 范的过程, 而冲突规范的解释及其系属则是在选定冲突规范之后 的适用法律的过程, 不属于识别的过程了。 进行识别, 关键要有标准。 对于标准问题, 没有一致的观点, 归纳起来,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法院地法说。该说为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丹所主张。 他们认为如不依法院地法, 往往会 “发生逻辑上的恶性循环, 使识 ③ 别问题永远无法得到解决” 。 该说为各国所广泛采用, 主要出于 ④ “实践上的便利” 。 2. 准据法说。这一主张为法国的德帕涅及德国的沃尔夫所 倡导。该说认为准据法是支配、 调整法律关系的法律, 因此识别 应根据准据法进行, 否则会导致拒绝适用该准据法的后果。 3. 折中说。也有学者将其成为新法院地法说。即在法院地 法说和准据法说之间寻求一种折中的办法, 主张法院在最后选择 准据法前应进行初步识别, 对任何有可能得到适用的法律规定,
国私法案例法律识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私法在处理跨国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以某跨国公司侵权纠纷为例,分析该案例中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探讨法律识别的适用及其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二、案情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在我国某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销售业务。
由于该公司生产的某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
受害者(以下简称“受害者”)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跨国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受害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请求我国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进行了识别。
三、法律识别1. 法律关系性质识别首先,我国法院需要识别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
本案中,受害者与跨国公司之间存在产品责任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
2. 管辖权法律适用识别其次,我国法院需要识别本案涉及的管辖权法律适用问题。
跨国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与受害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对此,我国法院需要依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识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2)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适用国际惯例。
在本案中,由于受害者与跨国公司之间存在产品责任法律关系,我国法院应首先考虑适用我国《民法典》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同时,考虑到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其经营活动与我国存在密切联系,我国法院可以认定我国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
3. 法律适用结果识别最后,我国法院需要识别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结果。
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跨国公司作为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述国际私法识别制度
论述国际私法识别制度引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私法识别制度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议题。
随着各国之间的经济、商贸以及民事关系的不断增加,涉及国际私法识别的案件也随之增多。
一个国家如何认定和执行涉外法律关系,成为了国际私法识别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识别制度进行论述,旨在探讨其现状和问题。
一、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国际私法识别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认定和确定外国法律在本国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以及对外国法律判决和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制度。
其意义在于解决国际性法律关系的矛盾和冲突,保障各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交往的秩序和稳定。
二、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来源和发展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其真正发展和完善是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
国际私法识别制度主要通过国际公约、国内法和国际惯例来确定和解决涉外法律关系。
1. 国际公约的作用国际公约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源泉之一,对于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例如,1958年联合国通过的《私国际协定法》明确了各国在涉外法律关系中的适用法律原则和识别制度。
2. 国内法的作用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制度和法律传统,制定了涉外法律关系的识别制度。
例如,中国的外国法律适用法明确了适用外国法律的条件和程序,促进了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发展。
3. 国际惯例的作用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发展还受到国际惯例的影响。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和国际民事判决公证等领域的国际惯例,为国际私法识别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参考依据。
三、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原则和方法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适用外国法律和承认外国法律判决的效力。
在实践中,各国形成了一些通用的原则和方法。
1. 主权原则和合作原则国际私法识别制度既需要尊重各国的主权和法律制度,又需要寻求合作和协商的方式解决涉外法律关系的矛盾和冲突。
