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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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O一三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股份 (2)

第一节股份发行 (2)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股份转让 (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股东 (5)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9)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4)

第五章董事会 (18)

第一节董事 (18)

第二节独立董事 (21)

第三节董事会 (24)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8)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 (29)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监事会 (32)

第一节监事 (32)

第二节监事会 (33)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37)

第一节通知 (37)

第二节公告 (37)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0)

第十二章附则 (41)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7]168号《关于设立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300001001357。

第三条公司于2004年7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16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500万股,于2004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HANGMIN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民村,邮政编码:31124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354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等目标,以纺织、印染行业为龙头,以资产联结为纽带,以国内国际市场为依托,形成“工、贸、科”为一体,投资主体混合多元,内外贸结合的市场新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装备,在平等互利原则下,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产品;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不断扩大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发展对外贸易,开拓国际市场,把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办成专业化、现代化、具有相当经济规模和竞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为国家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为全体股东和职工谋取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纺织、印染及相关原辅材料的生产和销售,热电生产,煤炭的采购、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公司的发起人、分别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见下表。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2,35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2,354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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