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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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0.16•【字号】深价[2001]70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2001年10月16日深价〔2001〕70号)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8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城市功能定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占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的,应按本办法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因建设(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除外)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深圳经济特我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经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缴费标准依照省物价局粤价〔1996〕104号文件规定,营业性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00元,建设或其它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0.50元(见附件一)。

第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除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外,还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缴费标准按所占用绿化面积的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确定(见附件二)。

经依法批准永久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缴费标准按照不同植物类型、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依据《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额》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资料汇编》等有关规定计算(见附件二)。

第五条未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损坏绿化设施行为的,除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外,还须向树木或绿化设施权属单位缴纳绿化赔偿费,具体缴费标准按照《深圳市绿化补偿(赔偿)费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实行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实行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实行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穗林业园林通[2011]204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实行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林业园林通〔2011〕204号)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管理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水平,促进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09〕3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在我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相关企业,开展专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工作。

一、建设目标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以下简称评价体系)是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中的一项专业评价体系,由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导制定,评价对象是所有具备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的本地企业以及在本市承揽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工程的企业。

通过对企业在工程投标及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以及市场行为等情况进行诚信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投标活动和行业监督管理,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我市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评价内容及评价主体由市林业和园林局组织搭建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信息系统平台,组织各评价主体定期开展诚信综合评价,最终评价诚信分数在市林业和园林局网站及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定期公布,应用于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及招投标活动。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穗林业园林规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林业园林规字〔2017〕1号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规定,为加强我市城市绿化收费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12月30日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临时占用绿地恢复绿化补偿费的管理,根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绿化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临时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6〕361号),对企业免征恢复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恢复绿化补偿费由负责临时占用绿地行政审批的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恢复绿化补偿费应当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收取,具体标准依据附表《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砍伐、迁移树木)标准》规定执行。

第五条恢复绿化补偿费委托银行代收,通过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恢复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专款用于城市绿化支出,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二000年四月十四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城市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模板】

关于调整城市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模板】

关于调整城市绿化收费标准的通知为了规范城市绿化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房〔2000〕142号、浙财综〔2002〕32号)及《**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城市绿化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绿化收费包托易地绿化费、绿地占用费、绿化补偿费。

二、易地绿化费。

确因客观原因,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达不到(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欠缺绿地面积收取易地绿化费。

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互规定标准5个百分点及以下的,按规定标准计收;超过5个百分点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计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或改变现有绿地的,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免收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占用或改变现有绿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易地绿化费。

易地绿化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土地级别等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一;土地级别划分范围见附表二。

三、绿化占用费。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借用绿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临时借用绿地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绿地占用费,绿地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根据绿化情况和绿地类别等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标准分别规定为:已绿化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住宅小区绿地和单位绿地,每日每平方米1.20元,生产绿地每日每平方米1.00元;未绿地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住宅小区绿地和单位绿地,每日每平方米0.80元,生产绿地每日每平方米0.60元。

四、绿地补偿费。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按赔偿价的30%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赔偿标准按树木的种类及规格等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标准附表三。

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12页精选文档

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12页精选文档

附件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说明一、《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9)(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

在工程保修期内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作业内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9)、《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范》(CJJ68-2019)、《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19)和《广州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46-2019)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9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2019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六、本指标价格为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七、道路工程小修养护范围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9)进行划分,即小修保养工程量零星挖补不超过400m2。

八、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改造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算起。

九、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隧道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

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一、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维修率计算隔音屏维护费用。

十二、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十三、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十四、隧道维护工程的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是指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不包括设施运行的水电费、燃油费,机电设备不包括大修和更换费用。

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

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

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制定《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城镇管辖范围内的园林建筑绿化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计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是指园林建筑中的亭、台、楼、阁、廊、榭、舫等及道路、庭园绿化工程。

第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和须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是定额计价办法,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同时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计价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办法,是按《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规定的消耗量标准,以定额基价为计算基础的计价办法。

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算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计价程序如下:第十条定额的组成、计价、格式、定额编号、子目名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广州市城市绿化办事指南

