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绿化办事指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办事指南
一、办理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须知
(一)办事依据:
1、《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3、穗价(2000)77号《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办理范围:
1、在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单位附属绿地、居区绿地、次干道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的,由越秀区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园林办”)审批,并报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树木砍伐、迁移,由市绿化处负责办理审批。
2、需要修剪枝条直径5厘米以上树木的,依照前款规定申报批准(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正常作业除外)。
(三)办事程序:
1、需要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向区园林办或市绿化处领取《广州地区砍、移、修剪树木、使用绿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盖章后按照审批权限,送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2、区园林办派员到现场查勘,并审查有关资料。
根据《广
州市恢复绿化补偿标准》核算恢复绿化补偿费,发出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
如需报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
3、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城市绿化部门权属的树木和绿化植物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到工商银行缴交恢复补偿费后,凭银行的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4、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单位或个人权属的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向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后,凭银行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5、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理树木通知书后,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办理《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在有效期内处理树木。
(四)受理时限:
1、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8:30—12:00时;
2、经现场查勘,验明资料齐全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五)提交资料:
各项建设工程需处理树木的,必须附送以下资料:
1、基建工程:市、区规划部门或市、区国土部门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和征地批文(复印件);市、区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审核意见书和用地(四置)红线图(复印件)。
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设,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还
须附送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城市绿化专家的审定论证结论。
2、道路扩建工程;市、区规划部门批准征地红线图和批文,扩建道路施工图。
3、管线安装工程;市、区规划部门批准的敷设管线立项文件和线路施工图;保护工程范围内城市绿地的措施计划。
4、新开汽车出入通道:市、区市政部门批准开挖道路文件;市、区公安交通部门同意开设通道的批文。
5、自然死亡的树木和枯枝,必须将死树的照片和书面资料送区园林办备案,经同意后方可自行处理。
6、因紧急抢险救灾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可先予进行,但须在险情排除后5天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六)联系电话:83327412
二、办理配套绿化工程报建须知
(一)办事依据:
1、《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二)办事范围:
经越秀区规划分局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所配套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越秀区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园林办”)负责审批工作,报市绿化单位备案。
上述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所配套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到市政园林局绿化处办理审批。
(三)办事程序:
1、申请绿化报建单位或个人,向区园林办领取《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报建表》(如下简称:“报建表”)并如实填写、盖章后送回区园林办。
2、区园林办在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派员到现场查勘有关资料。
3、申请单位在收到区园林办的各类城市绿地规划、设计批复文件后,应在绿地建设工程开工前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办理《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
4、申请单位在取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必须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5、经批准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规划、设计、确须要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受理时限:
1、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8:30-12:00时;
2、经现场查勘,验明资料齐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各类城市绿地规划设计批复文件。
(五)提交资料:
1、《报建表》一式四份;
2、绿地的规划蓝图一式四份;
3、区规划部门或区国土部门批准征地红线图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4、区规划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规划批复、报建图纸和有关文
件(复印件);
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任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联系电话:83327412
三、办理配套绿化工程验收须知
(一)办事依据:
1、《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3、穗价(2000)77号《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办理范围:
1、根据《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在建设工程的综合验收前,必须进行绿化验收。
(三)办事程序:
1、广州市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市或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领取《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验收表》(如下简称“验收表)。
并如实填写后盖章。
2、建设单位或个人将《验收表》及有关资料,送所在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初步验收,由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初步验收,再送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签证(在所在区绿化管理部门批复的绿化工程报建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在区园林管理部门办理签证)。
3、经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在《验收表》上签署绿化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申请市、区建设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综合验收。
(四)办理时限
1、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8:30—12:00时;
2、经现场查勘及审查各种资料齐全后,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绿化验收意见。
(五)提交资料:
1、市或所在区的绿化管理部门批复的绿化工程的有关文件和图纸。
2、绿化竣工图一式四份。
3、《验收表》一式四份。
(六)联系电话:83327412
四、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须知
(一)办事依据:
1、《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3、穗价(2000)77号《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办事范围:
区属绿地,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或个人,由越秀区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下以简称“区园林办)审批,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办事程序:
1、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广州地区砍、移、修剪树木,使用绿地申请表》,按要求填妥、盖章后,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踏勘调查,审查各种资料,发出临时占用绿地通知书。
3、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每天每平方米0.5—1.0的标准缴交占用绿地费,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地补偿费。
4、申请单位在收到临时占用绿地通知书后,到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办理《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方可在有效期内临时占用绿地。
5、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绿地的,必须附送以下资料:市规划部门城市国土部门批准征地的红线图和征地批文(复印件),市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审核意见书和工程(四置)红线图,与场地管理部门或绿化管理部门签订退场恢复绿化的书面协议。
(四)受理时限:
1、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8:30—12:00时;
2、经现场踏勘调查,审查各种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临时占用通知书。
五、提交资料:
1、市规划部门城市国土部门批准征地的红线图和征地批文(复印件)
2、市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审核意见书和工程(四置)红线图
3、与场地管理部门或绿化管理部门签订退场恢复绿化的书面协议。
(五)系电话:83327412
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一)办事依据:
1、《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3、穗府(1983)14号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办事范围:
根据《广州地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在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干部、职工,个体工商业户及从业人员及适龄人员(男18—60岁,女18—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外,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必须缴纳绿化费,由各区(县级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缴。
“三资”企业的绿化费由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委托外商投资收费办公室代收缴。
(三)办事程序:
1、绿化费收费标准:每人每年10元正。
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内列支,企业单位在税后留利中支付,其它单位和个人在
自有资金中解决。
也可由单位向个人收取后集中缴纳。
2、缴纳单位收到《义务植树任务安排通知后》,按要求携带“通知”,支票(或现金)和本单位的《全民义务植树手册》到收缴单位办理缴款手续,收缴单位审核后,应及时开具“缴款通知书”。
3、缴纳单位持“缴款通知书”到市内工商银行各营业点缴纳绿化费。
4、缴纳单位持工商银行开具的“收款依据”及“全民义务植树手册”回收缴单位办理缴款核实手续,确定该单位完成当年度义务植树任务。
5、缴纳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缴纳完毕。
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逾期迟缴的,按收费标准的2—3倍收缴绿化费,并按所收绿化费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受理时限:
1、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8:30—12:00时;
(五)提交资料:
1、携带《义务植树任务安排通知》、支票(或现金)
(六)联系电话:83327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