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由三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运营期间,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比例分配了利润。
然而,在2019年,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随后,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就解散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判决结果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具体分配方案为:甲占30%,乙占40%,丙占30%。
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具体承担方案为:甲承担30%,乙承担40%,丙承担30%。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财产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配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 合伙企业解散时债务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债务。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规定,保障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出资200万元,乙出资15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设立时,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年,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为甲40%、乙30%、丙30%。
同时,协议中还规定了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和退伙时的财产分配办法。
2016年,因市场环境变化,合伙企业面临经营困难。
甲认为乙、丙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企业亏损,遂要求乙、丙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丙则认为甲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额外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甲遂将乙、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协议,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2. 甲、乙、丙三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甲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首先审查了《合伙协议》的内容,确认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合伙协议合法有效。
3. 法院审理查明,甲、乙、丙三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甲在项目选址、融资等方面存在失误,导致项目进度滞后;乙在项目管理、合同签订等方面存在疏漏,导致项目成本增加;丙在项目销售、客户服务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销售业绩不佳。
4. 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的过错共同导致了合伙企业的亏损。
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乙、丙三人应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5. 针对甲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请求,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基于共同的投资目的而成立的,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且未约定合伙人可以单方解除合伙协议。
因此,甲要求解除合伙协议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别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财务合伙人和管理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在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合伙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导致甲、乙、丙三人之间产生矛盾,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二、案情概述1. 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管理分歧产生矛盾。
甲认为乙在财务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乙则认为甲在经营管理上过于保守,错失了市场机遇。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2. 丙在2015年年底提出退伙,要求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甲、乙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丙的退伙违反了合伙协议,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3.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乙、丙三人将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期间,甲、乙、丙三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伙协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
2.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主要源于经营管理分歧,但并未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
关于丙的退伙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退伙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丙单方面提出退伙,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
3. 针对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经营管理分歧,法院认为,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以解决经营管理分歧。
四、法院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合伙企业的财产。
2. 法院要求甲、乙、丙三方共同调整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以解决经营管理分歧。
3. 法院支持甲、乙、丙三方继续合作,共同经营合伙企业。
1.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分歧的处理。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管理分歧产生矛盾,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这提示我们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应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和权利,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5篇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5篇第一篇: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报告——2010/10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
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
约定经营期3年。
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
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
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
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
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丁要求赔偿其损失。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
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
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
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
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
问题: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2、如何认定乙的出资?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
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4、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5、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6、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7、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8、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9、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10、甲是否可以退火?11、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12、如何选任清算人?13、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案例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合伙企业“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为执行合伙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和王五为监督合伙人,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6年,张三提出公司需要增资扩股以应对市场压力,并计划引入新股东。
李四和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增资方案不合理,可能会损害现有合伙人的利益。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三决定单方面实施增资计划,并引入了新的股东赵六。
新股东赵六的加入,使得张三的持股比例降至35%,李四和王五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30%,赵六持股35%。
增资后,张三作为执行合伙人,开始实施新的经营策略,但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的经营策略与公司发展方向不符,多次提出反对意见。
张三则认为李四和王五的监督过于干涉,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最终导致了合伙企业的解散。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等。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对三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 张三的权利义务:作为执行合伙人,张三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但同时也负有保护合伙企业利益、合理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2. 李四和王五的权利义务:作为监督合伙人,李四和王五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人丁撤资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5)合伙人乙在其个人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C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C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
问题:(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问题(1)答案】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合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A、B、C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协议中,A、B、C三人约定各占合伙企业50%的股权,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然而,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理念、利益分配等问题,三人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件事实1. 合伙企业设立2010年,A、B、C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合伙协议中约定,A、B、C三人各占合伙企业50%的股权,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2. 经营理念分歧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A、B、C三人在经营理念上产生了严重分歧。
A主张采取保守的经营策略,降低风险;B则认为应大胆拓展业务,追求高收益;C持中立态度,但无法协调A、B两方的意见。
3. 利益分配矛盾由于经营理念分歧,A、B、C三人在利益分配上也产生了矛盾。
A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B则主张按贡献分配,C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配比例。
4. 合伙企业陷入困境在A、B、C三人的矛盾激化下,合伙企业陷入了困境。
企业资金链断裂,项目停滞不前,员工人心惶惶。
此时,A、B、C三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案件审理1. 诉讼请求A、B、C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同时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合伙协议的约定:根据合伙协议,A、B、C三人各占合伙企业50%的股权,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2)经营理念分歧:A、B、C三人在经营理念上的分歧是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3)利益分配矛盾:A、B、C三人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加剧了合伙企业的困境。
(4)其他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审查了A、B、C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财务报表等证据。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A、B、C三人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未能充分沟通、协调,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被告:王某原告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某市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行业。
根据合伙协议,原告出资10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成立后,原告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被告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企业利益,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并要求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2.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擅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厨房设备出售给个人,所得款项未上交合伙企业。
