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饮用水水源地是重要的生态功能区 ,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对于维护生 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 义。
规划目的
0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2
03
保障饮水安全
通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 境保护,确保人民群众喝 上干净、安全的水。
促进绿色发展
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 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维护生态安全
制定详细规划政策
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详细规划和政策,明确保护目 标、任务、责任和措施,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行动指 南。
资金投入保障
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确保规划所需资金得到充分保障。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格 局。
,确保饮用水安全。
预期社会效益
健康保障
优质的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能够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降低因饮 用水污染引发的健康问题,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社会信任
通过公开透明的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增强社会对政府环保工作的 信任度,提升政府形象。
经济发展
优质的水源地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工农业生产用水需求,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保护策略与措施
划定保护区范围
明确水源地的保护范 围,设立保护区界标 ,严禁非法侵占和破 坏。
污染源控制与治理
加强对周边企业和农 业面源污染的监管, 控制点源污染,减少 氮磷等营养物质的排 放。
生态修复与保护
开展生态修复工程, 恢复湿地、林地等生 态系统,提高水源地 的自然净化能力。
监测与预警
建立水源地水质监测 网络,实时监测水质 变化,及时发现潜在 风险,为科学决策提 供支持。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一、简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是指在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利用的原则下,通过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等技术手段,实现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以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和质量的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化建设的主要技术要求(一)水源地规划1.水源地规划应遵循“综合、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以确保水源地的可持续发展。
2.水源地规划应结合地质条件、水源利用情况、水源保护区设置情况、水源地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
(二)水源地建设1.水源地建设应采取集成化、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方案,以保证水质满足饮用标准。
2.水源地建设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如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水质治理技术、水源地动态监测技术等,以保证水源地的环境安全。
(三)水源地管理1.水源地管理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如水源地环境监测、水源地环境保护、水源地水质管理等,以确保水源地的安全运行。
2.水源地管理应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以提高水源地的管理水平,确保水源地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效果通过采取上述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环境保护效果得到了明显改善。
例如,湖北省宜昌市宜昌县一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建设,采取了把握水源地环境保护与水质治理相结合的技术措施,把握水源地动态监测、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地水质管理相结合的技术措施,实现了水源地环境保护与水源地水质治理的统一规划,有效提高了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水平,保障了水源地的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是饮用水水源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饮用水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技术措施。
通过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等技术手段,实现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以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和质量的可持续发展。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宜府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0日长江大保护宜昌实施方案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发〔2017〕21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编制《长江宜昌段生态环境修复及绿色发展规划》。
2017年底编制完成长江宜昌段两岸生态修复、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一批生态治理项目,加快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三峡枢纽港管委会〔筹〕、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二、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的意见》(宜发〔2017〕15号),通过3年努力,基本建成产业布局合理、技术管理先进、比较优势明显的现代化工业产业示范基地。
2017年底以前,沿江化工企业关停20家以上,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或关停。
2018年底以前,完成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
2019年底以前,长江及其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装置坚决依法关停或搬离;“整治关停区”符合入园标准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宜都、枝江园区,不符合标准的依法关停或转产。
2020年底以前,长江沿线1公里内化工企业原则上“清零”,不再新上任何工业企业。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范围内的县城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全省拟规划建设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Ⅲ类标准。
三、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宜府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7日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共抓长江大保护,筑牢三峡生态屏障,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为加快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城市,推进“宜荆荆恩”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打造长江中上游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示范区提供生态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底线思维。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新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生产生活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开发建设不突破资源环境承载力,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规范化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规范化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鄂环办[2013]194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规范化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3]194号)武汉市、黄石市、荆州市、宜昌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厅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鄂环直党〔2013〕1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到环保为民,加快已列入实施方案的“五个一”整改行动,结合2013年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认真做好长江干流沿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行动的范围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30号)划分的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二、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全面查清长江干流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现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
(一)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
包括服务人口、取水规模、水质监测和水质状况等基本情况;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宣传警示牌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二)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
