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厨房营建完全手册.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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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厨房营建完全手册

中央厨房(工厂)设计规范是依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卫生防疫、环保、消防等)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厨房(工厂)操作流程的要求,编制若干模块,作为各类别新中央厨房(工厂)设计参考。另外,中央厨房(工厂)的装修以及上下水系统、电气工程的相关要求,是在考察众多中央厨房(工厂)和具体实践者的合理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来作为设计规范的。中央厨房(工厂)的装修以及上下水系统、电气工程的施工工艺标准是依据北京市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

01-26-96)以及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编撰的《建筑设备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第二版)》来规定的。天然气管道工程由专业公司来完成,施工及验收标准也应遵循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编撰的《建筑设备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第二版)》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通排风(含排烟)系统工程及设计应也由专业公司来完成,应遵循中央厨房(工厂)设计规范及GB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97)以及GB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 50155-92)的相关规定。天然气管道工程和通排风(含排烟)系统工程本规范也有一些具体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中央厨房(工厂)设计规范

一、选址

二、设计前期准备工作

三、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要求

四、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和天花板要求

五、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六、工用具、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七、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八、通风排烟、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九、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十、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十一、专间要求

十二、更衣室要求

十三、厕所设置要求

十四、运输设备要求

十五、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第二章中央厨房(工厂)装修规范

一、中央厨房(工厂)装修标准

(一) 土建部分

1. 顶部装修

2. 墙面装修

3. 地面装修

(二) 上、下水部分

1. 下水:

2. 上水:

(三) 中央厨房(工厂)电气工程

第三章供配电系统规范

第四章排风和新风系统规范

第五章暖气系统规范

第六章弱电系统规范

第七章给、排水系统规范

一、安装适用图集规范

二、施工做法与要求

1. 给水系统

2. 污水系统

中央厨房(工厂)营建手册

第一章中央厨房(工厂)设计规范

一、选址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设计前期准备工作

1. 场地总体的建筑结构、水、暖等相关原始图纸。

2. 收集相关各部门的具体要求。

3. 研究周边餐饮的相关设计情报。

三、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要求

1. 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

2. 进行凉菜配制,以及食品冷却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

3.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烹饪、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加工处理流程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5. 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m2,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6.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4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7. 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8. 包装间面积不小于30m2。

9. 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10. 加工制作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四、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和天花板要求

1.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2. 粗加工、切配、加工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3. 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

4.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5.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

6. 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有1.5 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食品加工专间内应铺设到顶;

7. 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8.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锈的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

9. 粗加工、切配、烹调、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食品包装间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10. 天花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11. 半成品、即食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12. 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五、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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