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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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建设加强思考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建设加强思考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建设加强思考过去,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制建设不断完善,推动工伤保险制度取得长足发展。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就把工伤保障作为重要保险项目进行了规范,进入21世纪,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工伤保险发展进入了法制化阶段,尤其是《社会保险法》设专章对工伤保险进行规范,是工伤保险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极大的提升了工伤保险的法律层次,有力地促进了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一组数据充分体现了这种长足发展:1个亿——全国参保人数从2010年底的1.6亿多人到目前的2.6亿多人,十年增加了1个亿,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工伤保障体系。

翻两番——全国工伤保险基金2019年累计结余1783亿元,比2010年翻了近两番,既为保障待遇支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为应对疫情冲击、进一步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助力稳定就业大局创造了必要条件。

3000多——全国月均伤残津贴3373元,比2010年提高了115%,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持续可靠的生活保障,践行了共享发展的要求,有效提升了工伤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平稳——全国工伤认定人数年均保持在100万左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年均保持在200万左右,在参保人数大规模增加的情况下保持平稳殊为不易,既体现了经济社会转型、科学技术进步对工伤保险的巨大影响和作用,也体现了工伤保险各项制度扎实开展的综合效应。

当前面临的挑战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新老问题交织,机遇与挑战并存。

新挑战最突出的表现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平台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给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工伤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

这部分群体就业稳定性差、社会保障不足,面临着更大的社会风险,特别是在职业伤害保障方面问题更突出、需求更迫切。

如何加强对他们的职业伤害保障,是当前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对这个问题,国际上没有一个成熟做法,但有一个共识,认为新业态发展对社会保险既是挑战、更是机遇,需要通过社会保险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进行保护。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作者:杜新宇来源:《中国科技财富》2011年第06期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转折性发展是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与国际上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强制力不够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执行的是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

由于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强制力较弱。

一些地区也进行了工伤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调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均衡了企业之间的工伤保险负担,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但整体上看,工伤保险工作推动较为迟缓,一些工伤保险纠纷难以解决,少数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影响了社会保险社会“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发挥,提高工伤保险立法、执法力度,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二)工伤保险覆盖面过于狭窄目前,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没有将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参保范围,相应被列入参保范围的部分私营、涉外企业及雇佣劳动者的个体经营者,也以各种理由逃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这样一来,工伤保险覆盖面就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行业覆盖率均很低。

(三)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有待加强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两个重要内容。

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工伤风险防患于未然,减少工伤发生率,从而降低工伤保险的费率,促进文明生产,是从根本上搞好工伤保险的治本之策;而工伤康复,则是工伤治疗的延伸和提高,是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提高其生活质量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都未能得到其应有的被重视程度,工伤保险仅仅侧重在工伤赔偿方面,这说明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还有较大差距。

(四)获取工伤赔付难度大由于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和规范法律框架,创造法制环境时期,法律监督及对于追偿权的规定不足,自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法律真空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并存在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标准滞后、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现象。

“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下的工伤预防机制研究共3篇

“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下的工伤预防机制研究共3篇

“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下的工伤预防机制研究共3篇“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下的工伤预防机制研究1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件也随之层出不穷。

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和减少企业的生产成本,我国不断完善工伤保险体系。

其中,“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包括工伤保险、职业病保险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为了实现工伤保障的全覆盖而建立的。

然而,仅仅依靠工伤保险体系来保障工人的权益是不够的,还需要在企业层面建立起有效的工伤预防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工伤事件的发生。

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同时,企业应有意识地增强自身的安全管理意识,尽可能地消除安全隐患和事故因素。

其次,企业应加强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的关注,并且在工作场所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和工具,以预防职业疾病的发生。

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劳动能力检查和评估,对有问题的员工进行调整或转岗。

另外,对于那些从事特别危险或高风险工作的职业人员,例如建筑工人、矿工、消防队员等,企业应不断加强其安全防范意识,为他们提供特别的安全保障措施。

总之,建立有效的工伤预防机制,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层面的措施,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推动。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工伤赔偿机制,同时开展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制定出相应的安全防范和预防措施,打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产业环境。

