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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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 甲乙双方就乙方的林权合作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地标

乙方将其享有合法林权的坐落于沐川县利店镇老林村五组、沐川县利店镇老林村六组、沐川县利店镇楼房村五组总计6902.08亩的林权与甲方合作开发。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50 年(按林权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合作方式

1、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方式为 甲方60% 、乙方40%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以补充协议为准)直至合同终止。

2、所得税自行负担。

3、合作开发资金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再承担开发资金的投入。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种植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

2、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获得地表物的相应补偿权利。

3、在合作期间对林地的投入而提高林地生产力的,合同未到期而乙方依法收回林地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4、在不影响或有利于林地生长的情况下,可以间作或养殖,在投入期期间,风险及利益共同按股权比例承担。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 不得掠夺性经营、随意弃荒、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

6、甲方对乙方所在地原有的公路、道路享有通行权利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林权经营的受益权。

2、合作的林权开发,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3、协助甲方办理道路、水利、电力有关手续及在林地范围内修建项目所需的工棚、办公场所等相关设施。

4、协助甲方取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农用生产资料和有关政策补贴,其所得扣除相应费用后计入该林权当年的收入之中,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5、流转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甲方有权获得林地的补偿权利。

6、乙方保证上述林地权利清晰、完整、独立、合法、有效。如上述权利涉及任何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若甲方在林地范围内进行殡葬活动,有保护林地作物的义务。坟山占用面积不得超过9平方米。若因殡葬活动损毁地表作物,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由基地管理机构确定,在当事人的分红比例中予以扣除。

8、乙方保证甲方在当地的施工与安全生产环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9、签合同之前,国家统一拨发的林地生态效益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合同签定以后,按合同分红比例分配。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造成的损失支付。

七、解决争议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备注:本合同执行的基础为乙方该林权合法、有效。

甲方: 乙方:

盖章或签字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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