广州市城市绿化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一、办理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须知(一)办事依据:1、《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3、穗价(2000)77号《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办理范围:1、在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单位附属绿地、居区绿地、次干道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的,由越秀区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园林办”)审批,并报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树木砍伐、迁移,由市绿化处负责办理审批。

2、需要修剪枝条直径5厘米以上树木的,依照前款规定申报批准(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正常作业除外)。

(三)办事程序:1、需要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向区园林办或市绿化处领取《广州地区砍、移、修剪树木、使用绿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盖章后按照审批权限,送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2、区园林办派员到现场查勘,并审查有关资料。

根据《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标准》核算恢复绿化补偿费,发出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

如需报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

3、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城市绿化部门权属的树木和绿化植物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到工商银行缴交恢复补偿费后,凭银行的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4、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单位或个人权属的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向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后,凭银行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5、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理树木通知书后,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办理《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在有效期内处理树木。

(四)受理时限:1、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8:30—12:00时;2、经现场查勘,验明资料齐全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五)提交资料:各项建设工程需处理树木的,必须附送以下资料:1、基建工程:市、区规划部门或市、区国土部门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和征地批文(复印件);市、区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审核意见书和用地(四置)红线图(复印件)。

最新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最新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附件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3说明一、《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3)(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

在工程保修期内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作业内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范》(CJJ68-2007)、《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和《广州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46-2012)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六、本指标价格为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七、道路工程小修养护范围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进行划分,即小修保养工程量零星挖补不超过400m2。

八、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改造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算起。

九、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隧道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

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一、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维修率计算隔音屏维护费用。

十二、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十三、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008.5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008.5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2008.5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黑体为增加修改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说明:规范和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对适应范围做了修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五三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指导。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水务、环境保护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环卫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说明:将原第五条上调,并根据我市绿化工作实际,增加水务部门,第四款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和《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补充增加。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_200997172745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_200997172745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2001年10月16日)深价〔2001〕70号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8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城市功能定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占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的,应按本办法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因建设(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除外)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经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缴费标准依照省物价局粤价〔1996〕104号文件规定,营业性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00元,建设或其它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0.50元(见附件1)。

第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除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外,还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缴费标准按所占用绿化面积的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确定(见附件2)。

经依法批准永久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缴费标准按照不同植物类型、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依据《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额》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资料汇编》等有关规定计算(见附件2)。

第五条未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损坏绿化设施行为的,除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外,还须向树木或绿化设施权属单位缴纳绿化赔偿费,具体缴费标准按照《深圳市绿化补偿(赔偿)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缴费,缴纳义务人必须在施工前或在签定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交清,否则不准开工;违者,按非法占用绿地处罚。

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办事指南

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办事指南

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办事指南事项编码GZ93-0000030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1、城市建设需要;2、危、病、死树木的处理;3、其它需要处理树木的情况。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政务窗口进行申请。

市林业和园林局(一)受理申请;(二)审核;(三)现场踏勘;(四)审批;(五)决定书编号;(六)决定书打印;(七)文书盖章和送达,申请资料移交存档。

申报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军官证等;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3、《广州市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申请表》;4、申请处理的树木照片。

对存在潜在危险的树木,提供的照片要能反映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5、因建设工程原因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需提供的资料:必备资料:(1)施工计划;(2)工程资金到位证明或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3)市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规划文件和工程(四置)红线图,并在红线图上标明申请处理绿化或树木的位置;(4)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施工计划(包括砍伐或迁移时间安排、施工方法、移植地点、养护工作措施等)。

