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千丈岩梯级电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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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溪县土城二级水电站

增效扩容工程

水轮发电机组设备

招标文件

技术条款

招标单位:

编制单位:

代理机构:

二零一二年二月

第1章一般规定与规范

1.1 承包范围:

卖方按合同要求承包2台卧轴单轮双喷嘴冲击式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试验、包装、发运、运输、交货、指导安装及安装质量监督,以及参加现场试验、试运行和交接验收等。具体范围如下:

(1) 2台卧轴单轮双喷嘴冲击式水轮机。包括水轮机本体及油、水、气管路相关附件、过速保护装置、控制元件及管路、监测设备、盘柜、自动化元件及测温制动柜、水轮机安装器具、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

(2)2台水轮机进水主阀装置。包括旁通阀、伸缩节,并配套阀前法兰及相应的紧固件和密封件。

(3)2台卧轴单轮双喷嘴冲击式水轮机专用微机调速器;

(4)2台1250kw卧式水轮发电机、包括发电机本体、测速装置、冷却系统、润滑系统、制动装置、锁锭装置、辅助控制元件、监测仪表、自动化元件、端子箱、中性点电流互感器、机端电流互感器以及上述设备供货范围内所规定的预埋、管道、阀门、电缆和配件等、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

(5)2台1250kw发电机无刷微机励磁系统。

(6)每台机组配套自动化元件。

卖方负责所有设备的接口连接。

凡属本协议中未能提到的而又属于一台完整的机组所必须的零部件及元件,卖方均应负责提供,不另计价。

1.2 电站概况

1.2.1 电站现状

巫溪县土城二级水电站工程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土城乡境内,其上级电站(土城一级电站)坝址位于汤家坝河与支流大洞溪汇合口下游约100m处,一级电站厂址位于坝址下游约1.0km 处的拱桥处;二级电站厂址位于土城乡场镇上游约0.5km处,一级电站厂址距巫溪县城约88km,二级电站厂址至巫溪县城约80km;一、二级电站厂区对岸均有巫城(巫溪-城口)公路经过,二级电站厂区需修进厂交通桥,工程施工对外交通不太方便。该站业主为巫溪县远大公司,该公司为重庆水投集团所属企业。土城二级水电站于1993年投运发电,装机容量2×320KW。电

站大多设备从投运发电至今已运行近20年,受工程建设年代、经济条件及设备制造厂家当时技术水平所限,目前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基本都是建电站时的老设备,设备磨损严重,强度降低,维修工作量大,安全性、可靠性逐年下降。其装机容量主要根据当时当地的用电情况确定,电站装机规模过小,造成电站弃水量大,水资源利用率低,需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有效利用,达到增加企业发电效益。

电站原水轮发电机组铭牌参数如下:

1)水轮机:

型号 QJ22-W-70/1×9

额定水头 140m 转轮直径 0.7m

额定转速 750r/min 飞逸转速 1500r/min

额定出力 355kW 额定效率 82%

额定流量 0.33m3/s

2)发电机:

型号 TYPESFW-850-8

额定容量 320kw 额定转速 750r/min

效率 80% 功率因素 0.8

额定电压 6.3KV 冷却方式管道通风

励磁电流 577.3A

1.2.2电站改造后动能参数

改造后电站主要动能参数如下表:

1.3 标准与工艺

1.3.1 招标文件中采用的技术标准名称和编写代号:

机构名称缩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美国材料及试验学会ASTM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

原水电部标准SD

原机械部标准JB

原石油部标准SY

原冶金部标准YB

其它部(委、局)与招标设备相关的标准

卖方采用的标准应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和原水电部标准。国外合作厂家采用的标准应不低于上表所列的国际标准或相关所在国的国家标准。

1.3.2选用的标准,应是在招标书发出前已颁布的最新版本,若标准之间出现矛盾时,以较高要求为准。本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及要求,与国标及有关部标不一致的,以较高的技术要求为准。

1.3.3 若投标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标准时,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征得买方同意后方能使用。

1.3.4 卖方采用未经工程使用检验或未取得成功经验的新工艺或新材料,须加以说明,并征得买方同意后方能使用。

1.3.5设备制造应采用先进的工艺,以保证各种运行情况下运行可靠。所有部件的结构、尺寸和材料应做到在各种应力下不产生扭曲、过度变形和过量磨损。零部件应有良好的互换性和便于检修。设备的主要零、部件材料、生产工艺及应用技术标准,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1.3.6 卖方应提供转轮翼形和水斗检查样板。

1.3.7 所有螺钉、螺母、螺栓、螺杆和有关管件的螺纹应使用GB标准。

1.3.8 卖方提供的机组备品、备件结构上应便于拆装和更换,并应有互换性。

1.4 材料

1.4.1 所用材料应满足设备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的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1.4.2 材料标准

灰铁铸件 GB9439-88

碳素钢铸件 GB5676-85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699-99

碳素结构钢 GB700-2006

不锈铸钢 JB/ZQ4299-96

不锈钢钢板 GB3280-2007

低合金结构钢 GB1591-2008

锅炉和压力容器钢板 GB713-2008

碳素钢板 GB912-2008

轧制钢板 GB708-2006 GB709-2006

无缝钢管 GB8163-99

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14976-94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3091-2008(镀锌)

GB3092-93(不镀锌)

电焊钢管 YB242-63

铸造铜合金 GB1176-87

以上标准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1.5 材料试验

重要零、部件的材料,应按规定对同批号或同炉号材料,在工厂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机械性能及电气性能试验,

1.5.1 用于设备或部件上的所有材料均应经过化学分析和机械性能的试验,试验应遵守有关规程的规定。

1.5.2 所有主要部件用的材料应做冲击韧性试验。热轧钢板应同时做纵向和横向冲击试验。主要铸件和锻件的样品上应做弯曲试验,以及规定的试验。

如承包单位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对主要部件所用板材可免做冲击试验,由此减少的价格在投标书中予以说明。

试验完成后,应提出合格的材料试验报告,其成果送买方4份。试验合格证应标记在所用材料的部件上。

1.6 工作应力

1.6.1设计中应采用合理的安全系数,特别是承受交变应力、冲击、脉动和振动的零部件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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