综上,建立完善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下的工伤预防机制,需要企业和政府共同参与,共同发挥作用。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合作,在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工伤事件的发生,才能更好地实现工人的权益保障,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完善的工伤预防机制需要企业和政府共同参与和努力,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关注员工身体健康状况,并为从事高风险工作的职业人员提供特别保障措施,以减少或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政府还需要开展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建立公正、高效的工伤赔偿机制,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产业环境。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近年来,随着工业化的加快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工伤事故频发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广泛、赔偿标准不够高、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等。

本文将从保险覆盖范围、赔偿标准、监管制度等方面分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考。

一、保险覆盖范围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险覆盖范围较窄,主要是针对正式就业的劳动者,而对于农民工、临时工、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并不完善。

这些人群由于工作环境较恶劣,易受到伤害,但却很难享受到相应的保险福利。

这不仅造成了这些群体的权益受损,也使得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效益大打折扣。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尽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将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动者,无论其从事何种工作。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大对这些特殊群体的保险宣传力度,让他们更加了解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主动购买保险,增加自身的保障水平。

二、赔偿标准偏低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许多工伤事故造成了劳动者身心受损,无法从事劳动,长期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

但是,目前的赔偿标准难以满足这些劳动者的需求,无法实现其应有的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适时修订我国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将其与实际发生损失相符合。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提高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等赔偿数额,确保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三、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监管制度还不够健全,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

一方面,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可能存在虚报、私下和解、拖延处理等行为,致使工伤事故的真相难以查明,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另一方面,一些工伤保险机构存在管理混乱、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和资金的挪用。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杜绝虚报、私下和解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其正常运行和保障效果。

本文将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考。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1. 保障范围不够广泛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主要集中在工伤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上,而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等长期慢性病的保障比较欠缺。

此外,对于部分特殊行业和劳动者来说,也存在参保难度大、保障水平低的问题。

2. 保障待遇不足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和工伤伤残津贴等,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部分地区和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存在拖延、不足和乱收费等情况,导致劳动者未能及时获得应有的保障。

3. 执行缺乏规范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审批程序繁琐等,导致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4. 赔偿标准不够客观公正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主要以劳动者失能程度和职业病的认定情况为依据,但是在具体赔偿过程中,往往存在主观臆断、情感因素等问题,导致赔偿标准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进对策思考1. 扩大保障范围应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保障范围,将职业病的保障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畴中,同时对特殊行业和劳动者提供更广泛的参保政策,确保所有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2. 提高保障待遇应该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待遇,包括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伤残津贴标准等,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经济保障。

3. 规范执行流程应该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执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机构,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

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思考

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思考

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思考《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实行以来,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的时间较短,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笔者结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困惑,认为必须在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方面结合国情,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完善。

一、建立工伤保险法或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

我国工伤保险历经了十多年的改革,继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212Z伤保险试行办法》之后,2004年开始施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者是部门规章,后者是行政法规,在实践中,由于效力较低,难于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作用。

另外,各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办法,使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较大差异,没有体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严肃性。

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出自成体系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或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

二、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辐射的覆盖面。

《条例》对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伤户都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其实际覆盖范围较窄。

我国农村人口在农闲季节涌进城市,城镇做临时工、季节工,的数量较多,可未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因此,我国应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工伤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从业人员,同时还应加大执法力度,使现行《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能够真正参加工伤保险。

三、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完善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中,确定工伤是决定是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

我国工伤认定的依据《条例》第14条及第15条规定,鉴于认定标准上的瑕疵,笔者认为“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应该从工伤保险划出,纳入社会优抚,由民政部门给予奖励、补助和安置。

我国土伤认定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经办,至于机构来组成,至于如何组成,该机构的性质如何,权威性如何等,《条例》未作明确的规定。