(2)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第三方签订一份价值30万元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合伙企业资金链断裂。
(3)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装修款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以上行为均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2.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判定:(1)被告擅自出售厨房设备所得款项20万元。
(2)被告擅自签订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的损失30万元。
(3)被告挪用的装修款1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6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1.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2. 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6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5篇第一篇: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案例1] 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普通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
2006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6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6年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案例1](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律制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某某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该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出资400万元,乙出资300万元,丙出资300万元。
甲、乙、丙三人共同担任该企业的执行董事和经理。
由于甲、乙、丙三人性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诸多矛盾,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案例经过1. 内部矛盾的产生(1)管理权争夺:甲、乙、丙三人在管理企业过程中,对于企业的决策权、执行权等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乙、丙过于保守,缺乏创新精神,而乙、丙则认为甲过于冒险,对企业发展不利。
(2)利益分配:甲、乙、丙三人在企业盈利时,对于利润的分配比例产生了争议。
甲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而乙、丙则认为应按照贡献大小分配。
(3)决策失误:由于甲、乙、丙三人性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企业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出现失误,如投资失败、项目延期等。
2. 法律诉讼(1)股东纠纷:甲、乙、丙三人在矛盾激化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首先,乙、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甲的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并要求甲退还其出资。
(2)合伙协议争议:在诉讼过程中,乙、丙发现甲、乙、丙三人并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导致在处理纠纷时缺乏依据。
于是,乙、丙要求法院确认甲、乙、丙三人的合伙关系,并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1. 股东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地位平等,应根据合伙协议或实际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由于甲、乙、丙三人并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法院判决甲、乙、丙三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权益。
2. 合伙协议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地位平等,应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法院判决甲、乙、丙三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
四、案例启示1. 合伙企业应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因缺乏依据而产生纠纷。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
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乙和丙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案例描述2013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合伙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甲、乙、丙三人商议后决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投资。
经过协商,甲、乙、丙三人决定将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变更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存在争议。
甲认为,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其个人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乙和丙则认为,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转变过程中,原合伙企业的债务由转变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首先明确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债务承担的问题。
2. 甲的过错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违反了上述规定。
(1)甲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甲未向乙、丙二人充分披露有关合伙企业债务的信息,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债务状况。
(2)甲未履行报告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向乙、丙二人报告其决策过程,导致乙、丙二人无法行使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知情权。
(3)甲未履行通知义务。
甲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及时通知乙、丙二人,导致乙、丙二人无法及时参与决策。
基于以上事实,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三人约定各出资33.33万元,并共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经营,但并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矛盾。
2015年,王五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要求张三和李四退还其出资款。
张三和李四认为王五退出合伙违反了约定,拒绝退还出资款。
王五遂将张三和李四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王五退出合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三和李四是否应退还王五的出资款?3. 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如何解决?三、法院判决1. 关于王五退出合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照约定退伙。
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案中,王五提出退出合伙,但未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张三和李四是否应退还王五的出资款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本案中,王五退出合伙后,其出资款应当退还,但应按照合伙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
由于三人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无法确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实际价值,因此法院判决张三和李四退还王五的出资款,并按实际财产价值计算。
3. 关于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内部纠纷,合伙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王五与张三、李四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之间因退出合伙问题产生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伙企业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依照约定退伙。
但退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出资3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权和经营管理权。
合伙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状况良好,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至2015年,企业资产总额已达1000万元。
然而,随着企业的发展,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乙、丙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导致企业利润下降,要求增加自己的利润分配比例。
乙、丙则认为甲的投资回报过高,要求降低甲的利润分配比例。
由于沟通不畅,矛盾逐渐激化,最终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二、案件焦点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2.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产分配问题;3.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故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甲出资3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因此,利润分配比例应为3:2:1。
2.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合伙企业的债务;(二)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给合伙人。
”本案中,合伙企业解散后,首先应偿还债务,剩余财产再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
3.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
2014年,甲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企业,乙、丙要求甲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甲认为,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不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2.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甲是否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
”甲虽然已经退出合伙企业,但其在退出前已经发生的企业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仍需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2. 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丙与甲的合伙协议约定了债务分担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甲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案例分析1.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本案中,甲、乙、丙的合伙协议约定了债务分担比例,因此法院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判决甲承担债务。
2. 退伙与债务承担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后,仍需承担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债务。
本案中,甲虽然已经退出合伙企业,但其在退出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仍需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范本(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20年5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某市XX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
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8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商定,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案例事实2021年3月,甲在未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设备出售给一家名为“某市YY公司”的企业。
甲与YY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约定设备价格为2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甲在收到款项后办理设备过户手续。
乙、丙得知此事后,认为甲的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因为设备的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甲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显然是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乙、丙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因交易造成的损失。
甲认为,自己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且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甲拒绝停止交易,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法律问题1. 甲是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伙企业利益的损害?3. 乙、丙是否有权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是否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进行的交易享有知情权。
在本案中,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甲在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合伙企业利益的损害?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合伙企业的利益行事,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