主权原则和合作原则是国际私法识别制度的两个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新课题研究论文
国际私法新课题研究论文报纸在前不久刊载了题为《强化国际私法教育》的文章,主要内容如下:鉴于出口和海外投资不断扩大,为预防国际交易中的纠纷和损失,商工部要求相关机关进行协助,强化对国民的国际私法教育,并对企业实施国际私法教育。
对一般人而言,国际私法是一个不怎么熟悉的概念,因此,不断有人提出国际私法到底是什么法的疑问。
实际上,即使是对学习法律的人来讲,提到国际私法,多数人也会将其理解为抽象的理论法或者古典的学说法,认为这是一门费解的科目。
一个国家的法律本来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
然尔,在今天的国际化时代,国际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不可能仅仅是像民、商法一样的国内法,还应存在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
在现实国际社会中,虽然为制订国际性商习惯、国际条约的国际机构所承认的规则等在逐步增加,但还没有形成世界范围内统一的私法。
因此,在解决涉外案件时不可避免的需要国际私法的介入。
涉外诉讼案件的增加今天,涉外诉讼案件遍及世界各地,复杂多样的案件层出不穷,其规模也逐步大型化。
几年前,从巴黎起飞的土耳其航空所属飞机发生坠机爆炸事故,伤亡人数高达346人。
此后,遇难者家属以飞机制造商美国麦道?道格拉斯、货仓门设计商(generaldynamics)和土耳其航空公司为被告在加利福尼亚东部地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人均赔偿175万美元。
该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的原告人数高达337名,涉及24个国家的外国人和12个州的美国人(INreParisAirCrashofMarch3,1974)。
对于这种情况,即使是在美国,各州的法律选择原则也不统一,而且对于事故发生地通常是偶然位于某国上空的航空事故,居然也有的州采取不法行为地主义。
此外,如果根据效仿联邦法院应适用的法律选择原则的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选择原则,则应受Reich原则——在比较所有利益后,适用事故发生时的住所地法——所支配。
在根本不知道这么复杂的涉外案件应适用何国法的情况下,原告无一例外地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无疑是考虑到美国法院有对航空事故判做出巨额赔偿判决的先例、判决容易执行等诸多因素。
国际私法论文
国际私法论文
国际私法是一门研究不同国家之间的私法关系的学科,涉及跨国民事纠纷、国际合同、国际商业交易等领域。
因此,国际私法论文可以探讨各种不同主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国际私法论文命题:
1. 国际私法框架下跨国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分析国际私法框架下跨国合同的要件和效力条件,讨论不同国家之间合同的成立和解除的法律规定以及解决合同争议的国际私法制度。
2. 国际私法下的商品销售合同解决争议机制:研究国际私法下商品销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法院管辖权和选择法律等,并比较各国在这方面的做法。
3. 国际私法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分析国际私法框架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商业诽谤、商业贿赂等)的法律规制,讨论不同国家之间在这方面的差异以及合作与协调的机制。
4. 国际私法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探讨国际私法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研究各国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协调机制。
5. 跨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合作问题:研究跨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合作问题,如证据收集和调取、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国际私法框架下的司法协助制度。
这些只是一些可能的国际私法论文命题,学者可以根据自己的
研究兴趣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课题进行研究。
当然,在选择论文命题时,应该根据当前国际私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以及自己的知识和研究能力来确定。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论文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论文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论文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两方面。
研究对象范围主要论及的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研究范围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实质上主要指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主要是回答国际私法应当研究哪些领域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则主要回答国际私法应该由哪些基本规范构成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范围的问题上,历来学者都争论不休,不仅不同法系的学者争论不休,而且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学者也争论不休,基于此,笔者作如下介绍。
一、国际私法研究对象范围(一)有关国际私法研究对象的主张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涉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作用则是解决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李双元教授认为:“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国际)民商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涉外(国际)民事关系,而且包括涉外(国际)商事关系。
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种观点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
董立坤教授的《国际私法论》、姚壮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等许多著作支持此观点。
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包括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外,还应当包括涉外商事领域的法律关系。