关于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

“ 三 位 一体 ”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的含 义
工 伤 保 险 是 针 对 工 业 化 社 会 客 观 存 在 的工 伤 事 故 和 职 业 危 复 身 体 功 能 和职 业 劳 动 能 力 . 帮 助 工 伤 职 工重 整 伤 后 生 活 或 重 返
害 所 强 制 采 取 的保 障劳 动 者 基 本 权 益 的一 项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所 工 作 岗位 , 重新 回 归社 会 的 功 能 。 三 者 功 能 不 可 相 互 替代 , 只有
谓 的“ 三位一体 ” 工伤保 险制度是指 工伤保险 制度 的补 偿功能 、 三大职能并举 。 才能全面保护 、 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预防功能和康复功能“ 三 位 一体 ” 具体来讲 . 工 伤补 偿 是 保 障 工 2 我国“ 三位 一 体 ”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的 现 状分 析
工 回归 社 会 和 重 返 工 作 岗位 职 能 分 工 。 如果 说 补 偿 是 保 护 工 伤 职工 基 本 权 益 、 实 现生 存 权 的
出项 目的 增加 。如 2 o 1 0年 1 2月 国 务 院 《 关 于 修改 ( 工 伤 保 险 条 体 标 准 同 时 . 将 原 有 用人 单 位 支 付 的 如 住 院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到 统 不 仅 提 高 了工 伤职 工 的待 遇 , 同时 使 待 遇 的 取得 更 有 保 障 。 而 工
的交 流 共 享 方 面 , 充分应用网络的优势 。 把 各 个 部 门纳 入 统 一 网
档要求 的质量标 准 、 档 案进行移交 和验收等 。 规 定详细 明确 , 给 络 管 理 体 系 , 实现信息 的快速交换 、 共享 , 这 既 可 以节 省 时 间 也 档 案 工 作 者 今 后 的归 档 工 作 提 供 了 便 捷 和 统 一 的标 准 . 因此 。 作 可 以获 得 大 量 精华 信息 。 为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必 要 牢 记 此 规 范 .一 切 工 作 活 动 以 规 范 的 要 求 3 结 语

对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郑 青 余 章 张 鼎 嘉兴学院 浙江嘉兴 314001 【摘 要】工伤已经成为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本文对工伤以及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工伤 工伤保险制度 伴随着机器化生产的到来,工伤事故已成为当今工业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暂时、部分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初期,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后到20世纪90年代。

1994年我国颁布了《劳动法》,把工伤保险作为重大社会保险制度之一。

第三阶段,自《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颁布到2004年,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机构和运行体制。

第四阶段,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至今。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以来,享受工伤待遇人数逐年大幅增加。

到2007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2173万人,当年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96万人,显示了工伤保险在保障职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

针对我国近期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覆盖面狭窄、保险费率制定不够科学及立法完善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面需要进一步扩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完善国家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是很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增加保险范围: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工作人员,无论是正式雇员、合同工还是临时工等,都应该纳入保险范围。

2. 加强保障金额:提高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额,确保受伤员工得到足够的经济补偿,尤其是严重伤残或死亡的情况。

3. 完善保险覆盖:确保所有用工单位都购买工伤保险,并严格监督和追究未购买保险的单位责任。

4. 提高工伤认定标准:加强对工伤认定的监督和审核,确保认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避免虚报和造假情况。

5. 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加强事故预防工作,提升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6. 建立行业工伤指导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提供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帮助雇主和员工了解和遵守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7. 加强法律监管: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法律监督和处罚力度,对违反工伤保险法律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8.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加员工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障意识。

9. 建立完善的救助机制:建立专门的救助基金,为遭受工伤而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人员提供救济和补偿。

10.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与国际组织合作,借鉴和学习国际先进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经验,进一步提升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水平和效益。

通过以上措施的完善,可以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人的工作环境和安全,并提升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及如何完善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及如何完善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及如何完善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己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自八十年代起,我国开始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一系列的改革。

随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从早期的单纯以赔偿为唯一功能的制度发展为包含工伤预防、工伤赔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

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工伤事故发生后,对于受伤职工来说,首先需要的是治疗、生活等相关的赔偿费用,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工伤赔偿制度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需要。

本文论述了工伤、工伤保险的概念、我国对工伤的认定和处理程序,分析了我国一些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因及其危害,结合国际上发达国家在工伤保险方面的一些先进经验和做法,论述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的一些问题。

本文主要以2010年12月20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为研究对象,对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根据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出台的背景及修改的主要内容,提出了一些完善工伤保险险制度的建议。

一、工伤保险基本概念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所造成的死亡。

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伤是相对于个人意外伤害和自然人因病伤残死亡而言的,工伤的范围具有法律的规定,一般来说是特定人员,在特定时间、特定场合,因工作关系或出现法律的特别规定情况受伤、死亡、患职业病,经过相关的工伤认定程序,才能被认定为工伤,从而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而不具备构成认定工伤条件的人,即使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也不能通过工伤救济途径来解决相关待遇,只能通过民事赔偿或其他救济途径来寻求权利的保护。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工伤保险制度问题与完善方案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工伤保险制度问题与完善方案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工伤保险制度问题与完善方案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或患病所遭受的损失,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