重点检查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违法设有排污口,是否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是否违法从事畜禽养殖、旅游等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三)长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面源污染防治情况。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柏河东支流域生态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柏河东支流域生态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宜府办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黄柏河东支流域生态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柏河东支流域生态补偿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7日黄柏河东支流域生态补偿方案(试行)黄柏河东支流域以及官庄水库是宜昌城区主要饮用水水源地。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黄柏河东支流域及官庄水库水环境,保障宜昌城区饮用水安全,根据实施生态补偿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创新,在黄柏河流域试点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综合运用法治、行政、经济办法保护宜昌城区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解决磷矿开发与水质保护之间的突出矛盾,实现水源受益区与水源保护区共建共享、合作共赢。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生态补偿,调动黄柏河流域地方政府和企业保护水生态环境的积极性,确保黄柏河东支流域水质稳定达到Ⅱ类水水质标准且逐年改善。
三、基本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补偿。
以流域内河库断面水质监测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区域给予资金补偿和磷矿开采计划奖励。
(二)政府主导,以补促治。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生态补偿为引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推动流域经济转型升级。
(三)严管严控,奖罚并重。
实行水质改善成效与生态补偿资金和磷矿开采计划分配挂钩,以对区域的奖罚促进对流域排污总量的控制,以流域水质指标倒逼企业排放提标升级。
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二江”(长江、清江)、“三河”(香溪河、沮漳河、黄柏河)和重污染水体为重点,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安全保障,全面执行最严格环保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的生态环保责任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宜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优良水体比例有所增加,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污染源治理水平显著提高,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等监管能力显著提高,水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升。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污染防治能力与水环境监管水平明显提高,水生态系统功能良好。
到本世纪中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到2017年底,消除重点流域劣V类水体;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确保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现状水质优于Ⅲ类的水体持续改善。
到2020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8.9%,无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成果得到巩固,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力争有所改善。
(详见附件2)三、主要任务全面实施《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业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城镇生活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重污染水体治理专项方案》、《宜昌市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良好水体保护专项方案》6个专项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详见附件3—附件8)。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宜府办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宜昌市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00平方公里,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15条,水土保持率提升到82.9%,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
到2035年,全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500平方公里,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65条,水土保持率达到85.72%,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水土保持规划引领1.修订市县水土保持规划。
根据省级水土保持规划,及时修订市级水土保持规划,建立覆盖全市2个一级流域、5个二级流域片区、12个三级流域单元的水土保持规划体系。
指导各县市区及时制定或修订水土保持规划。
(牵头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不再一一列出)(二)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2.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指导各县市区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严格落实管控要求,加强水土资源保护。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3.严格保护重点区域。
宜昌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宜昌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七届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七届第十六号《宜昌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已由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1日宜昌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2024年8月27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水资源保护与安全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水生态修复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区域协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是指沮漳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远安县、当阳市、枝江市行政区域。
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沮漳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沮漳河流域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沮漳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宜府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等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截至2017年6月30日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决定如下:一、市政府规章《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7〕1号)继续施行。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共138件):1 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废止养老、工伤保险部分)市政府令第15号2 宜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5号3 宜昌市水文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7号4 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5 宜昌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5号6 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7 宜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8 宜昌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9 宜昌市世界和平公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10 宜昌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11 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12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5号13 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14 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17号15 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16 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17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18 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19 宜昌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20 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21 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3号22 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23 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70号24 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三峡库区灾害监测设施和治理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6号25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19号26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官庄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决定宜府发〔2006〕22号27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宜昌江段采砂的通告宜府发〔2006〕34号28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号29 