笔者较为赞同此种观点,首先“涉外”是因为国际私法主要调整的是外国或外法域之间冲突问题,这一点几乎无争议;其次“民商事领域”,关于商事领域的事项是否应包括在内各个学者有不同观点,但是纵观社会现实,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早已成为不可分割地整体。
最后“法律关系”,虽说法律调整的对象应该是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不应该是法律关系,但是考虑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它所调整的对象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域发生关联,而各国或各法域的法律对调整同类性质的关系所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差异甚大,从而涉及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识别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识别作者:黄经修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4期【摘要】识别是国际私法中的基本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的处理中,识别包含在两阶段当中,即管辖阶段的识别和法律适用阶段的识别。
只有在管辖阶段确定有管辖权后,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审理阶段。
国际上识别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识别冲突都有着各自的不足。
文章对解决识别冲突提出以法院地法为原则,辅之以最密切联系地法的观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正式确认了对识别的态度,有力促进了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
【关键词】识别;识别冲突;最密切联系原则一、两阶段的识别概述(一)管辖阶段的识别任何一项国际民商事纠纷,在最初受理都要碰到的是管辖权的问题。
只有受诉法院拥有对该涉外民商事纠纷的管辖权,才能通过法律冲突援引准据法,正确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
确定管辖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第一步,而识别问题的解决又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
对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案件,各国往往根据不同的标准确定司法管辖权。
由于国际民商事案件是由具体事实构成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有经过识别明确了案件性质,才能确立能否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法律适用阶段的识别在通过对识别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后,进入到案件的实质审理阶段,就面临着如何用冲突规范选择法律的问题。
在这一过程中,识别是援引冲突规范的前提,是确定准据法的依据,也是正确援用实体规范的前提。
如法国和荷兰均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当法国法院受理一起有关法国公民死亡后在荷兰境内所遗留下的一批蜂房的涉外继承案件时,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之前,首先要对继承蜂房这一事实进行定性,然后才能适用冲突规范。
如果要想决定正确适用何种法律,必须对“蜂房继承”的事实进行识别,确定它是属于不动产继承或是动产继承。
在确定其性质归属后,则可以选用合适的冲突规范,从而正确援引准据法。
(三)两阶段识别的区别管辖阶段的识别和法律适用阶段的识别有以下区别:1、目的不同。
国际私法在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贸易、投资、人员流动等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国际私法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和适用问题的法律学科。
在法律适用方面,国际私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国际私法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
二、国际私法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1. 解决法律冲突在跨国交易中,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可能会面临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通过确立冲突规范,为解决法律冲突提供了依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国的法律,而国际私法则规定了如何确定适用法律的标准。
2.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际私法在法律适用中,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适用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国际私法也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其权益受到侵害。
3.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国际私法在法律适用中,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通过明确法律适用规则,降低了跨国交易的法律风险,增强了市场信心,促进了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4. 维护国际秩序国际私法在法律适用中,有助于维护国际秩序。
通过确立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有助于消除各国法律之间的歧视性规定,促进国际法治建设。
三、国际私法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应用1. 确定法律适用范围在国际私法中,确定法律适用范围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关键。
这包括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范围。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某国的法律。
2. 确定适用法律在国际私法中,确定适用法律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核心。
这包括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惯例等。