(5) 申请处理绿化的苗木清单;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需提供的资料:(1)基建工程、道路、轻轨、地铁等工程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市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配套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意见;(2)电信、电力、光缆等管线安装工程,需提供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3)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等项目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市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4)新建道路项目建设,需提供市政园林局批复的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意见;(5)移动、改建市政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6)燃气设施改动项目建设,需提供燃气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7)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供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8)移动、改建、接驳市政排水管网项目建设,需提供排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9)新开汽车出入通道,需提供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开设汽车出入通道的批准文件;6、非建设工程原因(如“三防”、病虫害等)申请砍伐、迁移、修剪非公共绿地内树木(如单位、私人宅院内)的,应提供有关树木及场地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单位占地红线等);7、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砍伐、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8、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公园树木的,应提供公园管理部门的意见。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规章的部署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经市人民政府(含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和批准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七十四项法规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序号法规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理由───────────────────────────────────────1关于兴建人民路至六二三路穗府〔1986〕84号自然失效的高架路有关问题的布告(1986.10.17)2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市教育局穗革发〔1980〕90号穗府办〔1987〕90号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1980.6.27)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管理的暂行规定代替3广州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穗革发〔1981〕130穗府〔1989〕90号广州法号(1981.8.24)市统计管理规定代替4广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5〕111穗府〔1989〕110号广号(1985.8.9)州市犬类管理规定代替5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穗府办〔1985〕126穗府〔1986〕65号广州的通知号(1985.9.17)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关于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党会房字〔1965〕131按粤府〔1983〕4号广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1965.5.5)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一由市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办理理的规定7关于加强维护白云山风景区穗革发〔1978〕18号穗府〔1986〕37号广州的通知(1978.3.17)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代替8广州市绿化管理奖惩办法穗革发〔1979〕126穗府〔1987〕77号广州号(1979.10.6)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代替9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穗革发〔1979〕125穗府〔1987〕85号广州规定号(1979.10.5)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0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穗革发〔1979〕154按粤府〔1983〕4号广的通告号(1979.12.17)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办理11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穗革发〔1980〕130穗府〔1987〕85号广州通知号(1980.9.3)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穗府〔1981〕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1981.10.20)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代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替行规定》13批转市人防办《关于高层穗府办〔1982〕64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1982.7.14)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告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代替14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穗府〔1982〕125号按新规定执行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1982.8.19)的补充通知15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穗府〔1982〕154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的通告(1982.10.30)规划法不符16关于江南大道两侧建设有穗府〔1983〕81号自然失效关问题的通告(1983.9.2)17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贯彻穗府〔1983〕36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结合基(1983.4.16)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告》施办法代替18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买穗府〔1984〕15号已纳入国家土地法和广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的通(1984.3.12)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知实施细则19关于部分改革建筑报建审穗府〔1984〕17号穗府〔1989〕22号广州批工作的意见(1984.3.23)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0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穗府〔1984〕48号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后费试行办法(1984.7.1)已停止执行21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穗府办〔1985〕68号穗府〔1989〕22号广州的意见(1985.5.16)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2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18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1985.10.16)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3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31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实施方案(1985.10.21)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4广州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穗府〔1986〕3号穗府〔1988〕27号广州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86.1.4)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代替25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穗府〔1986〕33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建设和管理的办法(1986.4.12)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6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穗府〔1986〕104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城市规划工作几点改革意(1986.12.30)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见的请示》的通知施细则代替27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穗府〔1989〕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旧住宅试行办法(1989.1.25)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附件—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代替28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穗府〔1986〕7号按对外经贸部、海关总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1986.1.10)署(87)外经贸发进字第429号,国家计委、经贸部计经贸(89)16号执行29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穗府〔1986〕5号根据财政部、经贸部(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1.7)87)财商字第471号规定精神市财政局财企(90)79号文已提出改进出口收汇企业的奖励办法30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穗府〔1987〕39号穗府〔1989〕3号广州特别优惠试行办法