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宜府发〔2007〕12号30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7〕23号31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26号32 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4号33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8〕9号34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6号35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区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9〕23号36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0〕9号37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1〕2号38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安全有效供应的意见宜府发〔2011〕8号39 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1〕17号40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1〕23号41 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11〕29号42 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的意见宜府发〔2012〕2号43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宜府发〔2012〕13号44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12〕19号45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2〕20号46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2〕21号47 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2〕22号48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各地到宜昌高新区(开发区)发展飞地工业的决定宜府发\[2013\]2号49 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推进重大城建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3\]6号50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8号51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27号52 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宜就业创业的通知宜府发〔2013〕30号53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14〕18号54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7号5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挡土墙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42号5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3号5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导游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号5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131号5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49号6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代办服务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07号6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创建信用社区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13号6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6〕3号6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49号6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全市金融机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0号6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1号6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108号6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9号6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援外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2号6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6号7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号7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业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13号7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粮食市场流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28号7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38号7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行业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1号7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善溪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4号7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62号7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1号7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4号7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57号8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4号8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29号8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91号8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企业服务直通车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93号8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关于宜昌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00号8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昌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在城区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01号8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0〕105号8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09号8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15号8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4号9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5号9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7号9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五大科技专项行动”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8号9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9号9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0〕130号9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以油茶核桃为主的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17号9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2号9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宜昌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4号9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孤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47号9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宜昌中心城区推行市容环卫和交通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52号10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60号10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推进全市出口基地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70号10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86号10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94号10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政府还贷公路债务化解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7号10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14号10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管理局关于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30号10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菜市场规范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4号10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7号10