然而,当前工伤保险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职工权益保障、制度设计和资金保障三个方面,探讨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完善方案。

一、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目前工伤保险制度在职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部分企业存在不合理的用工机制,将工伤事故归为职业病或其他非工伤原因,以规避责任。

其次,一些企业对工伤待遇的发放存在滞后现象,导致职工在伤病期间生活无着。

因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职工权益保障。

首先,加强工伤保险监管,提高督促检查力度,对于故意规避的企业依法惩处,确保工伤事故的真实记录和认定。

其次,建立健全工伤待遇发放机制,加快审核和支付流程,确保职工能够及时获得经济支持。

此外,还需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对工伤保险权益的知晓度,倡导维权意识,使职工能够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二、制度设计方面工伤保险制度设计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保证,但目前该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不同地区对于同一工种的工伤认定结果不一致,造成职工权益的不公平。

其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相对较低,难以覆盖职工工资的大部分损失。

因此,需要在制度设计方面作出以下改进。

首先,加大工伤认定标准的统一力度,由相关部门明确细化各类工伤的认定标准,并确保各个地区在实际操作中一致执行。

其次,通过提高工伤保险费率,逐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保职工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得到足够的补偿。

此外,还应加强与医疗保险和康复机构的衔接,为工伤职工提供全方位的医疗和康复服务,促进其早日康复并回归工作岗位。

三、资金保障方面工伤保险制度的资金保障是其顺利运行的重要基础,在当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区和企业在缴费方面存在欠缴或逃避缴费的现象,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紧张。

我国工伤保险的

我国工伤保险的

我国工伤保险的“三位一体”制度分析摘要工伤保险建立之初主要对因工伤伤残人员进行医疗赔付和生活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意识到,通过工伤预防从源头上控制工伤事故,通过工伤康复帮助工伤人员恢复身体功能和职业能力,不仅是对工伤人员劳动尊严的尊重,更有利于制度运行和社会稳定发展。

因此,建立预防、康复、补偿有机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现实选择。

特别是当前经济全球化在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的同时,对职业人群的劳动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加工伤保险已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对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分析。

联合发达国家的完善制度,发觉我国制度的缺陷,提出确立积极预防,及时赔偿,重视康复的理念,以完善工伤保险的制度与运行机制。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机制;三位一体引言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国家和社会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换职业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在社会上发生着积极的作用: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有利于保障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由于用工单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与成功均有可能,如果企业破产,则工伤职工的待遇得不到保障,把工伤保险待遇与用工单位分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有利于分散风险,提高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

工伤事故发生后,支付的工伤待遇较高,企业可能很难承担,通过保险的方式,可以分摊风险,提高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还可以缓解矛盾,减少诉讼。

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工伤待遇全由用工单位承担,利害关系直接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产生,用人单位怠于支付的可能性大,不利于工伤职工利益的保护,工伤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转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的利益冲突就减小,因此发生的诉讼就会大大减少。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要求工伤保险在扎实做好待遇补偿的同时,应该逐步创造条件向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功能延伸,建立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策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策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策的几点思考【摘要】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建设还不够完善。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国外工伤保险制度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比较,就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对策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到今天,实践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的贯彻,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的时间较短,制度本身的建设不够完善。

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采取各种措施加以解决和完善。

1 提高立法层次,建立更具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已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世界各国,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工伤保险的特征都是由国家立法,实行强制和互济,工伤保险的内容也是按照制定法律由政府直接组织或指导实施。

德国是工伤保险立法最早的国家,早在1884年就颁布实施了《工伤事故保险法》,挪威于1895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法》,美国在1908年联邦政府颁布《美国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

以上国家由于采用基本法的形式规定工伤保险制度,效力高,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强制力,执行起来自然也较为顺畅。

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历经了十多年的改革,1996 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开始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者是部门规章,后者是行政法规,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效力较低,难于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作用。

例如,有些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严重影响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的基数,以致造成工伤保险难于达到真正分散风险的目的。

另外,各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办法,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没有体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严肃性。