(1987.6.8)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法代替31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穗府办〔1983〕85号已失效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1983.11.29)3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穗府〔1985〕38号穗常发〔1987〕22号广条例(1985.4.9)州经济开发区条例代替3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穗府〔1985〕33号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符管理试行办法(1985.4.9)34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穗府〔1982〕165号穗府〔1990〕83号广州《广东省优待烈属、军(1982.11.12)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的通知办法代替35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穗府办〔1984〕54号穗府办〔1989〕1号关《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1984.6.7)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费暂行规定代替的通知36关于对行人违反交通管理穗府〔1985〕62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规则的处罚(1985.6.4)发布的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7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穗府〔1985〕61号由穗府〔1989〕60号关罚的试行规定(1985.6.4)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代替38关于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穗府〔1985〕60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1985.6.4)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9关于查禁打击卖淫嫖娼等穗府〔1989〕117号期限已过“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1989.12.1)通告40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2号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另行的通知(1988.1.8)发文41关于安置待业知青集体企穗革发〔1980〕144由于税种改变,已不适业减免税的通知号(1980.10.8)用42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穗府〔1982〕158号已失效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1982.11.2)43关于在市区农副产品市场穗府〔1982〕168号已失效征收工商税的布告(1982.11.13)44关于组织个人购买住宅试穗府函〔1984〕204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行办法的复函号(1984.5.2)45关于抓紧做好一九八四年穗府〔1985〕51号度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工作(1985.5.15)自然失效的通知46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穗府办〔1985〕138自然失效府办〔1985〕156号(1985.11.7)通知47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集穗府〔1985〕143号自然失效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1985.8.24)通知48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穗府〔1986〕21号自然失效省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问(1986.3.11)题的通知49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穗府〔1987〕10号文件中有关中央、省属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7.2.26)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定技成果转让提奖金征免奖金税的规定已失效50关于免征奖金税问题的复穗府办函〔1985〕37自然失效函9号(1985.10.21)51对市民政工业公司滥发奖穗府办函〔1986〕40过时失效金问题的复函号(1986.2.27)5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穗府〔1986〕5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6.17)的通知》53关于印发广州市第十届运穗府办〔1988〕52号自然失效动会竞赛规程总则(1988.6.14)54广州市开展清仓利库、挖穗府〔1988〕76号自然失效掘资金潜力实施办法(1988.8.22)55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穗府〔1989〕3号期满失效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1989.1.3)法56广州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穗府〔1987〕57号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租赁经营试行办法(1987.9.7)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执行57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1〕1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机关、工厂、企业(1981.10.16)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增收管理费的报告58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5〕7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1985.5.5)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59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穗府〔1983〕91号自然失效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1983.9.28)定的通知60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穗府〔1986〕74号穗府〔1988〕50号关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9.9)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代替61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穗府〔1984〕53号由穗府办〔1989〕25号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1984.8.18)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代替62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穗府〔1983〕107号由国务院国发〔1986〕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1983.11.21)77号改革劳动制度“四休退职工子女工作的通个规定”代替知》的通知63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穗府〔1987〕32号由穗府〔1989〕91号广劳动管理实施办法(1987.5.20)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代替64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穗府〔1986〕76号由穗府〔1990〕60号广力管理规定(1986.9.15)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代替65批转市计委、市劳动局穗府〔1988〕60号自然失效《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1988.7.20)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6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穗府〔1982〕10号1987年3月7日市政府颁管理试行办法(1982.1.16)发的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7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穗府办〔1983〕80号自然失效证经营的工作方案(1983.11.8)68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穗府办〔1983〕89号国发〔1987〕85号关于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1983.12.1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代替69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穗府办〔1984〕71号自然失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1984.10.29)告》的通知70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穗府〔1981〕63号自然失效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报(1981.12.25)告》的通知71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穗府〔1984〕78号按国家外汇总局〔1986 合补偿的暂行办法(1984.10.26)〕汇管字199号关于在全国实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办理72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穗府〔1985〕115号按国务院〔1990〕70号办法(1985.10.8)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若干问题的决定办理73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穗府〔1987〕11号过期废止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1987.2.2)管理的暂行办法74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穗府〔1988〕65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的通告(1988.8.2)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办理━━━━━━━━━━━━━━━━━━━━━━━━━━━━━━━━━━━━━━━——结束——。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2000年4月14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占用绿地费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一)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1)