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8号11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2〕53号11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建设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0号11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村级留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1号11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8号11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3号11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2号11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宜府办发〔2013〕18号11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35号11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37号11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38号12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投融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56号12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59号12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林业特色产业的意见宜府办发〔2013〕67号12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4〕2号12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重点城建工程创先争优活动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4号12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5号12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气重污染防治实施办法(2014-2017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26号12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登记“三证合一”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66号12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2号129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9号130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6号13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6号13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3号13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2015年对接落实“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一元多层次”等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工作要点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4号13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流生态保护的意见宜府办发〔2015〕55号13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2号13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6号13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62号13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89号三、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共237件):1 宜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2 宜昌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3 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4 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5 宜昌市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6 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号7 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8 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9 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10 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11 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12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13 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14 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15 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16 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17 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18 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19 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20 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21 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22 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23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4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4号25 宜昌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6号26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7号27 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28 宜昌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29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0号30 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31 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163号32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33 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34 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35 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68号36 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37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38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4号39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9号40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41 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42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43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44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18号45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46 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30号47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48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14号49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50 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51 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0〕18号52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1〕21号53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1〕24号54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2〕18号55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3〕1号56 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3号57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13〕20号58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21号59 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宜府发〔2013〕22号60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宜昌城区征迁拆违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24号61 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3〕29号62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宜府发〔2014〕3号63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14〕4号64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14〕7号65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4〕8号66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14〕10号67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宜昌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4〕13号68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强化产业支撑的意见宜府发〔2014〕15号69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19号70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宜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4〕23号71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5号72 