在本案中,甲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价值150万元的设备,显然超出了设备的实际价值,存在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3. 乙、丙是否有权要求甲停止交易并赔偿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有权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停止损害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合伙企业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公司主要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餐饮管理业务。
2017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陷入困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三人决定解除合伙关系。
然而,在分割合伙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等方面,三人意见分歧较大,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财产的分割2. 合伙债务的承担3. 合伙协议的效力三、法院判决1. 合伙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享有、共同承担。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经营所得应属三人共同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将现有资产按照三人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 合伙债务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应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然而,由于三人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公司陷入困境,故法院酌情判决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3. 合伙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内容合法,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然而,由于三人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关系破裂,故法院判决解除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四、案例分析1. 合伙财产的分割本案中,法院判决将公司现有资产按照三人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体现了《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财产分割的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人应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确保合伙财产分割的公正性。
2. 合伙债务的承担本案中,法院判决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符合《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债务承担的规定。
在实际经营中,合伙人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纠纷。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8年1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出资40万元,占股40%;乙出资30万元,占股30%;丙出资30万元,占股30%。
三人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年,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合伙企业连续亏损。
甲、乙、丙三人因利润分配、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矛盾,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二、案例争议1.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甲、乙、丙三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存在争议。
甲主张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自愿解散。
乙、丙则认为,合伙企业连续亏损,已不符合继续经营的条件,应依法解散。
2.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甲、乙、丙三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存在争议。
甲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清算分配。
乙、丙则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财产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甲、乙、丙三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存在争议。
甲主张,合伙企业的债务应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乙、丙则认为,合伙企业的债务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三、案例分析1.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自愿解散。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可以协商一致,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
因此,甲的主张是正确的。
2.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财产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在本案中,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先偿还债务,剩余财产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乙、丙的主张是正确的。
3.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合伙人,应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因此,乙、丙的主张是正确的。
四、解决方案1.甲、乙、丙三人协商一致,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方式。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乙、丙三人约定,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300万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共同经营,但由于经营理念不合,甲、乙、丙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5年,合伙企业因一笔投资失败导致亏损严重,甲、乙、丙三人就如何处理亏损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乙、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乙、丙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风险。
乙、丙则认为,甲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由于意见分歧,甲、乙、丙三人决定终止合伙关系,解散合伙企业。
二、案例分析(一)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概述1. 合伙企业定义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2. 合伙企业法律关系合伙企业法律关系是指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其他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案例中存在的问题1. 合伙人之间缺乏沟通在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充分沟通,导致意见分歧,最终导致合伙企业解散。
这说明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矛盾。
2. 投资决策失误案例中,合伙企业因一笔投资失败导致亏损严重,说明合伙人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审慎决策。
3. 缺乏明确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成立时,甲、乙、丙三人虽然约定了出资比例和分配利润,但未对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在出现问题时无法依据协议进行处理。
(三)法律分析1.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应当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四)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合伙企业成立时,甲、乙、丙三人约定各占50%的股权。
经过几年的发展,合伙企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合伙人之间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作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甲、乙、丙三人决定终止合作关系,并就股权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是否可以随时退出合伙企业?2. 退出时,股权应如何分配?三、法院判决1. 关于合伙人退出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未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期限,且退出时并未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甲、乙、丙三人有权随时退出合伙企业。
2. 关于股权分配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未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时的股权分配方式,因此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根据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甲、乙、丙三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均为50%。
因此,法院判决甲、乙、丙三人退出合伙企业时,各分得50%的股权。
四、案例分析1. 合伙人退出权是合伙企业法赋予合伙人的基本权利。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虽然未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仍享有退出权。
2. 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方式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由于甲、乙、丙三人未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时的股权分配方式,法院依法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权,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3.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文件,合伙人应重视合伙协议的制定和履行。
在本案中,由于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未对退出时的股权分配方式作出约定,导致产生纠纷。
合伙企业案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出资500万元,乙出资300万元,丙出资200万元。
三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甲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乙和丙为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但享有利润分配权。
在合伙企业的运营初期,由于甲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乙、丙的资金支持,企业业务发展迅速,收益可观。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的经营理念与乙、丙产生分歧,特别是在企业发展战略和资金使用上存在严重分歧。
甲认为应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市场份额,而乙、丙则主张谨慎经营,稳健发展。
由于意见不合,甲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伙企业的500万元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项目,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陷入困境。
二、案例分析1. 合伙协议的效力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是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甲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伙企业的资金用于高风险项目,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
3. 乙、丙的权益保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丙作为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4. 合伙企业的清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本案中,由于甲的违约行为导致企业陷入困境,乙、丙可以申请解散合伙企业,并要求进行清算。
三、法律适用1. 《合伙企业法》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的清算等,均适用于《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 《合同法》由于合伙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部分条款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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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悬赏分:50|解决时间:2009-2-23 21:16|提问者:my_dreamslink
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
(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
最佳答案
(1)有效。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成力。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向赵、钱、孙追偿。
按约定2:2:1:1比例承担风险,即赵8万、钱8万、孙4万。
(3)周主张不成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不合法。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不合法。
未被执行全部财产份额。
(6)自愿退伙。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无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1年。
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手续。
199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国经营环境恶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尝。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相应的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俚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还清后,甲、乙、丙、丁内部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最佳答案
解析: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分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以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
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之间按内部约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