《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1)

附件: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1说明一、《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1)(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和园建设施维护工程年度费用概算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已完成成活期保养和保存期保养的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工程和园建设施维护工程。

园林绿化常规养护包括公园绿化养护、道路绿化养护和其他公共绿化养护;园建设施包括园林建筑小品、园路、广场、水池、公厕、路灯照明等。

三、本指标是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和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DB44/T269-2005)的规定进行养护管理的。

四、本指标是参考2006年《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2011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按全费用单价考虑的,即指标价格已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全部费用。

六、行道树养护胸径大于100cm的,不在本指标考虑范围内,按养护方案另行计算。

七、本指标除天桥绿化外,不含苗木的补植费用,补植费用可按绿化养护费用的10-15%参考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一、行道树养护以数量计算。

二、绿地养护以实际养护面积计算。

绿地范围内的乔木、单丛灌木已在绿地养护内综合考虑,不另外计算。

三、水体养护按岸边线以长度计算,水面的平均宽度小于5m者,按岸边线长度乘以系数0.5计算。

四、园建设施维护以实际维护面积计算。

五、天桥绿化养护以实际养护长度计算。

工作内容一、绿地养护的工作内容:绿地的保洁、修剪、松土、除杂草、淋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绿地排水和灌溉设施维护。

二、园建设施养护的工作内容:园建设施的保洁、维修。

三、水体养护的工作内容:水体保洁。

四、行道树养护的工作内容:行道树的修剪、松土、除杂草、淋水、施肥、病虫害防治、树身涂白。

五、天桥绿化养护的工作内容:绿地的保洁、修剪、促花、防寒、松土、除杂草、淋水、施肥、病虫害防治、植物补植、巡查、绿地排水和灌溉设施维护。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1.03•【字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一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广州市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和《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是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规划、市政、公安、工商、园林、房管、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协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市人民的光荣职责。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第二章市容卫生管理第六条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注意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

有碍市容的残墙断壁应及时修整。

第七条广告、标语、画廊、招牌、厨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或张贴,保持整洁美观。

第八条路树、绿篱、花坛、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

养护作业产生的枝叶渣土,应在当天清除干净;台风损坏的树木,各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第九条市政、供水、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环卫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路牌、电线杆、交通标志、汽(电)车站牌要统一规格,做到整齐划一,候车亭要整洁美观。

第十条道路两旁的单位、住户、摊档,不准在门前和摊档周围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物品;遮阳布或檐篷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马路和人行道堆放物料,摆设摊档,停放车辆,进行作业,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必须留出人行通道,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卫生。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下称市征地办)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的管理,保障市征地办的合法权益及项目的稳健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征地办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合同管理部负责实施,市征地办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二章概、预算编审管理第四条时效管理目标概算编制单位应根据合同管理部完成时间的要求,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各专业人员安排、时间进度计划等。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并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定期向合同管理部汇报进度情况,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审核单位按合同管理部总体时间要求,制定审核计划,确保审核按时完成。

第五条质量管理目标(一)人员质量目标在组建人员架构方面,编制及审核单位应优先选用业务骨干,合理配备人力资源,保持队伍稳定,确保参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达到项目要求目标。

(二)成果质量目标编制单位应采用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措施,杜绝严重错、漏项目的发生,确保编制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审核单位应认真负责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

第六条服务管理目标服务单位要端正服务态度,积极配合、及时跟踪财政评审工作。

当相关部门对概、预算有异议时候,应及时回应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七条目标奖惩编审单位管理目标考核奖惩依照各自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三章结算编审管理第八条质量和进度目标(一)编制单位应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审核单位应认真负责审核结算,对审核结果准确性负责。

(二)编审单位均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工作。

第九条人员管理目标(一)编审单位均应建立逐项审核与多层级复核制度,保证结算成果的准确性。

(二)编审单位均应优先选用经验丰富的技术骨干人员参与编审工作,保持队伍稳定,确保参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达到项目要求目标。