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26号73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9号74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红茶产业发展做大做强茶产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31号75 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通告宜府发〔2014〕32号76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宜府发〔2014〕37号77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4〕38号78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的意见宜府发〔2014〕39号79 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宜府发〔2014〕40号80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41号81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柏河东支流域磷矿开发利用环境监督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14〕43号82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的意见宜府发〔2014〕45号83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14〕46号84 市人民政府宜昌军分区关于印发《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3号85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后续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5〕4号86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品牌经济的意见宜府发〔2015〕5号87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6号88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限制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5〕7号89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宜府发〔2015〕8号90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3号9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年)之欧阳学创编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修改)纲要文本规划组织单位:宜昌市人民政府规划编制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1.10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城乡统筹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第一节发展目标与策略2第二节城镇化战略与城镇人口规模3第三节市域资源与环境保护4第四节市域城镇结构与经济区划5第五节市域公共服务设施8第六节市域综合交通9第七节市域旅游11第八节市域水系统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节市域电力工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城市性质、职能与发展规模12第一节城市性质与职能12第二节发展规模12第四章规划区规划13第五章中心城区用地布局16第一节中心城区发展方向与空间结构16第二节居住用地布局17第三节生产性用地布局17第六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19第一节路网结构19第二节公共交通21第三节公共停车场23第七章中心城区公共设施规划24第八章中心城区绿地景观系统规划27第一节绿地系统27第二节景观系统28第九章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规划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环境功能区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污染物控制策略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给水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排水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电力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电信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燃气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环卫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中心城区防灾减灾系统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防洪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消防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人防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抗震与地质灾害防治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章规划实施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为落实中部崛起战略、适应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发和后三峡时代建设的需要,实施湖北省“一主两副”中心城市跨越式发展战略,统筹城市各项建设活动,促进宜昌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下称本规划)。
宜昌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生态市建设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环境立市”的理念,按照“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的要求,坚持流域污染防治与饮用水源保护并重,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工程建设,加强法治,严格监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各项工作均坚持科学性原则;规划方案制定、技术方法研究,应体现前瞻性、可操作性,以保障其有效性并得以落实。
4、与相关规划协调原则:规划在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的基础上还应注重与相关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土地及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兼顾各行业需要,统筹安排,保证项目资金使用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规划范围为全市包括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猇亭区、点军区、夷陵区主要现有的8个饮用水水源地,即夷陵区的官庄水库,葛洲坝的二江饮用水源地、猇亭区的善溪冲水库,点军区的楠木溪水库,宜都市的清江饮用水水源地、长江饮用水水源地,枝江市的长江饮用水水源地,当阳市的巩河水库。
规划时段
总体规划期为2006~2020年。按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规划编制原则,将规划期分为近、中、远期三个阶段,达到分期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明确、便于操作的目的,其中近期为规划的重点阶段。具体如下:
第二阶段(中期):进一步削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负荷,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60%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
第三阶段(远期):污染物排放量削减到各水源地以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为基准的水环境容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达标率100%。
规划编制技术路线
图1-1规划编制的技术路线图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3]46号【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2【实施日期】2013.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2日宜昌市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实施方案为落实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水利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环发〔2010〕63号,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与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为目标,以贯彻落实《规划》为根本,全面实施水源地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建立评估考核机制,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提升水源地环境管理和水质安全保障水平,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近期目标(2008~2015年):完成一级保护区综合整治隔离防护工程;实施二级保护区点源整治工程,建立和完善水源地安全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宜府办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4日宜昌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为进一步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提升现代化治水管水能力,加快构建符合新时代发展理念的水安全保障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的需求,推动新时代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宜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湖北省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区域概况与特点(一)自然地理。
宜昌地处长江上中游结合部,鄂西山地向江汉平原过渡地带,自西北向东南倾斜,西部山地、中部丘陵、东部平原,呈现“七山二丘一平”地貌特征,山水林田湖生态要素齐备,是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湖北省“一主两翼”等重大战略覆盖区域。