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出自成体系的较为完整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或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使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进入正规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层次,以便提高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与执行的力度;制定和颁布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或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有助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有助于弱化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工伤的处理,这样有利于社会补偿机制的建立,从而促进工伤保险法法律制度的全面建设。

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导致争议,赔偿水平偏低无法满足受伤工人的需求,参保范围有限让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到保障,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造成监管漏洞。

要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工伤认定标准和赔偿机制,扩大参保范围,加强监督管理。

这样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不足、完善、工伤认定、赔偿、参保范围、管理监督、法律法规、赔偿机制、监督管理。

1. 引言1.1 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受雇用关系影响下,因工作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应对这些意外发生,保障受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缓解其生活和经济压力,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和安全。

通过工伤保险制度,劳动者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可以获得合理的赔偿,减少了其经济损失,也有助于提高劳动积极性和保障社会和谐。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非常重要,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赔偿水平偏低、参保范围有限以及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

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导致了工伤事故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一些符合工伤条件的案例难以得到合理的认定和赔偿。

现行的赔偿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受害者和其家属的实际需求,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困难。

参保范围有限也是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部分特殊行业或劳动力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不够严格和规范,监督手段不够有效,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漏洞和违规操作的情况。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加以重视和改进。

2. 正文2.1 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是导致工伤保险制度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学校编码:10173 分类号__密级__学号:200215001 UDC__硕士学位论文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Consummates our country 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system certain questions the ponder指导教师姓名:一级学科名称:二级学科名称:论文答辩时间: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随着世界的工业化,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工业事故也随之而频繁发生。

一方面是由于有的行业本身危险系数较高,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生产的科技含量有限,部分企业片面追求利润而忽略安全生产。

在我国,高风险行业的工伤事故更是频繁发生,尽管有的企业采取了防范措施,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事故的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仍然不能完全消除工伤事故。

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既然工伤事故无法避免,而其给受害者带来的伤亡后果又不像经济损失那样可以通过生产予以弥补或消除,那么在加强防范措施以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工伤赔偿的实现问题。

所以如何对从事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受害人赔偿和补偿,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

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国外工伤保险制度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比较,就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考。

本文正文共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工伤保险概述。

笔者从工伤的概念及特征入手,阐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同时分析了工伤保险制度与相关制度及商业保险制度之间的区别,论述了建立科学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意义。

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

首先列举了认定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认定工伤的情形,分析了我国工伤认定范围存在的问题,对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第三部分阐述了工伤申请中劳动关系的确定问题,首先对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以及如何认定进行了论述,分析了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的关系,最后关于现行立法对工伤认定机关是否有权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摘要]工伤保险制度有三大功能: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一直以来强调其工伤补偿功能,严重地忽略了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功能,导致工伤保险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为此,笔者提出完善我国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保险1 “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含义工伤保险是针对工业化社会客观存在的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所强制采取的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所谓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偿功能、预防功能和康复功能“三位一体”。

具体来讲,工伤补偿是保障工伤人员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工伤预防是通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职业健康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康复则通过康复技术和服务设施,尽可能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从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来说,预防、补偿、康复各有不同的职能分工。

如果说补偿是保护工伤职工基本权益、实现生存权的话,那么预防就是要从源头上控制工伤发生率,减少伤残亡人数、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工伤康复则是通过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帮助工伤职工重整伤后生活或重返工作岗位,重新回归社会的功能。

三者功能不可相互替代,只有三大职能并举,才能全面保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 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虽然我国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已初见雏形。

但相对于工伤补偿而言,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的功能明显薄弱。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工伤补偿逐步提高,关于工伤补偿的法律更加完善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以工伤补偿为主,工伤保险制度每次调整的明显特点是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和支出项目的增加。

对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作者:施海荣来源:《卷宗》2019年第01期摘要: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中比较有里程碑的事件就是2003年国家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使得我国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制度得以建立,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运行。

但是与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相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很强的中国特色,在某些领域与发达国家在保障项目与制度设计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关键词:我国;工伤保险;思考1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强制力不够。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主体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

由于该部法律立法机构的层次比较低,只是部门法,所以造成法律的强制力不够。

但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也实施了工伤保险费用的社会性统筹,有效地实现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提升,平衡企业间的工伤保险费用负担,极大地保障了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是从整体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情况来看,一些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却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工伤致贫的现象也很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稳定器”“安全网”功效的发挥。