第十条服务管理目标服务单位要端正服务态度,积极配合、及时跟踪财政评审工作,当相关部门对结算有异议时候,应及时回应并作出合理解释。

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组织办法

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组织办法
苗高*冠幅(厘米)
80*60

117
33
9
14
3
58
100*80

196
102
11
14
3
66
120*100

334
202
13
20
3
96
150*120

438
242
21
32
3
140
桂花、米兰、红杏等
其余灌木类植物,参照执行
100*60

174
90
9
14
3
58
120*80

229
135
11
14
3
66
150*100

十七

园林设施
按当年价值计算
备注
本表未列明的品种,参照同类型、同规格的赔偿价格执行。修剪直径5CM以上枝条或损坏树木致死,按第二类赔偿,损坏花卉,按时价赔偿。
胸径(厘米)5以下

575
115
297
14
14
135
6——10

933
256
348
32
14
283
11——20

1943
979
573
32
14
345
21——30

2985
1457
844
32
14
638
31——40

4129
1936
1285
56
14
838
41——50

4878
2414

广州市城市绿化办事指南

广州市城市绿化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一、办理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须知(一)办事依据:1、《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3、穗价(2000)77号《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办理范围:1、在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单位附属绿地、居区绿地、次干道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的,由越秀区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园林办”)审批,并报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树木砍伐、迁移,由市绿化处负责办理审批。

2、需要修剪枝条直径5厘米以上树木的,依照前款规定申报批准(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正常作业除外)。

(三)办事程序:1、需要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向区园林办或市绿化处领取《广州地区砍、移、修剪树木、使用绿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盖章后按照审批权限,送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2、区园林办派员到现场查勘,并审查有关资料。

根据《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标准》核算恢复绿化补偿费,发出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

如需报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

3、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城市绿化部门权属的树木和绿化植物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到工商银行缴交恢复补偿费后,凭银行的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4、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单位或个人权属的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向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后,凭银行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5、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理树木通知书后,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办理《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在有效期内处理树木。

(四)受理时限:1、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8:30—12:00时;2、经现场查勘,验明资料齐全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五)提交资料:各项建设工程需处理树木的,必须附送以下资料:1、基建工程:市、区规划部门或市、区国土部门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和征地批文(复印件);市、区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审核意见书和用地(四置)红线图(复印件)。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下称市征地办)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的管理,保障市征地办的合法权益及项目的稳健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征地办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合同管理部负责实施,市征地办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二章概、预算编审管理第四条时效管理目标概算编制单位应根据合同管理部完成时间的要求,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各专业人员安排、时间进度计划等。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并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定期向合同管理部汇报进度情况,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审核单位按合同管理部总体时间要求,制定审核计划,确保审核按时完成。

第五条质量管理目标(一)人员质量目标在组建人员架构方面,编制及审核单位应优先选用业务骨干,合理配备人力资源,保持队伍稳定,确保参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达到项目要求目标。

(二)成果质量目标编制单位应采用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措施,杜绝严重错、漏项目的发生,确保编制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审核单位应认真负责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

第六条服务管理目标服务单位要端正服务态度,积极配合、及时跟踪财政评审工作。

当相关部门对概、预算有异议时候,应及时回应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七条目标奖惩编审单位管理目标考核奖惩依照各自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三章结算编审管理第八条质量和进度目标(一)编制单位应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审核单位应认真负责审核结算,对审核结果准确性负责。

(二)编审单位均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工作。

第九条人员管理目标(一)编审单位均应建立逐项审核与多层级复核制度,保证结算成果的准确性。

(二)编审单位均应优先选用经验丰富的技术骨干人员参与编审工作,保持队伍稳定,确保参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达到项目要求目标。

第十条服务管理目标服务单位要端正服务态度,积极配合、及时跟踪财政评审工作,当相关部门对结算有异议时候,应及时回应并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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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占用绿地费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它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
(一)易地绿化补偿费
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伐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
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
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县级市的绿化收费,按低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标准执行,其中易地绿化补偿费按不高于广州市近郊区地段的标准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级市政府提出报广州市政府审批。

六、请通知收费单位于4月30日前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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