宜昌依水而建、因水而兴、以水闻名,是滨江之城、战略要地,生境秀美,资源富集。
(二)河流水系。
宜昌境内水系均属长江流域,可分为长江上游干流水系、长江中游水系、清江水系以及洞庭湖水系等,以长江干流为主脉,河流多、密度大、水量丰富,集水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183条,境内总长约5070公里;集水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28条(其中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6条,分别为长江、清江、沮漳河、黄柏河、香溪河、渔洋河),纳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11个,全市河网密度0.24公里/平方公里。
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1.1 为了加强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优化城市结构,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制定的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③《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④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⑤《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1.3 本规定适用于宜昌市城市规划区,各市县参照执行。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 宜昌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五个层次。
2.2 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2.3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另行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宜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 1 -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成果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5 宜昌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六个分区,各自在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分区规划。
六个分区分别为:①西陵分区;②伍家岗分区;③点军分区;④猇亭分区;⑤小溪塔分区;⑥三峡坝区分区。
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
2.6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小于3万平方米、大于1万平方米的,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万平方米的,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3.城市用地3.1 城市用地分类3.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宜昌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善溪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善溪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宜府办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善溪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4号)枝江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善溪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2007〕1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善溪冲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划定我市城区善溪冲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善溪冲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的区域,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区域。
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34km2。
(二)二级保护区善溪冲水库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边界外的水域面积,陆域面积为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边界外、善溪冲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
二级保护区共22.9km2。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必须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主要包括一级保护区内围网设置,保护区内设置警示宣传标志,一、二级保护区设置界桩等。
(二)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宜昌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宜昌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7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施行,根据2001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本细则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本细则所称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所供自来水储存。
加压后,再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城市供水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供水贯彻保护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水源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
水利、环境保护、地质矿产等行政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涉及本市规划区的,应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后根本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执行国家取水许可制度。
第八条本市及各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城市供水、水利、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宜昌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2
宜昌市(县级市、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1.4 规划范围与目标
1.4.1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全市包括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猇亭区、点军区、夷 陵区主要现有的 8 个饮用水水源地,即夷陵区的官庄水库,葛洲坝的二江 饮用水源地、猇亭区的善溪冲水库,点军区的楠木溪水库,宜都市的清江 饮用水水源地、长江饮用水水源地,枝江市的长江饮用水水源地,当阳市 的巩河水库。
1.2 规划原则
1、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并举的原则:深化流域环境污染 综合防治,加强流域生态建设与保护,促进末端治理与源头预防有机结合, 将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努力实现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和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战略地位重要、环境敏感度高、 环境问题突出的饮用水源地为重点,解决重点环境污染问题,保护重要饮 用水源地,统筹兼顾其它饮用水源地保护,统一规划,轻重缓急地分步有 序推进实施。
5、积极动员公众参与的原则:饮用水源地保护、饮用水安全的保障 是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规划各方面充分体现公众参 与。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宜昌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1
宜昌市(县级市、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1.3 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11) 《农药管理条例》(1997.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618-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4653-19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宜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 2015 年发展纲要基本 思路》(宜昌市计划委员会)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 年) 《宜昌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五号——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五号——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五号•【施行日期】2018.02.16•【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五号《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已由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18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6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4日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2017年9月18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流域规划第三章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黄柏河流域环境,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黄柏河流域的规划、保护、利用以及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柏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柏河自干支流发源地起至小溪塔集锦桥橡胶坝止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流域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和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流域实行分区保护:(一)尚家河水库大坝以上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第一道山脊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官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核心区;第一道山脊线距离岸线超过一千米的,岸线外一千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核心区;(二)汤渡河水库大坝以上除核心区以外的水域和陆域,为控制区;(三)流域范围内除核心区、控制区以外的水域和陆域,为影响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并举的原则:深化流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加强流域生态建设与保护,促进末端治理与源头预防有机结合,将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努力实现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和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2、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战略地位重要、环境敏感度高、环境问题突出的饮用水源地为重点,解决重点环境污染问题,保护重要饮用水源地,统筹兼顾其它饮用水源地保护,统一规划,轻重缓急地分步有序推进实施。
