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路工程施工规费费率汇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费

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省:

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

省(豫交计〔2008〕38号)

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的我来补充一下

养老:20%

医疗:7%(生育:1%)

工伤:1%

失业:2%

住房公积金:5%

合计:35%

此外,人工43.89元/工日

以上数据是定额站公布的

市(渝交委路〔2008〕31号)

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

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省浙交〔2008〕85号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43%)

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

项目组成费率

养老保险20%

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6.50%

工伤保险 1.50%

失业保险 2.00%

住房公积金8%

合计38%

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规费。具体取定标准见表4。此项费用标准今后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省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法规、规定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发布,抄报省交通厅备案。

表4规费费率表

说明:

(1)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造价文件的编制按上表费率计算,实际缴纳金额按有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计缴;

(3)招标投标中,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3、规费40%: 养老保险按20%,失业保险按2%,医疗保险按6.5%,住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1%,生育保险按0.5%,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费用。

的规费标准

养老保险费:20%

失业保险费:2%

医疗保险费:7%(含生育保险1%)

住房公积金:12%

工伤保险费1%

:

⑴规费

a.养老保险费:《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7修正)》计取费率为20%计算;

b.失业保险费:按《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计取费率为2%计算;

c.医疗保险费:按《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计取费率为6.5%计算;

d.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最低限计取费率为5%计算;

e.工伤保险费:按《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计取费率为0.5%计算。

合计39

养老保险费20

失业保险费2 .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6.6

住房公积金8

工伤保险费2.4

省:

规费费率取定为41.3%,其中:养老保险费21%、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8%(含生育保险0.8%)、住房公积金8%,工伤保险费0.5%,

规费费率标准为38.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6.7%,住房公积金8.5%,工伤保险费1%。

广西省:

规费费率: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 %、医疗保险费8. 6% (含生育保险费0.6% )、工伤保险费1%,住房公积金取10% ,合计规费费率为41.6%。

省交通厅吉交发【2008】22号文件发布

省人工费单价为43.18元/工日

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省厅制定《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2008年7月1日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尚未审批的项目,应按本补充规定执行。已审批的项目不再进行调整。

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省厅发布的《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吉交定额字[2001]4号)、《关于调整取费等级划分的通知》(吉交发[2003]24号)、《关于在估、概、预算中增加安全施工措施费的通知》(吉交发[2007]29号)同时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省交通厅发布

规费如下:

1、规费

规费包括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表2的费率计算。

规费费率表

(%)表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