保障工伤保险立法和执法力度,已经成为职工最为期盼的事情。

2)工伤保险全覆盖还没实现。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主体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但是没能将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纳入到参保范围,一些私营企业、涉外企业或者个体户以各种事由逃脱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这样的话,国有企业和公有制集团企业的工伤保险覆盖面基本上都以建立,而吸收绝大部分劳动者就业的中小型企业却没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尤其是规模较小、安全系数大的民营企业工伤保险覆盖面令人堪忧。

3)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亟待提升。

作为工伤保险的两大组成部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在在工伤保险工作成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所以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得劳动风险降到最低程度,防患于未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伤发生率,使得工伤保险的费率得以降低,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是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有效举措。

陕西建立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陕西建立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陕西建立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近年来,中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工伤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

在此背景下,陕西省积极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改革背景与必要性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企业和个人根据一定的保险制度,以统一的基金形式来共同负担因工作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等的医疗治疗和一定程度上的伤残津贴、抚恤金等费用的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是国家创造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之一。

然而,在过去的实践中,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着许多问题,比如保障不足、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也使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

因此,改革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非常必要的意义。

二、陕西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和进展陕西省在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2013年,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和范围、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保险金的支付等基本制度。

这一法规的出台,为陕西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此外,陕西还加强了工伤保险的统计与监督工作,建立了完备的工伤案例报告和统计机制,强化了对企业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

同时,陕西还强化了对承保人和理赔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提高了职工申报、理赔、诉讼等服务水平。

三、陕西建立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陕西省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方面建立了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即省级统筹、市县结合和企业制度。

1.省级统筹陕西省建立了省级工伤保险基金,将原来分别由市县负责的保险基金统一到省级保险基金平台运行。

这种做法有利于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避免出现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

2.市县结合陕西省通过市县结合的方式,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率全省一致。

同时,实现了统一管理,方便集中监管,提高了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

三位一体 工伤

三位一体 工伤

三位一体工伤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给劳动者造成的身体损伤、功能障碍或者器官功能的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的,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他责任方承担责任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首先,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是生产力的创造者,是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者。

在工作中,劳动者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风险。

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还可能面临经济上的困难。

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次,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往往会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困扰。

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劳动者和其家庭可能会陷入贫困和困境之中。

而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让受伤的劳动者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减轻其生活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同时,用人单位和其他责任方也会因此而更加重视劳动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

最后,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劳动者是生产力的载体,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感和归属感,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同时,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也可以减少因工伤事故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总之,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推广,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富有活力、安全稳定的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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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摘要]工伤保险制度有三大功能: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从我国
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一直以来强调其工伤补偿功能,严重地忽略了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功能,导致工伤保险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为此,笔者提出完善我国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保险
1 “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针对工业化社会客观存在的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所强制采取的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所谓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偿功能、预防功能和康复功能“三位一体”。

具体来讲,工伤补偿是保障工伤人员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工伤预防是通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职业健康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康复则通过康复技术和服务设施,尽可能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从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来说,预防、补偿、康复各有不同的职能分工。

如果说补偿是保护工伤职工基本权益、实现生存权的话,那么预防就是要从源头上控制工伤发生率,减少伤残亡人数、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工伤康复则是通过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帮助工伤职工重整伤后生活或重返工作岗位,重新回归社会的功能。

三者功能不可相互替代,只有三大职能并举,才能全面保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 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虽然我国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已初见雏形。

但相对于工伤补偿而言,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的功能明显薄弱。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工伤补偿逐步提高,关于工伤补偿的法律更加完善
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以工伤补偿为主,工伤保险制度每次调整的明显特点是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和支出项目的增加。

如2010年1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同时,将原有用人单位支付的如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不仅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同时使待遇的取得更有保障。

而工伤补偿的提高得以实现有赖于相
关法律的支持。

2011 年7 月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并细化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具体办法。

这就避免了因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责任而使工伤职工待遇落空的尴尬局面,也使得待遇的落实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相对于原有的规定而言,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2.2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不合理,导致工伤预防功能发挥不足
相对于工伤补偿而言,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预防功能较弱,主要原因是我国各地制定的费率档次不合理造成的,即大多数地区的费率设计存在费率档次“少而粗”的现象,之前只有大连市建立了19个费率档次,其他省市没有超过8个档次。