1
1.1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生态市建设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环境立市”的理念,按照“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的要求,坚持流域污染防治与饮用水源保护并重,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工程建设,加强法治,严格监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宜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2015年发展纲要基本思路》(宜昌市计划委员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GB/T14653-19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
1.4.2
总体规划期为2006~2020年。按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规划编制原则,将规划期分为近、中、远期三个阶段,达到分期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明确、便于操作的目的,其中近期为规划的重点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近期):2006~2010年;
第二阶段(中期):2011~2015年;
第三阶段(远期):2016~2020年。
1.4.3
第一阶段(近期):完善宜昌市饮用水源保护法规和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体系;污染物排放量削减到各水源地以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为基准的水环境容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达标率100%。
第二阶段(中期):进一步削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负荷,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60%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11)
《农药管理条例》(1997.5)
第三阶段(远期):污染物排放量削减到各水源地以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为基准的水环境容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达标率100%。
1.5
图1-1规划编制的技术路线图
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如图1-1所示。规划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情况调查为基础,评价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查清水源地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根据水源地环境容量,得出各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污染物削减总量;全面核定和划分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方案,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和建设工程、水源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水源地预警监控体系建设工程、水源地管理能力建设工程及工程实施效益评估,并建立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①地貌类型多样。市区内西北高、东南低,山顶高程由350m逐渐向东南降为200m,呈一缓倾的斜面。低山丘陵与平原低地相间分布,低山丘陵区坡度较大,平原低地区地势较平。境内地貌大致分为低山、丘陵、平原和岗地三种类型。其中,低山占29.8%,主要分布在西南部和西部的边缘地区;丘陵占47.2%,主要分布在西南和东北部;中部为平原和岗地,占14.4%;水域占8.6%。市区长江两岸的地形对比悬殊。江南岸为武陵山脉的石门支脉,其群峰连绵,层峦叠翠,地势险要,山峰临江一面近似绝壁。一般海拔在200-250m之间。江北岸为大巴山山脉的荆山山脉东延部分,以西陵山、镇境山、东山、白马山为界,以东多为丘陵分布,海拔在100~150m之间,城区主要建筑在江北岸的一、二级阶地上,“东北山环,西南水绕”,呈带状分布。三江两岸及镇川门至伍家岗一带为一级阶地,海拔57-59m,上部为褐色粘砂土、夹砂粘土、粉砂、下部为卵层,厚7~31m。西坝屯甲沱附近及石子岭、樵湖岭、珍珠岭、桃花岭一带,为二级阶地,呈南北向月芽形分布,海拔在65-75m,上部为棕黄色微带红色的粘土,下部为含泥卵石层,厚17~390m。石子岭、樵湖岭、珍珠岭、桃花岭一线;与镇境山、肖家岗、东山一线之间,即东湖(现已填平)。铁路坝、南湖一带,地势明显低凹,是距今12000年前长江一个河汊的故道。
③沟谷发育,多呈树枝状展布,沟谷浅而宽,多呈“U”型。沟谷内均有第四系松散堆积物。宜昌市地形地貌见附图二。
(3)气候特征
宜昌地处中纬度,属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具有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四季分明等特点。根据宜昌市气象台历史资料统计,年平均气温为16.8℃,一月份平均气温4.7℃,七月份平均气温28.2℃,极端最高气温41.4℃,极端最低温度-9.8℃,平均相对湿度76%,年平均风速1.5m/s。年平均无霜期272天。
(6)土地利用
宜昌市处于鄂西南山地与江汉平原的过渡地带,自然环境复杂多样,全市山地14358km2,占67.64%;丘陵4788km2,占22.56%;平原2081km2,占9.8%。2004年全市土地利用现状中耕地占17.93%,园地占3.88%,林地占59.27%,牧草地0.15%,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3.85%,交通用地占1.08%,水域占5.70%,未利用地占8.14%。全市人均占有耕地1.376亩,耕地面积中:灌溉水田占32.22%,望天田占3.39%,水浇地占4.02%,旱地占57.57%,菜地占2.80%。全市≤15°的耕地面积3613002.9亩,占63.29%;15°-25°的耕地面积1187220.3亩,占20.80%;≥25°的耕地面积908031.7亩,占15.91%。
宜昌市市区位于长江三峡西陵峡东口,横跨长江两岸,距省会武汉市公路355km,水路706km,铁路572km;西距重庆市水路648km,现辖远安、兴山、长阳、五峰、秭归五个县,宜都、枝江、当阳三个县级市,夷陵、西陵、伍家岗、点军以及猇亭五个城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草埠湖农场,国土总面积2.10845万km2,其中中心城区面积4248km2。宜昌市行政区划图见附图一。
3、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各项工作均坚持科学性原则;规划方案制定、技术方法研究,应体现前瞻性、可操作性,以保障其有效性并得以落实。
4、与相关规划协调原则:规划在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的基础上还应注重与相关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土地及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兼顾各行业需要,统筹安排,保证项目资金使用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宜昌市江河纵横,水量丰富。市域内的地表水系属长江干流水系,河流众多。长江流经市域230km,清江流经市域153km,还有香溪河、黄柏河、沮漳河等10km以上的河流共99条,过境客水量约4581亿m3,占全市年均总水量的96%以上。宜昌市共有湖泊11个,主要分布在枝江市和当阳市境内,面积11.9km2。宜昌市降水量丰沛,径流量很大,多年平均径流量达160亿m3。
2
饮用水水源地基础情况调查包括城市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概况、水环境质量状况、供水能力、水源地流域内污染源调查、生态环境状况调查、污染治理与规划、环境管理状况等方面。
2.1
2.1.1
(1)地理位置及行政区划
宜昌市位于湖北省西部,长江上游与中游分界处,地理坐标东经110°15′-112°04′,北纬29°56′-31°34′之间,东接荆州,北邻襄樊和神农架,南及西南毗邻湘西和鄂西自治州,西接长江三峡,溯流直达巴蜀,自古便是鄂西川东的物资集散地和交通枢纽,“上控巴蜀,下引荆襄”,素有“三峡门户”、“峡口明珠”之美誉。宜昌历史悠久,春秋战国时期为楚西塞。西汉初年置县为县治,名夷陵县,因“水至此而夷,山至此而陵”而得名。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置府名宜昌。
宜昌市年平均降雨量1158mm,每年5-10月为汛期,洪水多集中在7-9月。
常年主导风向为ESE风,风向频率10.333%,次主导风向为SSE、SE和NNW风,风向频率分别为8.6679%、7.9836%和6.6378%;风向频率最低的为SW风,频率为1.7108%。年静风频率为23.7%。
(4)水文
境内以长江为主干,集水面积超过50km2的大小河流有64条,全市河流总长达到5089km,总集水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91.5%,河网密度为0.24km/km2。除长江干流外,境内集水面积大于1000km2的其他主要河流有长江一级支流香溪河、黄柏河、清江、沮漳河及清江一级支流渔洋河。宜昌市主要水系见附图三。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
《宜昌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
1.4
1.4.1
规划范围为全市包括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猇亭区、点军区、夷陵区主要现有的8个饮用水水源地,即夷陵区的官庄水库,葛洲坝的二江饮用水源地、猇亭区的善溪冲水库,点军区的楠木溪水库,宜都市的清江饮用水水源地、长江饮用水水源地,枝江市的长江饮用水水源地,当阳市的巩河水库。
(5)湖泊、水库
宜昌市地处鄂西山区到东部江汉平原的过渡地带,山区及丘陵地势占总面积的90%,湖泊面积较小。全市共有湖泊11处,总面积11.9 km2,集中分布在枝江及当阳市的平原地区,主要有:陶家湖、东湖、季家湖等。
宜昌市域范围内的大、中、小水库490余座,总库容量约为59.8×108m3。天然水库有巩河水库、漳河水库水库等,主要分布在当阳、枝江、宜都市。另有因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而形成的河道型水库,主要有葛洲坝库区,水域面积8.7 km2,库容15.8×108m3;清江隔河岩库区,总库容34×108m3;清江高坝洲库区,库容4.33×108m3;将会形成的三峡库区,三峡大坝主体工程完成后,将形成全世界最大的水库,水库面积约1080 km2,总库容达393×108m3,其中调节库容165×108m3,系调节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