例如,在侵权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 识别法律关系在国际私法中,识别法律关系是确定法律适用的重要步骤。
这包括识别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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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识别问题初探
摘要:识别问题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也是影响司法实务判决的主要因素之一。
如何通过新的制度设计在现今的司法判决中追求实质正义,同时控制司法成本,并增加判决的可接受性,在识别这一问题上颇具可探讨的空间。
关键词:识别冲突识别对象识别依据递进式识别方法
识别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制度,学界普遍认为是由德国学者康恩以及巴丹于十九世纪末发现和提出的。
确切地讲,识别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在一个纯粹的国内民商事案件中,法官无需过多地关注识别。
概而言之,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其产生的原因大体在于:
1.对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得出互相抵触的判决结果。
2.不同国家的法律常常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为各自的实体法和程
序法,由于程序法一般只适用法院地法,而实体法问题需依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另行加以确定,做不同识别也往往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从而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得出相抵触的判决结果。
3.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含义。
4.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不同,还会出现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外一国所没有的情况。
对不同识别依据的分析:1、法院地说:该学说为康恩和巴丹所首倡,并得到最多的司法实践支持和采纳,是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
各国最广泛采用的一种识别依据。
该学说认为冲突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所使用的概念或名词自然应与该国其他法律所使用的名词或概念一致。
既然适用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去解决法律冲突,那么也应依法院地法对其进行识别。
这一方法尽管被广泛采用,但此种狭义的法院地法说忽略了国际私法的国际性特点,具有较强的本土色彩。
2,准据法说:这一主张由法国的德帕涅及德国的沃尔夫所倡导。
其主要观点是:应根据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某特定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进行识别。
适用于争议问题的准据法同时也应该是对该争议问题的性质进行识别的依据。
这一学说提出后,受到了大部分学者的批评。
传统的反对原因主要是因为识别的宗旨在于通过对案件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决定适用何种冲突规范,从而找到应予以适用的准据法。
在冲突规范未确定之前,又如何得知准据法为何国法,又如何依准据法进行识别呢?因而这种学说在逻辑上陷入恶性循环,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
但近期也有学者认为,依据准据法识别的关键并不在于这种逻辑上的恶性循环,沃尔夫对此问题做了解释,他认为,“婚姻对于夫妻财产的效果适用夫妻的最初婚姻住所地法”这样的规则应更正确地表述为:“在两人结婚时,凡是他们的最初婚姻住所地的法律认为是规定婚姻对于夫妻财产的效力,并且正在那里施行的规则,都应该由法院适用。
”他认为所有的冲突规则都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理解。
通过这种解释,可以设想只要假定识别对象属于婚姻对于夫妻财产的效果,应由夫妻的最初婚姻住所地法来决定,如果最终的准据法也认
为属于这种定性,则识别仍然能够完成,且此时能够将定性与法律适用统一起来,也就是用准据法进行识别。
3.分析与比较法说:德国的拉贝尔和英国的贝克特是该学说的主要倡导者。
其主要观点是识别过程应该按照在比较法研究基础上形成的一般概念和一般法
律原则进行。
此观点的缺陷在于:首先,在相互冲突的各国法律中,公认的普遍使用的法律原则很少,对于“公认”、“公正”的认识没有意识到其主观性和差异性;其次,这种理论如果被法院采用将大大增加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负担,可操作性不强。
基于实务操作和理论改进的角度,本文认为,对识别问题,宜采用递进式识别方法,即应以法院地法为依据:以法院地法不能进行的,以可能适用的法律为依据;可能适用的法律并存或没有的情形下,应以比较法的方法确立识别的依据。
这样的推演过程,可以将识别问题由易到难地兜底解决。
在未穷尽前一方案步骤的情形下不得寻求下一方案步骤的解决路径,这样在保证可操作性的同时,最终的比较法解决方式也能对判决地法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
有所体现,从而增加判决对于社会的可接受性。
理由如下:首先,对于识别的问题应以法院地法为基本依据,因为一国的冲突规范不可能由外国法来决定何时适用,同时法官对本国法律熟悉,依据法院地法识别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且节约成本。
其次,在出现法院地法不能识别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其他可能的法律进行识别。
这里的潜在含义是可以依据准据法,适用假设试错法对案件中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
在必要时,也不排除一般法律原则在识别中
的作用。
即最终的比较法方式。
必须看到,准据法说和比较法说的优点在于其对于识别结果的公正性的关注,这一点恰恰是法院地法说所忽略的。
而从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意图看,原则上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但承认例外情形。
这无疑也是对现代国际私法追求结果正义的价值取向的一种附归。
我国在国际私法实务中承认法院地法原则的使用中有以下例外:1.关于某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依物之所在地法为依据。
2.当事人在外国的住所或具有的外国的国籍,依据该外国法进行识别。
3.在反致或转致情形下,依据该外国法律确定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
这些例外的特殊规则,可以被看作是冲突法意义上的国际惯例,用国际惯例补漏适用途径加以解决。
这虽然和上文提到的递进识别依据的方法仍有距离,但不失为识别问题上追求实质正义,排除司法判决的本土化倾向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