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突发性污染事故分类与环境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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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突发性污染事故分类与环境管理建议
周俊 梁鹏
摘要:在总结分析我国历年发生的地下水污染事故的基础上,划分了我国地下水污染突发性事件的类型,分析了引起地下水污染和污染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并从健全法律、明确职责、加强监测、污染预警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性建议。关键词:地下水污染;突发性污染事件;环境管理;污染事故预警
中图分类号:X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444(2014)05-0030-03
近年来,我国地下水污染事件频发,给社会供水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威胁了人体健康,也给我国环境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由于地下水污染事故预警机制不健全,以致地下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不及时,从而产生了一些不良社会影响。为了预防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地下水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健全地下水环境管理体系。
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类型划分
突发性污染通常是指因设备失灵、生产操作失误、人为破坏或雷电、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而发生的意外事故排放或渗漏,对环境造成突发性污染的现象[1]。根据污染物进入含水层的时间长短和在含水层中的迁移快慢,结合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污染物迁移的迟滞性等特点,可将地下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分为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和迟滞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长期以来,人们关注最多的是地表水污染事件,在应急处置时也往往以地表水为保护目标,通常忽视地下
水。例如,在福建紫金矿业渗漏事故
中,对污染做出快速响应的是下游养
殖水域;在青岛石化爆炸事故中,直
接见到的污染是河流、海洋等地表水
体污染,至于事故中地下水是否受到
污染、污染程度如何,并未受到应有
的关注。
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一
般是指由于爆炸、车祸(翻车)、溃
坝等事故使得大量污染物迅速进入
地下水含水层而造成的地下水污染
事件。由于地下水污染具备迟滞性
和隐蔽性的特点,地下含水层之上
通常具有包气带作为天然屏障,所
以事故发生后污染物直接进入地下
含水层而造成事故型地下水突发性
污染事件的概率较小。然而在一些
特殊水文地质条件下,该类事故型
突发事件仍存在较大可能性。例如,
在南方管道型岩溶发育地区,地面
或地下装置设备的污染物一旦发生
事故,污染物会迅速进入含水层,
并快速迁移,影响下游居民工农业
>>应加快对场地型污染预警的研究,制订预警方案,建立预警机制,尤其应重点关注老企业、废弃场址、重污染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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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安全,这种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将大幅增加。
迟滞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有些看似突发性的地下水污染事件,其实并非由当时突发意外事故造成,而是由于早期污染事故处理不当或重视不够,当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在某一特定条件下发生并被发现,而被定性为突发性污染事件,这类污染事件的“突发性”一般只是表象,可称为“迟滞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例如2013年河北沧州“红豆水”事故和吉林松原石油污染事故,2014年4月甘肃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故和河北无极皮革厂污染事故等,均属于该类型地下水污染事件。
迟滞型地下水污染事件是污染物在含水层或地下水中长期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发生的质变,也是在对地下水环境长期不够重视、地下水环境监测和防治措施不到位、地表污染处理过程中对地下部分忽视等原因的作用下,地下水中污染物积累至某一特定条件或迁移至特定区域时发生的必然现象。另外,国家地下水质监测资料表明[2],我国地下水环境总体趋于恶化。对比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海南、宁夏、广东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年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结果,地下水Ⅳ~Ⅴ类水从2007年的62.5%上升至2011年的76.8%。全国近20%的城市集中式地下水水源水质劣于Ⅲ类,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不但常规化学指标超标,甚至出现了致癌、致畸、致突变污染指标超标现象[3]。尽管该类区域地下水水质恶化不会引起地下水污染突发性事故,但全国区域性地下水水质恶化削减了地下水环境容量,降低了地下水污染的阈值,提高了“迟滞型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的概率。
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原因分析
引发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原
因有很多,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地下水污染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地下水专业仅是地质资源
与地质工程的二级学科地质工程专业
下的一个研究方向,在地球科学领域
属于小学科,在水利学科中属于边缘
学科,在环境科学领域也没有足够地
位,使得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研究
发展和人才培养相对滞后。此外,我
国涉水管理通常偏重于受到外界刺激
后具有“立竿见影”效应的地表水污
染问题,对具有长期性、隐蔽性、迟
滞性的地下水污染不够重视[2]。这也
导致地下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够,
公众对地下水的认知严重不足,对肆
意污染地下水的行为缺乏应有的警
惕,甚至熟视无睹,这无疑在客观上
加速了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仅
有少数几条条款涉及地下水保护与
污染防治,缺乏系统完整的地下水
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规范,难以明确具体法律责任[4]。即
使现有的法律条文有涉及地下水的
条款,其对污染地下水的管理措施
也不够严格,惩罚缺乏力度,对排
污者缺乏威慑力[5],从而难以形成
有效的约束作用。另外,法律上对
很多能够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污废排
放,没有形成明确的定义或范围界
定,这也导致管理部门监管依据不
足,难以“依法办事”。
地下水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我国对地下水的管理存在职能
交叉,涉及地下水管理的有国土、
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尽管职能
各有偏重,但对于地下水而言,将
其按照含水介质、水位水量、水质
等实行分开管理的方式,本身就容
易引发地下水管理出现较多“灰色”
或“夹心”地带,造成管理不完善,
甚至混乱。
地下水污染预警机制不成熟
近年来,地下水污染的突发性事
件表明,我国尚未健全地下水污染预
警机制,对于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
的应变和处理能力较为薄弱。这类地
下水污染事件大多为迟滞型突发污染
事件,多是地下水污染长期积累和影
响的结果,因此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
预警机制对于地下水污染防控、提前
发现迟滞性突发污染事件而言十分重
要。另外,目前科学领域针对地下水
污染预警的研究仍停留在区域尺度地
下水水质恶化趋势的预警,对于场地
型地下水污染事件预警的研究仍鲜有
涉及。
地下水污染预警机制完善建议
由于制度和管理上的不完善,致
使地下水污染事故预警机制不健全,
无法及时预报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风险,故国家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
视,从制度和管理体系上完善地下水
污染事故预警机制,降低突发性地下
水污染事故发生的风险。
健全地下水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体
系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对现有法律
体系中已涉地下水部分的进一步修
订;二是对现有法律体系中缺失部分
的补充。
在明确地下水环境管理界限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