如此少的费率档次根本不可能真实地反映各个行业的风险差别,更达不到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目的,激励作用不够。

另外,从浮动费率来看,浮动范围和评价指标还未形成完全科学的模式。

我国的浮动费率浮动幅度很小,加上行业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也不过是在0.5%到3%之间,难以反映企业真实的安全状况,企业安全生产决策几乎对工伤保险费率没有任何敏感性。

企业采取安全措施与否,对它们应承担的工伤保险成本高低没有影响,使费率机制在工伤预防中的作用微乎其微,直接限制了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功能。

结果,一方面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不合理结余,另一方面丧失了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功能。

2.3 对工伤康复的认识不足,工伤康复服务供需不足
专家指出,绝大多数的工伤职工都可以通过康复治疗和训练恢复劳动能力,并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

理论上讲,从2004 年起在我国全面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可以为工伤职工提供免费的康复治疗。

由于对工伤康复的不了解以及对工伤康复花销的疑虑等原因,很多工伤职工都放弃了免费康复的机会。

据首份《农民工工伤康复和再就业调查报告》报道,在所调查的73名伤残农民工中,70%以上是七到十级伤残,通过康复以后可能恢复到90%的功能,但只有不到10%的人有过康复治疗经历。

根据国家卫生部门2010年对我国康复机构的评估数据,我国现有康复医院338 所(含人保部授予资质的35家工伤预防试点机构),床位5万多张,康复专业人员近4万人,将上述康复资源全部有效利用起来,能为30万病人提供2个月左右的康复治疗。

然而我国每年新增工伤病人100多万,其中有康复价值的约30万,加上旧伤复发的,全国每年需康复的病人超过40万人。

可见,我国工伤康复服务的需求远大于供给。

2.4 有关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
从最初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到新《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大多都是简单提及,更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很多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方面的比例很少,主要原因在于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不够和可操性差。

3 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重赔偿,轻预防和康复”的特点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现状,我国应致力于构建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这既是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也体现了政府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具体思路如下。

3.1 “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规定很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想建立并完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在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作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工伤康复实施程序等,使相关部门和工伤职工在处理或发生工伤时有法可依,以图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3.2 合理分配工伤保险基金,在资金上保证预防、康复和补偿三大功能的充分发挥
工伤保险制度三大功能的真正发挥依赖于雄厚的物质基础——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撑,因此,要建立“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首先在资金上应予以保障。

根据我国现阶段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建立“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是有一定基础的,从2002-2011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可以看出,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年年有结余,2002年结余额为81.1亿元,到2011年已达642亿元,完全可以将结余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这符合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筹资模式,否则大量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意味着工伤保险基金的贬值。

另外,国外成功经验表明,适当地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中用于工伤预防的资金,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非常显著的,工伤预防的收益约是投入的8倍。

因此,要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用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的资金是关键。

3.3 设计合理的工伤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功能的发挥
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预防功能的发挥建立在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因此,要想有效地发挥工伤保险的工伤预防功能关键在于制定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而完善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应在细化风险分类即改变“少而粗”的差别费率现状和在风险级别的基础上加大费率浮动幅度,必要时还应对恶性职业伤害事故和职业安全形势恶化的企业加征惩罚性保费,提高企业风险成本,对企业实施工伤预防形成激励。

3.4 加大工伤康复的宣传力度,提高其社会认知,有效解决工伤康复供需矛盾
工伤康复为身心受到重挫的工伤职工带来的不止是身体机能的恢复,心灵创伤的愈合,还有让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回归社会,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新机遇。

因此,首先要让更多人了解什么是工伤康复、有什么好处、如何申请等,应做好工伤康复的宣传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另外,应从制度上提高工伤康复的地位,如规定“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康复花费都应由保险基金支出”等。

最后,基于目前我国工伤康复的供需矛盾,具体的解决办法是建立工伤康复机构和向现有能力提供工伤康复服务的医疗机构购买工伤康复服务两种方法并驾齐驱。

总之,进一步重视和发挥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职能和作用,建立并真正完善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保护人力资源,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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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杭琰. 建立工伤保险预防基金制度的探讨[J]. 中国劳动,2012(4).
[3] 黄雯. 我国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建设现状分析与对策[J]. 前沿,2012(4).
[4] 魏瑞清. 尽快建立和完善预防优先的工伤保险制度[J]. 经济论坛,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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